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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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职期间工伤复发的,其停工留薪
期确认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期满,存在残疾需
要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的工伤
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用人单位可
以停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
以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在国家规定期限颁布前,暂按
《分类目录》执行;
我省现行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关
于印发
福建省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闽人社
文〔2010〕265
号)同日废止。
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规
定执行。
附件: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附件
(一)外伤
骨
科、普外、神经外科
外
伤
疾
病
名
称
骨盆骨折
不影响骨盆环的稳
定性骨折
骨盆前半环骨折
骨盆后半环骨折或
骶髂关节半脱位
骶骨骨折、伴骶神经
损伤
骨盆前后半环同时
骨折
合并尿道或膀胱或
直肠损伤
停工留薪期
3
个月
一
5
4
6
4--6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X
光片证实骨折已愈
合。
同上。
骨折临床愈合。
光片证实完全或基
本复位,骨折愈合。
大小便顺畅。
备
注
神经损伤参照神经
外科处理。
尿道狭窄,尿瘘需二
期手术或结肠造瘘手
术后须二期手术者,延
长停工留薪期。
腰背软组织损伤
腰背挫、扭伤
腰椎间盘突出症或
梨状肌综合症
四肢损伤
软组织损伤
皮肤缺损
关节损伤
附属结构损伤
脱位(上下肢)
累及大关节面的骨
折
个月一
9
局部肿胀消退、脊柱活
动功能良好。
无明显神经根激惹或
受压症状脊柱活动功能
较为良好。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功能良好。
创面愈合。
关节胀肿消退,积液吸
收,关节活动功能无明
显受限,无关节交锁症
状。
除上项外,脱位已完全
或基本复位。
关节肿胀消退,积液吸
收,关节活动无明显受
限,无关节交锁症状。
如需二次修整形手
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脱位伴神经损伤,可
比照神经损伤处理。
1、伴神经损伤,可
2、严重创伤关节炎
或关节粘连,则延长停
工留薪期。
长管状骨折其他骨
肱骨折
尺桡骨骨折
尺桡骨双折
股骨折
胫骨折
腓骨折
胫腓骨双折
内、外踝单折
双踝或三踝骨折
跖骨折
10
8
创口愈合,临床检查及
光所见,骨折愈合良
好,对位或对线良好,
关节活动达到功能范
围。
以单个或多个跖骨骨
折考虑期限。
骨折合并神经损伤,
按周围神经损伤处理。
骨折畸形连接,迟延连
接或不连接,股骨头缺
血性坏死者,需二次手
术治疗时,延长停工留
薪期。
如需再一次手术
取内固定物者,该次手
术另加治疗时间
3
个月。
以单个或多个跖骨
骨折考虑期限,多发性
骨折,按最严重的骨折
部分的标准适当延长
股骨颈(包括粗隆
间)骨折
跟、距骨折
跗骨折
趾骨折
膑骨折
指骨折
掌骨折
腕骨折
手肌腱损伤
伸屈功能较为良好。
如需二期肌腱移植,
延长停工留薪期。
跟腱断裂
如需二期手术治疗,
膝关节韧带断裂
如合并半月板、交叉
韧带损伤或需二期手
术治疗,延长停工留薪
期。
最长延长不超
脊柱损伤
脊椎骨折
压缩骨折
横突骨折
关节突骨折
棘突骨折
椎板骨折(腰
以上)
骨折脱位
骨折伴脊髓损伤
骨折伴马尾损伤
骶骨骨折、尾骨骨折
脊柱活动功能恢复良
好。
脱位整复或大部分整
复,功能恢复。
症状、体征稳定。
如合并神经损伤需
进一步治疗者延长停
如需进行脊柱融合
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
个月)。
外伤性肢体离断残
端修复
拇指离断
食指离断
其它各指离断
足各跖、趾离断
其它各肢体离断
肢体离断再植
周围神经损伤
臂丛神经损伤
