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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据香港文汇报2007年11月9日报道
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11月8日在上海作讲座时,描述退休后的生活,用“健身健脑,读书写作”作了概括。
打网球是李岚清同志喜欢的运动之一,由于运动量大,打网球三刻钟到一小时就可以满头大汗。
他风趣地说,晚年坚持体育锻炼、保持身体健康的好处是“自己不受罪,家人不受累,节省医药费,有益全社会”。
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生命科学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领域之一,它将不断给医学发展以巨大的动力,使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身的认识不断进入新的阶段。
一人生病拖穷一家
2002年9、10月间,中国人民大学和南开大学组织的一次对全国100个城市低保工作的调查显示,疾病正成为城市居民致贫的头号因素。
9月23日到10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和南开大学的60多名师生逐户走访了100个城市的2660户低保对象,对10000户家庭进行信函问卷抽查。
人民大学课题组的报告说,66.2%的低保家庭有人患大病或慢性病,很多人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因治病还欠下不少外债。
在南开大学师生走访的12个省1000多户低保家庭中,仅30%的家庭没有病人,有一个病人的占到58.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占10.4%。
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这是指在对疾病的诊疗护理中,要正确处理中国传统医学和西方医学的关系,要认真学习现代医学,努力发展和提高现代医学的科学技术水平。
同时还必须努力继承和发展祖国传统医学遗产。
5、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卫生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和标准情况予以监察督导。
穴位与经脉
2006年中央台科学频道《走进科学》栏目,在播发几个经络实验,很有意思:
(1)人的12条经络,西医解剖看不见,摸不着。
但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研究所,按《黄帝内经》的经络走向,来测定电阻值。
发现经络上的电阻都很低。
(2)用自动仪器锤击“足少阴肾经”及其手臂上的其他部位,根据画面和录音,可以明显有区别。
即,锤击在经络上的声音响而脆。
(3)人体实验:
在某男子的部分穴位上注射微量同位素放射物质,以作同位素显踪,照片显示,发现注射过的穴位确实按照《黄帝内经》上的经络走向连接起来了。
上述实验证明,中医理论所说的经络是“气血”运行的载体,确实存在。
当然,不是西医所理解的血管神经。
6、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这是指卫生工作必须做到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使医疗卫生事业成为全民的事业。
这一原则反映了卫生工作的社会性,有利于增强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7、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所谓患者权利自主原则,是指患者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所赋予的患者权利。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卫生法发生了一个新的变化,即许多国家越来越重视患者权利的保护问题,有的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如荷兰、丹麦、美国等。
在我国,维护病人权利,尊重患者自主意识,同样有它的必然性。
四、卫生法的基本特征
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ofhealthlaw)是卫生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卫生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标志。
1、广泛性和综合性,调节手段的多样性
(1)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综合性,决定了其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
卫生法的基本任务,是经由各种卫生规范与制度,确保医疗卫生的正常发展,进行医疗卫生事业的有效管理,从防病治病进而维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以及惩处在医疗卫生活动中发生的一些危害人的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
(2)广泛性和综合性这是指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综合性以及其渊源体系的多元性之特征。
首先,我国卫生法调整的内容非常广泛,它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第二,卫生法调整对象的综合性;
第三,卫生法的渊源体系具有多元性;
第四,卫生法的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
2、同医学科学发展紧密联系
比如随着医学科学发展,对于人体器官移植需要法律调整和规范我国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相关内容如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
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卫生法的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一方面要求人们要了解卫生法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要求人们要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否则,就无法熟悉卫生法,遵守卫生法和适用卫生法。
4、国家监督管理性
5、社会共同性
这是由卫生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
虽然卫生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阶级性,其制定必须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但就它规范的具体内容而言,也反映了其他阶级、阶层和各界人士的利益和意志。
防病治病、卫生健康是全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
6、权威性
卫生法由于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因此其权威性主要是指卫生法在卫生行政监督管理中的权威性。
表现在的卫生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国家卫生监督制度”、“卫生许可”或“资格认证”制度及“报告”或“申报”制度等,体现了卫生法中国家单方面意志的表达。
各种卫生法对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所规定的权利性条款远远多于义务性或责任性条款,与此相反,对管理相对人所规定权利性条款则远远少于义务性条款。
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性也说明了卫生法的权威性。
同时,还表现在卫生法律责任中,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
7、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五、卫生法的渊源
卫生法的渊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由于这些形式的权威性质而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效力。
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A、宪法。
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是我国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我国卫生法的重要渊源。
B、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
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可分为两种:
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目前我国还未制定卫生基本法。
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律以外的卫生法律,现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C、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
D、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会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和批准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
E、卫生行政规章。
卫生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权限内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宪法、卫生法律和卫生行政法规。
F、地方性卫生规章。
地方性卫生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卫生法律文件。
地方性卫生规章仅在本地方有效,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和地方性卫生法规,且不得同卫生部制定的卫生规章相抵触。
法的渊源,是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一个国家的根本法。
规定国家性质、政权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中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G、卫生国际条约。
