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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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给水排水
8.2
采暖通风
8.3
电气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
第1.0.1条
为保证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的质量,使汽车客运站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客运站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
建筑等级划分
表1.0.3
等级
发车位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人次)
一级
20~24
10000~25000
二级
13~19
5000~9999
三级
7~12
1000~4999
四级
6以下
1000以下
第1.0.4条
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过25000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
第1.0.5条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
第2.0.1条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AveragePassengerDeliveryVolumePerdiemInAYear。
指车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第2.0.2条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MaximumGatherPassenger
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第2.0.3条
发车位SeatofDeliveryPassengerVehicle
指符合旅客上车条件的停车位。
第2.0.4条
站前广场PlazBeforeTheStation
供旅客进出车站集散用的广场。
第2.0.5条
停车场CoachParkingLot
车站内停放待发客车的场地。
第2.0.6条
站房Station
指车站内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和驻站办公等主要建筑用房的总称。
第2.0.7条
行包装卸廊PackageTransportationCorridor
指用于装卸行包的廊道。
3.1
第3.1.1条
汽车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交通要求;
与城市干道联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
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他交通;
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3.2
第3.2.1条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
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叉;
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
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第3.2.2条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第3.2.3条
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
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2.5m。
第4章
第4.0.1条
站前广场应与城市交通干道相连。
第4.0.2条
站前广场应明确划分车流路线、客流路线、停车区域、活动区域及服务区域。
第4.0.3条
旅客进出站路线应短捷流畅;
应设残疾人通道,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规定。
第4.0.4条
站前广场位于城市干道尽端时,宜增设通往站前广场的道路;
位于干道一侧时,宜适当加大站前广场进深。
5.1
第5.1.1条
汽车客运站的站房应由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及驻站、办公等用房组成。
第5.1.2条
站房设计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客流、货流安排合理,有利安全营运和方便使用。
第5.1.3条
汽车客运站的候车厅、售票厅、行包房等主要营运用房的建筑规模,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
第5.1.4条
一、二级站的站房设计应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设施。
三、四级站的站房设计宜有方便残疾人的设施。
第5.1.5条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站房建筑应有防寒设施;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应采取隔热、通风、降温措施。
5.2
第5.2.0条
候车厅使用面积指标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每人1.10m2
第5.2.1条
候车厅室内空间应符合采光,通风和卫生要求。
采用自然通风时,室内净高不宜小于3.60m
第5.2.2条
一、二级站候车厅内宜设母婴候车室,母婴候车室应邻近站台并单独设检票口。
第5.2.3条
候车厅内应设检票口,每三个发车位不得少于一个。
当检票口与站台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得大于1/12。
第5.2.4条
候车厅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候车厅室内空间处理应采取吸声减噪措施。
第5.2.5条
候车厅应设置座椅,其排列方向应有利于旅客通向检票口,每排座椅不应大于20座,二端并应设不小于1.50m通道。
第5.2.6条
候车厅内应设饮水点;
候车厅附近应设男女厕所及盥洗室。
5.3
第5.3.1条
售票厅除四级站可与候车厅合用外,其余应分别设置,其使用面积应按每个售票口15m2计算。
第5.3.2条
售票厅应设于地面层,不应兼作过厅。
售票厅与行包托运处、候车厅等应联系方便,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第5.3.3条
