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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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3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生产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生产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4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全部同意。
4.3.5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6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
一个作业区动火,相邻作业区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7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8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9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0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1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2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1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
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3.3监护人职责:
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
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部门负责职责:
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3.6其他领导的职责:
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1高处作业的定义:
4.1.1高处作业: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4.1.2一般高处作业:
4.1.2.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作业。
4.1.2.2企业内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
4.2高处作业的分级: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
4.3.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
不得用绳子代替,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3.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否则不准作业。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
4.3.6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3.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
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3.8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3.9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0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1非生产高处作业如:
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3.12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4高处作业审批
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
4.4.3生产过程遇到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
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三)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吊装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应遵守吊装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3.4作业所在单位负责职责:
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负责监督检查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对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1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的;
b)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
c)三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的。
4.2作业要求
4.2.1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4.2.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4.2.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
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4.2.4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4.2.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4.2.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4.2.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2.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4.2.9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4.2.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
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
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4.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4.2.12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四)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减少临时用电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应遵守临时用电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时应拒绝临时用电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定;
负责监督检查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要求
4.1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4.2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3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4.4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
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4.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同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
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g)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4.6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4.7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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