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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对水质检验设备进行技术审核。
四、组织开展水质检验专业培训。
五、负责煤气生产及使用工艺过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物资公司职责
一、负责公司进厂原料委托检验及指堆确认。
二、依据检验结果对进厂原料进行管理。
第十条质量检查站职责
一、负责原燃料取样、制样和理化检验。
二、负责高炉铁水、高炉渣、瓦斯灰取样、制样和理化检验。
三、负责炼钢炉前样品检验。
四、负责水质取样及理化检测、油质理化检测。
五、负责低倍及硫印试验。
六、负责热轧板卷、开平板、线材理化试样加工、试验。
七、负责硅钢以外区域煤气样品分析。
八、负责尾渣及颗粒料(混匀料)取样与检测。
九、负责公司内部仲裁检验及分析、临时样品检测。
十、负责理化检验制度在本单位贯彻落实,落实本单位检验岗位规程制定、修订和实施。
十一、负责本单位理化检验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炼钢部职责
一、负责炼钢炉前分析样、低倍硫印样的取样与送样,对炼钢生产过程使用原料组织抽检取样与送样。
二、负责本单位水质、油品取样与送样。
三、负责理化检验制度在本单位贯彻落实,执行相关检验标准、方法,规范取样制样方法,开展取样送样岗位培训。
四、负责样品发送站等检验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炼铁作业部职责
一、负责理化检验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执行相关检验标准、方法,协助质检完成取样工作。
三、开展取样、送样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热轧作业部职责
一、负责板卷的取样、送样与委托检验管理。
二、负责理化检验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执行相关检验标准、方法,落实本单位取样岗位规程制定、修订和实施。
四、负责取样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制氧作业部职责
一、负责氧气、氩气、氮气生产过程在线取样、分析管理;
负责本单位水质、油品取样与送样。
二、负责理化检验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执行相关检验标准、方法,落实本单位检验岗位规程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三、负责对本单位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四、负责检验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钢材加工作业部职责
一、负责开平板、酸洗板取样、送样与委托检验;
负责钢板探伤检验管理,负责本单位水质、油品取样与送样。
三、负责本单位取样、送样人员培训。
四、负责检验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动力作业部、电力作业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水质、油品取样与送样。
二、负责理化检验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供应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油品取样与送样,负责办理尾渣、颗粒料检验委托,落实委托指堆,协助开堆取样。
二、负责本单位油品取样、送样人员培训。
三、负责尘泥生产实验室管理,负责理化检验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执行相关检验标准、方法,落实本单位试验岗位规程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十八条线材作业部职责
二、负责线材产品取样及在线外观检验,办理线材成品检验委托。
第三章管理流程
第十九条原料全检管理流程
公司下达采购验收条件→物资公司对进厂原料办理检验委托→质量检查站组织取样、制样、理化检验→质量检查站报告检验结果→物资派驻站根据检验结果及采购验收条件对物资进行处置(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热卷(开平板)检验流程
炼钢作业部提取炉前样品并发送→化验室检测、报出结果→炼钢组织连铸生产→炼钢作业部提取低倍硫印样并送样→实验室进行试验并报出结果→作业部组织热卷(开平板)生产、物理试验取样、送样→质量检查站进行制样、试验→入库(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油品水质检验流程
设备部及能源部制定水质、油品检验控制计划→水质、油品进行取样、检验→实验室报出检验结果→设备部、能源部根据检验数据落实油品、水质工艺过程控制(见附件三)
第二十二条氧氮氩气体检验流程
制氧作业部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气体在线检验监控→组织气体取样、抽检→根据检验数据进行检验控制(见附件四)
第四章检验委托与样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作业部生产技术室按工艺要点及专业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有关理化检验工作,做到理化检验内容清楚,取样地点、标准明确,取样、送样岗位相互衔接到位,样品标识清晰,及时办理检验委托。