卫生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有关卫生方面的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
依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这些条约均对我国产生法律约束力,是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之一。
第三章医疗专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一、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
医疗机构的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①公平性原则;
②整体效益原则;
③可及性原则;
④分级原则;
⑤公有制主导原则;
⑥中西医并重原则。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设置申请书;
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执业
1.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②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③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卫生技术人员;
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执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按医疗机构执业规则执业。
(四)医疗广告管理
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等。
医疗广告中禁止:
①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
②贬低他人;
③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
④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
⑤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师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言进行宣传;
⑥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
⑦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
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⑨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五)法律责任
二、医疗急救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实施急诊抢救工作的各级急救站(中心)和医院的急诊科(室)。
(一)医疗急救机构的设置
城市应逐步建立健全以急救中心、急救站、医院急诊科(室)、街道卫生院、群众性基层卫生组织(红士字会卫生站、防治站)相结合的医疗急救网络。
农村医疗急救工作,主要由县医院急诊科、乡镇卫生院急救室和村卫生室(所)为主体的医疗急救网络负责。
县医院急诊科(室)应成为全县医疗急救的基地和技术指导中心。
(二)医疗急救机构的组织管理
1.急救中心站(站、分站)与医院急诊室分工负责全市的急救工作,为此应建立有效协调功能的指挥系统和急救网;
2.遇有重大灾难、意外事故时,各级急救组织应迅速报告卫生局并立即组织现场抢救和护送伤病员;
3.充实急救站、急救室(科)各类骨干力量,配备固定的人员编制,提高应急能力;
4.急救站应有比较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备,急诊室(科)的装备与布局要逐步自成系统,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提高抢救成功率;
5.加强救护车辆管理,使分散在各医疗单位的救护车统一管理、调动,提高使用率;
6.各级急救组织必须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急救质量等。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境外)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涉外医疗机构”)。
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涉外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
涉外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②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③中方所占的股份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④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涉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登记程序
1.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2.然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再报卫生部审批。
3.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再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在收到该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最后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涉外医疗机构的执业。
(四)涉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1.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涉外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办法》者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3.未经批准私自设立涉外医疗机构或者以合同形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第四章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卫生技术人员概念和分类
1、概念:
卫生技术人员:
指受过高等或中等医药卫生教育或培训,掌握医药卫生知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从事医疗、预防、药剂、护理、医技、卫生技术管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医、药、护、技四大类。
二、卫生技术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1、政治条件: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2、业务条件:
(1)医(药、护、技)士的基本条件:
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医(药、护、技)师的基本条件: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的基本条件: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
能比较顺利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书刊;
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
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3年左右;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2年左右,取得博士学位。
(4)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基本条件:
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5)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基本条件: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做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第二节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李某原是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泌尿外科医师,2005年7月考上了上海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泌尿外科陈教授博士生。
李某经常在导师的带领下做相关手术。
2007年12月一天,导师突然心梗发作,不巧医院当天给导师安排了一手术。
因这例手术不难,李某便替导师做了这例手术,手术很成功!
问题:
李某可不可以做这例手术,为什么?
一、执业医师法概述
1、执业医师
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2、执业医师法
是调整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1.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2)取得助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
(3)取得助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申请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2.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1)不予注册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③在执业活动中,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注销注册的规定。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④因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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