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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回顾在2010年5月5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强调其指导方针即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3],
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同志在2010年2月28日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提高质量、促进公平是两大重点任务,
注意到2010年3月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举行的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新闻发布会中关于有关高等教育的内容,
强调高考作为保障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制度将继续坚持[4],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高等学校的依法自主办学权利[8],
注意到关于高招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即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4],
还注意到2010年3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举行的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新闻发布会中关于有关职业教育的内容,
又注意到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是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促进中国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农村职业教育是农村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4],
还重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对于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5]决议如下,
第一部分招生计划的分配与监管
一.回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导向性和规范性的要求,并重申高等学校普通本科入学考试仍将由全国统一组织,高等学校普通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3];
二.强调应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考生权益,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性[3],要求高校:
1.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
2.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
3.公开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
三.还强调教育部控制部属高校在属地招生比例至25%的既定政策要求[5],包括:
1.部属高校在属地的招生计划比例一律不得提高;
2.部属高校在属地的招生计划比例,超过25%的应逐步回调至25%以内;
3.部属高校应最晚在三年内将属地招生计划比例回调至25%以内。
四.决定对于除自主招生与在属地的招生计划,部属高校的分省招生计划分配逐步转向按各地考生比例进行分配:
1.各师范大学应率先在三年内完成完全按考生比例分配招生计划,不再为属地预留招生计划;
2.各民族大学应按照各地少数民族考生比例分配招生计划;
3.一般部属高校及中央部门直属高校应逐年上调按考生比例分配的计划数:
甲)从2011年开始,平均将10%高招计划数按照考生比例分配;
乙)从2014年开始,平均将20%高招计划数按照考生比例分配;
丙)从2017年开始,平均将33%高招计划数按照考生比例分配;
丁)最晚不超过2020年,各校至少将50%的分省高招计划数按照各省份考生比例分配,以后逐年递增,除报经教育部特别批准不得下调。
4.坚决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未经教育部批准,各校不得自行调整招生计划总规模,也不得接受地方划转的招生计划;
[7]
五.注意到教育部政策一贯对于中西部的倾斜与加强支持力度,并决定按现有文件精神,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并扩大东部高校在中西部地区招生规模,中长期应到达到当地考生比例;
第二部分自主招生的改革与监管
六.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关于学校有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的规定[8],并鼓励各部属高校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保障机会公平为基础积极开展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3]等自主招生试点;
七.重申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重申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性[3],决定教育部将加强对高校自主招生全过程的监管与透明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拥有自主招生资格的高校切实做到公开自主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还要求高校在本地自主招生比例一例不得超过25%,超过25%的应逐步回调至25%以内;
2.决定不排除在监管完善与自主招生公平公开透明化的前提下,中长期内允许增加高校自主招生计划比例上限至10%-15%,
3.要求拥有自主招生资格的高校记录并向教育部报备所有考生的面试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甲)考生的个人信息,家庭信息与学籍信息;
乙)考生在高中阶段的日常考试情况;
丙)所有参加面试的考官给考生的面试意见;
丁)最终决定是否录取考生的理由。
4.决定面试记录应在考生所在学校及高校信息公开平台接受公示,涉及考生隐私的部分可以适当隐去,公示为期至少一个月;
5.决定备案在教育部的自主招生面试记录接受个人,媒体与团体的核查请求,个人,媒体与团体并有权要求高校对于自主招生原因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
6.决定向教育部追查与质询自主招生录取情况的期限应在录取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三部分高考移民问题,即高招报名的监管
八.强烈关切高考移民现象造成的高招制度不公正与衍生社会问题;
九.要求教育部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长效机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教育委员会会同当地公安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措施左列如下:
1.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规范户口迁移程序和手续,并由教育部会同公安部门进一步打击中介组织非法迁移户口的行为;
