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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公平的“减震器”和“调节器”,应充分发挥其维护失地农民权益的作用,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了解中央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土地流转制度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向其他农民或经济组织转让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即保留承包权和转让使用权。
也就是说,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在农业生产者之间流动。
其实质是在明确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稳定农民承包权的基础上,通过租赁、转包、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提出要关注十七大以来土地制度改革下农民的民生和社会保障。
温总理还提出,解决土地流转和农民生存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XXXX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坚持自愿和依法补偿的原则,尊重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流转或阻碍补贴的流转。
在XXXX,中央一号文件再次以“三农”为目标,要求“突出民生”,做好农村公共服务,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指出土地出让收益将首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XXXX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稳定后,要完善农村土地政策,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创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
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完善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XXXX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入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长期生计得到保障。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虽然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发展阶段和土地制度上与中国不同,但国外学者对政府土地政策、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产权、土地冲突等问题的研究成果,美国土地经济学的鼻祖伊利的《土地经济学原理》一书,以及西方学者在土地政策研究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如《城市土地经济学》、《土地利用政策》和《发展中国家土地利用规划中的立法作用》等,对拓展失地农民的研究领域仍有直接或间接的意义歌德-伯杰指出,控制土地使用的中心任务是保护土地价值不受不利的外部因素的影响。
温格特强调了宪法对于保护土地产权和公民参与土地政策问题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的重要意义。
基隆德认为,政府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无地农民的无地耕作和生活在贫困中,给予他们极低或零征地补偿。
贝瑞认为,土地产权和收益的不公平分配将导致经济运行的扭曲,加速财富从穷人向富人的转移,加剧整个社会的不公平。
清晰、公平、合理的土地产权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相应技术的进步,刺激土地投资,增加土地交易机会,减少贫困,促进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马博昆杰认为,国有土地产权制约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如法律规定不明确、操作程序复杂不透明、中央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能力有限等。
布兰道和费德指出,政府在土地使用方面的武断官僚行为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导致全球生态调控范围急剧缩小,大大降低了土地使用的安全性和社会公平性。
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对征地和失地农民的研究已经从对土地交易、土地改革和失地农民的单点研究转向系统研究。
他们开始关注与土地相关的各种关系和制度,重视弱势群体的合法土地权益,重视从多角度解决土地冲突,开始优化政府土地管理,遏制
199土地腐败。
近年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国内学术界的关注。
中国城市化研究历史悠久,其中最突出的是费孝通先生及其后继者沈、等学者的研究。
刘迎泽、、杨、、郭、、、吴庆新等一大批学者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研究。
通过对不同地区失地农民的调查,揭示了失地农民面临的共同困境,并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和完善培训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以确保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费先生和他的后继者主要根据”国情和地方条件”来论证城市化。
考虑到中国原有的城市无法容纳数亿需要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中国的国情和国力难以建设大量新的城市来容纳农村转移的人口,发展低门槛、低成本的小城镇是推进中国城市化进程的现实而有效的途径。
这一理念不仅符合当时发展乡镇企业的要求,也符合政府的城市发展政策,从而成为我国转型期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主流观点。
中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践探索:
浙江模式、上海小城镇保险模式、广东南海模式和湖南仙家模式浙江有四种主要模式:
土地保险和基本保障。
转移农民就业,开展就业培训;
建立社区股份制经济合作社;
土地平整和置换上海“小城镇保险模式”的实质是“土地换安全”广东“南海模式”的核心内容是农民通过土地权获得产业利益湖南的“先家模式”可以概括为“保留地集中安置、综合开发建设”四种模式各有特点,为我国其他地区成功解决失地农民安置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与此同时,江苏、安徽、
天津等地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方或区域试点,使北京、重庆郊区农地股份得到发展,农地集中在龙头企业和大农户手中,实现了土地和小产权房在其他地方的集约经营。
武汉的“两型社会”建设甚至提出将土地转让给优势产业,农民以土地入股,通过集体转让获得稳定的租赁。
现有研究及其实施细则一般侧重于老年风险的预防和保护,而较少关注医疗和失业风险的保护和管理。
大多数研究侧重于定性研究,主要涉及制度改革和创新,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对较小。
因此,有必要增加实证研究在研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状况的过程中,有必要对土地流转引起的农民分类和失地农民分类进行分析,以避免概念陈述和理论研究的泛化。
同时,根据农村人口的复杂性、社会保障的多样性、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因素,提出分类指导原则,解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政府的责任和市场的需求,还要关注农民的意愿和要求。
此外,对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和措施的介绍和借鉴也很少
3。
维护失地农民利益存在的问题
土地流转日益规范,有赖于制度创新和突破,农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流转行为的规范,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和调解机制的完善都是在实践中逐步探索的。
