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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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年末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提供的融资余额比“十二五”期末增长150%,保险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功能得到更加充分发挥,绿色金融服务覆盖率大幅提升,辖内企业和居民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便利性显著改善,满意率达90%以上。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围绕绿色金融发展目标,营造绿色金融发展氛围,改善绿色金融发展环境,夯实绿色金融发展基础,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健全绿色金融机制,打造绿色金融模式,形成政府推动、人行牵头、金融主导、企业参与、公众支持的“五位一体”绿色金融发展体系,助推绿色发展。
(一)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1.建立组织机构体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立绿色金融业务牵头部门,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建立绿色金融业务组织架构,配置绿色信贷规模,配备专业人才队伍,形成绿色金融业务专业化管理模式,为绿色信贷和投资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
发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作用,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加快实现业务发展的“绿色转型”。
责任单位:
人民银行县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推动构建绿色信贷管理“七项机制”。
重点构建“七项机制”: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绿色信贷认证体系和管理机制;
二是适合绿色项目授信特点的高效审批机制;
三是收益有效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利率定价机制;
四是动态监测和评估的风险防控机制;
五是推动绿色信贷持续有效开展的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机制;
六是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绿色理念和专业水平的培训机制;
七是建立绿色信贷业务宣传和交流机制,不定期召开绿色信贷业务推进会,增强发展绿色金融共识,推进同业交流。
3.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绿色信贷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将绿色农业、绿色林业、工业节能减排环保项目、清洁能源、清洁交通、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项目、污染防治项目、绿色建筑、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及自然保护、九龙江流域生态修复项目和灾害防治项目等纳入授信重点支持范围。
深入推进林业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收储机构合作模式,发展林权按揭贷款;
探索开展生态公益林收益权质押、森林碳汇收益权抵押和林业收储贷款试点,支持林业可持续发展。
人民银行县支行、县林业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4.建立绿色信贷评价和统计监测体系。
建立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机制,实施《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将评价结果纳入县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综合评价。
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强化绿色信贷投放的“窗口指导”,按期通报县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进展情况。
人民银行县支行
(二)构建绿色金融发展平台,拓宽绿色项目融资渠道
1.设立县绿色产业发展基金。
探索以地方政府财政投入启动资金,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的发展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股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或单独设立独资绿色产业发展基金,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绿色产业的投资力度,重点对先进装备制造、绿色食品2个主导产业及绿色农业开发、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4个战略新兴产业和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
县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金融办
2.推动环境权益交易。
探索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节能量)、水权等权益交易,探索开展跨行政区域的排污权交易,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范围。
支持在绿色产业发展中引入PPP模式、拓宽融资来源渠道,推进县漳州北部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
鼓励将减排降碳、节能环保和其他绿色项目及各种相关高收益项目捆绑,建立公共物品绿色服务收费机制。
县发改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经信局、水利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县支行
3.支持绿色企业发债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龙翔实业、立兴集团、光照人、哈龙峰等绿色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以及绿色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
县发改局、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办
(三)积极发展绿色保险,增强绿色保险保障能力
1.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
探索建立与气候变化相关产品的巨灾保险制度,积极开发环境保护技术装备相关保险、低碳环境保护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加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林木保险的参保品种。
积极开发、引入生态旅游、休闲旅行等绿色消费类保险、低碳环保类保险。
县各保险公司、环保局、经信局、农业局、林业局、旅游委
2.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大力推动污染物产生排放企业和具有较高以上环境风险企业应保尽保,逐步将一般环境风险企业纳入保险范围,拓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
县各保险公司、环保局、经信局
(四)完善支撑绿色金融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1.设立县绿色金融专项担保基金。
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扩大政策性担保基金规模,在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中设立绿色金融专项担保基金,为绿色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行县支行、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用好用足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基金。
积极对接上级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及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抓好组织实施,用好用足漳州市政府即将设立的共计5000万元供全市范围使用的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的政策,为辖内绿色小微企业融资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
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行县支行、金融办、银行业、保险业
3.设立县林木产权收储交易中心,建立管理制度,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
县林业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办、银行业金融机构
4.完善绿色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建立政府节能环保信息对金融机构共享机制。
促进环保部门重点企业碳排放、污染排放、环境违规记录、环境信用评价等信息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最新政策信息对金融机构共享。
二是建立绿色项目和企业融资对接机制,发改、经信等部门定期梳理绿色项目、绿色企业名录,定期公布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由人民银行将入库项目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提高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精准度,畅通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渠道,推动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
三是规范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退出机制,及时剔除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县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办
5.出台发行绿色债券的绿色产业和项目库企业予以财政奖补。
县财政局、税务局、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金融办
6.加强负面清单产业信贷管理。
根据《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绿色项目识别和差别化融资支持政策,做好金融资源配置“加减法”,对《负面清单》所列禁止类产业项目,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提供新的信贷支持。
对限制类行业及现有存量贷款,要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别化信贷政策,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县发改局、人民银行县支行
7.开展绿色金融发展示范乡镇、示范银行、示范保险评选活动。
制定绿色金融发展示范乡镇、示范银行、示范保险指标体系,评选标准,定期开展评选、授予牌匾,激励示范。
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办、各乡镇、各银行业、保险业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a年9月—202a年10月)。
研究制定《县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上报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争取列为漳州市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县,以此为契机推进绿色金融发展。
(二)推进阶段(202a年10月—202*年12月)。
制定绿色金融发展示范乡镇、示范银行、示范保险评选考核办法,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大力推进绿色金融示范县创建工作,加强沟通交流,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推进创建工作顺利实施,并确保取得实效。
县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选标准,在202a年1月评选绿色金融发展示范乡镇1个,示范银行、示范保险各1家;
202*年2月再评选绿色金融发展示范乡镇1个、示范银行2家。
(三)评估阶段(202*年10月—202*年11月)。
县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县建设工作开展自我评估,向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和市金融办上报自我评估情况,接受上级的综合评价和整体验收。
(四)总结阶段(202*年9月—202*年12月)。
县绿色金融发展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绿色金融示范县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对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各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示范县创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政府成立由联系金融的副县长任组长的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县人行、金融办、发改、经信、财政、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为成员。
负责全县绿色金融创建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政策落实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县支行、县金融办,承担日常组织、协调、检查、考核、指导工作。
各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按照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县创建的总体部署和重点工作,组织协办单位完成各项任务,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强化宣传推介。
扎实做好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县创建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形成全社会人人知晓、参与和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凝聚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县创建的共识与合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及时跟踪报道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县创建进展情况,深入挖掘总结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不断扩大我县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县的影响力。
(三)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绿色金融发展的分阶段推进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跟踪和通报各项任务进展情况。
对推进不力的部门,强化督查,进一步加压,确保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县创建有序、平稳推进,有效发挥对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支撑作用,促进金融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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