2.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每学年度彻查当地学籍与户籍情况,并向教育部备案接受监管;
3.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在高三第一学期即启动考生报名登记工作,邀请当地检察机关派员监管,并决定由教育部派出特别工作小组赴全国各地抽查考生报名登记情况,具体要求左列如下:
甲)考生应使用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在本人到场的情况下在户籍所在地的县一级招生考试机构正式确认报名;
乙)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动机制,要求招生办公室与公安机关定期向纪检部门汇报资格审查进展情况以提高透明度[10],汇报周期应至少在每两周一次;
丙)在考生报名登记工作完成后,不再接受考生迁移考试所在地区的请求,以登记时情况为准;
4.决定对报考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在学校和社会同步进行公示,充分发挥政府、媒体与社会的监督作用,公示时间为期一个月;
第四部分现行加分政策的监管
一十.表示关切对现行竞赛加分制度易导致高中阶段片面功利化追求奖项加分,以及高中阶段文体类加分不公正现象;
一十一.强调各省市加分项目不应超出教育部已经明确的十四项加分范畴,并应接受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中央教育部的监督,措施包括:
1.对于在高中阶段内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的加分,应由该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体育局对申请加分者进行统一认定或测试以取代现行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执行的政策;
2.所有有权认定加分资格的单位或团体都应保证信息公开并及时公示,全程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以及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监管。
一十二.决定对现行高考加分政策做出平衡与调整,具体方案左列如下:
1.对于高中阶段参加竞赛加分,应仅限于报考竞赛所属专业及其相关专业时享受加分,或在自主招生阶段享有部分免试权;
2.对于少数民族政策性加分,应仅限于对生活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即各民族自治地方学习的少数民族考生有效;
3.对于高中阶段文体类加分,应适当降低在报考非所属专业及其相关专业时的加分额度,并严格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管和提前公示;
科技创新类加分应严格控制奖项的设置与评选标准,并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管和提前公示;
4.逐步取消省级三好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加分,取消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逐步取消人才引进加分与招商引资加分;
5.对于农村学生报考农业院校与高等职业学校的加分政策,应限制对户籍,学籍与常住地均在农村的学生有效;
6.所有公示项目必须在高考前两个月以前开展,公示为期至少两周并积极接受政府,社会与媒体监督。
一十三.要求在2020年前,各省市自治区高考招生加分上限逐步调整至10分;
一十四.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报经教育部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按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加分政策细则;
第五部分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配套措施
一十五.注意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关于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全面落实课程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文理等各门课程的学习的政策精神[3];
一十六.然而鉴于目前各地区此前关于取消文理分科改革试点的经验[9],为保障各地考生的权益与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建议各地区短期内对于是否文理分科进行充分斟酌研讨,并适当考虑将高中学业会考纳入学生能力综合评定的范围;
一十七.因此,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充分研讨与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教育部批准展开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的权力;
一十八.还注意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校办出特色[3]的政策要求,
一十九.决定积极推动并鼓励高校之间,尤其是东部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高校的广泛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派出师资交流,科研项目互补与经常性的研讨会;
二十.要求各高等院校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加大招生学科和专业结构的调整力度,优化学科专业和层次、类型结构,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坚决停止或限制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社会需求不足的学科和专业的招生规模,并遏制高等学校不适当的专业设置过度综合化;
第六部分农村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扶持
二十一.强调发展职业教育,尤其是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3];
二十二.因此决定各地区院校应因地制宜,积极贯彻落实发展本地区人才需求量及产业转型期潜在需求量大的门类:
1.要求在农村地区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加大培养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力度,具体措施左列如下:
甲)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减免学费以及与企业合作提供勤工俭学与实习机会;
乙)鼓励生活并学习在农村的考生报考农业相关院校及专业,包括但不限于运用政策性加分方式;
丙)支持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参与新型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扩大资金投入,吸引优秀教师与不同地区的教育交流,资金来源包括合作企业,社会捐助,以及部分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支持;