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为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但是,在政府征地导致的农用地转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形成的“三大群体”——失地农民、农民工和农业劳动者,是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特殊制约因素。
打破土地流转背景下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困境,有效保护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是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不完整
在政府完全垄断征地市场的情况下,农民维持生计和谋求发展的主要方式仍然是依靠土地和劳动力,表现出极其明显的小农生产特征。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选择性原则为出发点,将整个社会分为城市和农村两部分,将所有社会成员分为干部、工人和农民,区别对待。
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是基于城乡界限和所有制形成的社会成员的差异。
这导致:
一方面,由于缺乏制度,城乡保险机会不平等;
另一方面,由于城镇和单位各自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参加保险的过程是不平等的,最终导致不平等的结果。
因此,旨在促进社会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演变成一种悖论,导致了我国社会不公正的根源。
郑功成教授8月22日在XXXX《人民日报》上说: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投入比例不足的主要原因是人们的观念还没有改变。
”事实上,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在我国建立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或福利国家是不现实的,但完全有可能建立一个没有漏洞的低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使所有公民免于生存和疾病的恐惧。
“因此,在讨论社会保障问题时,应该着眼长远,以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出发点。
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是公平,客观上要求建立和完善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构建土地流转后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更多地体现互助和社会公平的理念。
在制度设计上,要坚持“一个制度、多层次”的设计理念,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走基于社会保障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促进国家福利等方面功能的“逐步统一”的发展道路。
安置补偿方式过于笼统
现有的大多数补偿安置和保障机制都是一刀切的方式,主要是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这是一个依赖因素,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
单一的方式也没有考虑不同类别的失地农民的需求和心理愿望。
没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政策措施保障特殊情况下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对该地区所有失地农民采取相同或相似的补偿安置保障方式,不利于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土地出让过程中,出让收入过低,承租人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农业补贴优惠政策随着土地流转而消失,土地长期流转的普遍现象严重侵害了农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
此外,由于中国农村土地固有的双重保障功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以及农民再就业能力和意识的低下,土地的流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世代赖以生存的基础,以及许多基于土地的权益,这使得人地矛盾突出的中国农村面临着更加不稳定的因素
。
一些学者从根本上质疑了“以土地换社会保障”的理念,认为这一政策理念具有相当大的历史局限性和不完整性。
首先,“交换”前后的两种状态是不可比的。
农民不同于城市工人,政府也不在社会保障体系中。
其次,作为“损失的考虑”,征地补偿成本是农民的法定补偿成本,应完全归农民所有当地方政府引导农民用补偿金建立自己的社会保险账户时,从“补偿”到“保障”的转变无疑已经悄然完成。
第三,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农业水库”理论,随着劳动力市场变得越来越开放,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决定了农民可以选择进入其他行业就业或重返农业生产,这实际上为农民创造了一条可预测的“安全线”。
失去土地后,农民失去了这条“安全线”,不得不进入其他行业寻找就业机会。
因此,从理论上讲,农民在征地中失去这一选择权也应该得到补偿。
假设所有农民在征地前都有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和某种形式的社会保障,这种“土地换社会保障”战略对失地农民的吸引力和现实意义可以想象。
在这种分析下,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补偿+保障”功能得到了强化。
必须重视安置补偿费用内部结构与土地功能置换之间的对应关系,实行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更倾向于失地农民获得直接利益的分配方式,降低他们所承担的保障制度成本。
4。
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情况也不容乐观。
首先,融资渠道过于单一由于农村集体经济援助无力或许多地区缺乏补贴,只能做出个人贡献。
目前,个人缴费占62.4%,集体财政补助占19.4%,政府财政支持仅占18.2%第二,融资规模相对较小。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都选择了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水平。
此外,由于参保人数的减少,特别是在经济落后和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险筹资规模较小,从而使得社会保险筹资没有稳定的来源。
第三,政府财政资金难以到位。
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中,过分强调了农民的自我保护问题,忽视了政府的责任。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来确定政府扶持失地农民的最低标准,使得“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毫无意义。
第四,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困难。
就目前的做法而言,为了安抚失地农民,促进征地工作的顺利完成,大多数村集体采取以土地补偿费安置失地农民的措施,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没有结余。
近年来,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是,绝大多数农村的集体经济几乎停滞不前,无法划拨专项资金补充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许多地方甚至连集体补贴都无法及时支付。
第五,社会保险基金存在虚账隐患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个人缴费、集体财政补助和政府财政支持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和障碍,社会保障基金账户是空的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拓宽安置补偿方式
在我国农民土地产权制度权利弱化的背景下,没有市场主体的博弈机制。
只有依靠政府主导的市场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农民的土地才有可能被政府强行征用,推向市场进行不对称交易。
只考虑土地的经济价值,而不考虑其生态、景观功能、食品安全和代际公平等社会和生态价值。
因此,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至今仍不合理。
出于追求政治成就的动机,政府将习惯性地凌驾于农民使用和转让土地的权利之上。
它将从农民手中大规模低价强行征用土地,然后以优惠价格转让给城市开发商或工业投资者。
这将降低农地非农化配置的效率,增加社会福利的损失。
同时,也不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和城市化的高效发展。