第二十四条理化检验委托包括系统生产委托和临时检验委托,委托内容包括:
样品名称、样号、种类、检验项目等内容。
理化试验单位对照委托票逐项验收。
第二十五条复验样品需在委托中注明“复验”字样,检验单位重点安排检测。
第二十六条新产品试制、质量抽查、科研等检验样品符合技术条件规定,委托票上可注明协议号、标准号,其他特殊要求应在委托票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对接收的试验样品负责。
第二十八条试验样品保留与调取
一、试验样品按来样日期、样号先后顺序保管。
二、化学分析样保留:
渣类样品、炉前过程样品保留3天,高炉铁水样保留一周,烧结矿、球团矿、焦炭、煤、灰石、白云石、矿石及全部科研样品至少保留一个月,外购合金及其它重要外购原料(特殊要求时)入厂检验样品至少保留二个月,出厂产品熔炼成品样(含成品针样)保留不少于6个月。
三、物理试验样品:
常规生产破坏性物理试验数据合格时样品残体一般保留24h,试验数据不合格样品残体至少保留三天;
低倍检验合格样品不保留,不合格低倍样品保留十天;
耐火材料物理检验数据不合格时,取底样进行复验,复验仍不合格时,底样保留一星期。
管线钢样品按标准执行。
金相样品、硬度样品保留一周。
四、临时委托检验样品残样保留:
一般临时性样品保留7个工作日(从报告发到技术质量部算起),质量异议样品保留一个月。
五、散装料大样、制样底样均应保留。
散装料大样保留时间按照:
合金类5日、矿类4日、喷吹煤7日、外购焦7日、其他类大样24h进行管控,保留100g最大粒度1mm制样底样一个月(白灰、轻烧白云石类制样底样保留24h)。
六、工艺质量分析需调取实验室留存样品时,调样人填写样品调取通知单,作业部(专业科)科长批准,技术质量部检验专业组织调取样品,实验室将调样单归档,归档保留时间同调取样品保留时间。
第二十九条试验样品传递
一、原料分析样品由制样岗位按规定送化验室,化验室分样一式三份:
一份用于化验分析,另两份现场密封后,化验室接样人及送样人共同在密封条上签认,化验室留存一份,另一份送样人带回备查。
二、物理试验样品由制样岗位将样品送到实验室进行试验。
三、硫印低倍试验样品由炼钢作业部根据工艺要求落实取样,做好标识,填报委托单,随同样品一并送达低倍试验室。
四、送样人、接样人对样品逐项验收,查验样品名称、种类、重量、尺寸、样号、送样容器、数量、检验要求等,发现不合格样品时,实验室有权拒收。
第三十条新产品试制、科研及生产新增检验项目,工艺人员提前向检验专业提出试验计划,实验室开展试验、形成能力,公司范围不能落实项目,技术质量部协调外委检测。
第三十一条线材作业部根据工艺要点要求落实线材产品外观检验,同时完成线材产品取样,向质量检查站办理检验委托。
第三十二条供应管理部根据每天生产情况办理尾渣及渣钢检验委托,通知质量检查站取样检验,作业部安排专人对委托检验尾渣、渣钢进行现场指堆确认,根据检验需要组织开堆。
第三十三条油品、水质、煤气监测由设备部、能源部按工艺控制要求确定检验计划,落实取样点。
需质量检查站现场取样时,取样人员与取样点所属作业部生产岗位联系,作业部责任岗位操作设备,完成样品提取。
非在线监测点临时提取油品、水质、煤气样品时,由作业部直接取样送化验室。
取样容器要保持清洁、干燥。
作业部落实专人负责煤气、水质、油品取样管理,实验室对取样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硅钢事业部制定并完善冷轧区域生产检验业务流程,确定冷轧生产检验业务有关取样、制样、试验及样品管理。
第五章检验与抽查
第三十五条理化实验室按职责分工落实委托项目的检验与试验,检验结果报出周期按生产需要,检验单位组织协调。
暂不具备检验能力及新开展的试验项目,技术质量部组织委托首钢技术研究院理化检测中心或其他国家认可实验室进行检验及比对。
理化检验应保证取样、制样、分析精密度符合标准,取样、制样、分析精密度超出标准要求时及时分析、纠正。
第三十六条理化检验质量抽检由检验单位专人负责,按均衡抽检原则确定抽查量,逐级建立抽查记录,抽查样品数量大于月检验样品总数量3%,采取密码形式(改变原来样品编号)进行检验质量抽查,检验质量抽查合格率应高于99%。
第三十七条理化检验质量抽查样品要满足分析和复验的数量要求,抽查取样应是同一批物料,破坏性试验采用备用样,非破坏性试验采用原样。
对拉伸、冲击等破坏性试验项目,实验室按季度采用标准定值样品进行系统比对校核,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理化检验抽查结果以标准规定重现性为准。
原结果与抽查结果在标准要求之内即为抽检合格,超出标准要求时,专业组织分析,鉴定是原结果错还是抽验结果错。
第三十九条检验质量抽查合格率计算:
第四十条临时委托检验由提起委托作业部生产技术室(部室的专业科)填报《临时检验委托单》(见附件五),加盖生产技术室(专业部室)印章,技术质量部检验专业审核签认,做出检验安排,理化实验室落实检验。
水质及油品等临时样品委托由能源部、设备部主管专业审核签认,质量检查站组织检验。
实验室原则上不承接没有委托的检测,遇到紧急情况,临时样品来不及办理检验委托时,样品检测提起单位生产技术室(部室专业科)与质量检查站确认,可先送样试验,后补办委托。
第四十一条试验委托单位对检验数据存有疑问、要求参与样品复验过程时,技术质量部组织见证试验,申请人填写《临时检验委托单》,技术质量部组织确定试验时间,技术质量部检验专业、见证试验申请人、质量检查站检验专业共同参加现场见证试验,见证试验申请人在《临时检验委托单》上对试验过程进行满意度签认。
第六章检验复验
第四十二条按产品理化指标上、下限规定,检验数据凡在上、下限这两个点上属于卡格,检验数据在上、下限两个点之外的属于出格。
检验岗位在报出检验数据前进行复查、复算,由当班班长审核确认。
第四十三条化学成份检验结果出现卡格、出格时均需复验(要做平行实验),复验结果处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第一次复验结果和原检验结果在允差之内,则将原检验结果和复验结果平均报出.
