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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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摸清底数。
摸查《名录(202*年版)》中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未纳入行业的排污单位清单和2018年以来新增非工业企业单位的锅炉等行业的排污单位清单,并对市局提出的2018年新增单位摸底清单进行查遗补缺。
将本级排污单位底单导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二)排查无证。
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排查无证工作。
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基础信息清单中的已发证单位。
按照附件1和附件2,将其他企事业单位分为202A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A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等3类情形。
对前2类情形应逐个确定管理类别,进一步明确应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形成发证和登记清单。
《名录(202*年版)》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名录(202*年版)》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变更。
(三)分类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应逐一现场核查通知到户,确认排污单位生产状态和管理类别。
下发《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告知书》《限期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告知书》(见附件3、4),要求其尽快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并按照《通知》中对无整改情形类、禁止核发类、停产类、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无总量指标类、未批先建类、其他整改情形类、登记管理类等8类情形的分类处置原则进行办理。
分类处置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
核发部门与执法部门要密切联系,分工协作。
执法部门通过开展现场通知和核查工作,将企业生产排污情况反馈给发证部门,发证部门据此进行准确分类。
发证部门应将下达限期整改的排污单位清单移交给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此类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禁止超标排污行为发生。
(四)整改清零。
负责具体实施整改清零工作,对发证和登记清单中的单位清理,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明整改要求;
对完成限期整改的企业,变更排污许可证;
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处理;
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最终形成管理清单,实现本地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管理全覆盖。
(五)执法和证后管理。
环境执法部门将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纳入日常监管。
分别在202A年4月30日、9月30日后,对202A年前发证行业和202A年发证行业开展证后监督检查。
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是否按证排污、是否落实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管理台账等环保主体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门机构。
高度重视,认清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应分工协作,互相支持;
抽调人员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倒排工期,确保如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及发证登记工作。
(二)纳入目标考核。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及发证登记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要在固定源清理整顿工作中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合作,紧密配合,做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清理整顿两不误、两协同。
(三)加大执法力度。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及时将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移送给相关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落实证后管理。
(四)及时上报工作进度。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周调度、月通报、季度督办制度要求。
请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落实措施,按进度推进各项任务,务必在4月10日前将《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告知书》《限期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告知书》(见附件3、4)下发到管辖区内各相关企业,要求其尽快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每周一上午12:
00前通过“X区乡镇环保工作群”(QQ群号346044586)报送上周已发放告知书企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附件5),并于4月13日前将此项工作的工作总结及时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五)做好资金保障。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加强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技术力量。
(七)加强宣传引导。
丰富宣传方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大力宣传实施排污许可的重大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强化排污者责任,推荐先进典型、交流工作经验,引导排污单位主动申领、按证排污;
加大排污许可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督促排污单位依法申领,依证排污,自觉守法。
附件:
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202A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
3.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告知书(样本)
4.限期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告知书(样本)
5.乡镇(街道)已发放告知书企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样本)
—36—
附件1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序号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登记管理
适用技术规范
1
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生猪养殖除外)
/
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猪养殖除外)
畜禽养殖行业
2
制糖业134
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
其他﹡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3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牛1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羊15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
年屠宰生猪2万头及以上10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牛0.2万头及以上1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羊2.5万头及以上15万头以下的,年屠宰禽类100万只及以上1000万只以下的,年加工肉禽类2万吨及以上的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4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加工能力1.5万吨及以上玉米、0.1万吨及以上薯类或豆类、4.5万吨及以上小麦的淀粉生产、年产能0.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不含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5
方便食品制造143
米、面制品制造1431﹡,速冻食品制造1432﹡,方便面制造1433﹡,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以上均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
6
其他食品制造149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食品与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
7
乳制品制造144
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的(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年加工20万吨以下的(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
8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有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且有发酵工艺的酱油、食醋制造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
制品制造
9
酒的制造151
酒精制造1511,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5000千升及以上的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5000千升以下的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酒、饮料制造
工业
10
人造板制造202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胶合板制造2021(年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纤维板制造2022、刨花板制造2023、其他人造板制造2029(年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
人造板工业
11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的、年使用20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有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的
家具制造工业
12
纸浆制造221
全部
造纸行业
13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1,其他原油制造2519,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石化工业
14
煤炭加工252
炼焦2521(焦炭生产)
炼焦化学工业
