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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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鄂教财〔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是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和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有效手段。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制订名额分配方案;
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四条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以及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结合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特色创新等情况制订分配方案。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同时,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各培养单位评选出的人数没有达到下拨名额的,多余名额交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综合表现良好。
3.学习成绩优异,各科学习成绩达到学位授予标准,总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排名为前30%。
4.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显著:
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或获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
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重大科研项目且贡献突出;
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或出版学术专著;
或取得同行认可的其它高水平学术成果。
成果完成单位须是三峡大学为第一单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
2.在学科竞赛、文体竞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为学校赢得荣誉。
3.学校认定科研发展潜力突出或其他特殊先进事迹,为学校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各培养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综合表现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已毕业的研究生;
2.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具体流程如下:
1.研究生本人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指导教师签署推荐意见后,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审核研究生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培养环节、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并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初步评审。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连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培养单位初评名单后进行必要的审查,然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研究生院会同财务处于当年11月30日前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资金安排,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若有弄虚作假和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在网上公布。
追缴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学金专用账户。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附件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基层单位
专业
攻读学位
学制
学习阶段
□硕士
学号
□博士
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推
荐
意
见
推荐人签名:
评
审
情
况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基
层
单
位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同意该同学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培
养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培养单位公章)
附件2: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单位:
(公章)
报送日期:
序号
学生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培养单位
基层
单位
入学年月
附件3: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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