如进行断指(趾)、
肢再植或遗有残端痛
需手术治疗、上肢安装
义肢后应增加
个月恢
复期,下肢安装义肢后
应增加适应锻练时间
4
尺神经干损伤
感觉、运动功能稳定。
正中神经干损伤
桡神经干损伤
胫神经干损伤
腓总神经干及其主
要分支的损伤
坐骨神经干损伤
股神经干损伤
头皮、颅脑损伤
单纯头皮挫裂伤
头皮下、骨膜下或帽
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缺损
颅骨骨折
单纯颅盖部线形骨
颅盖凹陷粉碎骨折
颅底骨折
周一
创口愈合。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光片可遗有骨折线或
非手术:
个月
轻微凹陷。
手术:
月
期限长短按神经损
伤程度及功能损失程
度确定(以肌电图检查
如部分或完全性损害)
神经移植术,或神经
瘤、神经萎缩、神经粘
连等需行二期手术,或
肌腱移位术、关节融合
手术等,延长停工留薪
如有伤口感染,延长
停工留薪期(<
如需手术,可延长停
工留薪期(<
如需延期植皮,延长
1、如需延期补颅骨,
2、遗有脑脊液漏和
面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脑震荡
脑挫裂伤
颅内血肿
神志清楚,无神经系统
异常体征。
颅压正常,生命体征稳
定。
如有其他并发症可
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
按血肿大小、是否手
术以及术后情况确定
期限。
脑干损伤
生命体征稳定。
评定为植物人时应
列为停工留薪期满。
脊髓损伤
马尾损伤
如需进一步治疗,延
胸部损伤
胸壁外伤(开放、闭
遗留有窦道,适当延
合)长停工留薪期。
光片示骨折愈合,皮
肋骨骨折(单条)
肋骨骨折(多条)
血、气胸
食道损伤
下血、气肿吸收。
血、气基本吸收,肺功
能良好。
创口愈合,能进半流饮
食。
如合并脓胸延长停
如需作食道重建术
或其他治疗者,延长停
锁骨骨折
腹部损伤如合并感染,延长停
单纯腹壁损伤(开
放、闭合)
腹膜后间隙损伤
实质性器官损伤
血肿吸收。
创口愈合,无腹膜刺激
症状。
不包括实质性器官
损伤和骨盆损伤。
按血肿大小及是否
手术确定期限。
如合并
(肝、脾、肾、胰等)胰、尿瘘需延长停
工留薪期,需经专家认
空腔器官损伤(胃、
如遗留胃、肠、胆瘘
肠、胆囊等)需延长停工留薪期,需
经专家认定。
注:
各类型腹部损伤合并感染,停工留薪期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烧
科
手部、四肢大关节
头颈部或会阴部烧伤
烧伤
50-70%
70-100%
如需整形手术则延
需多次整形手术者,
称停工留薪期
眼睑损伤
眼
皮下出血皮下气肿
单纯皮肤损伤
眼睑全层断裂(包括眼
睑损伤)
合并提上睑肌损伤(上
睑下垂)
周
出血、气肿基本吸
收。
提上睑肌功能基本
需整形、植皮术延
需二次手术,延长
恢复,或开睑功能不
合并泪小管、泪囊、泪
腺损伤
眼睑灼伤
能治愈,而损伤已临
床痊愈。
需整形手术,延长
灼伤愈合。
眼眶损伤
眼眶骨折(开放、闭合)
眶内异物
创口愈合,骨折愈
合并颅脑损伤,按
颅脑损伤处理。
如有异物伤及视神
经、眼球、副鼻窦等,
按并发症处理。
眼球突出
眼球陷入
创口愈合,异物摘
除,或异物不能摘除
而创口愈合,眶内并
发症已愈合或被控
制。
眼球基本复位,或
合并眶骨骨折,按
眶骨骨折处理。
突出不能复位而损
眼肌损伤
结膜损伤
结膜异物
结膜下出血、结膜裂伤
外伤性结膜炎
化学伤、烧伤、灼伤
角、巩膜损伤
角膜异物
角膜擦伤
角、巩膜穿孔
合并白内障
3--6
伤已临床治愈。
基本恢复正常,或
眼球陷入不能复位
而损伤已临床治愈。
眼肌损伤已临床治
愈,复视症状已恢复
正常,或遗有斜视、
复视。
异物除去,创口愈
合,或遗有散在细小
异物,不能摘除。
创口愈合,出血基
本吸收。
结膜炎症消退。
合或角膜上皮遗有
散在细小异物,不能
摘除。
创口愈合,白内障
需二次手术者,延
按烧伤程度确定期
限。
如果遗留睑球粘
连需手术者,延长停
合并其他损伤的按
重的损伤确定期限。
摘除,或白内障尚不
合并眼内异物
合并慢性色素膜炎
化学伤、烧伤、烫伤
宜摘除而创口已愈
而创口愈合。
创口愈合,炎症消
退或基本被控制。
结膜充血消退,角
合
并铁
锈症、
铜锈
症,延长停工留薪期。
炎症复发,延长停
波及房角继发青光
眼或需角膜移植手
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膜上皮愈合。
虹膜睫状体损伤
外伤性散瞳
瞳孔复原,或无法
治疗复原。
合并角膜血染或继
发青光眼者,延长停
继发青光眼者,延
前房出血
出血吸收。
虹膜根部离断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炎症消退或被控
