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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p托管协议中,这属于较为“粗糙”的一种规避伎俩。
有时候,买方还会在合同中加入条款,
确保自己有权获得衍生作品的知识产权权利。
生产方应当对这些条款保持警惕。
这些知识产权规定超出了使用产品所需要的范围。
总而言之,如果一个买家在使用产品所必需的范围之外,希望获得知识产权权利,那么他必须为此支付额外的费用。
sometimesthough,thebuyerwillwanttherighttothemanufacturer’sbackgroundIptomanufacturetheproductitselfuponterminationofthecontract.Thisisaveryroughend-runaroundanIpescrowAgreement.Also,buyersmayinsertlanguageintothecontractgivingitrightstocreatederivativeworksoftheIp.manufacturersshouldbevigilanttoprotectagainstgivingrightssuchastheseaway.TheseIprightsareinadditiontotheintendeduseoftheproduct.generally,ifabuyerwantsrightstoIpthatareinadditiontotheintendeduseoftheproduct,theymustpayapremiumforthese.
一旦合同双方开始业务合作,新的智力成果就会产生。
例如:
1)生产方改进了产品;
2)买方与生产方签订了创造新产品的合同,尤其是对于买方,以及/或者3)生产方恰好拥有一项基础性产品,可被适用于买方的技术方案。
这些在双方开始业务合作以后而诞生出的新的智力成果,就是我们所称的“前景知识产权”,即ForegroundIp。
oncethepartiesstartdoingbusinesstogether,Ipcanbecreated.Forexample,1)themanufacturermayimprovethe
productovertime,2)thebuyermaycontractwiththemanufacturertocreatesomethingnew,specificallyforthebuyer,and/or3)amanufacturermayhaveabaseproductthatitadaptsorcustomizestothebuyer’sspecifications.ThiscreationofnewIpafterthepartiesbegintradingiswhatisreferredtoas“ForegroundIntellectualproperty,”or“ForegroundIp.”
买方是否有权在使用产品所必须的范围之外使用知识产权,由他一开始出价所购买的对象所决定。
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
买方是否为无限制使用Ip的权利支付了相应对价?
这不是一个很容易可以得到答案的问题,所以,在合同中,这些内容必须被清楚而明确的规定下来。
whetherabuyerisentitledtousetheForegroundIpoutsideoftheintendeduseoftheproductsdependsonwhatisbeingpurchased.Itboilsdowntothis–IsthebuyerpayingfortheuestrictedrightstotheIp?
Thatisnotofteneasytoanswer,andthatiswhythecontracthastoclearlystatetheserights.
我们快速浏览一下三种情况:
1)生产方必须慎重考虑涉及到前景知识产权的合同,因为在合同期间,任何生产方对基础产品所作的改进,都可能会落入“前景知识产权”的宽泛范围之中。
如果生产方已经将前景知识产权权利转让给买方,那么除了买方以外,生产方再也无法将改进后的产品销售给任何其他人。
同时,如果有不止一家买方拥有这项改进知识产权,那么生产方可能会被视作违约——无论生产方是
否实际改进了基础产品。
相应的,生产方必须非常小心谨慎的去定义“前景知识产权”的范围,并且适当限制前景Ip的转让自由度。
Let’squicklylookatthe3scenarios,above.1)ThemanufacturerhastoreallybecarefulaboutitscontractsrelatedtoForegroundIp,becauseanymanufacturerimprovementtoabaseproductduringthetermofthecontractcouldfallunderabroaddefinitionof“ForegroundIp.”IfthemanufacturerhastransferredtherightstoForegroundIptoitsbuyer,itmaynotbeabletosellitsimprovedbaseproducttoanyoneexceptthebuyer.Also,ifmorethanonebuyerhasthesameForegroundIprights,thenthemanufacturercouldbeinbreachofcontractwheneveritimprovesitsbaseproduct.Accordingly,manufacturersmustbeverycarefulaboutthebreadthofthedefinitionof“ForegroundIp,”andlimitthetransferofitwhereappropriate.
