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直接登记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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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局的监督管理和。
公安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加强全市工程爆破行业管理。
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战略、专业队伍状况、技术装备水平、规章制度、市场动态、国内外工程爆破发展趋势等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
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动技术创新,推广高新技术。
(二)积极实施人才培养战略。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年审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审换证及交流工作,不断提高本行业队伍素质。
(三)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支持和服务。
积极参与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抗洪抢险、废弃及疑似爆炸物品的鉴定、销毁等工作。
接受企业与社会的委托,对爆破施工引起的争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形成正确的书面报告;
参与爆破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原因、事故处理提供科学依据及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四)规范爆破作业管理。
开展技术咨询与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服务,提高爆破安全技术水平与工程质量;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莱芜市地区的工程爆破进行监督,对爆破资质、爆破设计方案进行专业审查。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总结交流工程爆破行业管理经验,贯彻行业自律规定,规范爆破市场,禁止恶性竞争,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谐健康发展。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工程爆破有关的、具备一定数量专业人员的科研、教学、设计与施工、管理、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及专业性社会团体,在爆破行业具备一定的影响,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单位会员;
(四)从事爆破工程工作、具备工程师或相当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积极支持爆破事业的人员,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五)对爆破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具备较高学术威望,积极参加与协助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专家、学者,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会确定;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等资料。
(七)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予以通报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5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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