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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发展会更好地构建正在出现的这个研究领域。
体育法学将会逐渐由‘没有讲义的课程'
成为被广泛认可的独立的重要法学领域”[2]。
这种观点与完全否定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存在的第一种观点不同,认为体育法律法规已经存在,育法学学科正在形成之中。
随着法学对体育的关注、参与研究的学者不断增多,体育法学将会快速发展并成为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第三种观点认为体育法学已经是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
SimoneGardiner[3]认为:
“体育法学是一个综合的各种法律相互关联的法学学科,它涉及到诸如合同、税收、雇佣、竞争和刑事等法律领域,专门的法规和判决案例已经得到发展并将继续。
作为一个有很多专门人员参与的学术研究领域,现在正是接纳这个新的法学领域即体育法学的时候。
”Matthew等[4]认为:
“不管用什么术语,‘体育法学'
在法学的学术领域中具有一席地位,它挑战法律问题,涉及多门学科,关联诸多社会要素,并引起学者们的极大兴趣。
”MarkJames[5]认为:
体育法学“是体育与法的相互作用,它用法、法律原理和法律程序来解决体育的争端,并在体育的治理、参与和消费方面发挥作用。
”上述观点表述了构成体育法学的主要内容,指出了体育法学学科的综合性和独特性,强调体育法学已经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独立学科。
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注重法院判决的体育案例和一般法律在体育中的应用,这是造成一些学者否认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存在的原因。
然而,以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十分重视体育法律、法规的成文法制定,因此对于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的存在不存在质疑。
滨野吉生[6]认为,体育法学是“对体育法进行专门研究的学术领域,是以体育科学与法学、特别是教育法学为中心,多学科交叉的一门学问。
”他主张体育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些法律在体育中的应用及解释构成了体育法学的重要内容。
但这些法律不能代替体育法,体育法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
千叶正士[7]把体育法学定义为“关于体育法即与体育相关法律的学问。
”他认为,体育法学不仅是关于日本《体育振兴法》等专门体育法的研究,也是对所有与体育有关的法律进行研究的学问。
姜仁屏、刘菊昌[8]认为:
“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及其体育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学科。
”
于善旭[9]认为:
“体育法学是研究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法律现象以及它们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的法律科学。
董小龙、郭春玲[10]认为:
“体育法学是研究体育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它属于法学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有密切
的联系;
同时又与体育人文社会学科有着密切联系,它属于法学与体育学的交叉学科,因为它以体育法律关系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综上所述,大多数学者认为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已经存在,但究竟如何准确把握体育法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仍然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理论难题。
2体育法学概念的内涵
体育法学的定义是揭示体育法学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
根据
逻辑学中
种概念=种差+邻近属概念”的定义,为了准确把握体
育法学概念的本质属性需要从属概念和种差两个方面加以探讨。
首先,从属概念的角度来看,上述观点的表述中有“一门学
法律科学”、“法学学科”等。
我们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
学问”、“学科”、“科学”这3个概念,并了解其基本含义。
简而言之,学问是指系统的知识;
学科是指知识体系的分类,不同的知识体系构成不同的学科;
科学是指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
从这3个概念的基本含义来看,其相同点
是均有知识体系的含义,其不同点有以下两点:
第一,学科含有知识体系分类的含义,尤其当今国内外学界对学科内涵的理解更为丰富,它不仅仅停留在知识体系分类上,还含有科研队伍、学术成果、条件保障、运行机制等要素,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学科建设”。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由特定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知识
体系可以形成一门学问,但不一定能够形成这门学问的学科。
换句话说,当一门学问发展到一定阶段,满足了学科的要求时才能形成学科。
正因为如此,至今还有些西方国家的学者认为,体育法学仍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尚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然而,从目前国内外体育法学的发展实际状况来看,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独立的体育法学学科;
俄罗斯、印度、巴西、希腊等发展中国家的体育法学尚未形成独立的学科;
我国的体育法学经过20多年的建设,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独立的学科。
第二,科学本身就是知识体系,而且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
维的知识体系。
体育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范畴,较少兴学科”、“综合体”、“交叉学科”是对学科特性表述,其中体育法学是交叉学科的观点已经被体育法学界普遍认可。
然而,将体育法学的属概念定位于“法律科学”或“法学学科”的观点有待商榷。
第一,体育法学的母学科是法学,将其归属到法学学科或法律学科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如果按照这个道理,那么体育哲学、体育社会学、体育史学、体育管理学、体育心理学、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医学等诸多学科都要回归到其母学科,作为一级学科的体育学就会面临解体的局面,不利于体育学科的发展。
第二,这种将体育法学归属到法学学科本身也有理论缺陷。
因为既然已经认可体育法学是交叉学科,那么,我们认为它既可以归属到法学也可以归属到体育学,
这并不矛盾。
例如,体育社会学既可以归属到社会学科,也可以
到体育学科等。
如果我们从定义上一定要明确归属到某个学科,不仅理论依据不够充分,还会在实践上不利于体育学科的发展。
鉴于以上分析,从国内外体育法学发展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体育法学的属概念使用“学问”一词比较妥当。
其次,从种差的角度来看,上述观点中有“体育法”、“体育法律规范”、“体育实践”、“体育法律现象”、“发展规律”、“运行机制”等。
种差反映概念的本质属性,准确地界定体育法学概念的种差才能准确地把握体育法学的本质属性。
第
,在以上的表述中“体育法”与“体育法律规范”有相近的含义,因为体育法律就是由反映法律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
“体育实践”与“体育法律现象”的含义相近,因为体育法律现