丁)促进校企合作办学以及民间兴办职业教育,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以及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2.同时,要求在矿业发达地区加强地质专业建设,渔业发达地区加强海洋专业建设以及在工业发达地区加强理工职业教育等,应予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七部分中西部,以及农村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
二十三.意识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关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的重要性,为贯彻执行优化区域布局结构,决定:
1.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详见上文第五条;
2.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在鼓励东部地区高等教育率先发展的同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的支持,具体措施左列如下:
甲)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设立支持地方高等教育专项资金,并贯彻落实中央财政扶持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的既定政策[3];
乙)加强中西部地方高校优势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实施东部高校对口支援中西部高校计划,尤其是省份之间的对口合作计划,加大对中西部高校的师资与科研力量扶持力度[3];
丙)鼓励中西部地区设立与加强符合当地需求的高等院校专业及高等职业学校,促进学校与企业的接轨,就学与就业的接轨[3];
3.加大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具体措施左列如下:
甲)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支持,加强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3];
乙)通过就业,分配与助学贷款减免政策,鼓励师范院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前往教育薄弱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学校任教或实习,享受优惠政策的学生毕业后最短必须在该地区任教三年,以配合上文第四条第一款的师范院校招生计划分配;
丙)同时应对有意前往教育薄弱地区任教的考生在签署意向书后予以降分录取,降分幅度应控制在5分以内;
丁)要求教育发达地区对教育薄弱地区的高中进行对口师资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支教行动以及定期的教育交流与研讨活动。
二十四.还意识到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对于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3],强调公共教育资源要向民族地区倾斜的中央纲要精神[3],
二十五.表示担忧对民族大学少数民族考生比例逐年减少,希望在近期内民族大学的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可以恢复至75%左右;
二十六.要求采取措施提高民族大学对少数民族考生的招生力度,具体措施左列如下:
1.按照各地少数民族考生比例分配所有中央直属民族大学的招生计划;
2.给予生活并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学习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大学以一定的额外加分政策;
3.给予在民族大学就学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一定的奖学金与学费减免;
4.根据各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发展情况,进行名额高中生专业对口分配,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加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更好地为西南西北地区的开发进一步提供技术力量。
第八部分海外留学与国际交流政策
二十七.意识到我国教育观念相对落后,内容方法比较陈旧,素质教育推进困难,学生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能力不强,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而与此同时教育体制机制不活,学校办学活力不足,高等教育资源总体紧缺;
二十八.决定教育部与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继续实行鼓励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观察团所属国家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以达成促进教育资源的双向流动,资源优势互补的目标。
二十九.表示欢迎对港澳台地区及各观察国决定继续扩大对中国大陆的招生,还欢迎港澳台地区及各观察国向大陆招生计划不做出任何地区性分配;
三十.同时希望港澳台地区及各观察国高校在中国大陆境内招生范围更为广泛,不仅限制在东部沿海地区的优质高中;
三十一.赞赏台湾地区将在近期向大陆学生开放前往台湾部分高校就读,其中包括:
国立台湾大学、国立交通大学、国立清华大学、国立暨南大学、国立中山大学、国立政治大学等6所台湾主要公立高校,还赞赏台湾地区并将在10年内逐步将开放范围扩大至全台主要公立高校;
三十二.又赞同海外高校在招收所有来自中国大陆的学生时实行综合素质及高考成绩等多方面考核,还欢迎港澳台地区及各观察国高校通过一系列审查后为证实家庭状况贫困的大陆学生提供适当经济补助和奖学金评定优待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收入调查、信用评定及户籍调查等,并决定同意赋予海外高校在中国大陆境内招生的完全自主权;
三十三.还支持在中长期开展教育交流团制度,通过港澳台及国外教育界与国内的学生定期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教育资源的双向流动,以达到优势资源互补的目标。
引用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5月5日
4.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新闻发布会,2010年3月2-3日,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甲)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乙)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丙)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6.新闻:
部属高校在属地招生缩减,河南省阳光高考平台,
7.教育部关于下达2008年部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
9.新闻:
江苏高考八年前取消文理分科今再度恢复,腾讯新闻,
10.新闻:
青海:
花样翻新的“高考移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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