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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
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
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19条、158条的规定);
【参考法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
合同与单方允诺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区分标准:
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区分意义:
替代履行;
所有权、风险转移。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简单之债:
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
选择权的行使。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债权人与债务人人数的多少,单一之债:
债权人与债务人都仅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要区分是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
法律敎育网
【例题】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
“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第10题,单选)
A.属于选择之债B.属于连带之债C.属于按份之债D.属于多数人之债
答案:
B.
【例题】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
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2005年卷三第8题,单选)
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
一、履行主体――债务人
考点:
涉他合同:
合同内容涉及第三人,但违约责任人恪守相对性包括:
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代为受领,《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
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清偿,《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
【例题】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四川卷三第4题,单选)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敎育网
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A.
二、履行标的――给付
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来给付使债消灭的制度。
三、政府定价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合同期内调价;
逾期交货;
逾期提货或付款;
理解原则:
谁有过错对谁不利)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金钱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
(专属债务见《合同法解释》第12条)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怠于(非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主体: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第三人
(2)行使方式:
诉讼行使;
法律敎育网
(3)清偿:
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4)抗辩权转移:
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例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
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012年卷三第59题,多选)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ABC.
(5)诉讼法上的效果:
债权人胜诉的,①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②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应另行起诉;
法院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前,应依法中止。
【例题】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
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
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裁决。
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2006年卷三第54题,多选)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务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C.甲应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提起代位权诉讼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
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
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
e、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合同解释二》第18条)
f、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合同解释二》第19条)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4)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2、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
(2)诉讼主体:
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
(3)诉讼法上的效果: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行使期间:
1年;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
一年"
、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五年"
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
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
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第15题,单选)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C.
【例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
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7年卷三第54题,多选)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BCD.
一、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不得转让的债权:
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具有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
专为特定人利益产生的债权;
不作为债权;
从债权。
②有特别约定③法律有特别规定:
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第79条)
(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已签订协议而未作通知的债权让与(只产生内部效力)
2、债权让与的效力
(1)内部效力
(2)外部效力:
对债务人;
抗辩权转移
二、债务承担
两种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的方法:
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
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需征得债权人同意)。
两种债务承担类型:
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必征得债权人同意)
1、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2、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
(2)抗辩权主体移转:
(3)从债务随主债务移转,有人身专属性的从债务除外:
【例题】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
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第13题,单选)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D.
三、债的概括承受
1、合同承受: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能生效。
2、企业合并、分立中的债的概括承受
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连带责任)
一、清偿
考点1:
代为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5条)、代为受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4条)
考点2:
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履行人、当事人;
为他人、为自己;
不负违约责任、负违约责任;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需债权人同意)
考点3:
清偿费用:
有约定从约定;
没约定债务人负担
考点4:
涉他合同第三人诉讼地位:
可以列为无独三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释二》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抵销
1、抵销的意义
2、自动债权(为抵销的债权)、被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
3、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
(不作为债务、故意的侵权之债不得被抵销;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
)
4、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1)法定抵销权的性质:
形成权;
(2)行使方法:
单方依通知方式行使
(3)抵销的异议期:
有约从约,没约应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限制: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5、合意抵销
【例题】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
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
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5年卷三第4题,单选)法律敎育网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三、提存
1、提存事由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债消灭
(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
提存部门(公证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
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3、除斥期间
(1)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
(2)领取权消灭的,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
提存物毁损的归责
【例题】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
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
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2年卷三第14题,单选)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四、免除
1、免除规则
(1)单方法律行为;
无因行为;
完全行为能力人为之:
(2)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3)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
五、混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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