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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程中的易损件更换;
不合格品的退换;
以及由代工产品特性所决定的必需的上门服务。
1.9本合同所称售后服务机构,包括甲方自设的为使用代工产品的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的机构和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和售后服务保证能力的第三人。
1.10本合同所称甲方自提,是指甲方自备运输工具或者自行安排承运人对代工产品进行运输的行为。
1.11本合同所称不合格品率=乙方交付的某一批次代工产品中不合格产品的数量÷
该批次全部的代工产品数量×
100%。
1.12本合同所称故障率=每一台/套甲方已销售的代工产品出现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次数÷
乙方交付的全部的代工产品数量×
1.15本合同所称返修率=每一台/套甲方已销售的代工产品出现的需要返厂维修的次数÷
第二条订单
2.1订单的确认: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的《生产订单》后24小时内,将《生产订单确认函》通知甲方。
2.2原材料提供
2.2.1甲方提供原材料
(1)订单完成时间:
《生产订单》约定的完成时限自原材料全部运至乙方工厂并经乙方验收完毕的次日起计算;
(2)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生产订单确认函》后
日内将所需原材料全部运至乙方工厂;
乙方应当在原材料运抵后8小时内对数量进行验收。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质量异常,可能因此降低代工产品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停产决定做出后半小时内通知甲方。
2.2.2甲方不提供原材料
自乙方发出《生产订单确认函》的次日起计算。
(2)乙方应当保证原材料的及时供应,并对原材料的质量承担一切责任。
本条款所称一切责任,是指对不合格原材料的更换以及由于原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代工产品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包装物和产品标识
3.1代工产品所需使用的包装物的外包装部分和产品标识由甲方提供,应当在收到乙方的《生产订单确认函》后5日内全部运至乙方工厂,乙方应当在运抵后8小时内对数量进行验收。
甲方每次提供包装物、产品标识的数量=该次订单数量×
105%。
3.2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当在每个月的5日之前,向甲方通知上个月包装物、产品标识的使用数量。
对于不符合使用标准或者剩余的包装物、产品标识,应当足额返还甲方或者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处理。
3.3
乙方生产的代工产品的包装以下列第
(大写)种标准为依据:
(1)国家标准
;
(2)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
(5)双方确定的其他标准:
。
第四条产品质量与生产监督
4.1乙方生产的代工产品的质量以下列第
(大写)种标准为依据:
4.2乙方负责代工产品的全过程质量检验。
在代工产品未交付之前,甲方可以随时对半成品、产成品进行检验,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理由进行拖延或者阻挠。
4.3产品召回:
4.3.1因代工产品出现批量质量问题需要召回时,对召回的代工产品的修理,应当使其达到正常的使用功能和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对召回产品进行修理;
(2)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召回产品无条件履行修理义务。
4.3.2费用承担
(1)因代工产品召回所发生的费用,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
双方对造成召回的原因均负有责任或者无法分清责任方的,各承担50%。
第五条仓储、交付与验收
5.1原材料、包装物、产品标识运抵乙方工厂后,仓储和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妥善进行仓储和保管。
5.2产成品未交付之前的仓储和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5.3产品交付:
5.3.1甲方自提:
甲方自提代工产品的,代工产品装载至运输工具后视为交付;
代工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运输工具离开乙方工厂时起,由甲方承担。
5.3.2乙方配送:
乙方将代工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代工产品卸载并经甲方验收后视为交付;
代工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承担。
5.4验收:
甲方应当在代工产品装载时或者运抵指定地点后即时验收。
验收时,甲方只须对乙方交付的代工产品质量以外的情况进行查验。
5.5费用承担:
因运输代工产品发生的运输、装卸、保险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需要乙方垫付时,须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结算与付款
6.1甲方应当按照每一份《生产订单》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对于乙方垫付的费用,应当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能够证明垫付行为已经发生的发票或者收据之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
6.2乙方选择以下第
(大写)种付款方式:
(1)支票;
(2)电汇;
(3)网银。
6.3使用支票付款时,乙方须安排财务人员赴本合同注明的甲方的注册地址办理付款事宜。
第七条销售和售后服务
7.1代工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无权以任何方式销售代工产品。
7.2代工产品需要更换易损件的,如果该易损件由乙方生产或者采购,乙方应当保证该易损件的库存量能够满足售后服务的需要;
乙方保持易损件库存量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最后一批代工产品出厂后的正常使用寿命的年限。
7.3售后服务:
7.3.1返修:
售出的代工产品经售后服务机构确认需要返厂维修的,由售后服务机构负责将代工产品运送至乙方工厂;
乙方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机构的要求或者双方约定的维修时限将维修完毕的代工产品返还给售后服务机构。
在质保期之内,售出的代工产品经售后服务机构确认,需要更换或者退货的,由售后服务机构负责将代工产品运至乙方工厂。
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3.2费用承担:
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质保期之内的,由乙方承担;
超过质保期的,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知识产权
8.1甲方保证代工产品所使用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现实或者潜在的争议,因此发生的争议导致乙方遭受损失时,甲方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8.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代工产品所使用的知识产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不得以代工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谋取利益。
8.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取得的与代工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甲方同意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甲方不同意转让时,无论在生产中是否应用,甲方都应当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
