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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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于法有据、创新机制;
坚持民政统筹,部门联动;
坚持公开公平,社会参与。
三、主要目标
健全完善现行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发现报告机制,加强部门信息联动、强化救助时间效能,明确“救急难”的范围、事项和标准,探索推广“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新模式,重点研究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把“救急难”融入并体现到各类社会救助的制度化中,提升救助综合效应。
(一)建立急难救助长效机制
1.适用范围
东明县户籍满一年或在东明县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事件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在享受现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特别困难的;
或不符合现有各类社会救助条件,但因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2.救助原则
(1)救急解困;
(2)一事一救;
(3)适度均衡;
(4)公开、公平、公正。
3.救助标准
对因遭遇火灾、重大交通事、重特大疾病、溺水、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分别给予
1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一次性急难救助。
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研究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4.不予救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2)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4)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5)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6)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7)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
(8)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5.救助程序
(1)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实际居住地乡镇(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收入、财产、户籍、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
(2)核定审批
乡镇(办事处)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结合村(居)委会完成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等工作,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办事处)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送达乡镇(办事处)。
(3)转办
对于不属于民政部门业务范畴但能够明确管理部门的救助事项,立即转介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政府相应社会救助管理职能部门接到转介救助事项后,应按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落实救助责任,及时实施救助。
(4)综合救助
对于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急难事项,建立县急难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统筹协调县民政、人社、财政、总工会、残联、慈善等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严防冲击社会道德及心理底线悲剧事件发生。
(5)建立急难救助绿色通道
在重大事故、严重灾难、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困难和低保家庭因患重大疾病急需住院却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也可授权乡镇(办事处)直接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金,然后按程序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6)资金发放
临时生活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救助金由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办事处)组织发放,或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6.资金来源
(1)财政投入
(2)社会捐赠
(二)建立急难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
1.编织急难救助主动发现网络。
依托城乡社区(村)基层党组织、驻村(社区)干部,动员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发现其困难,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申报、早核查、早救助。
2.积极开展转介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
县民政部门开通并公开全市统一的“12349”社会救助热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社会招聘高素质热线接访员,并在各村(社区)醒目位置标挂热线号码,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送困难情况渠道。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中心”,加强民政系统内部业务信息共享,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
加强民政与卫生、教育、住房、人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
(四)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全面设立“救急难”“一门受理”社会救助窗口,制定具体的转办流程,及时接收办理群众遭遇的急难事项。
切实明确各受理窗口部门职责、办理时限,对急需接收办理的“急难”事项及时进行受理、转办。
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畅通基层救助渠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五)建立急难救助“首问责任制”和“转办”工作制度
实行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不论问到谁,工作人员都要把急难申请人送到急难受理窗口。
对于转办承办事项,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及时办理、快速处置的原则,限时办结。
(六)建立急难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中的巨大优势,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方式,对遭遇急难居民,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有针对性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
动员、引导在本地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急难”活动。
(七)建立急难救助责任追究制
县民政部门为“救急难”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相关部门按职责承担“救急难”责任。
乡镇(办事处)要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切实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权责明晰。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导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分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东明县“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协调工作,形成整体合力,真正使“一门受理、部门协作”体现和贯穿“救急难”工作的始终。
(二)落实财政投入。
县政府将“救急难”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应急专项资金,确保救急难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宣传报道。
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等宣传媒体做好“救急难”宣传工作,向社会发布“救急难”相关政策,宣传报道“救急难”事例,传递社会正能量,鼓励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到“救急难”行动中。
(四)加强考核考评。
要建立健全考核考评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检查“救急难”工作,不断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确保“救急难”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并将评估、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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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急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