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延边中院及辖区司法统计分析报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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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5%
6
民一庭
714
834
765
69
91.73%
7
民二庭
38
484
522
476
46
91.19%
8
行政庭
23
189
212
193
19
91.04%
9
审监一庭
113
136
89.71%
10
民三庭
1141
1169
1042
127
89.14%
11
民四庭
94
798
892
795
97
89.13%
执行处
143
246
389
310
79
79.69%
总计
502
5690
6192
5711
481
92.23%
注:
本表数据出自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结案率同比统计表(表1.1)
同比
受理
-63.64%
1.71%
-2.15%
0.00%
-100.00%
2.15%
-0.83%
0.83%
2.52%
1.65%
-75.00%
588.89%
384.62%
425.00%
7.69%
-93.46%
59.23%
32.49%
31.71%
-0.58%
300.00%
-20.00%
-1.89%
21.95%
-83.33%
18.80%
140.00%
-4.55%
4.51%
12.83%
-42.50%
6.76%
2.70%
24.42%
22.54%
22.68%
21.05%
0.11%
475.00%
7.39%
17.78%
22.93%
-17.39%
3.82%
-39.47%
15.31%
7.96%
-39.13%
6.62%
-36.36%
-5.55%
-6.63%
-14.87%
353.57%
-8.63%
5.62%
32.12%
28.72%
32.72%
3.19%
2.69%
执行合计
101.41%
22.71%
78.16%
-44.76%
24.80%
-11.15%
17.76%
14.73%
16.67%
-4.18%
1.53%
本表数据出自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同比公式计算得出。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结案率同比数量差值统计表(表1.2)
差值
-7
-4
-1
-2
-3
53
51
-200
597
397
383
-10
70
-34
36
87
-51
95
96
88
13
32
-15
15
-9
-16
-67
-83
-182
99
194
199
196
72
-64
-63
858
816
-21
2、法官人均结案数:
2016年1-12月中院法官人均结案数为:
126.91件。
该指标说明法院整体工作实力和效率,本指标本院做出修改,现行阶段取消原指标中关于全年预估部分,增设人均受理数和人均结案数,指标以人均结案数为杠杆。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法官人均结案数(表2)
庭室
受理案件数
结案数
法官人数
人均受理数
人均结案数
539.67
530.33
292.25
260.50
178.40
159.00
104.25
95.63
104.40
95.20
97.25
77.50
70.67
64.33
185
61.67
61.67
60.67
60.67
45.33
40.67
13.00
12.50
总计
45
137.60
126.91
本表结案数出自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法官人数以实有员额法官为准
3、延长审限未结比:
2016年1-12月中院延长审限未结比8.71%。
该指标反映了审理效率,该指标是逆向指标,与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互为补充,来反映审判效率,降低延长审限未结比,就应督促法官在法律规定办案期限内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避免违反规定随意批准延长审限。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延长审限未结比统计表(表3)
未结案件数
未结案件中延长审限数
未结延长审限比
审监一庭
立案一庭
9.28%
15.22%
15.79%
16
23.19%
诉讼合计
402
35
8.71%
本表数据出自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4、长期未结率:
2016年1-12月中院各业务庭长期未结率为:
2.74%。
该指标设置为了促进积案化解,提高审判效率,破解群众诉讼难题,增进社会和谐,提升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的解决案件久立不审、久审不结问题,大幅度减少因案件长期未结引发的涉诉信访案件,进一步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工作效能,近年以来,全州两级法院年年进行积案清理工作,但边清边积的现象一直存在,清理积案只是运动式的没有形成相应的制度,为了防止久拖不结或搁置案件,从而保证法院公正、高效的办案效率,以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中院审管办特设置该指标,该指标设置公式为:
长期超审限未结率=长期超审限未结数/未结案数,长期超审限未结案件数是指立案超过一年半以上尚未审结的案件(包含法定扣除审限案件和法定延长审限案件)。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长期未结率统计表(表4)
未结数
超一年半未结案件数
长期未结率
2.17%
7.14%
2.74%
本表数据出自数字法院应用系统综合统计模块
5、超期结案率:
2016年1-12月全州各基层法院超期结案0.46%,
该指标的设置是为强化长期未结率指标而设置,长期未结率指标的设置是为了促进积案化解,提高审判效率,超期结案率的设置是为了更好体现积案在所有案件中占有的比例。
超期结案是实际审理天数大于等于548天结案数。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超期结案率统计表(表5)
承办审判庭
结案数
超期结案数
超期结案率
审监二庭
0.06%
0.42%
0.48%
0.65%
1.13%
2.46%
总计
5401
25
0.46%
(二)公正指标
1、被省高院改判发回重审率:
2016年1-12月中院被省高院改判发回重审率为:
0.93%。
该指标非最高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指标,因无法对高院数据进行真实准确的采集与分解,故无法对最高院案件指标体系中的“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两个指标进行准确的设置与评估,只能将这两个指标融合并以“被省高院改判发回重审率”、“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代替,即使这样依然不能反映我们审判工作的全貌,只能体现部分情况,被省高院改判发回重审率公式为:
被省高院改判发回重审率=(被高院改判+被高院发回+被高院指令再审)/结案总数。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被省高院改判发回重审率统计表(表6)
结案数
被省院发回
被省院改判
被省院指令再审
发回改判率
0.67%
0.82%
0.92%
1.26%
3.11%
6.00%
0.93%
本表结案数出自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发改数出自省院提供数据
2、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
