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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政策法规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要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
第十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即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筹、系部具体落实的管理模式。
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将提供就业咨询、指导与服务,为毕业生充分择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二条毕业生须在政策规定的审批截止时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师范类毕业生签订《河北省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普通类毕业生签订《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十三条《协议书》每人一套,不能借用和转让,一定要妥善保管,若《协议书》损坏,则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持破损《协议书》到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协议书》遗失原则上不再补办。
第十四条毕业生要填写《保定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每位毕业生只有一份推荐表,若须联系不同的单位,请用复印件进行自我推荐,要妥善保管《推荐表》原件。
毕业生要真实填写各项内容,“自我鉴定”栏一定要详细填写。
“系部推荐意见”栏由系部详细填写,并签名盖章,毕业生和系部填写相关内容后,以系部为单位统一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第十五条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后两年内按毕业生就业渠道选择就业单位。
毕业生签订协议时间一律从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期末开始。
第一批就业建议计划的上报截止时间为5月30日。
第十六条毕业生可有多个意向单位,但最后签订协议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
第十七条5月30日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师范类毕业生,除因升学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暂不就业者外,一律按生源所在地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向毕业生核发《报到证》。
第十八条未签订《协议书》并要求派往生源地的毕业生,其择业期限仍是两年。
两年内在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后,可持《报到证》直接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跨县、跨市及跨省落实就业单位后,毕业生可随时将协议书交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将及时上报省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九条毕业生离校时,已签订《协议书》的,其档案、户口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离校时未未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两年内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学校为其提供档案免费保管服务,其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也可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也可将档案放置人才市场;
待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将档案、户口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至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户口。
未就业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继续保留在学校期间,不再具有本校学籍,不享受任何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条考取专接本和硕士研究生的毕业生不签发《报到证》,若本人自愿放弃升学并要求就业的,请将所考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交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到省毕业生就业部门统一补办《报到证》。
时间超过所考入院校报到日期的,要有所考取院校学籍部门出具的未报到证明(或退学证明)。
普通类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的,必须在6月30日前决定是否升学并提供上述材料,超过6月30日,不能再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一条结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须在报到证上写明“结业生”字样。
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也不再办理就业事宜。
第二十二条对肄业生,学校不负责办理有关就业事宜,其所有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二十三条签订《协议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协议各方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在规定的时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批就业,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第二十五条师范类毕业生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的,须填写教师资格证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统一参加身体检查,各系部须在4月1日前将毕业生填好的教师资格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普通话测试合格证》复印件、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河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及所有参加办证学生名单汇总后一并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体检者,须提前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否则不予补办。
证件不全、体检或普通话考试不合格的毕业生,不予办理《教师资格证》。
第二十六条保定市教育局每年3月份进行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全省统考。
有意考取教师资格证的普通类毕业生,可届时报名。
第二章就业工作机构设置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就业工作机构设置
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同时各系部也成立了相应的以系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就业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
学校按在校学生全部学费的1%的标准划拨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其中一部分经费直接划拨至各系部,专款专用于就业工作。
各系部要从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给予全力支持,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11月份各系部要对毕业生进行综合测评,并向毕业生公布综合测评排列表,公布就业政策。
第二十九条11月中旬,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向毕业生发放《协议书》和《推荐表》。
第三十条11月份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向用人单位发函,介绍我校毕业生人数、专业,征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组织用人单位来校举办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及时向毕业生公布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招聘条件,面试及拟录用毕业生名单等信息。
毕业生可持《推荐表》参加招聘活动,也可参加其他主管单位举办的人才交流会。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洽谈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
如用人单位无人事权,《协议书》要有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意见。
用人单位只发人事部门的接收函并不签协议,也算有效协议。
凡属如下情况之一者,均为无效协议:
1、非毕业生本人签订的协议;
2、用人单位没有录用权力或者没有录用计划的协议;
3、不符合国家政策、就业规定或就业范围的协议;
4、采取欺诈,隐瞒,作假等手段签订的协议;
5、未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协议;
6、经学校鉴证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协议;
或者虽经学校鉴证和登记,但省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协议;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协议。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可通过下列途径收集信息:
1、通过政府就业工作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获取信息;
2、通过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获取信息;
3、通过社会各级人才市场获取信息;
4、通过各种供需见面活动获取信息;
5、通过报刊、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获取信息;
6、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计划指导下,在学校允许择业的范围内,毕业生可以采取:
