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细化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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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社部门分级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数据库,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际,做好资源配置和调剂工作。
创新工作方法,为劳动关系协调员交流、培训等提供平台,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员能力素质提升。
3.发挥管理效能。
建立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范围和绩效指标,推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探索服务小微企业和劳动者的有效方法,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向小微企业延伸。
4.建立激励机制。
制定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评选规则和标准,采取多种措施,提升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含金量”。
在评先选优活动中,将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优先考虑对象,将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作为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的重要参评标准。
二、实施百家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培育工程
(一)目标任务
我省计划每年培养100家专业性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其中兰州市不少于10家,天水市、陇南市、定西市、庆阳市、平凉市、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临夏州、甘南州不少于7家,市、金昌市、嘉峪关市、兰州新区不少于5家企业。
每年选树3-5家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创建工作,形成辐射全省、资源配置合理、作用发挥显著的网络化布局,提高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更好的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推进劳动关系治理能力提升。
(二)培育和选树范围、程序、标准
1.范围。
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培育范围:
按照平等自愿、择优评选的原则,能够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服务、薪酬分配指导、劳动纠纷调解、心理疏导的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等。
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范围:
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中作用发挥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社会反映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规犯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2.程序。
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按照单位申报、主管单位(部门)推荐、各市(州)三方会议评选认定的程序进行;
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由各市州三方会议向省三方会议推荐,由省三方会议评选认定后,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3.培育标准。
(1)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
一是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社会组织能够为职工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等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权益等方面提供服务,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
二是建立有一支相对专业的服务团队;
三是具备与之服务相匹配的服务场所和设备;
四是相关证照齐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
五是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2)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
在全省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中选拔业绩突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
(三)工作职能和规范
1.工作职能。
(1)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为有诉求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双边或多边协商对话的平台,依法进行调解协调,促成劳动关系矛盾化解;
(3)根据本地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需要和社会需求,深入企业、社区、乡镇开展普法讲座、移动调解、法律援助和场景化演示等活动;
(4)积极参与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服务;
(5)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信息库,为客户建立档案,落实保密岗位和责任;
(6)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2.工作规范。
(1)严守职业操守。
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开展劳动关系协调,耐心听取各方诉求,以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己任,履行居中协调的职责;
(2)严格依法协调。
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采取胁迫、诱导和欺骗等其他违法行为或方式开展协调工作;
(3)热情服务。
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
(4)保守秘密。
不得非法获取或泄露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实施步骤
1.202*年,省人社厅会同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办法和相关政策措施。
2.202a年,培育发展一批社会信誉好、专业水平高的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培育和发掘金牌协调劳动关系金牌组织。
指导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面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公共服务,进一步提高劳动关系服务能力和水平。
3.202b年,开展总结分析,提炼经验做法,宣传推广典型。
1.加强组织领导。
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立“打造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领导小组,由三方会议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州)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取得实效。
2.建立完善评价体系。
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的管理,分级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台账,掌握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数量、规模、分别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对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的评价,监督和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3.加强资源配置。
劳动关系三方和社会力量应为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积极筹措资金,配套扶持政策,明确社会组织参与购买社会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4.创新服务模式。
鼓励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通过共建工作室等合作方式,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三、实施百家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培育工程
