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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
3、监护
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当然法定监护人父母
其他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自愿监护人其他亲属朋友
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法定监护人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协议确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在近亲属中指定(17条)
有关组织监护
4、失踪人制度
1)宣告失踪
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
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是失踪人财产代管
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朋友2)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
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律效果与自然死亡相同。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
其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财产转化为遗产依继承法处理。
若被宣告死亡人仍然生存,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终止。
二、本章案例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判断
2、监护人的设立
3、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和法律效果
4、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和法律效果
三、典型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服务合同,欠条的法律意义——证据
李某的行为能力不影响欠条的法律效力,四、习作案例
案例一
分析提示: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死亡宣告被撤销以后的法律效果案例三
本案射幸合同的效力
电脑买卖合同的效力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第二章法人案例研究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
赖于法人机关实现。
2、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是法人重要的组织机构,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不须特别
授权,享有对内负责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
法定代表人是独任制法人机关,直接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
动,是法人执行机关的负责人。
3、法人的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是法人主体资格的变更,变更之前法人的权利义务由变更之后的法
人享有和承担。
5、法人的登记
设立登记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需要登记成立。
变更登记法人登记事项变更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法人终止后应进行注销登记。
二、法人案例研究应注意的问题
1、法人资格的确认
2、法人超越经营范围实施的行为效力确定
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4、法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三、典型案例
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特点
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关系界定,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协议的效力确定,责任主体
四、习作案例
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商品的范围,文物、黄金、白银、毒品、军火、烟草,盐药品
案例二
法人合并的程序
法人合并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乙厂公告的性质和效力
第三章合伙制度案例研究
一、合伙制度的主要内容
1、合伙的含义及性质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
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事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合伙是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2、合伙的成立条件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人出资;
合伙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依法登记。
3、合伙企业的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两种合伙人组成,承担责任各不相同。
4、合伙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及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5、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决议形成办法)
个别合伙人受托执行
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
6、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
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
退伙法定退伙(合伙企业法48条),强制退伙(第49条)自
愿退伙(45条)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53条、73条)
解散解散事由(85条)清算程序解散后果(91条),合伙企业的破产(93条)
二、合伙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1、确定合伙关系是否成立
2、确定合伙债务的存在
3、确定合伙人内部责任分担
分析要点:
甲退伙是否有效,
丁是否合伙人,
甲应否承担对腾达装修公司的债务,对丁的债务,,丁应否承担对腾达装修公司的债务,分担亏损,四、习作案例
1、合伙协议的形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义务案例二
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债务如何清偿,
案例三
共有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第四章代理案例研究
一代理制度知识要点总结
1、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
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被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
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
2)在代理权限内;
3)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
4)该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间接代理合同法第402、403条规定。
2、代理的法律特征
3、代理权的发生根据
委托授权
复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
正的代理。
职务代理合伙人之间的代理
法定代理法定监护人
指定代理指定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因指定成为失踪人代理人。
4、代理权的行使
1)遵守代理权限范围。
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法第48条,民法通则第66
条)
2)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复代理的要件)
3)积极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的责任)
5、表见代理
1)概念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由代理权,法律规定
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民法通则》第65条第三款、66条第一款,《合同法》第49条。
2)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又是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相对人为善意;
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类型
表见授权。
包括代理证书,单位印章,单位介绍信,空白合同书,
其他证明;
容忍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知道而不表示反对。
特定关系中的表见代理。
4)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相对人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在本人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
无权代理人不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本人可以在法定的催告期限内予以追认。
二、典型案例分析
分析本案应注意的问题
转委托的要件
转委托的法律效果
侵权责任
三、习作案例
应注意的问题:
授权不明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两者的联系
共同财产的处分
表见代理
习作案例五
受欺诈订立的合同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第五章诉讼时效案例研究
一、本章知识要点回顾
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根据经过法定时间,权利是取得还是丧失,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属于事件;
时效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免除或变更;
适用要件包括法定时间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两个方面;
适用于请求权;
时效期间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
2、诉讼时效适用援用及效力
适用范围:
2008年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1条。
援用: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3条)
效力:
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第22条)
3、诉讼时效的分类
根据适用范围及时效期间的长短,可以分为两大类四种:
普通诉讼时效:
2年。
特别诉讼时效:
短期、长期、最长
短期:
1年、90日。
《民法通则》136条、《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
2款、《海商法》第257、260、263条。
长期:
4年、3年、6年。
《合同法》129条、《环境保护法》42条、
《海商法》258条、265条。
最长:
20年。
自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008年司法解释第5-9条。
5、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2008年司法解释第20条。
)5、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止事由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至届满为
止。
6、诉讼时效的中断
中断的事由:
《民法通则》140条、2008年司法解释第10-19条。
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7、诉讼时效的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
延长适用的时效类型:
只适用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不适用二十年的规定;
只适用于二十
年的规定,而不适用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
都可适用。
二、本章案例分析应注意的问题,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2、诉讼时效的类型
3、诉讼时效的起算
4、中止、中断事由的判断
