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危害等级和应急响应措施 最新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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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3响应措施
市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
市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必要时,市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应急局、市商务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区县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
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请求,组织协调jfj、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市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市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区区县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Ⅱ级响应
2.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0间或3000户以上、9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30万人以上、180万人以下;
(5)市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市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报告。
2.3响应措施
市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组织、领导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请求,组织协调jfj、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3Ⅲ级响应
3.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2000户以上、9000间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0万人以上、130万人以下;
(5)市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报告。
3.3响应措施
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市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
(6)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对受灾地区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科技局指导受灾地区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受灾地区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4Ⅳ级响应
4.1启动条件
4.1.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6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5)市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1.2单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区县乡村人口10%以上;
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报告。
4.3响应措施
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市应急局、市商务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区县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县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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