二、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比较,超出允许差值时,实验室组织分析,查找原因,实验室负责人确定最终结果报出。
第四十四条在物理试验中第一次检验数据不合格时,按工艺规定取样复验。
实验室加强对试验过程的检查,确保数据准确,发现问题,及时追溯分析。
第四十五条检验数据发生争议时,技术质量部组织分析,质量检查站理化实验室为公司仲裁实验室。
生产工艺过程数据出现异议,技术质量部组织调取样品、在实验室进行见证试验,最终确定检验结果。
第七章标准样品及标准溶液管理
第四十六条标准样品管理。
一、标准样品(简称标样)是检验基准,冶金产品检验用标样应成分均匀、标准值准确、有代表性,标样应由有生产资质的厂家出具的证书、标准值、不确定度等证明资料。
实验室建立标样管理台帐,包括:
标样名称、类别、生产厂家、购入日期、定值等内容。
二、标样要妥善保管,标签清楚,存放场所干燥、清洁、无酸碱气体,防止生锈变质。
矿物标样应定期烘干,保存在干燥器内。
标样变质或成分标准值不准时,应停止使用。
三、实验室自制内控标样要进行均匀性检查、分析,至少经两个以上单位或两种方法进行检验,确定标准值。
自制内控标准样品将标样制作过程、检验结果、数据处理等内容文件在检验单位归档、保存。
四、检验分析要带标样,检查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三班检验须在班前、班中、班末定期带标样检查,发现异常,分析原因,及时纠正;
五、硬度检验用标准块应定期检定。
第四十七条标准溶液的标定。
一、用基准试剂或用经基准试剂标定的标准溶液进行标定,无基准试剂与用经基准试剂标定的标准溶液时,用标样标定。
二、更换新基准试剂时,须与原基准试剂进行比较,不超出允许误差方可使用。
基准试剂如碳酸钠、草酸钠、苯二甲酸氢钾、氯化钠、重铬酸钾等,每月要烘干一次,贮于干燥器中,环境潮湿时须每次使用前进行烘干。
三、使用与被测定溶液浓度相近的基准标准溶液,一般情况下滴定毫升数在25毫升左右;
确定标准溶液浓度,须标定3-4次,标定结果均在误差(一般0.05毫升)之内,方可确定浓度;
(一般标准溶液两周标定一次,对易变的溶液应一周标定一次),标定结果及标定情况做详细的原始记录。
第四十八条标准溶液的存储与发放。
一、放置标准溶液的场所,温湿度控制符合要求。
易分解和挥发的溶液存储在褐色瓶中(或按标准物质储存说明书进行存储)。
对装有标准溶液的容器,须标明溶液名称和浓度。
二、领用标准溶液时,使用的容器干净无残留,领用时通过标准溶液配制人员发放。
三、发放标准溶液时,应根据领用的标准溶液名称、浓度核对无误后发放,并对领用单位、日期、标准溶液名称、浓度、数量进行登记。
领取标准溶液用量,一般不超过两周使用量。
第八章理化设备及精密玻璃量具管理
第四十九条检验设备购置、验收及检定
一、检验生产需要增加或更新仪器设备时,检验单位提出请示报告,会知技术质量部、设备部、计财部,主管经理批准后,由检验单位向设备部办理设备采购委托。
新增加水质检测仪器需同时会知能源部审核批准。
大型精密设备(单体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在设备部门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前,技术质量部组织检验单位签订技术协议,明确技术条件,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执行。
二、硅钢事业部需新增或更新实验仪器设备,由硅钢事业部提出请示报告,会知技术质量部、设备部、计财部,主管经理批准后,由硅钢事业部向设备部办理采购委托。
大型精密设备(单体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在设备部组织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前,由硅钢事业部组织签订技术协议,明确有关技术要求,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执行。
三、新设备到货后,检验单位按合同组织安装、验收。
大型精密设备由设备部、技术质量部、硅钢部(涉及冷轧实验室)、能源部(涉及水质检测设备)会同检验单位共同验收。
第五十条重点检验设备及玻璃量具
一、重点精密设备:
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电导仪、量热仪、碳硫分析仪、光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色谱仪、X荧光光谱仪、氢及氧氮分析仪、扫描电子显微镜、图象仪、金相显微镜、控温仪器及材料实验机、硬度计、弯曲试验机等检验设备。
二、精密玻璃器具:
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温度计、比重计等。
第五十一条检验单位要对重点设备操作人员定期培训,专业部门组织与公司以外实验室间技术交流。
第五十二条计量器具的检定
一、属于计量法规定的计量器具,由政府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国家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
二、理化计量器具的分类管理使用“彩色标记”,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
(三)、精密玻璃量具必须从具有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证、且有CMC标记的厂家购入。