2016年1-12月中院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
0.65%。
该指标非最高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指标,指标设置请参考“被省高院改判发回重审率”的指标说明。
指标公式为:
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本院再审改判+本院再审发回)/生效案件总数。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统计表(表7)
生效案件数
发回
改判
生效案件改判发回率
1149
109
1432
177
71
49
809
0.99%
759
1.32%
146
1.37%
485
2.27%
5265
3、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
2016年1-12月中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为:
12.14%。
指标设置目的为反映二审法院的纠错能力。
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抗诉)后,若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二审法院能否发现错误而依法改判和发回重审,可以反映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和指导能力。
该指标也可部分体现基层法院整体案件质量的问题,从中院角度看,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高,说明中院纠错能力好;
从基层院角度看,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高,说明基层院案件质量比较差,公正指标比较低。
此表可以和基层院的“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相对应比较。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统计表(表8)
二审结案数
二审改判
二审发回
二审发回改判率
740
145
16.51%
144
22
12.78%
427
67
21
11.38%
753
60
9.83%
118
5.42%
合计
2220
292
236
12.14%
本表数据出自数字法院应用系统综合统计模块。
本表只统计有二审案件的业务庭
4、二审开庭率:
2016年1-12月中院二审开庭率为23.24%。
该指标的设置反映了二审案件诉讼民主状况和透明度,二审开庭审理有助于保证审判活动高效廉明,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申诉及上访。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二审开庭率统计表(表9)
结案中开庭数
二审开庭率
37
31.36%
220
29.22%
124
29.04%
116
15.68%
13.19%
516
23.24%
(三)效果指标
1、一审服判息诉率:
2016年1-12月中院一审服判息诉率为:
79.26%。
该指标的设置反映了当事人的服判息诉情况。
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应当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尽量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诉讼经济、高效的目标,一审服判息诉率高,说明案件处理结果比较公正,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认可。
该指标可以看做使以前上诉率的变化,上诉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我院一审服判息诉率偏低,是我院客观情况造成的,例如刑一庭一审服判息诉率低,是因为,我院刑一庭审理的全部都是重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宣判后,基本全部选择上诉。
造成了我院一审服判息诉率比较低。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一审服判息诉率统计表(表10)
一审结案数
上诉数
一审服判息诉率
266
24
90.98%
84.62%
31
83.87%
68.00%
20
59.18%
39
48.72%
20.00%
合计
458
79.26%
本表只统计有一审案件的业务庭,
本表上诉案件数数据出自省高院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2、民事调撤率:
2016年1-12月中院调解率为:
9.71%。
该指标反映了法院化解纠纷的能力,在审判活动中使用调解、撤诉可有效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成各种纠纷的顺利解决,有利案件的自动履行,减少申诉的发生,保证办案的社会效果。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调解率统计表(表11)
民事结案数
民事调解数
民事撤诉数
民事调撤率
461
80
22.34%
65
12.25%
7.59%
6.92%
1016
4.53%
3121
82
221
9.71%
3、撤诉率:
2016年1-12月中院撤诉率为:
4.37%。
该指标设置反映了当时人撤诉和法院化解矛盾的情况,案件经法院作工作后,当事人撤回起诉,是平息纠纷的有效方式,达到了与调解类似的作用。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撤诉率统计表(表12)
已结案件数
其中撤诉数
撤诉率
16.81%
8.50%
6.16%
4.40%
2.40%
1.64%
立案二庭
4.37%
4、实际执行率:
2016年1-12月中院实际执行率为24.35%。
该指标的设置反映了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对生效裁判的实际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实际执行率高,反映了人民法院执行力度大、工作到位,审判的质量和效果好。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实际执行率统计表(表13)
部门
执行收案数
执行结案数
其中
执结率
实际执行率
执行完毕
保全
完毕
终结
不予执行
程序审查
其他
执行局
287
230
54
2
34
80.14%
24.35%
5、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
2016年1-12月中院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为:
35.96%。
该指标的设置重要反映了调解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服判息诉情况,调解生效案件能否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可以反映出调解案件的质量。
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反映了调解案件质量不高,未能实现“案结事了”。
2016年1-12月延边中院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统计表(表14)
院别
调解生效案件数
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收案数
调解执行申请执行率
中院
89
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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