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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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立杆式广告设施pole-typeadvertisementfacilities依附于立杆的户外广告设施。
3.7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temporaryoutdooradvertisementfacilities为配合公益宣传、大型节事文化体育活动、展销会、庆典活动而设置,时间不超过30日的为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3.8风荷载windload风对广告设施或建筑物产生的作用力。
3.9大型户外广告设施largeoutdooradvertisementfacilities任一边长大于1m或单面面积大于2.5m的户外广告设施。
3.10小型户外广告设施smalloutdooradvertisementfacilitiesDB3304/T04420204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外,其余的户外广告设施。
3.11招牌signboard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3.12建筑物标识buildingnamesigns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户外招牌。
3.13单位名称招牌usernamesigns用于表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标识和字号等的户外招牌。
3.14附属式招牌affiliatedsignboard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围墙等建(构)筑物表面设置的户外招牌。
3.15落地式招牌floor-typesignboard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撑结构的户外招牌。
3.16平行于外墙式招牌parallelwall-typesignboard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招牌,一般有镂空式、凸版式、箱体式、平板式、牌匾式、格栅式等。
3.17垂直于外墙式招牌verticalwall-typesignboard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招牌,包括小型侧招、刀匾、招幌等。
3.18雨篷式招牌awning-stylesignboard采用雨篷形式设置的户外招牌。
4分类4.1户外广告分类4.1.1按与城市环境及建筑物的关系分类DB3304/T04420205表1户外广告分类类别名称范围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平行于建筑外墙广告垂直于建筑外墙广告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电子走字屏广告屋顶广告围墙广告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附着城市家具广告附属公交设施广告地面上的户外广告实物造型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移动式户外广告车辆广告船舶广告空中移动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立杆式广告底座式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旗帜广告布幅广告充气装置广告系留气球广告投影广告其他临时性广告4.1.2按广告设施发布内容分为商业户外广告设施与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广告内容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形成良好公益生活秩序和基本公共道德准则作为表现形式的为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其余为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4.1.3按广告设施设置时效长短分为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
为配合公益宣传、大型节事文化体育活动、展销会、庆典活动而设置,时间不超过7日的为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旗帜广告、布幅广告、充气装置广告和系留气球广告;
其余为户外广告设施。
4.1.4按广告设施展示面积大小广告设施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小型户外广告设施。
任一边长大于1m或单面面积大于2.5m的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其余则为小型户外广告设施。
4.2招牌分类DB3304/T04420206表2招牌分类类别名称范围附属式招牌平行于建筑外墙招牌垂直于建筑外墙招牌雨篷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柱式招牌立牌式招牌矮墙式招牌5设置基本要求5.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基本要求5.1.1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5.1.1.1不应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情形:
a)占用公共交通空间设置广告的:
包括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独立式广告的(步行街除外),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的;
b)利用道路设施设置广告的:
包括道路隔离设施、桥梁、高架路,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口等;
c)影响道路设施使用的:
包括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轨道交通站点、公路、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出入口5m范围内、在道路交叉口视线三角形范围内,以及其他影响道路设施使用的情况;
d)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
包括在道路交叉口视线三角形范围内设独立式广告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道路红线两侧第一界面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的,道路红线外侧8m内设置独立式电子显示装置的;
e)利用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
包括利用交通设施标志(轨道站点标志、路名牌等)、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除外)、交通安全及导向设施(红绿灯、交通导向牌、交通信息牌等)、交通执勤设施、非机动车停放指示牌(公共自行车亭除外)等设置户外广告的。
5.1.1.2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情形:
a)影响市政设施使用的:
包括消防栓、邮筒等设施5m范围内,依附市政设施的广告以及其他影响市政设施使用的情形;
b)影响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
包括在大量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设独立式广告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小于5m的区域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的,以及其他影响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情形;
c)影响建筑物消防安全和采光通风的;
d)玻璃幕墙设置带有结构的广告设施的;
