区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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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6.从业人员参加文旅体、公安、消防、卫生健康、食药监等部门的联合培训并通过考核;
7.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8.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并在不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的前提下,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五)禁止性条件
1.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等核心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民宿项目;
2.不得借开办民宿名义建设私人会所(会馆)等;
3.不得利用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物开办民宿;
4.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性的行为。
第六条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由区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区民宿办,设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统一受理、联合审核、现场踏勘、“一站式”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文旅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明确并固定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民宿审核和证照办理工作。
(一)开办民宿需提供《***区民宿登记审批表》(附件3)。
(二)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指导民宿经营户依法依规办理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高效优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
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应积极主动为民宿经营户提供指导和帮助,及时初审并签署意见;
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和反映民宿经营户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民宿经营户应积极主动向区民宿办提交开办民宿所需的材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工作。
对《办法》出台前已经建成或已经对外营业的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有关部门指导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规范经营;
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要求其在《办法》出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办理相关证照和规范经营。
(五)证照齐全、规范经营的民宿,由区民宿办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统一编号、统一授牌“***民宿”。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成立***区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区文旅体、公安、消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核、联合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附件1),制定完善相关许可标准、监管措施和服务政策。
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民宿治安、消防的日常监管管理,定期开展民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填写《***区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附件4)。
检查发现民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能消除的,应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规划初审、指导服务、培训统计、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可设立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民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可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经区民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建立民宿违法建设及经营查处联动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建设及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区民宿办,由区民宿办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涉及多部门的,由区民宿办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区民宿办报送区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对游客在体验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对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乡镇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
乡镇政府要不断完善民宿集群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相关的应急和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
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依据新修订的《***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奖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区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乡村度假酒店、乡村精品酒店、主题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新业态项目,须按旅游项目报批建设规定办理,建成营业后,纳入民宿日常管理体系。
附件:
1.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区民宿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3.***区民宿审批登记表
4.***区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
5.***区民宿办证流程图
附件1
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民宿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核以及建设规划方案审查、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
2.区公安分局负责民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和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
3.区消防大队指导民宿建设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及审查,开展消防日常安全检查(每季度和重大旅游节假日期间);
4.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涉及古建筑保护规划方案审查以及指导民宿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管理水平,促进民宿业态发展,指导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5.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民宿违法建设的查处;
6.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民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7.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指导民宿建设污水治理及环境整治;
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卫生安全及餐具消毒监管,审核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9.区卫健委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管理,审核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0.区税务局负责指导民宿办理税务登记。
附件2
民宿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1.本条件适用于客房数不超过14个标间(或单间)、最高三层的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2.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1)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3)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4)每间客房、走道、楼梯间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每25㎡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的明显位置;
(6)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7)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3.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
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宽度不应小于0.9米)、坡度(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4.【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的要求】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钢结构耐火要求】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h;
(2)
【安全疏散要求】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
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
【与楼梯有关的建筑材料的要求】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砖混、砖木结构的要求】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
【钢结构耐火的要求】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h;
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4)
6.【木结构的要求】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当经营用房为3层时,每层最大面积不应超过200㎡;
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安全疏散要求】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
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7.【功能房位置的要求】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8.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
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
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1.0m,净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9.【厨房的防火分隔及装修要求】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10.【电气线路敷设要求】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及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采用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11.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的距离;
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W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12.具备条件的砖木结构、木结构民宿建筑可适当进行阻燃处理,以提高主要建筑构件耐火能力。
13.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宜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14.【休闲娱乐场所要求】民宿内设置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时,还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等;
当该类场所任一层面积大于300㎡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5.经营层数为3层的民宿,客房内还应配备简易式过滤防毒面罩、逃生绳、逃生软梯、救生软垫等。
16.本条件适用范围内的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共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17.公安派出所负责民宿日常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区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附件3)不作为民宿初次设立时的前置检查表。
公安派出所对经过公安、消防等部门首次联合踏勘并签署登记后的民宿开展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使用该表。
18.本条件未尽事项,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建村【2017】50号)规定执行。
—15—
附件3
***区民宿审批登记表
编号:
登记时间:
年月日
民宿名称
法定代表人
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
开业时间
从业人员数
(人)
家庭人口
占地面积
(m²
)
建筑面积
楼层
(层)
房屋位置
客房数及床位数
(间)(个)
餐位数
(个)
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所在地村(居)委会意见及签字:
年月日
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证明,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及签字:
所在地派出所意见及签字:
符合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区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及签字:
符合卫健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区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及签字:
年月日
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条件
区消防救援部门意见及签字:
履行治安安全责任和义务,符合治安对民宿相关登记条件
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意见及签字:
符合公安机关对民宿相关登记条件
区公安分局意见及签字:
区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及签字(代):
年月日
注:
本表格一式十份,相关单位各一份。
凭此表可办理相关许可。
附件4
***区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
场所名称
经营者
联系电话
地址
检查项目
是否符
合要求
备注(不符合情况的描述)
是
否
1
层数、面积、客房数
2
耐火等级(建筑结构)
3
疏散楼梯
4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绳、逃生梯,救生软垫等
5
客房窗户
6
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标志、逃生用口罩、手电筒等
7
灭火器
8
照明灯具、电气线路等
9
厨房、锅炉房
10
附件1第11条要求的简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公安机关意见:
经检查,该场所□符合□不符合本实施办法。
年月日(派出所印章)
附件5
***区民宿办证流程图
1.提交申请。
经营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区民宿审批登记表》(一式十份)。
2.乡镇初审。
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对《***区民宿审批登记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联合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盖章后提交区民宿办(设在区文旅体局)受理,由区民宿办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审查验收分别签署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证照办理。
营业执照先行办理,并办理税务登记等证件。
根据验收通过的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特种行业经营、餐饮服务及公共场所卫生等许可证。
—17—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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