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家 庄 业 余 足 球联 盟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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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进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
第五条 入会条件及程序
凡属石家庄区域内的业余足球队,自愿接受本章程规定、组织有序、队伍稳定能够长期保持训练和比赛,队风良好并且无队员在联盟注册黑名单内,经联盟委员会考察后,方可注册并加入石家庄业余球联盟,成为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1、会员有责任遵守联盟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联盟管理;
2、会员有权力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利提出有利于联盟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3、会员有义务维护联盟的利益、名誉和形象,有义务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比赛。
第七条会员退出及资格的丧失
会员可申请退出本联盟,但需在当赛季结束后、下赛季开始前30天期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退出。
联盟比赛期间不允许退出,更不得私自寻找其他队伍顶替,否则不退还已交至联盟的包括保证金在内的所有费用。
退出后不再具有重新加入联盟的资格。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将丧失联盟会员的资格:
1、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2、给联盟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三章组织架构与职能
第八条 组织架构
(一)联盟设联盟委员会,联盟委员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联盟委员会设名誉主席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名。
秘书长一名。
委员若干。
下设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联盟事业推广部、档案管理部、联盟财务部、网络部等部门。
联盟委员会有权对联盟会员根据本章程内容进行准入、开除、奖励和处罚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联盟委员会主席不需选举,由燕港集团委派人员直接担任。
副主席、秘书长由委员选举产生。
联盟各加盟球队负责人均为联盟委员会委员。
(三)联盟内其他机构人员由联盟委员会委托、选举或委派。
第九条
职责范围
1、联盟主席:
①联盟最高领导人,联盟重大事项的最高、最终决策者;
②代表联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③对联盟任何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2、联盟副主席:
协助主席的工作,负责处里联盟所有日常事务及联盟发展的有关决策。
3、秘书长:
①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②负责定期召开联盟委员会会议以及裁判委员会议,研究解决联盟存在的问题。
③带领联盟委员会成员制定联盟工作计划。
④负责管理与监督联盟网站、财务、后勤、招商、推广等部门。
4、委员:
①联盟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联盟委员会成员作为集体决策制度的核心组织;
②负责联盟各球队,会员的资格认证及会员的注册与注销;
③与裁判委员会共同负责联盟球会员球队及会员的奖惩;
做到公正、公平对待各联盟会员球队及会员。
5、会员球队:
①执行联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决议;
②遵守联盟制定的章程、公约;
③管理好各自的球队;
④通过正常渠道向联盟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6裁判委员会:
①负责制定联盟各赛季的赛制及赛程,负责执法联盟的各项比赛任务;
②做好每场比赛记录,公正、客观、按时填写考证记录;
③及时参加裁判碰头会,上交考证记录;
④针对重大问题写出报告,与联盟委员会共同做出处理意见;
⑤定期学习业务,提高执法水平与掌控能力;
7仲裁委员会:
负责比赛裁判的监督考核及重大事故的研究处理;
8联盟广告推广部:
负责联盟的宣传策划,招商等;
9档案管理部:
负责联盟球队及联盟球员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10联盟财务部:
负责联盟资金的管理及统计联盟费用的收入支出记帐工作等;
11网络部职责:
负责联盟网站的建设、维护、所有联盟资料的整理上传、宣传等工作。
第四章
比赛及比赛规则
第十条各会员球队均应遵守本联盟委员会所指定的赛事纪律及规则。
具体规定由联盟委员会制定后实施。
赛事规章
(一)球队队员