e)利用违章建筑、危房或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
f)利用行道树设置附属广告的;
g)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h)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
5.1.1.3不应设置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情形:
DB3304/T04420207a)影响相邻建筑现有日照要求的;
b)在居住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内设置商业广告的;
c)面向居民住宅楼、学校、医院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
d)阻碍居民楼通风廊道设置广告的。
5.1.1.4不应设置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情形:
a)在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的;
b)在任何形式的建筑物上设置屋顶广告的;
c)在建筑物18层或55米以上设置墙面广告的;
d)建(构)筑物2层或6米以下、6层或30米以上墙面部分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的;
e)高架道路桥身(包括匝道)投影线以外16米范围内设附属式广告的;
f)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上设置附属广告的;
g)利用电灯杆、电线杆等市政设施杆线或箱体、街道家具设施(公交候车亭除外)设置附属广告的;
h)在道路绿化带内设置广告的(实物造型公益广告另行规定);
i)在公交候车亭顶部设置广告的;
j)在任何区域设置高立柱广告的。
5.1.1.5不应设置的户外广告类型见下表:
表3不应设置的户外广告类型禁止广告类别广告类型备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屋顶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垂直于建筑外墙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附着城市家具广告禁止发布商业性质广告,发布公益性质广告须申请地面上的户外广告立杆式户外广告仅允许临时设置,临时设置须申请底座式广告仅允许临时设置,临时设置须申请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原则上不允许设置,确须设置的仅允许在大型会展区域和中环以外地区临时设置,临时设置的须按照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要求执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禁止设置5.1.2建(构)筑物上的广告5.1.2.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平行于建筑外墙的广告设施顶部不得超过建(构)筑物顶部(参见附录A图A.1);
b)同一建筑立面上连续设置的广告设施宜统一牌面位置、尺寸和间距(参见附录A图A.2);
c)不宜在同一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户外广告;
d)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参见附录A图A.3);
e)平行于建筑外墙的户外广告设施单个面积不宜大于100m(参见附录A图A.4);
f)广告设施总面积宜小于设置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30%(参见附录A图A.5);
DB3304/T04420208g)限制区建筑物玻璃幕墙不得设置非结构性墙面广告,展示区商业零售建筑的玻璃幕墙上设置非结构性墙面广告的,必须满足建筑消防安全和采光通风的正常要求;
h)各类平行于建筑外墙广告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
i)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户外广告应当整体设计(参见附录A图A.6)。
5.1.2.2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装置宜设置在展示区,特殊区域内须经过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设置;
b)展示区电子显示屏广告开放时间控制为8:
00-23:
00;
限制区电子显示屏广告开放时间控制为8:
00-22:
遇到重大活动、节日允许适当延长电子显示屏广告开放时间;
c)电子显示装置的亮度须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一般宜采取刷屏的形式;
d)高速公路、快速路红线两侧50m范围内、路口100m范围内,其他道路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以及面向来车方向,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或面向来车方向的电子显示装置不得播放连续活动画面(参见附录A图A.7);
e)大型墙面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高度不宜低于6m,面积大小应与设置的场地环境相匹配(参见附录A图A.8);
f)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裙房外墙上,电子显示屏面积应根据建筑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其总面积不宜大于300m;
g)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不得设置播放连续活动画面的户外电子显示屏;
h)面向居住区100m范围以内且面朝居住建筑窗户时,不得设置任何电子显示装置及任何有灯光的广告招牌及其他设施。
在此范围以外可以设置LED显示屏广告但必须有自动光感调节功能,夜间亮度不大于正常亮度的20%,并在21:
00以后设置为静态广告内容;
i)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发光均匀,无抖动闪烁现象,具备根据自然环境自动调节亮度的功能。
显示屏光线投射角度、亮度等指标应符合JGJ/T163的规定,不得对居民造成光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
5.1.2.3围墙广告围墙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广告设置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
b)广告设施上缘不得超出围墙顶部(参见附录A图A.9);
c)广告设施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d)广告设置不得遮挡围墙的镂空部分;
e)同一路段围墙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f)施工围挡广告只能作为临时广告,只允许发布该地块建设项目的形象广告或公益广告,同时做到安全、简洁、美观,施工后必须及时拆除。
5.1.3公共设施上的广告5.1.3.1附着城市家具的广告附着城市家具的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禁止利用电灯杆、电线杆等市政设施杆线设置广告;
b)禁止利用箱体、街道家具设施(公交候车亭除外)设置广告;
DB3304/T04420209c)除政府规定的公益广告外,禁止在道路绿化带内设置广告(参见附录A图A.10)。
5.1.3.2附属公交设施广告附属公交设施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m,面积宜小于公交候车亭面积(单面)的2/3(参见附录A图A.11);
b)不得在公交车站内座椅、公交候车亭顶部、公交候车亭边缘区域和站牌设置广告,公交候车亭连续设置的广告数量不得超过3块;
c)广告设置不得妨碍乘客查询站点信息,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
5.1.4实物造型广告允许设置,实物造型式广告体量要与所处环境整体相协调。
