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规程完整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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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验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验原件);
(五)已先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应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已办理过户或注销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围: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2)特殊税务登记中的临时开票纳税人。
2.办理时限:
在所有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未发现问题的前提下,当日完成。
3.工作标准与要求:
(1)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
核对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审核前置程序是否已办结;
确定采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经综合服务岗审核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应即时给予办理注销。
经审核资料不齐、手续不全的,应退回纳税人的申请,并告知原因。
(2)注销核准。
综合服务岗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同意注销意见,并将容录入系统,打印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交纳税人,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综合服务岗将收取的纳税人资料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成册移送区局办公室,并按规定归档。
(二)审核程序
适用审核程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纳税人、特殊税务登记纳税人(除临时开票纳税人)以及单定征收纳税人(只需适用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已经汇总缴纳流转税的所有分支机构;
(2)以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为主,且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控管的纳税人;
(3)经确认近3年(含当年,以下同)无经营收入又未购领或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4)单定征收的纳税人;
(5)特殊税务登记纳税人(临时开票纳税人除外);
(6)上一年度缴纳地方各税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同)以下的纳税人;
(7)除上述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只要能提供经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纳税人近3个年度依法纳税情况的税务鉴证报告(有关税务鉴证报告的具体操作规定另行通知,通知未下发前按检查程序办理。
),报告容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纳税款情况,或虽有少缴税情况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
在所有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未发现问题的前提下,10个工作日完成。
(1)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
审核前置程序是否已办结。
经综合服务岗审核受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开具《受理回执》给纳税人,并及时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资料传递至管理岗;
(2)管理岗审核
①审核。
管理岗收到综合服务岗转来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申请资料后,首先确定采用审核程序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同时取得有关采用审核程序的证明材料,并对纳税人的经营及纳税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审核;
a.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1种情形的,须要求企业提供总机构有关分支机构纳税情况的书面声明、其他与该分支机构纳税有关的资料和报表。
其中重点审核其汇总纳税的情况;
b.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2种情形的,应首先要求企业提供近3年其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缴税情况证明(申报表或税票等)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报表;
c.符合上述第3、4、5、6种情形的,应取得纳税人近3年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报表;
d.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7种情形的,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经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纳税人近3年的税务鉴证报告,报告容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税情况,或虽有少缴税情况但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同时应取得有关补缴税款的税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调查取证资料。
各主管区局(所)应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对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税务鉴证报告总数随机抽查20%,对抽查到的纳税人按检查程序办理注销,如发现出具虚假税务鉴证报告造成少缴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并在今后三年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受理该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涉税鉴证报告和税务代理业务。
②调查结果的处理
调查审核完毕后分以下情况处理:
a.调查审核结果显示纳税人无欠税情况,未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章行为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送区局(所)主管领导审批;
b.调查审核结果显示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情况但未发现纳税人有其他税务违章行为的,应向纳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罚款通知书》,纳税人限期缴清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送区局(所)主管领导审批;
c.纳税人在期限未能足额缴清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并提请区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区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清缴税款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送区局主管领导审批;
d.若在调查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或有两套账、账外账、隐藏收入等税务违章行为嫌疑的,经办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的意见,按规定转入检查程序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并按检查程序办理注销。
③文书传递。
管理岗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传递给综合服务岗,同时通知纳税人持《受理回执》到主管区局(所)综合服务岗继续办理有关注销税务登记事宜。
(3)注销核准。
综合服务岗核实纳税人是否有未缴税款,如无未缴税款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同意注销意见,并将容录入系统,打印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交纳税人,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4)资料归档。
管理岗审核纳税人注销申请收取的资料,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成册移送区局办公室归档。
(三)检查程序
1.适用围
(1)除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和审核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均按检查程序办理;
(2)已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税务鉴证报告的纳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列为抽查对象的,按检查程序办理。
(3)按上级税务机关规定应适用检查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进行税务检查的。
2.办理时限。
在所有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原则上3个月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追溯检查年度较多的,经书面报请区局局长审批,并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3.工作标准与要求
(1)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
经综合服务岗审核受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开具《受理回执》给纳税人,并及时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资料传递至管理岗;
(2)管理岗税务检查
①确定采用检查程序。
管理岗收到综合服务岗转来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申请资料后,根据纳税人的情况确定采用检查程序,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②确定实施税务检查年度原则。
管理岗按以下原则确定实施税务检查的年度。
a.适用检查程序第一、二种情形的纳税人,可就其近3年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检查;
b.适用检查程序第三种情形的纳税人,其实施税务检查的年度按实际情况确认;
c.若在检查中发现未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的以前年度亏损需在所查年度进行弥补或有重大偷税行为的,则应不间断检查,按《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年限进行追溯。
③实施检查。
管理岗确定实施检查的年度,按规定的检查程序实施注销税务检查,并出具《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
纳税人缴清需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管理岗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送区局主管领导审批。
④文书传递。
管理岗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传递给综合服务岗,同时通知纳税人持《受理回执》到主管区局(所)继续办理有关注销税务登记事宜。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附件
DJ012
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纳
税
人
填
写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业主
经办人
联系
电脑编码
税务登记
证号码
工商注册号
或证照
注销税务
登记原因
1、□依法解散2、□依法合并3、□依法兼并4、□依法分立5、□长期停业
6、□依法破产7、□被吊销营业执照8、□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9、□登记资料重复10、□其他原因
注销登记证件
缴销情况
1.☐(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本;
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本;
2.☐(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本;
4.☐其他需交回税务机关证件本(份);
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起始年限
享受减免金额
办理工商执照时间
实际经营时间
审批文号
主管区局(所)填写
管理员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管理科(组)意见:
(盖章)
签名:
年月日
发票管理科(组)意见:
(盖章)
签名:
综合服务科(组)意见:
区局(所)意见:
签名:
备
注
注:
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综合服务科(组)留存,第二联管理科(组)留存。
适用简易程序的,两联都由综合服务科(组)留存。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填表指引
一、本表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填用。
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审核、留存以下证件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验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验原件);
5.已先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应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6.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已办理过户或注销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纳税人提交的原始资料和填写的表格,以确保纳税人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本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两份,一联主管区局综合服务科(组)留存,一联主管区局管理科(组)留存。
七、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
必填项目,指工商证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电脑编码”栏:
必填项目,按《税务登记证》上的容填写;
3.“税务登记证”栏:
4.“工商注册号或证照”栏:
领取工商证照的纳税人按执照上的工商注册号填写,未领取工商证照的纳税人按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容填写;
5.“注销登记证件缴销情况”栏:
根据实际收回的证件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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