对数额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确定的机构评估。
第九条保密
9.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期限内获得或者知悉的对方与代工产品相关的生产和/或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对方标注“保密”的信息和资料透露给第三方。
9.2双方对于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这一便利损害对方利益或者为己方谋利。
9.3本条所约定的义务适用于双方所有因岗位职责的原因可能接触相关内容的员工。
在泄密情形发生时,无论相关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该责任人所属的一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未能及时将原材料、包装物、产品标识运至乙方工厂的,每延迟1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该次订单金额5‰的违约金。
10.2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更换;
因此造成乙方停工待料的,每停工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该次订单金额1%的赔偿金。
10.3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报酬的,每延迟1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该次订单金额5‰的违约金。
本合同期限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不能及时支付报酬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额10%的赔偿金;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每延迟1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该次订单金额10‰的违约金。
10.4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仓库租金或者乙方垫付的费用的,每延迟1日,应当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额5‰的违约金。
本合同期限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不能及时支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额10%的赔偿金;
10.5不能及时验收乙方交付的代工产品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该批代工产品货值3%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1.1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不能及时将《生产订单确认函》或者包装物、产品标识的使用数量通知甲方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各次订单累计金额5%的违约金。
11.2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拖延或者阻挠甲方行使生产监督权利的,本合同当然解除,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已通知各次订单累计金额20%的违约金。
11.3仓储、保管的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包装物、产品标识在仓储、保管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本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
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数额10%的违约金。
乙方应当赔偿的金额=甲方购进价格×
送至乙方工厂的数量×
120%。
11.4仓储、保管的产成品在仓储、保管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本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
乙方应当赔偿的金额=该批次代工产品的售价×
毁损、灭失的数量×
150%。
本条款所称该批次代工产品的售价,以甲方与该批次代工产品的买受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
11.5不能足额返还不符合使用标准或者剩余的包装物、产品标识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该次订单金额5%的违约金。
11.6未能及时完成订单,延迟时间未超过3日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该次订单金额5‰的违约金;
延迟时间在3日以上未超过7日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该次订单金额10‰的违约金;
延迟时间达到或者超过7日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该次订单金额20‰的违约金。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7交付的代工产品的不合格品率、故障率、返修率超过
‰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该次订单金额5%的违约金:
11.8出现批量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对代工产品实施召回的,除承担修理义务并承担因召回造成的全部损失之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召回产品所涉该次订单金额或者各次订单累计金额20%的违约金。
11.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接受第三方委托,生产与代工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类别的产品;
不得接受与甲方在产品或者行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的委托为其生产代工产品。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通知
13.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指定如下通知方式:
甲方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乙方地址:
13.2乙方工厂
地址:
联系人:
双方应通过上述地址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其它通知方式无效。
收件人拒收不影响通知的有效送达。
一方需要变更收件地址的,应通过书面盖章文件,确认地址变更,并将该文件送达对方,方可变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财务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电子邮箱: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附件一:
生产订单确认函
公司:
贵公司于
日通知的编号为:
的《委托生产订单》收悉,我公司同意接受该订单约定的各项内容。
特此确认。
附件二:
公司委托生产订单
订单编号:
受托方:
工厂地址:
完成时限:
日内
原材料:
□委托方提供□受托方自购
结算方式:
品牌
品名/品种
型号/规格
包装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总
计(含税)
注意事项:
1.本订单中所称单价,是指受托方每生产完成一份代工产品,委托方应当支付的报酬,而非代工产品的价格。
2.本订单中所称完成时限,以截止日当日24时为届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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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 承揽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