1、各会员球队队员人数不得少于18人,不能多于40人;
2、联盟新赛季开赛前各足球俱乐部应上报本队完整资料,包括队名、队员名单、年龄、照片、队服颜色、队徽,由联盟统一办理参赛证,队员持证参赛;
3、要求联赛开赛前每名球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交联盟存档),并由本人与联盟签订《伤害免责协议书》,否则不得上场参加比赛;
如在比赛中出现意外身体伤害,由队员及所在球队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联盟概不负责;
4、联赛半程间歇期及两赛季中期间为队员转会开放期,每队最多可调换6—9名队员,调出队员应上交参赛证,提交联盟注销。
转入球员在转会截止日期前将个人资料交联盟办理参赛证后方可参加比赛;
5、各足球俱乐部球员中,不得有现役职业队员参赛;
6、任何一名队员不得代表2支或2支以上球队参加联盟比赛;
7、联赛要求球员注册日期截止后各队不得增加新队员,不得允许非本队注册队员上场比赛。
如裁判或其它队伍对上场队员身份有所怀疑,裁判有权查验队员参赛证并与所报名单核对,如不符不得上场参加比赛。
各队应通知本队队员随时携带参赛证备查。
如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情况,取消该队本场比赛成绩,判对方3:
0。
如超出该比分则以实际比分为准(各参赛队员必须携带参赛卡,以备当值裁判查验)。
(二)比赛装备
1、会员球队必须拥有至少一套与报名人数相符的比赛服,上场队员必须身着本队比赛服上场比赛;
2、因天气原因无法穿短裤比赛,各队必须保证比赛时上衣统一并与对手有明显区分;
3、如比赛双方球队队服颜色一致,双方可协商由一方身着联盟提供的背心参加比赛。
在此联盟友情提示各队每次比赛应提前与对手联系沟通队服颜色,可自备与本队队服不同颜色的背心,以避免因此造成的不便;
上场队员不能穿带有金属钉的足球鞋,比赛开始前由裁判负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上场比赛;
4、上场比赛队员必须佩带护腿板、队长佩戴袖标,不带者不允许出场比赛。
(三)比赛规则
联盟所有比赛原则上参照国际足联最新相应《足球竞赛规则》,并结合本联赛实际情况,补充及强调以下规定:
1、每场比赛最多替换九名队员,在比赛过程中换人必须通知第四官员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换下场队员不得再次上场;
2、身体有严重疾病队员禁止上场比赛;
外伤未愈队员禁止上场比赛;
酗酒队员禁止上场比赛;
3、未满16岁队员禁止上场比赛;
4、联盟统一规范,赛前、赛后双方队员相互及向场下观众致意;
5、原则上规定比赛中不允许有铲球动作,由当值主裁判掌握具体情况。
如出现铲球动作并接触到他人身体即视为犯规,由对方发直接任意球或间接任意球;
6、每场联赛进行时会由竞赛委员会委派比赛监督,如对当值裁判判罚有异议可由球队领队向其当场进行申诉,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比赛。
比赛中止超过5分钟按罢赛处理。
如对比赛监督决定仍有意见可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复议,以仲裁委员会决定为最终决议;
7、比赛中裁判员认为守门员对判罚不满拒绝守门,应予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拒不守门可罚令出场。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一条:
处罚范围和原则
各球队违反本章程及联盟委员会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将受到通报批评、罚款、停赛、扣分、劝退等相应处罚。
处罚细则
对违反联盟章程和赛事规则的行为,视情节严重情况处罚如下:
a)
通报批评;
b)
通报批评并做出经济处罚;
c)
当事球员停赛;
d)
当事球队扣除积分;
e)
取消球员参赛资格;
f)
取消球队联盟会员资格。
拒不交纳保证金和会费的球队其联盟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1)各队每赛季前向组委会所交纳纪律保证金2000元(新入盟会员第一赛季为3000元),联赛半程时及下赛季开赛前各队须根据处罚情况不足全额保证金时予以补足。
如无违规违纪问题发生,会员球队退盟时如数退还;
(2)各球队领队(队长)必须带头无条件服从当值裁判员判罚。
全权负责本队队员不理智举动,一旦发现个别队员苗头不对,应当即采取措施协助裁判控制局面,避免矛盾近一步激化。
如球队管理者带头闹事,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3)联赛对各队的红、黄牌的处罚如下:
同一场比赛中一名队员累积得到两张黄牌或者直接得到一张红牌被罚下场,每张黄牌罚款20元,其所得红牌不再追加罚款,下场比赛不停赛,累计3张黄牌将自动停赛一场。
红牌直接被罚出场者罚款100元并自动停赛一场。
如造成严重后果,性质恶劣的犯规可根据当值主裁判及比赛监督的书面报告交裁判委员会,经由组委会批准酌情追加处罚;
(4)联赛比赛进中裁判员将严格按照裁判规则进行执法,所有参赛队员必须完全服从裁判员。
任何对裁判员判罚不满进行指责、谩骂、殴打或不礼貌的行为,故意伤害对方队员行为、恶意报复等行为,裁判员将坚决出示红牌罚令其出场。
如对他人构成身体伤害,一切后果由当事方完全负责,并将根据当值主裁判及比赛监督的书面报告,由裁判委员会酌情做出停赛1—5场、罚款100—500元等追加处罚,等禁赛期满由本人和球队负责人做出保证,方可参赛。
