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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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
(六)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七)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2‰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办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或者通过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操纵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第八条:
“除依法降价处理的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从事以下行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已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方式使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价格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
办法》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退还多收价款,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2‰加处罚款
一般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退还违法所得,态度比较好,主动消除或挽回不良影响
责令改正,退还多收价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业协会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严重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有不配合检查或不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等情形,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退还多收价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业协会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特别严重
有屡查屡犯,拒不退还违法所得等情形,违法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退还多收价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6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业协会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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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违法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八)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九)屡查屡犯的;
(一十)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一十一)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一十二)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
(一十三)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一十四)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七)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八)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已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方式使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价格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有不配合检查或不积极退还违法所得,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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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十五)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一十六)屡查屡犯的;
(一十七)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一十八)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一十九)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
(二十)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二十一)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九)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一十)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一十一)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一十二)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价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退还多收价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有不配合检查或不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等情形,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6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1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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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几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办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的行为:
(二十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导致价格大幅度上涨;
(二十三)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
(二十四)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者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
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欺骗性的或其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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