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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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法规,联邦行政部门可以制定调整森林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
5.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权力执行机关(政府)在执行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法规时,可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据上述法律制定法规。
6.地方自治机关在执行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时,可依据上述法律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制定调整森林关系的地方法规。
第三条受森林法调整的森林关系
1.森林法调整森林关系。
2.如果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未作相应规定,与林地地块和林木流转相关的财产关系,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土地法典调整。
第四条森林关系的参与者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市政组织、公民和法人是森林关系的参与者。
2.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相应地代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参与森林关系。
第五条森林概念
森林的利用、防护、保护、更新均依据森林作为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概念实现。
第六条有林土地
1.森林生长于林地和其他类型土地之上。
2.森林的利用、防护、保护、更新应按照林木生长的土地的指定用途实施。
3.森林生长的林地和其他类型有林土地的分界依照土地法典、森林法和城市建设法规定。
第七条林地地片
依据本法典第67、69和92条规定土地地块是林地的四至。
第八条有林地片的所有权
1.位于林地范围内的有林地片归联邦所有。
2.分布于其他类型土地之上的有林地片的所有权形式依据土地法规定。
第九条永久(无限期)使用有林地片权,限制性利用他人有林地片(地役权),有林地片租赁权,以及无偿定期使用有林地片权
如果对上述权利本法典未有其他规定,则其开始和终止依据民法、土地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按用途对森林分类
1.分布于林地内的森林按指定用途可划分为防护林、经济(营)林和储备林。
2.位于其他类型土地之上的森林可以归入防护林。
3.防护林、经济(营)林和储备林的利用、保护、防护、更新的特点由本法第102—109条规定。
第十一条公民在森林中的逗留
1.公民有权自由、无偿地进入森林采摘野生鲜果、浆果、坚果、蘑菇类真菌等适宜食用的森林资源,以及其他非木材森林资源。
2.公民有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章、卫生安全守则、森林更新和抚育条例。
3.公民禁止采集、摘取已被列入俄罗斯联邦红皮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红皮书的真菌和野生植物。
公民禁止采摘1998年1月8日颁布的№3—ф3号《联邦麻醉和精神药物法》认定为麻醉药物的真菌和野生植物。
4.公民进入分布于国防安全用地、特别保护区土地之上的森林,以及依据联邦法律的规定被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土地之上的森林,可被禁止或限制。
5.为实现以下目的,公民进入森林可被限制:
(1)森林防火和卫生安全;
(2)进行作业时保障公民安全;
6.除本条规定外,不许禁止或限制公民进入森林。
7.公民因狩猎逗留森林之中受森林法和动物保护法调整。
第十二条森林开发
1.实施森林开发是为了实现森林资源多用途、合理、永续不竭的利用,以及保障森林工业的发展。
2.森林开发应按照森林指定用途和其应实现的有益功能进行。
3.经济林开发的目的应当是可持续高效益地获得优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
保护森林有益功效,同时获得林木加工产品。
4.防护林的开发必须保证森林的构造环境功能、水源涵养功能、防护功能、卫生保洁、卫生保健功能和其他功能的实现,如果防护林的指定用途及其有益功能的实现与森林利用是并行不悖的,在这样情况下可以同时利用防护林。
5.森林开发采用综合方法(手段):
1)森林利用的组织;
2)森林利用基础设施和木材加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转;
3)采取森林保护、防护、更新的措施;
4)采取动物界地物、水资源地物的保护、利用措施。
第十三条森林基础设施
1.为了利用、保护、防护、更新森林,可以建设森林基础设施(林区道路、贮木场等)。
2.森林基础设施地物失效后,应拆除。
地物所占用的土地应重新整治。
3.为以任何形式利用森林,可以修筑林区道路。
第十四条林木加工基础设施
1.为加工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应建立木材加工基础设施(加工已采伐木材的设施,生物能转化设施等)。
2.防护林内禁止建立木材加工基础设施。
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森林区划