我省计划每年选树10-15家工作基础好、制度机制健全、办案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省级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通过活动引领、典型引路,不断夯实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基础,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效能,最大限度地将劳动人事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当地。
(二)培育范围
中央在甘企业、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规模性民营企业、工业园区和社区、乡镇(街道)。
(三)推进步骤
1.制定方案(202*年11月)。
省人社厅会同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对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时间安排、选树范围、程序及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提出要求。
2.组织实施(202*年11月-202c年6月)。
按照我省实施方案,有序推进三年行动计划实施。
拟于每年10月份进行申报、主管单位(部门)推荐和市(州)初审,11月份省“打造百家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领导小组统一审核上报。
3.总结验收(202c年6月-9月)。
每年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小结,及时总结做法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及不足,不断总结提高。
活动结束后对三年行动计划进行全面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四)程序及标准
1.选树程序。
采取企业申报、主管单位(部门)推荐、各市(州)初审、省“打造百家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领导小组审核的程序进行综合排名,择优推荐上报。
2.选树标准。
(1)调解组织建设标准。
①调解组织健全。
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主要依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以5-7人组成为宜,最少不得少于3人。
其中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企业分支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名称牌悬挂在调解室门口或摆放在醒目位置。
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规范。
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受理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开展调解。
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
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规范。
一是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三是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是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五是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六是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
一是依法调解。
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
二是爱岗敬业。
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以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三是热情服务。
四是保守秘密。
不得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五是廉洁自律。
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代理人。
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获证率高。
调解组织至少有半数上人员获得省人社厅颁发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
(2)工作服务标准。
一是调解服务意识强,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人员培训,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规章制度订立等工作;
二是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沟通渠道,建立争议风险防控机制,定期进行争议隐患排查和形势分析研判;
三是能充分发挥劳动争议预防预警作用,对用人单位及所辖地区的劳动关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有数据统计,有形势研判,并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是能够协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开展有效沟通,化解劳动争议。
重视调解员的教育管理,调解员能够认真履职,无违纪违规情形发生。
(3)设施建设标准。
基层调解组织应当配备调解室,并提供必要的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
调解场所氛围和谐得体,规范悬挂调解组织名称和标识。
配备个人或企业信息查询设备。
省成立“打造百家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打造百家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主要负责方案制定、工作协调、材料报送、有关保障等工作。
各市(州)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密切配合协调。
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做好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协调督导工作;
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引导所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积极参与选树工作;
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要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范围、条件、标准和要求,指导企业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调解组织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宣传引导。
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创建活动,及时宣传先进典型和做法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效能整体提升。
四、实施千户企业培育共同行动计划
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共同行动,面向企业开展点对点培育指导服务。
力争全省80%以上培育企业达到用工管理规范、民主协商机制健全、和谐共赢理念融入企业文化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要求。
(二)培育对象和数量
1.培育对象。
重点选取在劳动用工管理、协商民主机制、和谐文化建设等方面需要帮扶和有待提高的企业。
侧重选取本地区或本行业有代表性的企业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劳动关系信访数量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案件较为集中的行业和企业、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一般不少于50人)。
2.培育数量。
全省选取不少于58户企业(民营企业不低于40%),其中兰州市不少于8户企业,**各市不少于5户,**各市区不少于3户企业。
(三)时间安排
1.202*年,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地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指导。
2.202a年,根据国家推进千户企业培育共同行动计划时间表,启动培育计划,深入培育企业调查研究,确认培育企业名单并制定具体针对性培育方案,开展培育活动。
3.202b年,全部完成培养任务,做好总结验收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1.加强业务培训。
人社部门负责劳动关系领域政策法规的解读和应用培训和政策指导;
工会负责工会组建、民主管理制度、协商协调等方面的培训帮扶;
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负责企业诚信建设、和谐文化、协商协调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培训和扶持。
2.加强分类指导。
根据千户企业培育共同行动计划的需要,由三方会议牵头,实现包抓负责制。
3.加强点对点服务。
各市州、区区要建立三方联系包抓制度,由包抓单位牵头对培育企业开展点对点指导服务,做好跟踪指导,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变化,及时调整和充实培育内容,提升培育实效。
4.加强宣传推介。
积极将优秀的培育典型事迹向国家三方办公室《信息交流》等有关专刊媒体进行推荐,鼓励培育企业参与全国城市工会集体协商竞赛和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选活动。
五、实施服务万户新企用工行动计划
