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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凡规定由我行总行统一印制的凭证,各级分行一律不得自行印制或仿制;
凡规定可由分行按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的凭证,分行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分行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印制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第五条我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会计核算对凭证要式要求,结合我行ⅩⅩ文化建设的要求设计。
登记簿、调拨清单、领用凭证、销毁清单等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条我行总行应选择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刷单位定点委托印制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印制前应与厂方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印制质量和凭证安全。
属于区域内使用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冠有地区简称,以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对多次出现印制质量问题的厂家应取消其指定印制厂家资格。
第七条对印刷厂发运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认真核对样本,抽验质量后入库。
第八条会计主管人员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库存、保管情况和领用手续,核对账实,并在登记簿做出记录,签章备查。
分支行行长对各部门保管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九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经管人员岗位轮换、轮休或工作调动时,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详细记载交接情况,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交接时,凭经管人员按当日实有库存数详细填列“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交接登记簿”,并与会计有关账簿核对,凭证经接收人、监交人清点无误后,共同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
凭证经管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第一十条严格按规定领取和使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不得事先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人名章;
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严禁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
第一十一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
1.专项检查由各分支行涉及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业务柜组应当每日由柜组负责人或者经管使用人员检查并核对实物与账务记载一致;
各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涉及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抽查,被查面不得小于50%。
2.全面检查由各分支行领导、监督检查或会计部门组织实施。
主要检查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保管及库存情况,核对账实,并建立查库登记簿,记录检查情况。
各分行在自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
对于构成重大风险的问题,如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短缺、丢失、被盗及违规签发等应及时查明原因,追查凭单去向,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第一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依照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十三条任何时间发现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账簿不符,都应当立即追查原因并报告我行总行。
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节有价单证的管理
第一十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一十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
1.有价单证必须集中存放于出纳部门现金出纳库房,由会计部门管账,出纳部门管证,实行“证、账分管”原则。
需要加盖印章的有价单证,实行“证、印”分管,并按照出纳制度规定选配有价单证经管人员。
2.入库保管的有价单证由出纳库房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单证的种类、数量、号码、出入库时间等内容。
3.有价单证的票样和暗记,是鉴别有价单证真伪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一十六条有价单证的核算:
1.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方法,以原面值金额列账。
会计部门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进行明细核算。
2.已兑付、作废及停止使用的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设表外科目单独核算。
第一十七条有价单证的领取:
1.有价单证视同现金调入、调出,不得平级调剂。
调入行应在调出行预留签章,签章为行政或业务公章、会计主管名章、凭证经管员名章。
2.业务部门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向出纳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
经办人员领用有价单证时也应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
营业结束后,业务部门经办人员持有的有价单证应装箱封存入出纳库房保管。
第一十八条有价单证的发出:
1.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2.发现多缺漏页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发售使用,并及时与领发行和印刷厂联系。
第一十九条有价单证的核对:
1.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清库;
业务部门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帐、实核对,保持帐实相符。
2.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库存数,应定期与会计部门表外科目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第二十条有价单证的使用:
1.有价单证到期兑付,业务部门兑付已到期的有价单证必须认真审查,严防假冒。
2.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分行及时通知管辖内支行将剩余有价单证尽快上缴。
上缴时,由会计、出纳部门核实账实相符;
已兑付有价单证整点时,必须坚持双人进行。
第二十一条有价单证的销毁:
1.已经兑付、停止使用或注销作废的有价单证,应做出明显作废标记后缴送出纳库房登记保管。
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由出纳部门造具清单,经会计部门核对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
2.有价单证统一由我行分行以上机构负责销毁,不得越权提前销毁。
销毁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会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时,必须认真清点核对,严密监控销毁过程。
销毁后,填制“有价单证销毁表”,记载销毁情况。
销毁清单及销毁表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第三节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我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
包括:
各类存折、存单、汇票、本票、支票、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未启用银行卡及未领用银行卡、贷记凭证等。
第二十三条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
1.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库(柜)及保管登记簿,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情况。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业务柜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办员每次在重要空白凭证出库后,要清点库存凭证数量与台账上是否一致。
2.我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做到“证印分管,证押分管”。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人员不得兼管相关业务印章。
第二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入库需登记“ⅩⅩ银行(中国)重要凭证登记簿”,坚持双人登记、复核的原则。
1.重要空白凭证凭供货单位发货票或上级行调拨单,由经办员核对无误后,按种类登记台账。
2.重要空白凭证凭上级调拨单或本单位使用部门加盖预留印鉴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领用单出库,经办员须逐笔记载凭证的出库时间、张数、用途,并确保每次出库后清点库存凭证数量与登记薄是否一致。
3.登记台账后,由负责管库的人员(至少两人)在台账本上双重签字确认,并送入专门的保管柜中。
第二十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的运送:
运送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专车双人运送(不包括司机),不得委托他人捎带。
运送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
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
运送车辆不准搭乘其他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
中途不得无故停留或绕道办理其他无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
业务部门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填写登记簿,标明领用人员、领用时间、领用张数及凭证用途,并且领用人员要签收,部门负责人员须逐一核实后签注。
第二十七条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
1.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
每签发一份,必须经双人签章。
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并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上注明作废的日期、凭证号码,作废的凭证作当日传票的附件。
午休或临时离开,重要空白凭证应装箱加锁入保险柜保管。
每日营业终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与“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的本日剩余数核对一致,凭证号码核对相符,并经双人清点。
无误后,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
2.属于我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并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3.使用计算机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只能在原有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凭证格式。
第二十八条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1.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
成本装订的,以假定价格一本一元记账;
非成本装订的,以假定价格一份一元记账。
2.我行分支行设立“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用于核算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入、发出及结存。
3.各业务柜组内部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控制份数,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第二十九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
开户单位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填写收费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
我行经办员核对无误后,在系统上进行操作,打印传票专夹保管,并由系统自动计算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条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
1.单位销户时,应将剩余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行登记注销。
单位对领用的重要空白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遗失或未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负责。
2.我行各分支机构对客户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审核无误后,应加盖“PAID”章或“作废“戳记,同时在作废管理登记簿里登记,妥善保管。
3.各分行于每月月检查时,在分行长负责、监察人员监督下一并销毁。
各支行定期将需要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上交所辖分行一并处理。
第四节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ⅩⅩ银行ⅩⅩ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ⅩⅩ银行ⅩⅩ各分行可根据当地监管机构的具体要求对本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但必须将修改内容及时向总行业务推进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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