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耕地“灭荒”三年行动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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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镇村主体。
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村耕地保护监管职责,镇村切实担负起农村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把解决农村耕地撂荒问题作为“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认识,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攻坚克难,彻底解决农村耕地撂荒问题。
——坚持因地施策。
建立农村耕地撂荒排查台账,明晰农村撂荒耕地的具体地块、面积、四至和承包人等信息,根据成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到一地一策。
——坚持有力有效。
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出台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农村撂荒耕地复耕监督机制,加强农村撂荒耕地的巡查、督查和管理。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灭荒”工作的领导,成立区耕地灭荒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一位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灭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
灭荒工作责任主体为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委会主任,各责任人要对辖区内灭荒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对农村耕地“灭荒”行动的组织领导。
四、目标任务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复耕、应种尽种”原则,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力推进灭荒工作。
2021年,完成全区复耕复种面积达60%以上,同时完成连片15亩以上的撂荒耕地复耕;
2022年,完成复耕复种面积达90%以上;
2023年,全面完成整治农村撂荒耕地复耕复种。
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健全防止农村耕地撂荒长效体制机制,巩固农村耕地“灭荒”整治行动成果,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种植面积和有效供给,推动乡村振兴发展。
五、整治步骤
(一)部署排查阶段(2021年11月底)。
各镇(街道)开展宣传动员和自查工作。
一是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
二是迅速召开农村耕地“灭荒”三年行动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整治农村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工作。
三是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镇(街道)依据省遥感卫星图斑反馈区疑似撂荒耕地地块再次全面排查,组织各村开展耕地丢荒情况调查,查清其面积和座落位置等信息,建立排查台账,将复耕任务下发至各村。
各村成立专项工作组,通过召开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等专题会议,向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宣传农村耕地保护政策、法律法规,部署整治有关工作。
镇、村干部要深入农户家中和田间地头,对农村撂荒耕地的面积、座落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队伍进行再复核,复核工作完成后对摸底成果进行调查更新,形成最终的农村耕地撂荒排查台账,为集中整治打牢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底)。
各镇(街道)根据农村撂荒耕地排查台账,结合整治农村耕地区域、交通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耕地“灭荒”三年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以村为单位,多措并举开展农村撂荒耕地“灭荒”整治工作,全面进行复耕复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至12月底)。
各镇(街道)对标整治目标任务,认真开展整治自查“回头看”,掌握农村撂荒耕地的现状情况,完善台账资料,确保农村撂荒耕地全部复耕复种;
对农村耕地撂荒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深入分析农村耕地撂荒共性问题和地区差异,梳理出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健全、完善的制度,逐项推动落实。
健全完善农村耕地撂荒整治长效体制机制,大力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形成较为成熟定型的防止农村耕地撂荒管理体系。
六、整治措施
(一)先行整治重点区域。
结合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区乡道路、重点景区旁边农村撂荒耕地先行整治,做到整治一片复耕复种一片,确保整治到位。
(二)大力推进土地流转。
对因土地流转不畅导致的农村撂荒耕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及托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土地流转,重点向家庭农场、种粮大户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统分结合复耕复种。
对于耕种条件一般、分布较为分散的撂荒地,积极探索流转收益分配机制,鼓励采取“村集体+”模式,由村集体“统一耕地、统一经营、统一分红”。
对于耕种条件差且地块零碎的撂荒地,鼓励采取农户自主复耕、邻里免租金代耕代种和购买生产托管服务等模式,多方组织复耕复种。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对因耕种基础设施差,特别是排灌设施瘫痪导致撂荒的耕地,通过统筹涉农资金加大改造投入力度,完善撂荒地中小型水利、机耕路等基础设施。
(五)实行定期动态监测。
建立全区农村撂荒耕地监测平台,利用卫星遥感等现代高科技技术,对全区农村撂荒耕地进行定期动态监测;
设立公众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构建整治农村撂荒耕地复耕复种长效监督机制。
(六)做好生产托管服务。
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开展面向小农户特别是撂荒农户进行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
设立奖励经营主体承接承包撂荒地开展经营服务专项资金,提高新型经营主体或农业龙头企业承接撂荒地开展复耕的积极性。
(七)加强耕地撂荒监管。
对连续撂荒2年以上的耕地,依照法律法规结合乡规民约,采取责令复耕、代耕代管和流转等措施推进农村撂荒耕地复耕复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的,承包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超出合理期限未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区政府建立农村耕地撂荒清理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实行区、镇、村三级整治农村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田长”负责制,进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挂图作战,复耕一块、核销一块;
各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农村耕地“灭荒”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抓好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督促指导。
区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主动做好指导、督查、检查等工作,确保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区发改局要做好整治行动的谋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对接;
区财政局要负责落实整治行动专项工作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分局要主动协助区农业农村局提供耕地影像图斑和技术支撑,协助做好技术监测工作,指导处理有关土地权属纠纷,牵头对已征未建导致农村撂荒耕地的整治;
区交通运输局要及时主动维修因交通道路建设造成农村耕地撂荒地块的相关灌溉设施,及时维修加固撂荒整治中相关的农村道路;
区农业农农村局要主动对接整治行动中正在改造提升的农田,及时维修连接到田间地头的外部灌溉水利设施;
区司法局要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为整治行动提供法律支撑,积极组织开展相关专题调研,做好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
区直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投入保障,严格经费管控。
一是将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各项经费列入涉农资金预算。
二是加大政策性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与保险体系,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尽快把农业风险防范与保险体系纳入公共财政的扶持范围。
三是推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走深走实,严格落实“多种多补、少种少补、谁种谁补”要求,切实保护农民的基本利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及时上报信息。
各镇(街道)、各单位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推进实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推进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善于总结提升,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
(五)强化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为全面调动各单位推进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做好农村耕地“灭荒”三年工作。
对各镇(街道)积极完成农村耕地“灭荒”工作任务的,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能按期高质量完成整治任务造成大面积弃耕撂荒或者整治后再度出现撂荒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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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耕地 灭荒 三年 行动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