主动为新注册企业提供用工指导,全省力争三年服务新注册企业10000户左右,帮助企业有效防范用工风险,提高新注册企业用工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
(二)服务对象
以新注册(一年以内)的用工密集型、用工形式多样化等制造业、服务业企业为主,重点面向有需求的各类中小微企业。
(三)服务内容
借助“要约季”等专项活动的有利契机,各级劳动关系三方积极动员和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等深入企业、工业园区开展现场咨询服务,通过公共服务网络或12333人社服务热线等公众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的服务。
人社部门重点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在线咨询等服务,开展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劳动用工文本的规范等指导性服务,劳动保护、职业标准、职业培训等相关政策指导服务;
总工会重点为企业提供建会入会、集体协商、企业民主管理、职代会、职工维权、法律援助、劳动技能比赛、劳动竞赛、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劳模选树、思想引领和工会干部培训等服务;
企业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重点为企业提供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基本方法和合法渠道,引导企业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主体作用。
指导企业推动协商民主与职代会、集体协商、厂务公开、职工董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互动实施,帮助企业发挥民主管理制度体系的综合作用。
(四)时间安排
1.202*年底前,分解下达全省任务指标,明确服务企业数量目标、具体措施和时间进度安排,建立健全新注册企业信息共享渠道,确定重点服务的新注册企业类型,组建服务团队。
2.202a年—202c年9月底前,依托现有资源搭建线上线下服务平台,通过编制下发用工指导手册、微信公众号和微信群推送劳动用工政策和指南、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积极服务新注册企业。
1.掌握新注册企业信息和用工情况。
加强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人社系统内外的沟通联系,建立新注册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2.建立服务团队。
凝聚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会干部以及劳动领域律师、法官、专家等各方面力量,建立专家服务团队。
3.通过线上推送用工指导信息、免费发放用工指南、举办劳动用工政策培训班、开展实地指导等多种方式,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
4.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健全线上用工指导平台,提供政策查询、用工问题解答、用工风险提示、典型经验介绍等服务。
5.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为新注册企业提供用工指导。
六、实施重点企业用工指导计划
建立完善对用工规模较大企业的用工指导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提升用工管理水平。
指导特殊困难企业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工作岗位,发挥集体协商重要作用,与职工共渡难关,有效防范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风险,稳定劳动关系。
以用工规模较大、生产经营存在较大困难的企业为重点,统筹其他各类有需求的中小企业。
1.202*年底前,各市州建立重点企业用工监测机制和指导服务台账。
2.202b年底前,完善重点企业用工监测机制,基本形成套制度化的工作措施。
3.202c年9月底前,重点企业用工监测机制健全,对企业用工指导及时、有效,企业用工规范有序。
1.建立重点企业用工监测机制。
通过社会保险登记、就业失业登记、用工备案、失业动态监测、劳动争议和投诉举报信息等,加强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建立用工规模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重点企业清单并及时调整,提早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变化情况,及时发现裁员苗头,建立重点问题线索工作沟通和报告制度。
2.健全完善服务指导台账。
及时选派专人对接重点企业摸清企业对劳动用工服务的需求,建立指导服务台账。
台账内容一般应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市区、所属行业、上年底职工数量目前职工数量、已享受的稳岗政策、跟踪指导情况等。
对拟裁员或已裁员企业,还应包括本年度计划裁员人数、已裁员人数、裁员岗位、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能力评估等。
3.充分发挥集体协商作用。
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鼓励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确定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尽量不裁员、少裁员。
4.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指导确需裁员企业依法实施裁员坚决防止违法裁员,用好《企业规模裁员合规工作手册》,积极预防因裁员引发的矛盾风险。
七、实施企业薪酬指引计划
健全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信息体系,形成公开发布、定向反馈与针对性指导相结合的信息服务体系,为低收入群体、技能人才等重点群体提供薪酬分配事前指引,优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指导服务。
同时,指导企业运用集体协商机制等,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收入分配制度。
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国有企业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建立健全按业绩贡献决定薪酬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二)时间安排
1.关于为企业提供薪酬数据服务。
202*年,国家层面初步建立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大数据库,我省向不少于90%被调查企业提供薪酬数据反馈服务;
202a-202c年9月,基本实现调查数据规范发布,健全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大数据库,向被调查企业100%提供薪酬数据反馈服务,同时进一步提升薪酬数据服务水平,并向不少于10%被调查企业提供针对性、个性化服务。
2.关于对重点群体提供针对性薪酬指引服务。
202a年9月前,国家层面发布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结合我省实际,对不少于10家企业进行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导服务;
202a-202c年9月,对低收入群体、技能人才、科技人才等至少1个重点群体形成有效薪酬分配指导。
3.关于实施企业薪酬分配示范行动。
至少选择3至5户实施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改革的国有企业,总结企业创新做法和经验并在全省国有企业进行示范推广,202*年12月底前将我省示范企业名单和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202a年和202b年分批将我省有关企业做法和经验报送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202c年9月底前,选择至少5至10户企业薪酬分配示范民营企业,通过报告会、会议、多媒体宣传等方式进行推广,并分年度将我省企业经验做法报送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1.提供薪酬数据服务。
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薪酬调查、招聘平台和上市公司等薪酬数据在内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大数据库向被调查企业及相关主体提供多维度、多层次的工资价位信息服务。
在做好企业薪酬调查数据评估的基础上,推进数据规范发布。
2.对重点群体提供针对性薪酬指引服务。
发布体现不同行不同群体特征的薪酬分配指引,加强对低收入群体、技能人才、科技人才等重点群体薪酬分配的事前指导。
3.实施企业市场化薪酬分配示范行动。
指导国有企业实行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岗位管理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机制,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市场化机制改革,建立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关键人才薪酬制度,健全按业绩贡献决定薪酬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等各类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加强技能人才、科技人才薪酬激励,健全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
总结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在全省企业中予以推广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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