①直接到用人单位自荐;
②寄发求职信;
③请亲友协助等方式联系单位;
7、通过计算机网络获取信息;
8、通过老师提供信息;
9、通过家长、亲戚、朋友、同学获取信息。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求职择业一般要准备好下列材料:
1、经系部签署意见并有学校审查盖章的《推荐表》;
2、个人自荐书或求职信;
3、盖有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学习成绩表;
4、各类获奖证书及其复印件;
5、技能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6、发表的文章、作品鉴定材料及其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学校主要通过下列途径公布就业信息:
1、通过学校就业信息网和招生就业QQ群;
2、通过系部、班级传递公布就业信息;
3、通过《毕业生就业招聘专栏》公布就业信息;
4、通过各种大中小型供需见面会发布就业信息;
5、通过电话、手机发布就业信息。
第三十五条办理签约手续:
毕业生确定就业单位后,签约程序如下: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一起协商,填写协议书内容,并各自签字盖章
学生处在“综合测评情况”栏盖章
毕业生本人填写协议书相关内容
系部在“综合测评情况”栏填写测评结果并盖章
↓
师范类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用有单位、毕业生各执一份;
普通类协议书一式四份,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各执一份
校就业指导中心鉴章
系部
鉴章
无人事权的用人单位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流程图
第三十七条关于违约问题及如何办理违约手续
自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学校所提供的《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之时起,学生与单位即存在协议关系,该《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学生就业之前,任何一方提出解约或是违约,均须履行《协议书》上所规定的违约条款。
同时,必须办理违约手续。
办理程序如下:
向系部提出有充分理由的违约意向申请报告
得到系部批准后,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批,校就业指导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通过审批后,领取《保定学院毕业生就业违约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协议的手续
领取新的协议书,办理新的签约手续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
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三份材料:
1、原用人单位同意违约证明
2、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
3、原已签署的协议书
第三十八条毕业生在离校前必须完成下列与就业有关的事项:
1、①已签订了《协议书》的毕业生,将《协议书》交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②合同就业的毕业生,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书交给各系部;
③已确定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预服兵役的毕业生将相关证明材料交各系部。
④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并交各系部;
⑤考取硕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将升入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各系部。
⑥确实没有找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填写《保定学院年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并交各系部;
注:
毕业生必须选择做好上述六种情况中的一种,使学校清楚地掌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以便为你提供跟踪服务。
(各系部将上述②—⑥中所规定的毕业生材料于毕业生离校2日后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2、参加毕业教育;
3、进行身体检查;
4、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5、归还所借图书资料和所借公物;
6、缴学生证和借书证(应撕下个人相片);
7、办理党团关系转移证明;
8、尚未按规定交清学费的,到学院财务处交清所欠款额;
9、领取毕业证书并办理户口迁移;
10、领取就业报到证和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派遣办法
第三十九条具体办法:
1、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
(1)就业单位有人事权的,直接派往用人单位。
(2)就业单位无用人权的,《协议书》要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方可派往用人单位。
2、合同就业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采取个人自愿原则,选择:
(1)人事档案发回生源所在地;
(2)人事档案在学校学生处档案室保存两年;
(3)人事档案放置人才交流中心。
3、若在两年内未在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而在生源地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持签好的《协议书》回学校,系部在《协议书》上签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章,若接收单位在同一市(指设区的市)内范围,到市教育局人事处(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改派,持已改派的报到证到协议单位报到;
若跨省、市就业,将签好的协议书、报到证及存根一并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1)普通类毕业生的改派,毕业当年12月31日之前,由校就业指导中心在每月月底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生就业部门改派,毕业当年12月31日之后,由毕业生本人到上述部门办理。
(2)师范类毕业生的改派,由校就业指导中心通过网络随时上传到省教育厅改派。
第四十条时间及要求:
学校在5月30日前,完成首批派遣计划,毕业生要将签约的就业协议书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学院将以此为据,上报本届毕业生方案。
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将根据我院上报方案打印签发《报到证》。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毕业生鉴定
第四十一条各系部要积极探索,认真开设好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实践、咨询等多种形式,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就业需求、就业形式、就业技巧、心理调适等方面的信息和指导,提高毕业生的竞争意识和就业创业品质。
第四十三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生思想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关系,自觉服务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四十四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五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学校将于每年11-12月进行全校就业工作的总结表彰,按“保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对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完成就业工作任务,并在全校毕业生就业率名列前茅的系部,进行单项奖励。
对在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在试用期因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用人单位纪律等因素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学校不予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第四十八条毕业生应当遵纪守法,参加校园内外的招聘活动和供需见面会时,应当维护学校及个人的声誉和形象。
在择业过程中,因毕业生违约、违法、违规、不道德等行为引起的纠纷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十九条毕业生有以下情况的,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地:
1、无正当理由不向用人单位报到或未按规定的时间报到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2、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3、报到后,因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
第五十条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包括违约不报、为获取新的空白《协议书》而谎报《协议书》丢失或涂改、伪造、变造《协议书》等),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将视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毕业生列入学校就业方案的资格。
第五十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公,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
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以及干扰就业工作、扰乱就业秩序者,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送交纪检或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附则
第五十二条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定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保定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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