如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球员予以除名,罚款2000元,并提交组委会研究是否保留或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必要的情况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场下队员或己方球迷观众如有扰乱赛场秩序,打架斗殴等情况发生,立刻停止进行当时的比赛,由己方球队负全责,取消肇事一方本场比赛的成绩,由裁判委员会酌情给予打架队员停赛3--5场、该队罚款500—1000元的处罚,等禁赛期满由本人和球队负责人做出保证,方可参赛。
(6)延误比赛、弃赛、罢赛均属比赛弃权,判对方球队3:
0获胜,并对当事球队处以500元经济处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即属比赛弃权:
a、未经组委会批准而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b、拒绝按照裁判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c、拒绝按照组委会的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d、处在停赛期或未被注册的球员代表该队参加的比赛;
e、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按赛程时间迟到十五分钟以上的球队或到场队员不足7人;
f、比赛双方球队有问题球员能否参赛以联盟认可决定为准,任何一方球队不得拒绝比赛,否则视为罢赛。
(仅限于已存在问题个别球队。
)
(7)不能消极比赛。
如裁判组认定参赛队消极比赛,当值主裁将当即予以警告,警告后仍然消极比赛的,按弃赛进行处理。
在规定开赛时间内上场队员不足十一人,或未完场时非因被罚下及伤病原因场上队员不足十一人,视为藐视比赛,对当事球队处以200元经济处罚。
(8)在中国足协和地方足协受到处罚,在联盟同时生效;
(9)所有处罚由联盟组委会负责指定专人详细记录,定期公示,所处罚金用于联盟会员球队集体活动;
(10)联盟仲裁委员会保留对所有违纪行为作出进一步处罚的权利及解释权。
七、对意外伤害的处理办法:
(1)如果裁判认定是意外伤人或无犯规的合理冲撞造成的伤害,双方应积极主动安慰受伤队员,积极参与救护工作;
(2)如果裁判认定是由于动作过大或有其它犯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应由肇事者负责;
(3)任何人身意外伤害,联盟概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联盟会员管理
联盟会员管理
(一)会员范围、条件及入盟程序
1、凡属石家庄区域内的业余足球俱乐部队,自愿接受本章程规定、组织有序、队伍稳定能够长期保持训练和比赛,队风良好并且无队员、教练、领队等人员在联盟注册黑名单内,均可申请加入本联盟;
2、经联盟委员会考察通过后,由球队每名球员共同签订《领队委托书》交联盟存档;
3、球队队员登记表和照片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伤害免责协议书》交联盟存档;
4、按联盟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及保证金,由领队代表球队签订《联盟公约》后,方可注册并加入联盟,成为联盟会员。
(二)会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1、会员有责任遵守联盟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联盟管理,配合联盟工作;
3、会员有义务维护联盟的利益、名誉和形象,有义务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比赛;
4、联盟裁判员、领队、教练员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各参赛队接通知后相关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如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并委派其他人员参加。
违者将会受到联盟处罚。
(三)会员待遇
1、联盟会员球队负责人有资格参加联盟安排的各项集体活动和重大外事活动;
2、会员球队享受免费比赛用水、网站发布信息、正规裁判执法、球赛安排等会员球队待遇;
3、各会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退出联盟
会员可申请退出本联盟,但需在赛季结束后、下赛季开始前30天期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退出,联盟应在15日退还剩余保证金,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联盟比赛期间不允许退出,更不得私自寻找其它队伍顶替,否则不退还已交至联盟的包括保证金在内的所有费用。
退出联盟后不再具有重新加入联盟的资格。
会员球队因严重违反《联盟章程》规定,拒不执行联盟决议,给联盟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害,经组委会决定取消其联盟会员资格,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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