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实用标准》TJ3679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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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条在工业区或厂区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十条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十一条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1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一次日平均一次日平均1一氧化碳3.001.0020氨0.202乙醛0.0121氧化氮0.153二甲苯0.30(换算成2)4二氧化硫0.500.1522砷化物0.0035二硫化碳0.04(换算成)6五氧化二磷0.150.0523敌百虫0.107丙烯腈0.0524酚0.028丙烯醛0.1025硫化氢0.019丙酮0.8026硫酸0.300.1010甲基对硫磷0.0127硝基苯0.01(甲基605)28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换0.000711甲醇3.001.00算成)12甲醛0.0513汞0.000329氯0.100.0314吡啶0.0830氯丁二烯0.1015苯2.400.8031氯化氢0.050.01516苯乙烯0.0132铬(六价)0.001517苯胺0.100.0333锰及其化合物0.0118环氧氯丙烷0.20(换算成2)19氟化物0.020.00734飘尘0.500.15(换算成)3注:
(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第十二条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气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废气;
对于还必须向外排放的有害废气,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
并根据当地规划和自然条件的特点,使排入大气经扩散稀释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的宽度,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省、市自治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卫生防护距离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第二节给水卫生第十四条工业企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生活饮用水管道通过毒物污染区时,或与排水等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应按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和室外给水设计规执行。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
当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采用同一管道供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水质标准。
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有毒物质进入管道,污染生活饮用水。
以城镇自来水作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并有可能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同样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毒物质污染城镇自来水。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必须连接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应取得当地卫生、环境保护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节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卫生防护第十八条在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并将废水的综合利用、清污分流、循环使用等措施纳入生产工艺流程,应少排或不排有害废水,减少或消除废水中有害物质。
对于生产中还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工业废水,应符合本标准第二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有完善的收集、必要的处理和排放系统,防止污染厂外环境。
几种工业废水混合时能形成有毒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等)和大量不溶性物质时,应分别处理后,方准排入厂同一排水管道。
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应符合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要求。
第二十条用于农田灌溉的工业废水,应积极处理、慎重利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的要求。
当不能达到终年利用,而必须排入地面水时,应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必要的处理,方准排入地面水。
当其排入地面水后,下游最近用水点的水质,应符合表2、表3的要求。
(1)最近用水点是指排出口下游最近的:
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断面处,或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取水点。
(2)在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的上游1,000米及下游100米的围,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3)地面水的流量应按最枯流量或95保证率的最旱年最旱月的平均小时流量计算。
污水按排出时最高小时流量计算。
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表2指标卫生要求悬浮物质色、臭、味含有大量悬浮物质的工业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水,不得呈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所特有的颜色、异臭或异味漂浮物质水面上不得出现较明显的油膜和浮沫值6585生化需氧量不超过34毫克升(五日20)溶解氧不低于4毫克升(东北地区渔业水体应不低于5毫克升)有害物质不超过表3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病原体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彻底消灭病原体后方准排入地面水第二十二条当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排入不能发挥稀释能力,或不宜考虑稀释作用的地面水时,排入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表2、表3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水力排灰、冲渣、尾矿和洗煤等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时方可排入地面水。
第二十四条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等。
输送有害工业废水的管道和明渠,应防止渗漏。
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工业废水,在流入处理设备前,不得采用明渠。
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3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1乙腈5.013六氯苯0.052乙醛0.0514吸磷(E059)0.033二硫化碳2.015水合肼0.014二硝基苯0.516四乙基铅不得检出0.025二硝基氯苯0.517四氯苯(按地面水需氯量计算)6二氯苯0.0218石油(包括煤油汽油)0.37丁基黄原酸盐0.00519甲基对硫磷(甲基E605)0.028三氯苯0.0220甲醛0.59三硝基甲苯0.521丙烯腈2.010马拉硫磷(4049)0.2522丙烯醛0.111乙酰胺按地面水中生化需氧量计算23对硫磷(E605)0.00312六六六0.0224乐戈(乐果)0.08续表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25异丙苯0.2540钴1.026汞0.00141铍0.000227吡啶0.242硒0.0128钒0.143铬:
