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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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
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
经验。
4培训
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
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
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
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
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
训。
5考核和发证
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
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
《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
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者
,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5.4.1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
(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
、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5.4.2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5.4.3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由煤炭部门考核发证。
5.4.4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由铁路部门考核发证。
5.4.5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
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5.4.6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轮
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驾驶员考试规则》考
核发证。
5.4.7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
5.4.8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业主管部
门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5.5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由发证部门的最高主管机关规定统
一式样。
6复审
6.1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6.2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
6.3复审内容:
6.3.1复试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6.3.2进行体格检查;
6.3.3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6.4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
6.5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
,收缴操作证。
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6.6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
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6.7每次复审情况,负责复审的部门(单位)要在操作证上注明
签章。
7工作变迁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移地工作时,经所到地区的发证部门
审核同意,可继续从事原作业。
8奖惩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给予
奖励和处罚。
8.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应
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
8.2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企业安全机构和有关安全部门,
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并记入操作证;
对情节严
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也可给予经济处罚
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附: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编制说
明孙连捷(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沈文正(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是我国第一个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管理方面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对特种作业的定义、范围、人员条件和
培训、考核、管理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该
标准的贯彻实施,对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水平和企业的劳动安全科
学管理,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该标准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委托山东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青
岛市劳动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是沈文正、韩万才、冷延福、解永清。
一九八三年八月,标准起草小组开始查阅国内外有关资料和现行规定
,调研我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的现状,分析了全国各地近年
来发生1516的例有关伤亡事故。
在摸清国内情况的基础上,参考日本
、苏联等国家的有关法规,于一九八四年初编写成初稿,然后赴辽宁、江
苏、浙江、广东、贵州、湖北、上海、广州、重庆、武汉、沈阳、大连等
省、市广泛征求各行业的意见,并修改成征求意见稿。
此后,向全国四十
四个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厂矿企业发送了征求意见稿,得到
了这些单位的支持和赞同。
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修改成标准送审稿,
于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在青岛市召开标准审定会。
会议由
劳动保护局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冶金部、煤炭部、化工部、机械部、铁道
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和部分省、市劳动局、产业局以及高等院校、科
研单位、大型企业共二十八个单位的三十五名工程技术人员和负责同志。
会议代表一致认为制定该标准是非常必要的,都同意报请国家标准局审批
。
国家标准局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六日批准发布,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实
施。
标准号是GB5306—85。
关于标准本文作如下说明:
一、“特种作业”的含义
在标准本文中规定了较确切的定义。
即“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
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在一些法规文
件中,通常把电工、锅炉司炉等作业人员称为“特殊工种”。
本标准改为
特种作业。
从范围上看,“作业”比“工种”的范围更广一些,一种作业
可能包括几个工种的人员。
以压力容器操作为例,由于行业和设备不同,
操作人员就分属很多不同名称的工种:
橡胶行业操作硫化罐的叫硫化工;
从事液化气钢瓶充气作业的叫充装工;
等等,虽工种名称不一样,但均属
压力容器操作。
从参加作业的人员看,除本工种的专业工人以外,其他人
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发证以后,也可以操作。
如机动车辆驾驶除专业司
机外,其他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发证以后,也可以驾驶车辆。
如只限于专
业工种,范围就太小了,也脱离实际。
二、确定“特种作业”范围的依据
在标准本文中明确指出十种作业。
即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
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
检验、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另外
还开了一个活口,即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我国有关劳动保护法规中,只规定了前八种作业。
根据机动船舶驾驶
轮机操作和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的特点和危险性,它符合“特种作业”的基
本定义,所以也列为“特种作业”。
从调查一些地区的1516起伤亡事
故分析,由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就占37.6%,死亡人数
占49.46%,重伤人数占32.7%。
其中起重机械作业造成的伤亡
人数占特种作业事故伤亡总人数的27.6%,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占2
0.53%,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占12.53%,压力容器操作占11.