1.依自然气候条件规定森林植物带。
分布于森林植物带内的林木具有相对同一的森林植物特征(森林植物区划)。
2.根据森林植物区划规定具有比较相似的森林利用、防护、保护、再生办法(制度)的林区范围。
3.被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政府部门)采取论据充分的科学方法划定森林植物带和林区。
被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给每个林区确定林木采伐年龄(为采伐具有一定商品价值的木材而确定林木年龄),订立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采伐规章、森林防火规章、森林卫生安全规章、森林更新和抚育规则。
第十六条林木采伐
1.林木锯截、伐倒、割切的过程即是林木采伐行为(涉及森林中的树木、灌木、藤本植物)。
2.如果本法典未作其他规定,则木材采伐区允许采伐:
1)成熟、过熟林木;
2)在采伐被损毁林木过程中进行森林抚育时,可以采伐中等树龄、近熟、成熟、过熟林木。
3)依据本法第13、14和21条的规定,可采伐生长在指定有林地片上的任意年龄的林木。
该指定地片是依法被指定用于建筑、工程、开发等用途。
3.林木采伐方法和程序由木材采伐规章、森林卫生安全规章、森林防火和森林更新规章规定。
第十七条林木择伐与皆伐
1.林木采伐有择伐或皆伐两种方式。
2.在相应的土地上或地片内,部分树木和灌木的采伐是择伐。
3.在相应的土地或地片之内,为使个别树种和灌木或树群和灌木群更新而采伐是皆伐。
4.只有在择伐不能使已失去构成环境、水源涵养、卫生防护、保护和其他功能的林木被其他具备有益功能的的林木替代时,在防护林内才可以实行皆伐。
5.只有在被指定实施木材采伐的有林地片上实施森林更新时允许实施皆伐。
6.非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禁止实行皆伐。
第十八条林木采脂
1.在针叶林、部分阔叶树种的树干上切口,然后收集树脂、树汁的过程是林木采脂。
2.只允许对分布于林片之内的林木进行采脂。
并且该林地是用于采伐本条第1款所指的森林资源。
3.林木采脂方法由树脂采集规程、食用森林资源采集规程和药用植物采集规程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森林保护、防护、更新措施
1.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在本法典第81—84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关防护、保护、更新森林的措施。
或是由动用森林的利害关系人依据本法典的规定采取上述措施。
2.如果归联邦所有或地方自治组织所有的土地之上的森林的防护、保护、更新措施未委托给动用森林的利害关系人实施,则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可采用拍卖方式来分配森林防护、保护、更新的项目。
具体分配办法依据2005年7月21日通过的№94—ф3《联邦为适应国家和地方自治体需要分配商品供应、完成工程,提供服务发包法》的规定。
3.在分派森林防护、保护、更新工程的同时进行木材销售。
为此目的签订的合同中应包含有完成防护、保护、更新森林的国家或地方自治体的合同和森林(林木)买卖协议的内容。
4.如果本条第3款规定的合同中未含林木销售的内容,即在分配森林防护、保护、更新的落实措施时未签林木销售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5.自治体森林防护、保护、更新工程和签订本条第2和3款规定合同的格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已采伐的林木和其他森林资源的所有权
1.公民、法人依据本法典第25条规定的内容动用森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已采伐的林木和森林资源归公民和法人所有。
2.依据本法典第43—46条之规定,动用林地之上的森林而获得的林木归俄罗斯联邦政府所有。
第二十一条建设、改造和利用与森林基础设施无关的地物
1.在林地之上建设、改造和动用与建造的森林基础设施无关的地物只有为实现以下目的才被允许:
1)进行矿产资源地质勘查;
2)勘探矿产资源产地;
3)使用水库和其他人工水体,以及水利设施和专业化港口;
4)使用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管道和其他线路设施;
5)加工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
6)进行旅游(休闲)活动;
7)开展宗教活动。
2.在森林生长的其他类型土地上建造、改造、动用与森林基础设施无关的地物,依据这些土地的用途由联邦法律做具体规定。
3.本条第1款之第1和2节所规定的设施自其任务完成后应当依据矿产法规定被停止使用或被拆除。
4.依据水法的规定,水利设施停用后应予拆除。
5.为实现本条第1款第1—4节规定目的,允许砍伐树木、灌木、藤本植物。
其中包括为保障公民安全和为使用相关设施而安装必要设备的防护带和卫生保洁带。
6.用于建造、改造、使用与森林基础设施无关的地物而使用的土地,使用后应重新整理。
第二十二条开发森林领域的投资
1.森林开发领域投资依据1999年2月25日颁布的№39—ф3《俄罗斯联邦基本建设投资法》规定实施。
2.森林基础设施和木材加工设施,及使上述设施现代化的工程项目是森林开发领域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
3.森林开发领域重点投资项目名录的编制和对该文件的审批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实行。
第二十三条森林经营所和森林公园
1.森林经营所和森林公园是森林利用、防护、保护、更新管理方面的基本区域单位。
2.林地由森林经营所和森林公园构成。
3.森林经营所和森林公园还可以位于:
1)森林生长的国防安全用地;