5、是否适用延长
1、本案请求权的性质
2、适用的诉讼时效的类型
3、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案例二
请求权的性质
诉讼时效的类型
期间的起算点
中止或中断事由
案例三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案例五
中止或中断事由的判断,能否适用延长
第二编物权法案例研究物权法基本理论及重点条文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体系
物权的效力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
值的客观物质
存在于人体之外。
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一定形体。
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
能够满足主体需要。
有一定的稀缺性。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物权是一种优先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2、物权内容必须法定。
违反物权法定的效果
物权法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物权是物权,但是合同仍然有效,只能
将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作为债权。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即物权必须公示。
(第六条),所谓公示就是应当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
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由物权的性质、属性所决定。
维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
公信指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是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
公信原则指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为其公示方式,那么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不真实,对于信赖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而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仍赋予该交易如同公示的物权是真实的一样的法律效果。
公信原则主要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的(106条)。
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一切主体的物权均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平等保护才能实施共同发展,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规则。
平等保护也是基本司法原则。
(四)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五)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
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手中,物权人都有权追及其物,
向实际占有人依法主张权利。
二、物权法重点条文解析
不动产登记制度
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第6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主义。
(第9、14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
权利推定效力和善意取得。
(16条和
106条)
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
(12条)
更正和异议登记。
(19条)
预告登记。
(第20条)
不动产登记瑕疵产生的赔偿责任。
(21条)
征收拆迁补偿制度
征收的对象限于集体的土地一级单位或者个人的防务或其他不动
产。
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补偿
拆迁房屋应依法补偿并保障居住条件。
落实征收补偿费。
征用限于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适用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
42、44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国有财产的范围
国家专有财产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文物、基础设施。
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
(46至55条)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原则。
国有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享有出资人地位。
保护措施:
明确国有财产范围;
明确国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明确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法律责任;
明确国有财产监管的法律责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建筑的套内面积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如楼梯、走道、绿化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集合性权利,是一种新型物权。
车库和车位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
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上明确了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概念。
特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见第76条。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全体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向社会各方反应业主集中的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运作的民间性组织。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是物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06条)
构成要件:
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
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已经完成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一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可以使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客体为农村土地。
内容包括:
使用收益权;
经营自主权;
处分权(128、133条);
获
得征收补偿权(132条)。
发包方与承包期(法定化)内部的调整或收回承包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37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143条)除外条款主要基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38、50条的限制。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149条)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
地役权的期限由合同约定。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62、164、165、166、167条)。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比较。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特定的物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个人信用作为债权的担保,指保证。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但保全的实现规则有三种立法
模式:
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
保证人相对优待主义;
平等主义。
物权法兼采绝对优待主义和平等主义两种模式。
(176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动产。
(180条)
集合抵押是指以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的结合体为标的设定的抵押权。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动产作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种担保制度。
浮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189条)
浮动抵押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不得抵押的财产(第184条)。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190条)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处分权的限制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有两种立法模式:
价金物上代位主义和抵押权追及效力主义。
物权法(191条)采用了价金物上代位主义和追及效力以及涤除权制度相结合的模式。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其诉讼时效即主债券的诉讼时效。
(202条)
抵押权实现的顺位。
(199条)
转质与质权的放弃
转质是指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以自己的责任或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债务,将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交付给新的债权人占有,从而设定一个新的质权的行为。
转质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
物权法承认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的效力,在责任转质的场合,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毁损、灭失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的放弃(218条)。
权利质权的客体
基金份额指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享有的份额,它是基金的基本构成单位和计算单位,体现着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应收账款,只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顾客收取的款项。
民事留置与商事留置
民事留置权的成立要求留置物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在双方商行为的情况下,商事留置权仅要求留置物与债权有一般关联性。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39条)
占有
占有是指对于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事实秩序
和实现占有的公示功能。
占有的保护(245条)。
物权案例研究
第六章所有权案例研究
二、典型案例分析
本案争点在于:
丁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效力,李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丁某与刘某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刘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三、习作案例
分析提示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有关部门拍卖行为的法律效果
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案例四
本案原告请求返还装修出资款的依据,,添附的原因,
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是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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