三价铬0.529松节油0.2六价铬0.0530苯2.544铜0.131苯乙烯0.345锌1.032苯胺0.146硫化物不得检出(按地面水溶解氧计算)33苦味酸0.547氰化物0.0534氟化物1.048氯苯0.0235活性氯不得检出49硝基氯苯0.0536挥发酚类0.0150锑0.0537砷0.0451滴滴涕0.238钼0.552镍0.539铅0.153镉0.01注:
表2表3所列各项指标和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地面水水质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第四节废渣处置第二十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废渣,应积极采取综合利用措施。
凡已有综合利用经验的,必须纳入工艺设计。
利用有害工业废渣,必须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废渣堆放或填洼时,应有防止扬散、流失、淤塞河道等措施,以免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二十六条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有机磷及其他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专设具有防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并严禁埋入地下与排入地面水体。
第三章车间卫生第一节防尘、防毒第二十七条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
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的原料代替高毒的原料。
第二十八条产生有害物质的车间,有害物质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散不同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筑物时,毒害大与毒害小的应隔开。
(二)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三)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
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第二十九条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
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
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
第三十条产生汞、砷等剧烈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
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
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第三十二条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4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
(一)有毒物质1一氧化碳302一甲胺53乙醚5004乙腈35二甲胺106二甲苯1007二甲基甲酰胺(皮)108二甲基二氯硅烷29二氧化硫1510二氧化硒0.111二氯丙醇(皮)512二硫化碳(皮)1013二异氰酸甲苯酯0.214丁烯10015丁二烯10016丁醛1017三乙基氯化锡(皮)0.0118三氧化二砷及五氧化二砷0.319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换算成3)0.0520三氯氢硅321乙酰胺1022五氧化二磷123五氯酚及其钠盐0.324六六六0.125丙体六六六0.0526丙酮40027丙烯腈(皮)228丙烯醛0.329丙烯醇(皮)230甲苯10031甲醛332光气0.5有机磷化合物:
33吸磷(509)(皮)0.0234对硫磷(605)(皮)0.0535甲拌磷(3911)(皮)0.0136马拉硫磷(4049)(皮)237甲基吸磷(甲基E059)(皮)0.238甲基对硫磷(甲基E605)(皮)0.139乐戈(乐果)(皮)140敌百虫(皮)141敌敌畏(皮)0.342吡啶4汞及其化合物续表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43金属汞0.0144升汞0.145有机汞化合物(皮)0.00546松节油30047环氧氯丙烷(皮)148环氧乙烷549环乙酮5050环乙醇5051环乙烷10052苯(皮)4053苯及其同系物的一硝基化合物(硝基苯及硝基甲苯等)(皮)554苯及其同系物的二及三硝基化合物(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等)(皮)155苯的硝基及二硝基氯化物(一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等)(皮)156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皮)557苯乙烯40钒及其化合物:
58五氧化二钡烟0.159五氧化二钡粉尘0.560钡铁合金161苛性碱(换算成)0.562氟化氢及氟化物(换算成)163氨3064臭氧0.365氧化氮(换算成2)566氧化锌567氧化镉0.168砷化氢0.3铅及其化合物:
69铅烟0.0370铅尘0.0571四乙基铅(皮)0.00572硫化铅0.573铍及其化合物0.00174钼(可溶性化合物)475钼(不溶性化合物)676黄磷0.0377酚(皮)578萘烷、四氢化萘10079氰化氢及氢氰酸盐(换算成)(皮)0.380联苯一联苯醚781硫化氢1082硫酸及三氧化硫283锆及其化合物5续表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84锰及其化合物(换算成2)0.285氯186氯化氢及盐酸1587氯苯5088氯萘及氯联苯(皮)189氯化苦1氯化烃:
90二氯乙烷2591三氯乙烯3092四氯化碳(皮)2593氯乙烯3094氯丁二烯(皮)295溴甲烷(皮)196碘甲烷(皮)197溶剂汽油35098滴滴涕0.399羰基镍0.001100钨及碳化钨6醋酸脂:
101醋酸甲脂100102醋酸乙脂300103醋酸丙脂300104醋酸丁脂300105醋酸戊脂100醇:
106甲醇50107丙醇200108丁醇200109戊醇100110糠醛10111磷化氢0.3
(二)生产性粉尘112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2113石棉粉尘及含有10以上石棉的粉尘2114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滑石粉尘4115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6116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10117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4118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5119烟草及茶叶粉尘3120其他粉尘10注:
(1)表中最高容许浓度是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算为工作地点。
(2)有(皮)标记者为除经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物质。
(3)工人在车间停留的时间短暂,经采取措施仍不能达到上表规定的浓度时,可与省、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予放宽:
作业时间1小时以,一氧化碳浓度容许达到50毫克立方米;
半小时以100毫克立方米;
1520分钟200毫克立方米。
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需间隔2小时以上。
含有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宜不超过1毫克立方米。
其他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4)本表所列各项有毒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亦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作地点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本标准第三十二条表4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脂类)的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浓度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