2)城市森林生长的居住用地;
3)森林生长的特别保护区用地。
4.森林经营所主任负责在森林经营所和森林公园范围内实施营林规章。
依据本法典第81—84条规定的权限,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确定有关经营所主任工作守则。
5.被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规定森林经营所、森林公园的数量及其分界。
第二章森林利用
第二十四条森林利用通则
1.森林利用是利用提供或非提供的森林地片、征用或非征用的森林资源。
2.动用森林的公民、法人未遵守森林经营规章、未完成森林开发项目是提前解除林片租赁合同或终止林木买卖合同的依据,是强制终止林片永久(无限期)使用权或林片无偿定期使用权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森林利用方式
1.利用森林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木材采伐;
2)树脂割采;
3)非木材森林资源的采集;
4)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资源的采集;
5)从事狩猎活动;
6)从事农业;
7)从事科研、教学活动;
8)从事休闲活动;
9)建立林场和利用林场;
10)培育森林鲜果、浆果、果树、观赏植物、药用植物;
11)从事矿产资源地质调查,勘探矿床;
12)建设和使用水库和其他人工水体,以及水利设施和专业化港口;
13)建设、改造、使用输电线路、通信电路、道路、管道和其他线路工程;
14)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的加工;
15)从事宗教活动;
16)本法典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方式。
2.如果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未作其他规定,则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目的而利用森林。
3.依据2001年8月8日颁布的№129—ф3《联邦法人和个体业户国家登记法》的规定,在俄罗斯联邦登记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从事经营性的森林利用。
第二十六条森林经营申请
1.针对森林开发项目提交的森林利用申请书即是森林经营申请。
2.永久(无限期)使用或租赁林地的人每年均可向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交森林经营申请,由权力机关依据本法典第81—84条在规定权限内审理。
3.森林经营申请的格式、填写方法和递交的程序由被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政府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森林经营的限制
1.对森林经营的限制只能在按照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下施加。
2.下列对森林经营的限制是允许的:
1)本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对一种或几种森林经营形式的禁令;
2)采伐禁令;
3)由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对森林的其他经营限制。
第二十八条森林经营的中止
1.森林经营只有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终止。
2.依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行为法典》规定的情形终止森林经营的,应进入诉讼程序。
其他终止森林经营情形由国家执行权力(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低于联邦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制定。
第二十九条木材采伐
1.林木采伐是包括林木采伐、集材、部分加工、贮藏和木材从森林中运出等经营活动。
2.如果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无其他规定,林木采伐在经济(营)林、防护林带进行。
3.林木采伐首先应采伐枯死林、伤病和过熟林。
4.禁止林木采伐总量超过预计年采伐量,以及违反伐龄采伐。
5.被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确定树木伐龄及预计年采伐量。
6.禁止采伐的树木和灌木的树种名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编制。
7.为从事林木采伐,公民和法人有权建设林区道路、贮木场和其他设施。
8.公民、法人依据林片租赁合同实施林木采伐。
在没有提供林片的情形下,依据林木买卖合同。
9.林片采伐规则由被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制定。
第三十条公民为个人需要而从事林木采伐
1.为取暖、建房和其他个人需要,公民有权采伐木材。
2.在俄罗斯联邦北部、西伯利亚和远东保留传统生活方式的原住少数民族传统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地区,居民有权依据本条第5款规定的限额无偿采伐林木。
3.本法典第二十九条第1、2和7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公民为个人需要从事林木采伐。
4.公民依据林木买卖合同可以为个人需要采伐木材。