选取“体育法”和“体育法律现象”。
因为体育法比体育法律规
范能更全面地涵盖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
另外,从体育法学的角度来看,体育实践的外延太宽泛,而体育法律现象比体育实践更明确,更具有针对性。
第二,人们在对一门学问进行
定义的时候经常用到“发展规律”一词,但究竟“发展规律”是什么却不太清楚,好像是一个终极追求的目标。
考虑到上述体育法学定义中已经含有“研究”一词,其本身就有探求事物性质和规律的含义,可以替代比较宏观,空洞的“发展规律”。
第三,
关于“运行机制”,体育法和应用于体育法律现象中的法律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程序法在很大程度上明确了实体法的运行机制;
同时体育实践中的运行机制,如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行机制、
体育社团的运行机制等,凡是涉及到法律关系的均可包含在“体以忽略。
第四,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体育法学的种差里应当加上“应用于体育的法”这一表述。
因为,无论是普通法系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法律在体育实践中的应用构成了体育法学的重要内容。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体育法学概念的种差选择“体育法”、“应用于体育中的法”和“体育法律现象”比
较妥当。
在明确体育法学属概念和种差的基础上,我们如下定义体育法学概念:
体育法学是研究体育法和应用于体育的法及其体育法律现象的一门学问。
3体育法学概念的外延
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的事
物”[11]。
体育法学概念的定义反映了其内涵,同时也就确定了其外延。
体育法学概念的外延是“体育法”、“应用于体育的法”和“体育法律现象”。
1)体育法。
这里的体育法(sportslaw)是指直接以体育为内容的法律,
主要包括国际体育法、国家体育法和固有体育法。
国际体育法是指由国际组织和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体育法律、法规。
例如,联
合国大会制定的《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奥林匹
克宪章》、《反兴奋剂公约》,以及国际各单项体育协会制定的
或国际体育组织之间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
国家体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育法律、法规。
例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日本的《体育基本法》,美国的《业余体育法》,法国的《体育振兴法》等等。
国家体育法只能以本国的体育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规范本国的体育行为,在法律制定国内发生法律效力。
固有体育法是指体育
本身内在的、调整体育行为的法律。
固有体育法不是由国家按照
体育的实践中发挥着实际的规范体育法律关系和体育行为的作用,它是体育本身赖以存在的法,主要包含体育规则、体育社团的规章和体育理念。
2)应用于体育的法。
应用于体育中的法(sportsandlaw)是指应用到体育中解法,是指明文颁布的一般性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法、国家赔偿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等。
当这些法律与体育发生关系时,关于这些已经颁布的成文法的解释、探讨和应用则构成了体育法学的重要内容。
另一种是不成文
法,是指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主要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条理法等。
这些法律在体育实践中发挥着实际作用,是构成体育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3)体育法律现象。
体育法律现象是指由体育实践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可感知的法律问题。
体育法律现象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可变性。
广泛性是指体育的各个领域和体育的相关领域都存在法律问题;
多样性是指体育实践中的法律现象涉及诸多领域,其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多种多样;
可变性是指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领域的不断发展会产生出各种新的体育法律现象。
体育法律现象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可变性为体育法学提供了广阔的研究空间,需要我们不断地研究已经出现的法律问题,发现新的体育法律问题,解决体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4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如上所述,我们把体育法学的属概念界定为是“一门学问”,而研究方法是构成“一门学问”的必要条件。
不同的研究方法研究相同的对象可以形成新的研究领域,如用生理学的方法和生物力学的方法研究运动中的人,就会形成运动生理学和运动生物力学两个不同的研究领域。
同样,相同的研究方法研究不同的对象也可以形成新的研究领域,如用心理学的方法研究运动员
需要多种
和普通人,就会产生运动心理学和普通心理学。
由于体育法学是法学与体育学的交叉学科,涉及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
研究方法来完成其研究任务。
在这些研究方法中既有其本身独有
的法学研究方法,也有人文社会科学通用的研究方法,其主要的
法律解释法又分为文理解释法和论理解释法两种,前者是重视对法律条文词义的解释方法,后者是重视对法律条文立法目的、条理的解释方法。
通过法律解释,在法律尚未修订的情况下
可以扩大或缩小法的适用范围。
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通过于体育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解决体育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2))法社会学方法。
法社会学方法是以社会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软法为研究对象的法社会学理论为依据的研究方法。
法社会学是已经为法学界普遍认可的成熟的法学理论,以此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为研究国际体育法、固有体育法等问题提供了方法学依据。
3)法哲学方法。
法哲学方法是从哲学的视角对法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的法学方法。
法哲学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为研究体育法的本质问题、体育法的价值问题、体育权利、义务等问题提供了方法学依据。
4)比较法学研究方法。
比较法学研究方法是通过对国内外法律、不同地区之间法律
以及各种不同案例等进行比较的一种研究方法。
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已经成为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方法。
以此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通过中外体育法律制度、体育法律问题的比较分析,借鉴先进经验,汲取失败教训,丰富体育法学的理论。
5)判例分析方法。
在某
判例分析是通过对已经判罚的案例进行分析,把握其判罚的法律依据和判罚理念,为研究同类法律现象提供法律依据,些情况下可以形成新的法律规范的方法。
将判例分析法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通过对典型体育判罚案例的分析,研究其判罚依据和理念,形成新的体育法规和体育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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