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气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第三十五条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
相邻车间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不利影响。
第三十六条为了更好的保证车间空气达到本标准表4的要求,机械通风送入车间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气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本标准表4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30。
第三十七条空气中含有病原体(如毛类、破烂布等分选车间)、极难闻气味的物质(如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第三十八条供给车间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
产生粉尘而不放散有害气体或放散有害气体而又无大量余热的车间,有局部排气装置的工作地点,可由车间上部送入空气。
第三十九条容易凝结蒸气和积聚粉尘的排气装置,以及物质混合时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排气装置,不得联成一个排气系统。
第四十条局部排气装置排出浓度较高的有害物质,经过净化回收处理,达到本标准第十二条规定时,方可向大气排放。
第四十一条在车间的生产中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事故排风装置的排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
第二节防暑、防寒、防湿第四十二条为了达到防暑的目的,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工人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
第四十三条为了减少车间热量的散发,热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
(二)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面。
(三)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四)便于对热源采用各种有效隔热措施。
(五)使工作地点易于采用降温措施。
第四十四条热车间宜设有避风设施的天窗。
天窗和侧窗应便于开关和清扫。
第四十五条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距地面不应高于12米,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
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一般不低于4米。
如低于4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
第四十六条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
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并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第四十七条产生大量热或排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大边作为外墙。
如四周均为墙时,应采取措施向室送入清洁空气。
第四十八条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温度等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小时散热量小于20千卡立方米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3。
(二)每小时散热量20100千卡立方米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5。
(三)每小时散热量大于100千卡立方米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7。
(1)作业地带系指工作地点所在的地面以上2米的空间。
(2)在通风室外计算温度较低的地区,当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按本条设计确有困难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本标准第四十九条表5中对工作地点的要求。
(3)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应按现行的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车间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外温差计算。
其室外温差的限度,根据各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车间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表5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不得超过)22及22以下102328相应地不得超过9,8,7,6,5,42932333及33以上2第五十条某些企业或车间(如炼焦、平炉、轧钢等)的工作地点温度确受条件限制,在采用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表5要求时,可再适当放宽,但以不超过2为限。
同时应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工人休息室,休息室的温度一般不得超过室外温度。
第五十一条特殊高温工作地点,如高温车间的天车驾驶室、轧钢机的操纵室、拦焦车的驾驶室等需有良好隔热,并应设小型空气调节机组或采取其他有效降温措施。
室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高温工作地点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带有水雾的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应控制在35米秒,雾滴直径应小于100微米;
不带水雾的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轻作业应控制在25米秒;
重作业应控制在57米秒。
第五十三条高温作业的工业企业,应有配制含盐清凉饮料的设备和用室。
设备和用室的布置应便于卫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工艺上以温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如纺织工厂),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温度等于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高于31的地区,可按规定的温度加1,温度不变。
车间的空气调节夏季空气温度规定表6相对湿度()空气温度()5060相应地不得超过33326070相应地不得超过32317080相应地不得超过3130注: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应按现行的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执行。
第五十五条设计集中采暖车间时,车间工作地点的冬季空气温度:
轻作业时不低于15,中作业时不低于12,重作业时不低于10。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平方米)时:
轻作业可低至10,中作业可低至7,重作业可低至5。
在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时,仅要求工作地点及休息地点设局部采暖装置。
(1)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应按现行的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执行。
(2)轻作业系指能量消耗在120千卡小时以下的工种,如仪表、机械加工、印刷、针织等;
中作业系指能量消耗在120190千卡小时的工种,如木工、板金工、焊接等;
重作业系指能量消耗在190250千卡小时的工种,如室大型包装、人力运输等。
第五十六条集中采暖地区辅助用室的冬季室空气温度,不得低于表7的规定。
辅助用室的冬季室空气温度表7辅助用室名称室空气温度()厕所、盥洗室12食堂14办公室、休息室1618技术资料室16存衣室16哺乳室20淋浴室25淋浴室的换衣室23女工卫生室23第五十七条每名工人所占容积小于20立方米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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