5.公民为个人需要采伐木材的方法和限额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树脂的采集
1.树脂采集是一种经营活动,包括针叶树种采脂、树脂贮存和出林外运。
2.树脂采集可在指定采伐森林中进行。
3.公民和法人依据林片租赁合同可以从事树脂采集。
4.树脂采集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制定。
第三十二条非木材森林资源的采伐与采集
1.非木材森林资源的采伐与采集是一种经营活动,包括征用、贮存和运输相关的森林资源。
2.树墩、桦树皮、乔木和灌木的表皮层、干枝、嫩枝饲料、云杉、冷杉、松树的枝叶、圣诞树用的云杉、青苔、枯叶落叶层、芦苇等类森林资源是非木材森林资源。
其采伐与采集依据本法典进行。
3.从事非木材森林资源的采伐和采集的公民与法人有权在提供给他们利用的林片内建工棚和其他临时建筑物。
4.公民、法人依据林片租赁合同从事非木材森林资源的采伐和采集。
5.非木材森林资源采伐与采集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
第三十三条公民为个人需求从事非木材的森林资源的采伐和采集
1.公民依据本法典第11条规定为个人需要从事非木材森林资源的采伐和采集。
2.对公民为个人需要从事非木材森林资源的采伐和采集的限制依据本法典第27条有关规定制定。
3.本法典第32条第1、3、4款的规定不适用公民为个人需要采伐和采集非木材森林资源。
4.公民为个人需要采伐和采集非木材森林资源的规章由俄罗斯联邦主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的采集
1.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的采集是一种经营活动。
该活动包括征用、贮存和将上述资源从森林中运出。
2.野生的鲜果、浆果、坚果、真菌、种子、桦树汁等森林资源属于食用森林资源。
上述资源的采集依据本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
3.公民、法人依据林片租赁合同从事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的采集。
4.从事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的采集的公民、法人,有权在提供给他们使用的林地地块上设置干燥室(机),(季节性)蘑菇腌渍加工作坊和其他临时的设备。
5.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采集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
第三十五条公民为个人需要从事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采集
1.公民为个人需要从事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采集依据本法典第11条规定。
2.对公民为个人需要从事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采集的限制依据本法典第27条规定制定。
3.本法典第34条第1、3、4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公民为个人需要采集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
4.公民为个人需要从事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采集的规章由俄罗斯联邦主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为开设狩猎场而利用森林
1.在林片内开设狩猎场是一种经营活动。
该活动是为从事狩猎的个人、法人提供服务。
2.为开设狩猎场提供的林片是狩猎用地。
3.在提供开设狩猎场的林片内从事狩猎活动应遵守1995年4月24日颁布的№52—ф3联邦《动物界法》和本法典。
4.在指定从事狩猎用的林片允许建设临时建筑和进行场地整治(环境美化)。
5.公民、法人可以依据林片租赁合同利用森林从事狩猎业。
6.为从事狩猎业(开设狩猎场)利用森林的规章由俄罗斯联邦主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民利用森林从事业余狩猎和体育性狩猎
1.依据本法典第11条规定,公民可以在非提供的林片内从事业余狩猎和狩猎活动。
2.对公民从事业余狩猎和狩猎体育运动的限制由本法典第27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利用森林从事农业生产
1.森林可以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用于从事割草、农用牲畜放牧、养蜂业、鹿养殖业、农作物种植和其他农业活动。
2.在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的森林地片可以设置栅栏、工棚和其他临时建筑。
3.依据本法典第9条规定,向公民、法人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的林片。
4.利用林片从事农业生产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
第三十九条森林鲜果、浆果、野生植物、药用植物的栽培
1.森林鲜果、浆果、野生植物、药用植物的栽培是一种利用森林资源的经营活动。
2.在被用于栽培森林鲜果、浆果、观赏植物、药用植物的林片内允许建设(搭建)临时建筑。
3.公民、法人依据林地地块租赁合同从事森林鲜果、浆果、观赏植物、药用植物的栽培。
4.利用森林从事森林鲜果、浆果、观赏植物、药用植物栽培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
第四十条利用森林从事科研、教学活动
1.森林可以提供给科研、教育机构用于科研、教学活动。