玻璃体混浊,延长
晶体损伤
晶体脱位、晶体混浊
玻璃体损伤
玻璃体出血、玻璃体混
浊
刺激症状消失。
出血、混浊吸收或
不能吸收,但已控
按视网膜病变程度
及治疗效果确定期
需手术者,延长停
网膜脉络膜损伤
视网膜震荡、视网膜出
血
视网膜脱离
黄斑穿孔,网膜、脉络
膜破裂
视神经损伤
视神经撕脱、视神经鞘
出血、渗出吸收或
机化。
网膜复位,如不能
治疗复位,而炎症反
应或刺激症状消失
或已被控制。
病灶机化或静止。
临床症状静止,受
需二次成形手术延
炎症复发延长停工
留薪期。
内出血、视神经萎缩
外伤性眼球摘除术后
外伤性眼球内容挖除术
后
交感性眼炎
电光性眼炎
射线性眼外伤
控制。
炎症消退。
症状消退。
耳鼻喉
性
鼻部损伤
外鼻挫伤、鼻软组织损
伤、鼻骨骨折(开放、
闭合)、鼻窦损伤
1、创口愈合,骨折愈合,
肿胀消失,鼻腔基本通
畅。
需整形再延长
2-4
咽喉气管食管损伤
咽、喉、气管损伤
2、鼻部轻度变形。
3、嗅觉减退或丧失。
视损伤程度确认期限
1、吞咽、发声、呼吸基
需二次手术延长停工留
本恢复正常。
2、遗有喉轻度狭窄,声
食管化学伤
带轻度麻痹。
需再次治疗延长停工
耳部损伤
耳廓开放性损伤
外耳道损伤
单纯性鼓膜穿孔(单
侧、双侧)
鼓膜穿孔(单、双侧)
所有听骨链损伤)
1-3
1、固体饮食顺利通过,
2、轻度咽食困难,半流
质食物能顺利通过。
3、中度咽食困难,流质
食物才能通过。
整形延长停工留薪期
至
需二次手术延长停工
1、外耳道基体畅通。
2、外耳道部分狭窄,但
不影响听力。
中耳无分泌物,鼓膜形
成疤痕。
按听力损伤程度适当
1、鼓膜形成疤痕,听力
调整。
接近正常。
2、鼓膜穿孔,鼓室少量
分泌物,听力(500、1000、
内耳损伤、颞骨骨折
急性声损伤(包括爆
炸、火器或其它突发性
巨响引起耳聋)
2000
赫)在
40
分贝。
、鼓膜未愈合,听力
(500、1000、2000
赫)
在
1、骨折愈合,保持部分
听力(
500、
1000、
2000
2、听力障碍(500、1000、
41
60
1、听力恢复在
分贝
以内。
2、听力损失在
40
3、听力损失在
60
4、>
口腔科
名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
颌骨骨折或颧骨骨折
牙外伤,齿槽骨骨折
颌面部软组织及颌骨
外伤缺损
一侧上颌骨或一侧下
颌骨切除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创口愈合,肿胀消退。
引起明显畸形及功
能障碍需进一步治疗
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骨折愈合。
伤口及骨折愈合。
伤口愈合。
有严重功能障碍需
综合治疗者,延长停
(二)职
业
病
职
中
毒
病停工留薪期
矽肺病
慢性铅中毒
轻度
10—12
尿铅量、尿粪卟啉或δ
-氨基乙酰丙酸、血液点
适用首次确认。
旧伤
复发需要治疗的,根
据伤情和医疗需要确
驱铅治疗后一般不
必调离原工作。
彩红细胞或碱粒红细胞
恢复正常。
中度
重度
急性汞中毒
慢性汞中毒
急性苯中毒
年
除上项外,腹绞痛、贫
血、感觉型多发性神经
炎或伸肌功能基本稳
除上二项外,铅麻痹或
铅中毒性脑病症状体征
稳定。
震颤、肝肾损害。
“汞
中毒性皮炎”尿汞量均
震颤、尿汞量恢复正
常,汞性口腔炎或牙龈
炎消失。
除上项外,汞中毒性脑
病症状体征稳定。
急性中毒症状消失,无
阳性体征。
驱铅治疗后原则上
调出铅作业,安排其
它适当工作。
必须调离铅作业,
酌情安排其它轻工
作。
如遗有严重神经
系统症状体征,延长
驱汞治疗恢复原工
作或另行安排其它适
当工作。
驱汞治疗后原则上
不必调出原作业。
驱汞治疗后调出汞
作业,安排其它适当
工作。
必须调离汞工作,
酌情安排其他工作。
如遗有严重神经系统
症状体征,延长停工
治疗后恢复原工
治疗后调离苯作
业,酌情安排其他适
慢性苯中毒
白细胞计数恢复正常。
治
疗
后
尽可
能
调出
莱作业,连续三个月
检查白细胞数恢复到
4500
平
方
毫
米
以
上
者,可安排适当工作。
白细胞、血小板计数恢
复正常。
除上项外,骨髓造血功
能稳定。
调离原作业,另行
安排适当工作。
治愈者亦不宜从事
接触苯及其同系化合
物的毒物工作,酌情
安排其他轻工作。
如
遗有造血功能严重损
害,延长停工留薪期。
慢性三硝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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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福建省 工伤 职工 停工 留薪期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