2)第二种情况之中,由生产方设计并生产为买方量身定制的产品,那么生产方很有可能会希望获得额外的报酬,因为他极有可能必须同时将前景Ip无限制的销售出去。
如果买方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那么合同中必须明确阐明,生产方可以将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前景Ip自由销售给任意第三方。
2)Inthesecondscenariowhereacustomproductisdesigned
篇二:
知识产权法案例
知识产权法教学案例
判例是活的法律。
是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条文在法律实践中的交集、融会、阐释与应用的结晶。
判例也是最为直接面向实际的法律教科书。
我们的法律之学,决离不开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事例、判例与案例,也需要法律人对它们的评析、批判、解释、研究。
对判例进行研究,既是研究法律的方式,也是学习和教授法律的方式,还是人们观察社会,体认社会法制状况的重要窗口。
判例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与抽象的法律理论和坚硬的法律条文相比,判例更为真实、鲜活、生动。
通过判例学习法律,是其他方式所不能奏效的。
以创立案例教学法(也称“苏格拉底教学法”)而引领美国法学院主流教学方法的兰代尔教授(christophercolumbusLandell,1870-(:
知识产权法背景)1895年间出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即认为,法律之为科学全在于对上诉案件判决书的研析。
兰代尔曾经表示:
“我们也时常灌输这样的思想,图书馆就是法学教授与学生的适当的工作场所,正犹如大学实验室之于化学家和物理学家,自然博物馆之于动物学家,植物园之于植物学家一般。
”(Robertstevens,Lawschool:
LegaleducationinAmericafromthe1850stothe1980s,p53)。
盖因法学院图书馆收藏有最丰富的各种各样的《判
例报道》(lawreports)以及教授们的案例教材。
无怪乎哈佛法学院那座宏伟壮观的图书馆大楼即被命名为Langdellhall。
大陆法系国家又如何对待案例呢?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认为,“大部分的法律都是经过不断的司法裁判过程才具体化,才获得最后清晰的形象,然后才能适用于个案,许多法条事实上是借裁判才成为现行法的一部分。
”(卡尔2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XX年版,p20)王泽鉴先生在谈到自己留学德国的经历时,曾经提到:
“在德国的时候,所有的人都在读判决,国家考试就是考几个月前的判决,就把它改造一下,考这个东西,德国法学看着好像抽象的规范,实际上它是已经由判例法所构成,并不是纯粹抽象的法律规范。
”(王泽鉴20XX年9月14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演讲“民法学研习方法与大型论文写作方法”)。
王先生本人即以皇皇八册《民法学说与判解研究》而闻名学界,堪为案例研究之典范。
我国知识产权法学,虽为新兴之学,但资源丰富,后劲十足。
除相对健全立法体系之外,繁复的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是该领域研究不竭的源泉。
我国法院系统已形成近2000人的专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队伍,这支队伍学历高、知识结构合理,事业心强,有朝气。
在20多年的审判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中不乏典型的案
例。
这是一个蕴含丰富的矿藏,我们相信,只要法界、学界、业界共同努力,深入挖掘,披沙沥金,终有所获。
认识是多元的。
多元是思想的价值所在,多元是不同思想、观点交流的前提。
无论国内国外,在大量的案例中,总有看法不一、见仁见智的裁决,知识产权案件尤其如此。
面对这些裁决,受个人知识背景的制约,研究者和专业人士乃至公众,也会有多种,甚至截然不同的解读。
我们看重的,正是差距、多元、思想交锋的可贵。
除此以外,我们也看到,造成人们认识差距的原因,“在今天的情境中,最被突显的莫过于社会事实的急剧变迁与其引致之一般法律意识的后果。
我们所处时代之正义危机不只源自就法律良知的努力不足,毋宁更因为人类共同生活中社会、经济与技术条件疾风劲雨式的变动,而我们对古老传统法律观念的续造显然还没能跟上对自然力的支配力道;
”(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XX年版p20)我们在读书与思考的生涯中,始终秉持这样一种心态:
在认识面前,我们庆幸所见略同;
同时,我们更庆幸获得异见。
异见是一个挑战,也是思想获得升华的重要手段和契机。
我们和法律界同仁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判解研究》,就是试图搭建这样一个开采场所、钻探平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查纳异见,以求进步。
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
A诉甲、乙公司及丙有线电视台侵犯其音乐作品著作权
[案情摘要]
《春节序曲》系A于1955年创作的乐曲,A系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1995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制作“娃哈哈营养八宝拉罐15″广告片”,双方为此签订了广告制作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制作“娃哈哈营养八宝拉罐15″广告片”一条;
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制作费用4万元整;
乙公司应依法制作广告片,如因制作该片导致对第三人的肖像权、著作权等相关利益的损害,其责任有乙方全部承担。
在制作该广告片时,以公司在未经A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春节序曲》中的片段作为该广告片的背景音乐,以烘托一片喜庆、欢腾的气氛。
该广告片长约15秒,《春节序曲》旋律贯穿始终。
该广告片自1995年9月起在被告丙有线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中播出。
诉讼过程中,虽经法院明确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有线电视台未提供该广告片在有线电视台播出的期限、时间段、次数、收取费用、相关的合同和其他证据。
(孙建、罗东川主编:
《知识产权名案评析》
(2),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6页。
)
[法律问题]
1.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第37条、第22条第
(2)项,
第4条的规定?
2.广告活动主体包括哪些范围?
3.广告主体侵权责任的分担?
[参考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
A系音乐作品《春节序曲》的作者,对该乐曲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经A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制作的录像广告“娃哈哈营养八宝拉罐15″广告片”中,适用《春节序曲》的片段作为背景音乐,其行为侵犯了A对该乐曲享有的著作权,对此,乙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其制作的广告亦属侵权广告。
因该广告的内容是为了宣传有关产品,其目的不在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故意公司的相关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甲公司作为该广告的直接受益者,在广告播出前,对广告内容未尽其应有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关该广告侵权责任的分担方面的约定,仅对其上方产生效力,而对于权利人来说,甲公司作为侵权广告的广告主,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丙有线电视台作为该广告的发布者,其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责任,并不仅限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有关食品广告法规的规
篇三: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
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
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
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
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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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1、构成商标近似。
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
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
应考虑两个因素:
(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
(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
但未获核准注册。
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
(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
5.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
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
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
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分析: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
(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
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6.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
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分析
(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
其理由是:
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
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②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③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④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7.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
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
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
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
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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