从长远来看,为保证失地农民的公平待遇,有必要培育一个城乡土地市场,以发现土地的价值,并建立真正反映土地价值的补偿标准。
在此之前,以集体建设用地形成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可能更为合适。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再简单地以附属物为基础,而是单独支付。
全部宅基地按房屋重置价格重新安置,不再分配宅基地的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重新安置。
政府应改变单一的一次性货币安置模式,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采取就业培训、土地储备、股份等多种安置模式,为失地农民留下充足的发展机会和资源。
政府应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机制,通过以职业技术和工作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转移技能,对吸收失地农民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制度上建立稳定的劳资关系。
我们还可以借鉴“南海模式”,即土地资本入股、分红入股,建立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区福利联合体
政府尚未建立起保障失地农民稳定就业的机制,无法构建失地农民完全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良性循环机制。
这种永久性的迁移和转化机制无法启动,失地农民处于“无地耕种、无工作、无生活保障”的状态,成为生活在城市边缘的新的困难群体。
研究表明,为了推进城市化进程,应逐步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降低城市人口永久迁移的准入标准。
我们可以借鉴经典的“乔峰经验”,为失地农民建立一套福利制度,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子女就学保障、低成本租赁制度以及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
从不同地区、不同年龄、不同收入水平、城市规划区内外等具体情况出发。
一是按照基本保障、覆盖面广、灵活、可转移和可持续的要求,构建适合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以多种方式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即时征收、即时保障”和“全面保障”在政策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农民现金支付的暂时困难,灵活操作支付机制,允许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的失地农民先参保后补充资金,以提高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
是指九大行星村的“社区福利协会”模式,即由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等多元主体组成的社会保障提供者,各自发挥自己的保障功能失去土地和离开村庄后,由于整体环境的突然变化,无地农民将陷入短期残疾状态。
仅靠个人或家庭的能力很难摆脱这种困境。
依靠农民对原村庄的强烈归属感,失地农民之间的凝聚力得到加强,以保持社区记忆。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级经济的基础,应该承担起村级社会福利的主要提供者的责任,形成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
强有力的补充。
政府可以调动社会闲散资金,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专项基金,帮助支持生活条件差的失地农民,通过公开的社会运作吸收社会各界的捐赠。
开征社会保险税解决社会保障资金来源问题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和有效方法。
建议通过国家立法向高收入群体和高利润经济组织征收特别社会保险税,并在香烟和酒类等消费品税收中增加社会福利项目,以补贴社会保险基金。
同时,它还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利于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界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征地范围
《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城市土地公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二元土地分割制度决定了政府对土地分配的垄断权。
现行法律对政府征收土地的权力几乎没有明确的限制。
199宪法第10条指出,政府有权为“公共利益”征用土地。
然而,以下法律没有对这一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或严格限制其具体范围。
然而,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尽管政府也有权以武力获取土地,但它严格限于某些特定情况——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只有当市场运作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需求时,政府才能运用这种非凡的权力。
中国缺乏此类限制,助长了政府对土地的垄断。
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低价向农民征收土地,高价卖给城市土地使用者,从而垄断土地增值收益,造成农民与政府的强烈对立。
这就要求
严格限制政府在《土地管理法》中的强制征收范围,打破政府对一级土地市场的垄断,通过“准市场机制”确定商业用地的交易价格。
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基于市场价值的财产税来取代目前对土地交易收入的依赖。
引入民主协商机制,建立土地规划管理制度
在补偿标准改变之前,要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的公平性。
在征地过程中,引入民主协商机制,确保失地农民参与土地交易价格谈判和土地收益分享的听证和决策。
赋予农民诉讼权,增强农民维权意识通过立法,对失地农民的最低补偿比例设定为与征地前相同的补偿目标。
已采取措施确保赔偿总额到达无地农民手中,并坚决杜绝未经无地农民同意不予赔偿的做法。
完善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协调裁决制度,保障农民知情权和参与征地权。
建立高效的土地规划管理体系,提高土地权利、土地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整体一致性。
充分发挥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农业和非农业用地规划,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完善土地交易制度和规则,允许计划内农村集体土地进入一级市场直接流转,市场导向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促进土地有序流转。
5。
改革土地产权制度,形成土地收益共享机制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提高了农民承包土地的法律地位,但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大限制,这制约了他们充分实现土地作为
财产的潜在价值的机会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纯粹的“债权”逐渐转变为接近“物权”的真实性质。
它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某些功能,由于其长期性,它实际上可以“聚合”成一种所有权。
虽然这种特殊的使用权结构不能完全等同于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也不能永远继承,但有理由将其视为类似于完全所有权的“特殊财产权”,视为农民实际享有的“财产”。
因此,应在现有30年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依法赋予农民转让、租赁和抵押的权利,并进行有效的权利登记和确认,允许农民在国家规划范围内直接与城市土地使用者进行交易,或试图将土地直接供应给农民集体使用的非“公益”用途,建立“准市场”机制。
我们可以暂时尝试建立一个有效的土地收益分享机制,使政府、集体、土地开发商和无地农民都能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成果。
政府应设立一定比例的土地交易税,以纠正土地市场价格低于社会价格的缺陷。
土地增值收益倾向于被征地农民,按农用地转用后的增值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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