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简答题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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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案件?
确定地区管辖的根据是什么?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若被告为单位,必须在其居住地)
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3.共同犯罪、一人犯数罪案件就主不就从原则
5、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回避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有权做出回避决定的人员和组织有哪些?
他们分别决定哪些人员是否回避?
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法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
回避对象:
①审判人员②检察人员
③侦查人员④书记员
⑤翻译人员⑥鉴定人
⑦司法警察⑧记录人
有权作出回避决定的人员和组织有哪些?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决定;
④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本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⑤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本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⑥书记员的回避,根据其所属的机关不同,由本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⑦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根据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该阶段主持进行诉讼活动的机关负责人决定;
⑧司法警察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⑨记录人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6、简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种类。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破坏选举案)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7、简述辩护人的种类?
法定的辩护种类有哪些?
应当指派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辩护人种类: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法定辩护种类:
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委托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
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应当指派辩护的情形:
1.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被告人是盲、哑、聋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8、证据有哪些属性?
如何理解证据的合法性(可采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些证据种类?
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1.刑事证据的客观性:
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2.刑事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刑事证据的法律性(可采性):
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等,都由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
(1)取证主体和手段的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方法和手段、程序和途径均作了明确规定。
(2)证据形式的合法。
我国刑事证据的形式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种类。
法律之所以要对证据的表现形式作明确规定,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
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使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也不能作为刑事证据。
(3)证据来源的合法。
这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重要保障。
(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既有合法性之特征,则严格说来,凡非法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若将非法的证据一律排除,可能使本具有重大证明价值的证据被弃用,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从而损害诉讼的实体正义。
这就需要建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我国法律虽规定了收集证据的严格的法律程序,也规定了许多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但对非法手段所获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因而未确立完整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有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一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也作了同样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仅限于言词证据范围。
从这个意义上将,证据的合法性可以理解为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种类: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试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的基本特征:
外部特征:
指物证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程度等
物质属性:
指物证所具有的质量、重量、材料、成份、结构、性能等
存在状态:
指物证存在的形式,包括位置等
书证的基本特征:
A、表现形式及制作方式的多样性;
B、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相关联;
C、内容和思想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用文字或者符号、图形的方式来记载或表达。
D、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证明力更强,证明的作用发挥的更充分。
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①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根据不同。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表、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②是否反映人的思想不同。
书证在内容上具有主观属性,而物证只有客观属性。
③内容和形式是否能为人所理解不同。
书证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一般都能为常人所理解,一般都比较清楚、明了;
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特殊状态所决定,有些必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才能揭示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④对案件事实所起的证明作用不同。
书证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实,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比较完整,而物证旺旺只能证明案件事实某个环节或者局部。
非法证据的范围:
第一类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即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
第二类是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物证、书证。
“不符合法定程序”包括不符合法律对于取证主体、取证手续、取证方法的规定,如由不具备办案资格的人员提取的物证,勘验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的物证,未出示搜查证搜查取得的书证等。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排除的程序?
模式一:
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法庭调查。
”
模式二:
通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
9、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些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特征?
种类:
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拘留5.逮捕
特征:
法律性(种类、条件、程序、期限、主体)
保障性(证据保全、随传随到、刑罚执行)
强制性(不同种类、强制程度不同)
临时性(阶段性、灵活性)
程序性(不妨碍刑诉、没必要采取)
10、比较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刑罚
性质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行为
行政制裁
对犯罪行为的处罚
适用对象
嫌疑人,被告人
行政违法人
犯罪人
适用机关
公、检、法
行政机关
检、法
适用依据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律法规
刑法
稳定性
不稳定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稳定
11、保证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和义务?
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
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的义务:
(一):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即使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12、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13、拘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比较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异同?
适用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
司法拘留
刑事诉讼的程序行为
妨碍诉讼活动的制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公、捡
法院
行政法律
刑/民事/行政诉讼法
期限
10、14、37
15
14、逮捕的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有犯罪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15、立案的材料来源有哪些?
1、公安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线索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3、被害人的控告和报案
4、犯罪人的自首
5、上级机关批转及党政等移交的案件
6、群众扭送。
16、侦查中可以采取哪些专门调查工作?
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受害人
3.勘验、检查4.搜查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
17、犯罪嫌疑人最早在什么时间能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能为他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亲属可以代为聘请律师,律师有权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犯罪嫌疑人或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进行辩护。
1、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审查管辖、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出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后工作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后工作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后工作
18、我国侦查羁押期限类型及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缘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之日起计算,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不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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