5.1.5移动式户外广告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b)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c)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d)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5.1.6临时户外广告5.1.6.1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广告版面底边离地面不超过1.5m,整体高度在6m以下,宽度不宜超过20m(参见附录A图A.12);
b)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人、车通行,后退人行、车行区域不得小于广告整体高度;
c)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范围内不得设置;
d)对外交通站点、高速公路入口若设置大型落地广告,间距不小于100m,连续设置个数不超过3个;
e)不得影响城市绿植生长、或遮挡重要的城市绿化景观;
f)不得在城市道路红线内、公园绿地内设置。
5.1.6.2底座式广告底座式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广告整体高度在3.0m以下,厚度不得大于0.5m;
单侧广告牌面面积不应超过3.0m,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m(参见附录A图A.13);
b)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置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c)紧邻城市道路的底座式广告面对车行道路的展示面6m以下不得设置OLED、LED、LCD等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
5.1.6.3立杆式广告立杆式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304/T044202010a)立杆式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m,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m,牌顶距离地面高度不宜超过4.5m(参见附录A图A.14);
b)邻道路设置的立杆式广告设施的牌面外缘地面投影线距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m;
c)立杆式广告面不得采用OLED、LED、LCD等电子显示屏装置。
5.1.6.4旗帜广告旗帜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得设置在路口圆角弧线及切线点外15m范围内的人行道;
b)旗帜广告单面幅面宽度不大于0.9m,高度不大于1.8m,厚度不大于0.2m,广告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0m(参见附录A图A.15);
c)设置在一条道路上的旗帜广告,式样和规格应当统一,并与相邻道路上的旗帜广告相协调。
5.1.6.5布幅广告布幅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布幅广告设置应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
b)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并列设置多条的,其规格应统一,不宜使用白底黑字;
c)横幅长度不应大于15m,宽度不应大于1.5m,在道路同侧设置多条的,条与条之间距离应大于50m;
竖幅的设置长度不应大于25m,宽度不应大于1.5m(参见附录A图A.16)。
5.1.6.6充气装置广告充气装置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有关固定装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相关规定,且标志醒目;
b)充气装置广告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应超过15m,气球直径不应超过3m,附属条幅规格不应超过9m1m(参见附录A图A.17);
c)充气拱门广告:
跨度不得超过10m,高度不得超过5m,安装设置应安全、牢靠。
5.1.6.7系留气球广告系留气球广告设施的有关固定装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相关规定,且标志醒目。
5.1.6.8投影广告投影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得投影于车行道上且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b)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照射区域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4m,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安全和居民生活;
c)仅限投影于路沿、人行道、大楼外墙、一般墙面、玻璃幕墙、大型超市入口、宾馆影剧院大堂地面、橱窗、店面地面、广场等;
d)二层(包括二层)以上商户,可以直接将广告投影至一层临街或人行道上,投影面积不应超过6m;
e)其他行业及场所如百货公司、SHOPPINGMAIL、婚纱礼服业、汽车展示中心、灯光音乐出租业、大型展会会场及运动会会场,可依据现实需求酌情设置。
5.1.7其他要求为保护城市道路设施及道路地下管线完好,保障道路交通顺畅,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在道路(含桥梁)的车行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绿化隔离带、人行道绿化带等范围内不得单独设置落地式、底DB3304/T044202011座式、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结合附设在人行道上的其他设施综合利用设置,道路净空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人行道范围内不得低于2.5m。
5.2招牌设置基本要求5.2.1不应设置招牌设施的情形a)在经营或者办公服务场所的建筑物法定控制地带范围外设置的;
b)占用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的;
c)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的;
d)设置长度大于1.5米的外挑式招牌;
e)在建筑物二层(不包括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的;
f)落地式招牌高度大于8米或宽度大于2米的;
g)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石材等自重较重材料的;
h)危房或设置后危及房屋安全的;
i)居住建筑、商住建筑和混合建筑的住宅层自身墙面、窗户及对面建筑的外墙面上,设置高亮度光源或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的;
j)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及消防安全的;
k)在任何形式的建筑物上设置屋顶招牌的;
l)损坏城市公共绿化的;
m)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在行车视线影响范围内设置闪烁光源类招牌的;
n)内容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一致或超出相应办公、经营场所范围外的。
5.2.2建筑物标识及单位名称建筑物标识及单位名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物名称招牌应在建筑物主要朝向外立面设置。
招牌上边缘距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距离0.5m;
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标识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且每个出入口仅能设置一处;
b)单位名称招牌应设置在底层主要入口处,对于没有单独出入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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