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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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参考稿)
第一条为了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管理方式,营造厦门自贸片区一流的营商环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行政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根据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关方案要求,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内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
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实施告知承诺制,由该事项承办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款和内容;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在线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以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五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邮寄给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与申请人双方签章后或经网上系统办理实现电子签章后有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四份,由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人、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市审改办各保存一份。
网上系统办理,双方电子签章后,则视申请人需要与否打印。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明确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行政审批部门确定。
相关的告知承诺文书、材料列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并纳入审批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八条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明确的部分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除个别事项办理须明确办理时限外,原则上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事后监管意见书依法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及时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实施告知承诺制,由该事项承办部门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条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人、被审批人不诚信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通报给协办实施或监管部门,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参考文本
附件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部门: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附件二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审批告知承诺制办法》,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7.《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8.《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9.《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0.《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1.《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
12.《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闽卫〔2008〕52号);
1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
二、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100张~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499张床位以下的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由设区市卫计行政部门负责。
2.由省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并授权厦门市卫计委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正本的原件;(1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变更证明材料:
(1)变更执业地点(含新建医疗用房):
可行性分析报告(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名称:
公立医院提供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书或股东(大)会决议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5)诊疗科目:
拟变更登记诊疗科目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汇总(《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情况登记表(护士)》、《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情况登记表(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医师花名册》,医生、护士提交执业证书原件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核对,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应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核对);拟变更登记诊疗科目医疗设备名录;拟变更登记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或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6)床位(牙椅):
省管医疗机构应提供省卫计委批准的文件(该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交,由本部门内部获取);拟增加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近3年门急诊工作量、手术量、出院人数;近3年医院床位核定数、实际开放总数,各科床位实际开放数、使用率及平均住院日一览表);目前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各科室原核定床位及拟变更登记后的床位及医务人员分布一览表;区属医疗机构应提供区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医院总建筑面积和病房总建筑面积;拟变更登记床位科室分配方案及理由;新增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
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2、3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部门或分办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1.变更证明材料:
(1)变更执业地点(含新建医疗用房):
可行性分析报告(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名称:
公立医院提供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书或股东(大)会决议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5)诊疗科目:
拟变更登记诊疗科目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汇总(《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情况登记表(护士)》、《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情况登记表(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医师花名册》,医生、护士提交执业证书原件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核对,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应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核对);拟变更登记诊疗科目医疗设备名录;拟变更登记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或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6)床位(牙椅):
省管医疗机构应提供省卫计委批准的文件(该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交,由本部门内部获取);拟增加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近3年门急诊工作量、手术量、出院人数;近3年医院床位核定数、实际开放总数,各科床位实际开放数、使用率及平均住院日一览表);目前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各科室原核定床位及拟变更登记后的床位及医务人员分布一览表;区属医疗机构应提供区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医院总建筑面积和病房总建筑面积;拟变更登记床位科室分配方案及理由;新增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向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一式四份),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具体分办部门将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名称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具体分办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
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信用管理
申请人两次以上未按照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厦门市以及厦门自贸片区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门自贸片区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附件三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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