2.林片提供给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的从事科研、教育活动的可以是永久(无期限)使用,其他科研、教育机构是租赁使用。
3.为从事科研、教育活动利用森林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
第四十一条利用森林从事(开展)休闲活动
1.森林可以用于为组织(开展)休息、旅游、体育保健和体育活动的休闲活动之中。
2.在森林中开展休闲活动,允许在林片内建设临时建筑和对周围环境进行美化。
如果在联邦地域之内森林开发计划中(联邦主体的林业计划)已划定森林开发区,那么上述林区范围内可以建设、改造和利用从事旅游业的物体,在相应的林片内允许设立体育保健(健身)、体育运动和体育竞赛设施。
3.在提供用于从事休闲业的林片应保护自然景观、动物界和植物界地物、水体。
4.提供给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从事休闲事业林片为永久(无期限)使用,其他团体和个人为租赁。
5.为从事休闲业利用森林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
第四十二条森林种植园的建立与利用
1.建立与利用森林种植园是一种经营活动。
该活动是培育某些树种(定项树种)林木。
2.在种植园中人工种植某些树种的林木。
对上述林木利用的的目的为保证获得特定的木材。
3.森林种植园可以在林地和其他类型土地上建立。
4.为建立和利用森林种植园向公民和法人提供林片依据本法典实施。
地片则依据土地法。
5.在森林种植园内砍伐林木和采脂不受限制。
第四十三条利用森林进行地下资源、地质勘察、矿物开采
1.为从事矿物地质勘察、矿物开采而利用森林可依据本法典第21条进行。
2.国家或地方自治机关所有的林地涉及矿产资源地质勘察、矿床开采的均可提供租赁使用。
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如果对矿产资源的地质勘察(矿物开采)不会导致林木砍伐,则可依据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颁发的许可证进行,上述机关依据本法典第81—84条规定,允许地质勘察在未指定的林片上进行。
4.为进行矿产资源的地质勘察、矿物开采而动用森林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
第四十四条为建设和利用水库、人工水体及其他水利设施、专业化港口动用森林
1.动用森林建设和利用水库、人工水体,以及其他水利设施、专业化港口,可依据本法典第21条进行。
2.为建设和利用水库、人工水体,以及其他水利设施、专业化港口而利用林地,可依据水法。
3.国家或地方自治政府所有的林地,可依据本法典第9条规定提供给公民和法人用于建设水库、其他人工水体以及水利设施和专业化港口。
第四十五条为建设、改造、使用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管道和其他线路设施而利用森林
1.为建设、改造、维护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管道和其他线路设施动用森林,可依据本法典第21条进行。
2.国家或地方自治政府所有的林地依据本法典第9条提供给公民、法人用于建设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管道和其他线路设施。
3.动用森林建设、改造、维护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管道和其他线路设施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
第四十六条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的加工利用
1.利用森林从事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加工是一种经营活动。
2.国家或地方自治政府所有的林地地块以租赁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用于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再加工。
3.利用森林从事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加工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
第四十七条利用森林进行宗教活动
1.依据1997年9月25日颁布的联邦№125—Ф3《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的规定,森林可被宗教组织用于宗教活动。
2.在提供用于从事宗教活动的林地上允许建造宗教和慈善性质的楼宇、建筑物和设施。
3.宗教组织获得的用于从事宗教活动的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的林地,可永久使用。
第四十八条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原住少数民族传统居住和经济活动地点的森林利用
依据1999年4月30口颁布的№823联邦《俄罗斯原住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的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原住少数民族传统居住和经济活动地域内利用森林必须保护这些民族自古以来的生活环境和他们传统的生活方式。
第四十九条森林利用报告
1.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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