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质量不良行为信用评分工作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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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评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用评分工作,应由两名监督人员分别担任检查人和协同检查人,监督科室负责人作为审核人。
三、信用评分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督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频率和监督重点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首次检查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进行。
(二)监督人员应将检查内容及存在问题形成监督记录,通过XX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互动系统)告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受检项目部,要求施工项目部通过互动系统在规定的时限内上传提交相关补充资料或整改材料扫描件。
(三)监督人员应根据施工项目部提交补充资料或整改材料的情况,对相应检查分项进行评分。
补充资料及整改材料应有监理项目部审查认可意见。
(四)监督人员应通过互动系统,及时将项目评分内容和结果告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受检项目部。
(五)对于整改周期较长,短时间内无法提交整改检查验收记录的,施工项目部可先提交整改方案及整改回复,整改完成后通过互动系统补充提交整改检查验收记录。
(六)监督人员检查时,应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再次对相应检查分项进行信用评分。
四、信用评分应针对工程项目进行。
当一个项目包含多个单位工程时,在同一检查周期中对不同单位工程存在的相同的质量问题,应分别进行记录,但仅评分一次。
注: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指同一个施工许可证对应的全部单位工程。
五、每个工程项目对质量管理行为的检查评分不应少于两次,在首次工地检查及竣工验收阶段应分别进行一次。
六、在工程项目完工前进行的最后一次信用评分时,应确保对该工程项目的历次检查,累计不少于《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中的八个大项。
七、对各次检查中抽查到的分部工程,应对工程中所含检查分项进行全面检查,形成记录并明确检查结论。
八、信用评分工作应在当次检查后10日内完成。
九、信用评分工作应结合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行政执法等工作进行。
十、检查分项的检查结论,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检查分项符合下列规定的,检查结果应确定为符合:
1.检查分项抽查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勘察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及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
2.在监督人员检查前,项目部已对自检中发现存在的实体质量问题及质量控制资料缺失问题,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5.0.7条规定的原则进行了处理。
3.检查时未能提供有关资料,但在监督人员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互动系统补充完善有关质量行为资料,对一般性实体质量问题(注:
指不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量问题,以下同)提交检查记录和处理方案的。
(二)检查分项存在以下问题,检查结果可确定为基本符合:
1.存在一般性质量管理行为问题(注:
指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以下同),在5个工作日或监督人员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互动系统提交整改材料的。
2.对一般性实体质量问题,在5个工作日或监督人员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5.0.7条规定的原则,通过互动系统提交整改材料的。
(三)检查分项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检查结果应确定为不符合:
1.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的。
2.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或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未通过自检及时有效整改的。
3.监督人员在复查中发现,被评为基本符合的检查分项,未按有关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或未通过互动系统上传检查验收记录的。
4.
工程项目中曾被评为基本符合的检查分项,后续检查时再次发现类似质量问题的。
5.不满足“符合”或“基本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况。
十一、本规定自202**年元月1日起试行。
在本规定试行过程中,各监督科室应总结其存在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以便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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