属A类和B类计量器具使用前由计量部门进行一次性检定。
使用期间加强检查,发现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及时更换。
第五十三条仪器设备操作要求
一、操作岗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
二、设备使用要填写运行记录,生产使用情况、仪器停机、修理及异常现象、工具交接等要详细记录。
非本岗位人员禁止私自操作设备。
三、点检维护单位要对点检维护过程做好记录,详细记载修理部位、所换零件以及修理工时。
设备修理范围较大、直接影响试验精度时,由设备部组织落实计量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设备出现故障后,岗位要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设备故障扩大化,同时做好记录,及时反馈。
第五十四条仪器设备管理按设备专业制度落实
一、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做到帐物相符,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检定证书、检修和检定记录、验收报告等文件需归档。
二、检验单位按规定点检维护,严禁仪器设备带病作业。
三、每月实验室专业对精密仪器检查一次,做好记录。
四、对易损部位应强化检查与更换,避免影响测定数值准确,通风橱等通风设备应定期清洗。
第九章检验报告审核与更改
第五十五条检验报告审核与更改
一、日常生产检验报告由检验人自审签认,班长复审签字,由实验室授权的发报告人签认、盖章后报出。
二、安全、质量抽查、仲裁、认证及临时杂特样等方面的检验报告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签认、盖章后报出;
三、首次检验和“疑、难、杂、特”的检验样品,检验结果由实验室负责人进行技术审核,必要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比对试验,两种方法结果在允许差之内或接近时,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出。
第五十六条检验报告发出后发现数据差错时,实验室要发更正报告及时更正,更正报告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签认后报出,撤回已发报告。
实验室对差错原因进行分析,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十七条实验室要把区域内的服务器作为重点设备纳入日常管理,向信息网络传送检验数据时,明确具体操作岗位及作业标准,确保数据传输安全。
第十章基础管理
第五十八条记录格式设计科学合理,量值单位明确,原始记录要有检验人和复核人签认。
第五十九条原始记录填写。
一、原始记录须及时填写,记录字迹清晰。
更改时轻划两道横线,原始数据必须能看得出来,在被更改数据的右上角填写更改后的数据并加盖更改人名章。
二、两人共同进行的检验项目,填写数据时,采用“唱读唱记”方法当场校对。
因操作条件限制不能直接记录原始数据时,允许在记录本上进行过渡记录,不允许默记。
第六十条检验记录要有专门存放地点妥善保管,文本记录要有防火、防盗、防潮措施,电子记录要有防病毒等措施。
记录保存期限符合以下规定:
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焊瓶用钢等特种设备用钢及管线钢检验记录保存期30年,汽车板用钢相关检验记录保存期15年,欧洲CE认证产品及其他产品检验记录保存期至少10年,保存期内记录不得丢失、污损。
第六十一条铂金器皿等特殊贵重材料由专人保管,使用人向保管人借用,保管人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管要有记录,要记录器皿号,重量以及完好、缺陷情况。
专业部门对腐蚀消耗重量要定期检查。
第六十二条实验室有关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使用、保管应遵照国家、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的附件
附件一:
原料全检管理流程
附件二:
热卷(开平板)检验流程
附件三:
油品水质检验流程
附件四:
氧氮氩气体检验流程
附件五:
临时检验委托单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的相关文件
一、公司规程类文件管理办法。
二、公司外购原燃料质量管理制度。
三、公司钢坯热卷检验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原料全检管理流程
热卷(开平板)理化检验流程
油品、水质检验流程
附件四:
氧氮氩气体检验流程
附件五 临时检验委托单
序号
样品名称
钢种
样号
样品状态
物理检测项目
化学检测项目
拉伸
冲击
弯曲
夹杂
晶粒度
带状
组织
横
纵
备注
委托申请
技术专业意见
理化检测中心意见
检测费用核算
制样(元)
物理(元)
化学(元)
合计(元)
委托经办人:
电话:
科长(主任)签认:
签认:
签认
核算:
年 月日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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