15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乙烯、芳烃生产)
16
肥料制造262
氮肥制造2621(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氮肥制造2621(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化肥工业-氮肥
磷肥制造2622(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磷肥制造2622(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磷肥、钾肥、复温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其他)
17
农药制造263
化学农药制造2631(包含农药中间体,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化学农药制造2631(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农药制造工业
18
合成材料制造265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聚氯乙烯生产)
聚氯乙烯工业
19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
水泥(熟料)制造
水泥粉磨站
水泥工业
20
玻璃制造304
平板玻璃制造3041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21
陶瓷制品制造307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072(年产150万件及以上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250万件及以上的)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072(年产150万件以下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250万件以下的)
陶瓷砖瓦工业
22
炼铁311
含炼铁、烧结、球团等工序的生产
钢铁工业
23
炼钢312
24
钢压延加工313
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热轧及年产50万吨以下的冷轧
其他
25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
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
26
汽车整车制造361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汽车整车制造361
汽车制造业
27
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的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28
电池制造384
铅酸蓄电池制造3843
锂离子电池制造3841,镍氢电池制造3842,锌锰电池制造3844,其他电池制造3849
电池工业
29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
废电池、废油、废轮胎加工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废弃资源加工
30
电力生产441
火力发电4411,热电联产4412
火电行业
生物质能发电4417(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生活垃圾焚烧
31
热力生产和供应443
单台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
单台且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以下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和单台且合计出力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单台且合计出力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锅炉
32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场所,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2万吨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水处理(试行)
33
环境治理业772
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含焚烧发电)的,专业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含焚烧发电)的
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治理
危险废物焚烧
注1.行业类别代码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注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
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注3.表格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注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
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
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
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注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注6.造纸行业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参见《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注7.不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执行;
注8.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附件2
202A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牲畜饲养031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
其他畜牧业039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061,褐煤开采洗选062,其他煤炭洗选069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石油开采071,天然气开采072
铁矿采选081,锰矿、铬矿采选082,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89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091,贵金属矿采选092,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093
土砂石开采101,化学矿开采102,采盐103,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109
其他采矿业120
谷物磨制131
谷物磨制131﹡
饲料加工132
饲料加工132(有发酵工艺的)﹡
饲料加工132(无发酵工艺的)﹡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133
除单纯混合或者分装以外的﹡
植物油加工工业
水产品加工136
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水产品冷冻加工1361、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2、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1363、其他水产品加工1369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
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137
焙烤食品制造141,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罐头食品制造145
饮料制造152
有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
酒、饮料制造工业
精制茶加工153
烟叶复烤161,卷烟制造162,其他烟草制品制造169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
有前处理、染色、印花、洗毛、麻脱胶、缫丝或者喷水织造工序的
仅含整理工序的
纺织印染工业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6,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7,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
机织服装制造181,服饰制造183
有水洗工序、湿法印花、染色工艺的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2
皮革鞣制加工191,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
有鞣制工序的
皮革鞣制加工191(无鞣制工序的)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无鞣制工序的)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
皮革制品制造192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4
羽毛(绒)加工1941(有水洗工序的)
羽毛(绒)加工1941(无水洗工序的)﹡,羽毛(绒)制品制造1942﹡
羽毛(绒)加工工业
制鞋业195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胶粘剂或者3吨及以上溶剂型处理剂的
制鞋
木材加工201,木质制品制造203,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204
造纸222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221、手工纸制造2222
有工业废水和废气排放的加工纸制造2223
除简化管理外的加工纸制造2223﹡
造纸
纸制品制造223
有工业废水或者废气排放的
印刷231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80吨及以上溶剂型油墨、涂料或者10吨及以上溶剂型稀释剂的包装装潢印刷
印刷工业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232,记录媒介复制233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
炼焦2521(焦炭生产除外),煤制合成气生产2522,煤制液体燃料生产2523
煤制品制造2524,其他煤炭加工2529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生物质燃料加工254
34
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乙烯、芳烃生产除外),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非金属无机氧化物、金属氧化物、金属过氧化物、金属超氧化物、硫磺、磷、硅、精硅、硒、砷、硼、碲),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非金属无机氧化物、金属氧化物、金属过氧化物、金属超氧化物、硫磺、磷、硅、精硅、硒、砷、硼、碲)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除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外的)
无机化学工业
35
复混肥料制造2624,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钾肥制造2623,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25,其他肥料制造2629,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其他(不含氮肥、磷肥制造)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化肥(其他)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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