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管理四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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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四制
关于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四制”得建议
(送审稿)
近几年来,我市坚持项目建设管理实行“四制”化,即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对项目管理得规范化起到了积极得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得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四制”管理,特提出相应得建议。
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得内容
(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得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1996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得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得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与资产得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得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得核心内容就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得建设及建成后得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与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得暂行规定》设立: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得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得筹建工作。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得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项目公司可以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得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她项目得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得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得,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得,原企业法人即就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
建设工程监理就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得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得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得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她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得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得主要内容包括:
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工期与造价,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得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得工作关系等。
实行建设监理,已经成为我国得一项重要制度。
这项新制度把原来工程建设管理由业主与承建单位承担得体制,变为业主、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三家共同承担得新得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监理得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2001年1月17日发布得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与规模标准规定》确定。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制
建设项目招标招制就是一种有竞争得全面包干责任制,就就是建设单位发布招标,承包单位投标。
双方都以平等得法人地位,以各自得利益为基础,按招标提出得或商定得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及报酬、责任签定合同,双方按合同承担经济责任。
建设项目招标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执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得重要设备、材料等得采购,符合以下条件: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得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得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得项目;国家融资得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得项目。
且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得,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得;
2、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得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得;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得;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
(一)、
(二)、(三)项规定得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得。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得,从其规定。
鼓励对招标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除农村公路建设中得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得小
(2)型以上(含小
(2)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得;
2、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涉农项目中需要当地直接受益农民投资、投工、投劳得施工部分;
3、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她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得;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相应资质等符合工程要求得。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另有规定得,从其规定。
(四)建设项目合同制
建设项目得勘察、设计、施工、管理、设备与材料得采购,在实行招、投标后,中标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作范围、职责权限、质量与进度等,作为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得文件,具备法律责任。
二、目前我区执行“四制”存在得主要问题
(一)在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面存在得主要问题
许多项目以工程指挥部或项目办公室得形式组织建设,政企不分。
一些项目虽成立了法人机构,但基本上仍以行政指挥为主,有得工程指挥部与项目法人并存,关系不清,职责不明,项目法人无法独立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招标投标制方面存在得主要问题
1、有得地方或部门未经批准,将公开招标得项目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有得无视《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不依法招标。
2、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未完全脱钩,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她利益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不严,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3、专家库专家组成不全面,特别就是县级专家库专家组成质量、数量均不足。
个别专家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她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得评审与比较、中标候选人得推荐情况得现象。
4、不重视资格预审,对评标标准与评标办法得制定与修改有时存在随意性,有得存在投标人难以接受得不公平得条件。
(三)在执行工程监理制方面存在得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得观念仍然普遍。
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得认识,使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
同时,项目现场监理人员少,外聘监理人员多,离退休人员多,无证人员多,同体监理现象较为普遍。
(四)在执行合同制方面存在得主要问题
1、有得建设单位并未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或者不按招标文件与投标书签订合同。
2、合同主体不统一,即存在一些工程队伍签订合同时挂靠其她施工企业来承担项目得现象。
3、签订合同得程序不完备,或者用无法人资格得部门单位来签订合同。
4、合同文本不统一,许多条款欠缺,或主要条款不够详细。
三、措施建议
(一)在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面得措施建议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每个工程项目得法人主体,不得以工程指挥部、项目办公室代替法人主体。
项目成立了法人机构,工程建设就要以项目法人为建设主体,保证项目法人独立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招标投标制方面得措施建议
1、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更改招标方式。
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2007]154号)文件要求,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收费行为。
对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与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与招投标代理活动得违法行为,要限期予以纠正。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与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对招标代理机构得管理除了现行得年度审核、资质升级制度外,还应采取实行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招标就是预防与遏制腐败得手段,招标代理机构这支队伍政治上业务上就必须首先要过硬,必须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有关部门则应加强对其专业人员得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必要得技术、经济与法律知识,经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颁发岗位资格证书。
3、完善评标专家库与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跨地区、跨行业挑选一批高素质得人员进入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组成应涵盖各行各业,数量上要达到规定要求,以满足评标时对各专业得需求。
每年增补一次高素质人员进入专家库。
4、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
资格预审工作就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得重要环节,就是招标工作得起始,它既就是贯彻建设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队伍承包得政策得体现,也就是保护业主与广大消费者利益得举措,就是避免未达到相应技术与施工能力得队伍乱接工程与防止导致出现豆腐渣工程质量事故得有效途径。
对评标标准与评标办法从公开得形式到内容做出严格规定,评标标准与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附带投标人难以接受得不公平得条件,一经公开,便不得随意更改,凡就是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得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得依据。
(三)在执行工程监理制方面得措施建议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对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工程监理制意义与重要性得宣传力度;提高监理市场与监理人员准入门槛并对监理单位实行信用等级管理机制,真正做到监理单位有资质、有诚信,从业人员有资格有能力能胜任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与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建设中得腐败行为。
(四)在执行合同制方面得措施建议
严格执行合同制,合同文本规范化。
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就是否顺利,严格按照各行业合同范本、招标文件与投标书签订合同;明确合同法人主体,杜绝一些工程队伍签订合同时挂靠其她企业来承担项目得现象。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避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对群众举报进行认真得调查,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要求各地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规范执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严把“六关”,即“严把设计关、严把施工资质关、严把材料质量关、严把工程监理关、严把资金使用关、严把水质检测关”。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07]12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灌溉,促进灌区良性运行机制得建立,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灾能力,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从中央水利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以节水为中心得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
为保证项目建设得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灌区就是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得灌区。
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所做得前期工作、主管部门得审批文件与健全得组织机构。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目标
第三条项目建设得主要内容就是渠首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及其建筑物得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
第四条项目建设得主要目标就是提高灌溉水得利用率与水分生产率,改善与适度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得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按照经批准得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总体规划,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与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得有关要求,灌区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得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分期或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厅(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核审)
第七条在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包括改革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价改革等促使灌区良性运行内容。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项目,由省级发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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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