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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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内容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考核贷款规模及增量、贷款结构、存贷比、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业务创新、服务质量等。
2.保险业金融机构重点考核保费规模、赔付额、保险创新、服务水平及机构管理。
二、考核指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贷款规模及增量(30分)
(1)当年贷款累计投放额每千万元计0.5分,最高不超10分。
(2)当年新增贷款每千万元计1分,最高不超10分。
表外业务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按年末余额50%计入新增贷款。
(3)以全县贷款增速为基数,达到全县平均值的,得基本分10分。
每高于全县平均增速一个百分点的加1分,最高可加10分;
每低于全县平均增速一个百分点的减1分,本项减完为止。
2.存贷比(15分)
(1)存量存贷比(5分)。
以考核对象年末存贷款余额之比为基数,达到全县平均值的,得基本分5分。
每高于平均值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可加5分;
每低于平均值1个百分点,减0.5分,本项减完为止。
(2)新增存贷比(10分)。
以考核对象年末新增存贷款额之比为基数,达到全县平均值的,得基本分10分。
每高于平均值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可加10分;
3.各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15分)。
鼓励各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15分)。
以考核对象年末新增存贷款额之比为基数,贷款比例达到70%(含)得基本分15分,未达标者不得分。
4.贷款结构(5分)
(1)“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全部贷款增速,每项计1分,共计2分。
(2)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占本机构全部贷款增速,每增1个百分点计0.1分,最高不超3分。
5.不良贷款化解情况(20分)
(1)不良贷款率(10分)。
以考核对象上年末不良贷款率为基数,每下降1个百分点计2分,最高不超10分;
每上升1个百分点减2分,最高可减10分;
(2)化解不良贷款额(10分)。
以考核对象全年化解不良贷款额为基数,每化解1千万元计1分,最高不超10分。
6.业务创新情况(5分)
机构、产品创新上被县委、县政府肯定并推广的,每项计2.5分,最高不超5分。
凡当年在县城增设机构网点一处加3分,最高不超6分。
凡设立自助银行、社区银行等,每增设一处加1分,最高不超4分。
7.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5分)
(1)统计数据、信息报送及时准确,按时参加县上会议和相关活动的计3分。
(2)与我中心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重大事项汇报及时准确、协调到位的计2分。
(3)凡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视情节及影响,每件扣1-5分。
8.安排的其他工作(5分)
依金融精准扶贫考核情况评分,A类得5分、B类得3分、C类得2分、未参与该活动不得分。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保费规模(25分)
保费收入增长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可加25分。
2.年度理赔支出情况(25分)
财险公司理赔每增长1个百分点计1分,最高不超25分;
寿险公司给付每增长1个百分点计1分,最高不超25分。
3.保险创新(15分)
(1)保险引资(10分)。
年度内引进保险资金支持项目的每万元计1分,最高不超10分。
(2)保险创新(5分)。
积极创新保险产品,每项创新产品得到县委县政府肯定并在全县推广的计2.5分,最高不超5分。
4.履行经济社会责任情况(10分)
(1)纳税额占比率(5分)。
纳税额占比率得分=公司纳税额/各公司纳税总额×
5。
(2)吸收就业人员数量增长率(5分)。
当年吸收就业人员数量增长率同比每增长1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不超5分。
5.综合服务水平(10分)
(1)赔付实效(5分)。
已决案件平均时效小于等于5天得5分,5至10天得4分,大于等于10天不得分。
(2)投诉情况(5分)。
考核万元保费投诉率,投诉率小于等于0.5得5分,0.5-1得4分,1-1.5得3分,1.5-2得2分,大于2不得分。
万元保费投诉率=投诉件数/(公司总保费/1000万)。
6.保险业金融机构管理(15分)
(1)与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重大事项汇报及时、准确的计10分。
(2)安排的其他工作(5分)。
依金融精准扶贫考核情况评分,A类得5分、B类得3分、C类得2分、未参与该活动的不得分。
三、考核统计原则
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数据以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县人民银行的统计报表数据为准,必要时可到被考核机构进行核实。
被考核机构年度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对地方金融稳定造成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考核资格。
四、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县人民银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被考核金融机构在每年1月15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年度考核评价资格。
五、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作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征询县政府对金融机构及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依据考核评分按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分两类排列名次。
银行业金融机构优秀评选比例不超过35%、保险类金融机构优秀评选中财险与寿险评选比例各不超过20%。
评定优秀奖1名,授予“***县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奖励3万元,同时在财政资源、重大项目开户上将予以倾斜。
(三)金融机构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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