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政15号签发人王海涛淇县人民政府网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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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管理站
5
20
不收费
审查
农业局受理有关材料依法予以审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
《种子法》第六条之规定
对有关材料依法予以审查报送领导
决定
作出决定,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不予以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河南省种子管理站
5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
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受理地点:
淇县红旗路老政府院内西一楼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部门:
(公章)
1
农作物经种子营许可证(审核)
《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20
农作物经种子营许可证(审批)
作出决定,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不予以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投诉机构:
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行政许可 部门:
(公章)
2
国内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
国内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审核、签发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第十八条、ﻫ《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淇县植保植检站
收费,依据:
ﻫ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包括种苗来源及其有关植物检疫手续等)。
3。
决定责任: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送达
4。
送达责任:
制作发送达文书;
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种苗种植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种苗种植情况与核准内容一致,生产的种苗不带有检疫对象。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
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受理地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部门:
(公章)
2
国内植物检调运疫证书签发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第十六条、《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有产地检疫合格证、不收费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包括产地检疫合格证).
3.决定责任: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时的监督检查,确保调运种类、数量情况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
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行政许可 部门:
(公章)
国内植物调运检疫证书签发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第十六条、《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包括农业调运检疫申请书及其样品等).
3.决定责任:
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
制作发送达文书;
加强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时的监督检查,确保调运种类、数量情况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
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行政处罚 部门:
(公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场信息与科教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
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依法作出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日
7日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
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淇县红旗路老政府院内西三楼
行政处罚 部门:
(公章)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1.立案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场信息与科教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
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
5。
决定责任:
6。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
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行政处罚 部门:
3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1.立案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
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7。
执行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行政处罚 部门:
4
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3.审查责任:
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
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行政处罚 部门: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化学物质、微生物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依法作出决定;
6。
送达责任: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行政处罚 部门:
(公章)
6
擅自变更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办法》第四十条、第五条规定
1.立案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责任:
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
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行政处罚 部门:
7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条规定
1.立案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审查责任:
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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