86%,爆破作业占11.4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占4%,机动
船舶驾驶占4%。
从以上统计分析的数字也证明了特种作业较一般作业危
险性更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严格考核。
除本标准列入的十种特种作业以外的其他作业,如符合本标准的基本
定义,经劳动部门和有关产业部门批准也可列为特种作业。
三、关于几种特种作业的解释
1.电工作业:
指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和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
、检修、试验以及维修等作业。
《电工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已在起草
2.起重机械作业:
指起重机械操作和起重作业挂勾、指挥,即起重
机司机和挂勾、指挥工都属特种作业,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准独立操作。
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委托山东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的《起重
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在北京通过审定,待国
家标准局批准后,在各地企业中贯彻执行。
《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
准》适用于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冶金专用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
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装卸桥
、固定旋转起重机、铁路起重机的司机。
3.压力容器操作和锅炉司机:
指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二月六日颁发的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
4.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船舶等
焊接和其他一切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焊接作业。
5.爆破作业:
指直接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包括爆炸物品的生产
、保管和押运人员。
按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条例》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6.机动船舶驾驶:
指驾驶船舶作业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正
副驾长、驾驶员等。
轮机操作:
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
舶驾驶员考试规则》考核发证。
7.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指建筑施工两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
建筑起重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
8.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按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
围。
9.机动车辆驾驶:
指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农用
机动车辆以及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
分别由公安、交通、农机和
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四、关于考核和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的组织和发证工作,涉及的问题比较多,
本着与国家现行规定相吻合,并尽可能按管理系统进行考核的原则,机动
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
的考核,国家或部门已有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电工作业人员的发证,过去各地执行的情况不一样,从调查了解情况
看,许多地、市、县是由劳动部门负责考核发证,有少数是劳动和电业部
门联合发证,个别的由电业部门发证。
我们征求过一些地区、部门的意见
多数认为:
劳动部门是履行国家安全监察的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技术考核发证是安全监察的一种手段,电工又是各行业、部门普遍需
要的工种,所以应由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但考虑到电业部
门的专业特点,本标准规定了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
发证。
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锅炉司炉、起重机械、
金属焊接(气割)和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均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
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五、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对年龄的规定,基本上是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确定的。
因
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的危险性、严格性比其他作业更大,所
以规定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即
可。
对身体条件没有规定统一的具体要求,只规定了“工作认真负责,身
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每种作业可根据实
际需要,提出具体要求。
文化程度的规定也是如此。
如《起重机司机安全
技术考核标准》中,规定司机的条件是: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初中文化程
度。
两眼视力各不低于0.7(包括矫正视力),起升高度在二十米以上
的起重司机不低于1.0(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
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等疾病,无妨碍起重作业的其他
疾病和生理缺陷。
六、关于复审
复审的目的是为了考查、掌握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和身体健康状况及
其变化,便于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进行定期安全教育。
复审期限的规定,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作业人员限定为两年复审一次。
主要考虑到特
种作业人员的数量很多,如规定每年复审一次,工作量较大,困难很多,
可能会影响复审工作顺利进行。
但也不能把时间拖得太长,以防影响对特
种作业人员的考查。
标准中规定的免试是指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
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安全技术理论和
实际操作。
但不得连续免试。
体格检查必须进行,不得免查。
对事故责任者的检查,是指复审部门或单位对在本复审期内造成事故
的责任者进行检查,以帮助其分析事故原因,进一步吸取教训,视情况而
确定其是否有继续独立操作的资格。
七、关于每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将由各考核发证的主管部门陆续制定颁布。
附:
主要参考文献:
1.《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
(国务院1982年6月颁布)
2.《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公安部、交通部1972年3月公
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
理条例》
(国务院1984年1月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
证办法》
(交通部1979年10月公布)
5.《铁路机车运行规程》
(铁道部1980年5月公布)
6.《煤炭安全规程》
(煤炭工业部1980年2月公布)
7.美国煤矿安全保健情况。
8.日本企业的职工培训工作。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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