售票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售票窗口数应取旅客最高聚集人数除以120;
注:
120为每小时每个窗口可售票数。
2.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
靠墙窗口中心距墙边也不应小于1.20m;
3.窗台高度不宜高于1.10m,窗台宽度不宜大于0.60m。
第5.3.4条
售票窗口前宜设导向栏杆,栏杆高度宜为1.20~1.40m。
第5.3.5条
售票厅除满足天然采光及自然通风外,宜保留一定墙面,用于公布各业务事项。
5.4
第5.4.1条
售票室的使用面积按每个售票口不应小于5m2计算。
第5.4.2条
售票室室内地面至售票口窗台面不宜高于0.80m。
第5.4.3条
采用计算机售票时,售票室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一、二、三级站应设票据库,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2
第5.4.4条
票据库应采取防火、防盗、防鼠、防潮措施。
5.5
第5.5.1条
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一、二级站应分别设置;
三、四级站可设于同一空间。
第5.5.2条
一、二级站可设行包装卸机械和传输设施。
第5.5.3条
行包托、取受理处柜台面距离地面不宜高于0.50m。
第5.5.4条
行包托、取受理处应有可关闭受理口的设施。
第5.5.5条
行包托、取受理处与行包托、取厅之间的门,宽度不应小于1m。
第5.5.6条
行包库房及小件行包寄存处必须具有防盗、防鼠、防水、防潮等设施。
5.6
第5.6.1条
汽车客运站应设置站台。
第5.6.2条
站台设计应有利旅客上下车、行包装卸和客车运转,站台净宽不应小于2.50m。
第5.6.3条
发车位为露天时,站台应设置雨棚,雨棚净高不得低于5m。
第5.6.4条
站台雨棚承重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距不应小于3.50m;
2.柱子与候车厅外墙净距不应小于2.50m;
3.柱子不得影响旅客交通、行包装卸和行车安全。
第5.6.5条
汽车客运站可设行包装卸廊,其长度及开口数应与发车位相适应。
第5.6.6条
行包装卸廊宽度不应小于3.60m。
第5.6.7条
行包装卸廊应高于客车,与车顶行包平台相对高差不宜大于0.30m。
第5.6.8条
行包装卸廊的栏杆应考虑承受向外水平推力时的整体构造强度。
第5.6.9条
行包装卸廊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m,车位处应设推拉门,宽度不宜小于1.20m。
第5.6.10条
行包装卸廊与站场间应设简捷的垂直交通设施。
第5.6.11条
客流不得通过行包装卸廊。
第5.6.12条
发车位地面设计应坡向外侧,坡度不应小于5%。
5.7
第5.7.1条
问讯处应邻近旅客主要入口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问讯处前应设不小于8m2的旅客活动场地。
第5.7.2条
一、二级站宜设计算机控制室,其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第5.7.3条
无监控设备的广播室宜设在便于观察候车厅、站场、发车位的部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并应有隔声措施。
第5.7.4条
调度室应邻近站场、发车位,应设外门。
一、二级站的调度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2;
三、四级站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5.7.5条
一、二级站应设医务室。
医务室应邻近候车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第5.7.6条
站内应设供旅客使用的通讯设施。
第5.7.7条
旅客使用的厕所及盥洗台除应按表5.7.7计算其设备数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置前室,一、二级站应单独设盥洗室;
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良好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应防止异味串入其他空间。
厕所及盥洗设备指标
表5.7.7
房间名称
设备内容(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
男厕
每80人设大便器一个和小便斗一个(或小便槽700mm长)
女厕
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
盥洗台
每150人设1个盥洗位(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按每125人计)
1.男旅客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60%计;
2.母婴候车室设有专用厕所时应扣除其数量;
3.大便器至少设2个。
第5.7.8条
一、二、三级站应设到站旅客使用的厕所。
5.8
第5.8.1条
公安、海关、检疫、邮电等部门的用房可按有关部门需要设置。
第5.8.2条
公安用房应与候车厅、售票厅、值班站长室有较方便联系,室内应有独立通信设施。
第5.8.3条
海关、检疫用房的布局应有利于各方面工作联系,并有各自单独出入口。
第5.8.4条
邮电业务用房位置宜邻近候车厅。
5.9
第5.9.1条
汽车客运站附属建筑应有维修车间、洗车台、办公室等,其内容和规模可根据站级及需要设置。
第5.9.2条
维修车间应按一级维护及小修规模设置。
维修车间场地宜与城镇道路直通,并与站场有隔离设施。
第5.9.3条
一、二级站旅客出站口处应设验票、补票室。
第6章
第6.0.1条
停车场容量应按交通部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筑要求》JT/T200-95的规定。
第6.0.2条
停车场的停车数大于50辆,其汽车疏散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总数不超过50辆时可设一个疏散口。
第6.0.3条
停车场内的车辆宜分组停放,车辆停放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0.80m,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第6.0.4条
发车位和停车区前的出车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第6.0.5条
停车场的进、出站通道,单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双车道净宽不应小于6m,因地形高差通道为坡道时,双车道则不应小于7m。
第6.0.6条
停车场应合理布置洗车设施及检修台。
通向洗车设施及检修台前的通道应保持不小于10m的直道。
第6.0.7条
停车场周边宜种植常绿乔木绿化环境及降低周边环境噪声。
