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德育原理17秋在线作业2满分答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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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教育
D.监管
B
3.重视教学在德育中的地位、发挥教学的德育功能首要的是()问题。
A.挖掘和渗透
B.领导和管理
C.重视与否
D.努力的程度
4.德育队伍是搞好德育工作的关键,建立良好的德育队伍是德育管理的一项长期任务。
德育队伍管理重要的是搞好德育队伍的组织建设和。
()
A.制度建设
B.思想建设
C.体制建设
D.规章建设
5.亚里士多德就把“德性”分为理智之德和
A.品行之德
B.言论之德
C.公共之德
D.伦理之德
D
6.对德性的分类有许多种,在中国文化中,还把德性分为“吉德”和
A.“私德”
B.“恶德”
C.“公德”
D.“美德”
7.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是()。
A.德育个别问题
B.德育一般问题
C.德育规律
D.德育原理
8.德育目标管理不仅是指依据德育目标进行管理,还包括规划、确定各工作阶段的德育目标,把德育目标( )。
A.具体化
B.渗透化
C.陶冶化
D.全面化
A
9.乌申斯基说过:
“不论教育者怎样研究教育学理论,如果他没有(),他就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教育实践者。
”
A.教育机智
B.教育方法
C.教育手段
D.教育经验
10.本书的编写者以为人的本性,包含三个方面:
一是天性,二是心性,三是
A.德性
B.品性
C.人性
D.善性
二、多选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1.在实际工作中,要增强方法的有效性,整体上应注意的问题有()。
A.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应以启发引导的思想作指导
B.要注意研究和把握好制约方法有效性的因素
C.要处理好方法的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D.要重视和发挥方法的整体效应
ABCD
2.在实践中体现效益意识应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
A.重视效益分析,努力争取良好效益
B.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德育过程与效益的关系
C.完善德育效益评价,切实发挥德育评价对德育工作导向作用
D.重视知、情、意、行等因素协调发展,促进道德“内化”
E.强化德育过程各种因素的调控,实现德育过程内在各要素之间的有机结合
ABCDE
3.品德这个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其包含的意蕴有哪些?
A.是对人为人处事方面各种品质的总称
B.是体现人性善恶好坏的标志
C.它是“人之为人”的本性
D.它既具有潜在性又具有现实的表现性
4.在德性的生成过程中,个体内在的活动还表现为对社会规范价值系统的()。
A.内在分析
B.比较
C.选择
D.践行
ABC
5.要使德育能够更好地促进人思想品德的进步,并能更好地间接服务于社会,在选择确立德育目标时,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和考虑的依据有
A.社会依据
B.生产发展的依据
C.个体的兴趣和爱好
D.人的依据
AD
6.实现德育目标,应注重采取的基本策略是()。
A.重视德育目标的具体化
B.争取各方面对德育目标的认同感
C.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激励机制
D.保证人、财、物的必要投入
7.根据德育过程具有渐进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做好德育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A.思想品德培养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搞“立竿见影”
B.应当循序渐进,拾阶而进
C.坚持“百年树人”常抓不懈
D.思想品德教育要反复抓,抓反复
8.创设和优化德育方法展开的时间和空间,主要措施有()。
A.精心设计学生经常生活、学习和活动的环境
B.要善于使环境中的教育因素成为学生活动的对象
C.要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D.保证教育影响的一致性。
9.德育在促进人的思想品德发展提高的过程中,并不是直线上升的,而是呈现一种螺旋反复、逐步上升的轨迹,这种情况表明,德育过程具有渐进性和反复性。
德育过程呈现出渐进性和反复性的原因是()。
A.人的思想品德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
B.多变和复杂的生活环境常常对人的多想品德形成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制约作用
C.德育过程是多因素参与(有直接的、有间接的)并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过程
D.德育过程是一个简单的单向的过程
10.集体的目标、纪律,集体的舆论、组织结构不仅能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进行有效地调节,而且还能对学生在集体中的行为、活动等进行有效地规范,使学生在集体中学习交往活动保持一定的()。
A.秩序性
B.协作性
C.组织性
D.单一性
三、判断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一般而言,知识的不断加深和丰富,会不断增强人的道德理性,丰富人的道德情感,使人在生活中具有一定的道德明智性。
A.错误
B.正确
2分
2.从管理与教育、激励的相互关系来看,注重它们的相互结合有利于为各自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和条件,有利于使各自的遇到的问题得到解决。
3.为了实现总体目标,把德育总体目标变成德育工作不同阶段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并以此作为依据来检查、评估每个阶段的各项德育工作,调整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4.在克服旧观念的同时,如果不注重树立新观念,旧的观念也不会自动离去,与之相应的旧的教育方式也不会彻底根除。
可见,改变一种教育方式,最根本的是意识的改变。
5.在现实德育中,可以对德育进行广义或狭义的探讨,对什么是德育的确切任务和内容,什么不应该是,都是可以讨论的。
6.德育虽然是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但在不同历史时期其具有的特点是不变的。
7.人的体验和感悟就是动用全身心的因素来对内在社会价值因素进行比较筛选的过程。
8.强调德育与整体教育的不可分割性,也不是要求学校德育不能独立地进行一些活动。
9.缺乏德育地位意识,德育就不能真正形成校内校外的紧密联系性;
缺乏德育的整体意识就难以舍得在人、财、物等方面对德育进行大的投入。
10.运用陶冶教育法应注意使学校的物质环境、精神环境和心理环境等充满教育意义,把学校的一切(或者说把学生周围的一切)都利用来服务于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教育。
11.德育对人的价值,主要在于其社会化发展方面,而与人的个性发展无关。
12.专门的德育性课程,蕴含巨大的德育功能。
它所涉及的品德问题广泛、影响潜在、表现自然,常有潜移默化之效。
13.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德育地位的社会观总是与对道德社会地位认识联系在一起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对道德和道德教育在社会中的作用,有明显的不同认识。
14.在德育中进行什么教育,每个时代都会根据自己的时代做出选择。
但其本质上应是品德的涵养培育问题。
否则,则不是德育问题。
15.学校的德育应该是一切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对引导和规范都应该做到绝对化的理解。
16.德育管理本身就是一种服务于教育的管理,它是以有效解决学生思想品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培养学生思想品德不断进步、健康成长为目的。
17.经常性的德育不是独立性的德育,而是非独立性的德育,它能有效地聚集其全体教师的力量,发挥全体教师的作用。
18.德育即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劳动教育、社会主义理想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此种定义方式是基于对德育本质的不同认识出发的。
19.真正的教育爱,不应是肤浅的认识,更不应作为时髦的口号,如果我们不能对它的意蕴予以深刻的认知理解,对它实践的有效本性予以正确的理性把握,实践中的误区是难以避免的。
20.在民主型的师生关系中,学生虽没有随时受到惩罚的紧张和焦虑,但因为没有明确的必要要求,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不是很强,学习行为常常受个人的兴趣爱好所支配,学习效果不是太好。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
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
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
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
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
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
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
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
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
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
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
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
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
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
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
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
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
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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