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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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基本
情况。
主要包括:
时间、地点、事
故单位概况,人
员伤亡、财产损
失情况,事故类
型及初步原因
等情况。
2.信息报送
事故报告及续
报,事故信息处
理,应急值守等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
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
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
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
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
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
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
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
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
—8—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
告。
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
伪证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
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
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
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
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
实的,属于瞒报。
第十一条
(二)...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至
6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
3
人以下
死亡,或者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处
20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
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
万元的罚款。
—9—
处
置
1.自救情况。
自救
和互救情况,疏
散和撤离情况。
2.控制危险
源情况。
3.防范次生
灾害发生情况。
4.事故现场
证据保护情况。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
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
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
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
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
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
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
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
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
规定。
—
—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
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
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
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
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
痕迹、物证。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
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一)做好企业先期处置。
发生事故或险情后,
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
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
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要明确并落实
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
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
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
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11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1.应急管理
规章制度制定、
审定和签发情
况。
2.应急管理
规章制度执行
和落实情况。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
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13
风
险
评
估
和
资
源
调
查
1.风险评估
2.应急资源
调查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
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
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
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
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
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
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
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
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
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
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
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14
预
案
编
培
训
演
练
执
行
1.应急预案
编制情况。
2.应急预案
管理情况。
3.应急预案
演练情况。
4.应急预案
培训情况。
5.应急预案
实施情况。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
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
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
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
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备案。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九十八条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
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
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
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
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
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
拒不改正的,处
万元以
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
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
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
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
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
保护指导的;
16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
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
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
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
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
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
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
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
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
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
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
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
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
公布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
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
第四十四条
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
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万元以下罚款;
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万元
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
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
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
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
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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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
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
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三条
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
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
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
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
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
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
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
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
结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
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
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
备的。
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
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
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
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
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
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
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
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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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1.应急机构
设置情况
2.应急队伍
建设情况。
3.应急装备
及物资储备情
4.应急资金
保障情况。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
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
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
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
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
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
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
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
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
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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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
见》
三、完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四)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
设。
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建
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不具
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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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 生产 安全事故 应急 处置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