7.1
第7.1.1条
汽车客运站防火及疏散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7.1.2条
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第7.1.3条
站房的吊顶及闷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等构造不应采用易燃及受高温散发有毒烟雾的材料。
第7.1.4条
各级汽车客运站的停车场和发车位除设室外消火栓外,还必须设置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
体积超过5000m3的站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7.2
第7.2.1条
候车厅内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第7.2.2条
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第7.2.3条
候车厅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1.40m;
太平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设锁,不得设门槛。
如设踏步应距门线1.40m处起步,如设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12,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7.2.4条
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
第7.2.5条
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小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第7.2.6条
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
第7.2.7条
候车厅及疏散通道墙面不应采用具有镜面效果的装修饰面及假门。
8.1
第8.1.1条
各级汽车客运站应设室内外给排水系统。
第8.1.2条
一级站宜设置汽车自动冲洗装置;
二、三级站应设汽车冲洗台。
第8.1.3条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一级站旅客盥洗间应有热水供应。
第8.1.4条
站场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统。
第8.1.5条
汽车客运站及停车场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8.2
第8.2.1条
采暖地区的一、二级站应采用热水采暖系统;
三、四级站可采用其他方式采暖。
第8.2.2条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8.2.2
室内计算温暖(℃)
候车厅、售票厅
14~16
母婴候车室、医务室
16~18
厕所、门厅、走道
13~15
第8.2.3条
候车厅、母婴候车室、售票厅的散热器应有防护罩。
第8.2.4条
候车厅、售票厅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其新风量人均不应小于8m3/h。
电瓶充电间应有机械通风系统,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排风量2/3上排,1/3下排。
第8.2.5条
厕所应有机械排风系统,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
第8.2.6条
严寒地区的一、二级站候车厅、售票厅主要出入口宜设热风幕。
第8.2.7条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一、二级站候车厅、售票厅宜设空调。
8.3
第8.3.1条
一、二级站用电负荷应为二级;
三、四级站应为三级。
第8.3.2条
汽车客运站照明可按工作照明、站场照明、事故应急照明、疏散照明、清扫照明系统进行设计。
第8.3.3条
照度标准值
表8.3.3
名称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售票厅、调度室、广播室问讯处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候车厅、行包托运、行包提取、发车位、检修间
地面
50
站前广场、多层停车场、充电间、气泵间
10
15
20
3
5
照度标准值(lx)分低、中、高三级,按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选择,通常应取中间值。
第8.3.4条
售票窗口应设局部照明,局部照明照度值不应小于150lx。
第8.3.5条
一、二级站的候车厅、售票厅、行包托取处及主要疏散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度的10%,通道及疏散口应设疏散指示照明。
第8.3.6条
候车厅、售票厅及站场照明应按使用功能要求进行分区控制。
第8.3.7条
站内照明不得对驾驶员产生眩光。
第8.3.8条
站台雨棚不应设悬挂型灯具。
第8.3.9条
站内应设通信、广播设施。
一、二级站宜设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8.3.10条
客车进出站口宜装设同步的声、光信号装置,其灯光信号必须符合交通信号的规定。
第8.3.11条
站场具有一个以上进出站口时,应用文字和灯光分别标明进站口及出站口。
第8.3.12条
汽车客运站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附录一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
必须"
;
反面词采用"
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应"
不应"
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宜"
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
应按......执行"
应符合......规定或要求。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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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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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 客运站 建筑设计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