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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孤残儿童的现状2
(一)生活现状2
(二)教育现状3
1、孤残儿童缺失家庭指导和督促3
2、部分老师对孤残儿童的学习重视程度不够3
3、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4
4、儿童福利院环境的封闭性不利于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5
三、社工服务为孤残儿童进行特殊教育的意义5
(一)补充孤残儿童对家庭关爱与家庭教育的缺失6
(二)满足孤残儿童日常教学中得到教师认可的需要7
四、社工服务为孤残儿童进行特殊教育的国内外现状7
(一)国外的发展历程和模式7
1、发展历程7
2、主要模式8
(二)我国发展的现状9
总结10
致谢10
参考文献11
一、院舍社工服务的概念、内涵、工作范畴
(一)概念
院舍社工主要是在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保障和救助机构进行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院舍社工作为社工的一种,主要是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院舍社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服务对象便是孤残儿童,在中国,院舍社工正在被人们所认知,并日渐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二)工作范畴
院舍社工主要工作是进行孤残儿童的督导工作。
督导工作是和任务环境密切相关的,并且受到环境中其他因素的影响。
通过督导与被督导者所共同奉行的价值观以及解决人类问题的技术手段,社会工作专业对督导工作施加着影响。
作为理念之源的专业与作为操作之源的机构相互摩擦,通过了解机构制度与文化,应对实务中的挑战,社会工作专业将对督导工作施加更为深刻的影响。
社会工作的督导一般来说包括行政性督导、教育性督导和支持性督导三个方面。
1、行政性督导
行政性督导是为了促进服务机构正常运转,保证服务质量,促进专业发展。
行政性督导工作包括:
提醒和催促被督导者完成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文书、监督社会工作服务进展、统筹个案、小组及恒常活动、完善部门领导和一线社工的沟通工作以及相关研究资料的收集。
院舍社工处境下,社工服务缺乏经验,社工缺乏系统训练,督导往往还需要参与到具体社工服务的计划和工作当中,也即同院内社工一起向服务对象提供直接服务。
在实际的督导过程中,行政性督导很难与其他实务工作区别开来,但在实际督导工作开展过程中,督导工作又承担了大量院里临时摊派的任务。
听取被督导者的汇报,检查工作进展,查验工作表格,以及向院舍管理者进行定期汇报等占据了相当多的时间。
行政性督导不仅仅包括对被督导者进行管理和审批方面的工作,还包括协助社工完成院舍领导布置的任务
2、教育性督导
教育性督导是为了引导社工认知服务对象、机构、社会问题、工作过程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提供专业建议和咨询。
在院舍社工督导工作中,督导的支持功能具体指:
对社工的心理、情绪、满足感、价值取向、能力的支持和肯定以及与社工同行一起提供具体专业服务。
督导与被督导者的关系更像是专家和学生,如果没有一起面对实务问题的经历,即没有同行,督导关系就会处于一种不温不火的状态,因此与社工一起提供服务在督导初期是对社工最大和最迫切的支持。
3、支持性督导
支持性督导主要是对对于前线社工的心理、情绪、满足感、价值取向、能力的支持和肯定,促进社工成长。
在院舍社工服务的督导工作中,社工首先必须不断进行自我的探索和自我成长。
因为只有不断地去发现自己生命中强大的力量,社工才能从优势的视角去解读生命故事,才能做到生命影响生命,才能通过专业服务影响服务对象。
尤其在孤残儿童社会工作中,发掘和肯定孤残儿童价值,进而关爱孤残儿童,发掘孤残儿童的潜能,才能真正做到为孤残儿童提供预防性的、康复性的和发展性的综合社会工作服务。
这些都需要专业助人者加深对生命的理解,善于发掘服务对象的优势,才能给受助者提供更好的陪伴。
因此发现自我,培养生命影响生命的意识是教育性督导的重要内容。
二、关于孤残儿童的现状
(一)生活现状
儿童福利的国际公约直接促进和推动了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并按照国际社会的要求制定了我国的儿童福利发展规划。
规划提出了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和措施,是国家发展儿童福利的行动指南。
经过不懈努力,我国于年发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基本实现,目前正在执行第二个行动规划,即《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其中有专门关于孤残儿童社会服务和保护的内容。
由民政部牵头实施的“明天计划”和“蓝天计划”针对孤残儿童的手术和康复、儿童福利的机构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办法,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人,改善孤残儿童的健康状况和生活条件。
这些项目的实行,使残疾儿童直接获益。
这都使得我国孤残儿童的生活现状获得非常大的提高。
纵观孤残儿童的福利政策,从宏观层面的国家立法、行政法规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设立的国家规划纲要,到微观层面孤残儿童保护行动计划等具体的实施方案,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
在借鉴、吸收国际儿童福利保护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孤残儿童的养护模式由传统单一的院舍内集中养护开始转向社区照料、机构照料、国内外收养、家庭寄养等模式相融合,以“社会福利社会化”为指导原则的更加多样化、人性化的发展途径。
但总体来看,孤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
(二)教育现状
1、孤残儿童缺失家庭指导和督促
依据心理社会理论,个体自婴儿期至老年期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会经历一些主要的心理社会危机。
儿童阶段主要的心理社会危机是勤勉对自卑感,依据埃里克森的观点:
儿童必须要能胜任社会角色及学会学习的技巧。
在这个阶段,儿童常会和同辈比较。
只要勤奋进取,儿童就能学得社会及学习的技巧,就会较为自信,但若不能学会这些重要的特质,则会自贬自卑。
对于个体态度的形成,家庭及父母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个体幼时在家庭生活中所受到的教育和抚养态度,会对以后态度的变化和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早期形成的态度往往会一直保持到成人期,有些态度则可能会影响一生的发展。
然而,孤残儿童与普通家庭的孩子相比缺失了父母在学习上给予的指导和督促,学习成绩普遍偏低。
目前的教育模式下,在日常教学中,老师依然沿袭传统的以学习成绩作为评判学生好坏的标准。
由于孤残儿童的成绩较差,孩子极易产生自卑心理,在同学面前沉默寡言,害怕他人的目光,缺少自信心。
有些孤残儿童比较好动,缺乏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能力,课后需要有人对其学习进行监督,护理人员一般都缺少督促孩子学习的意识。
同时,对孤残儿童在学习上和行为习惯上的错误不能予以及时的发现和纠正,因此部分孤残儿童没有养成端正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2、部分老师对孤残儿童的学习重视程度不够
(1)老师对孤残儿童有“贴标签”的现象
标签理论也叫“贴标签论”,是社会心理学的一个重要理论,用来研究与解释人的越轨行为。
如果给有越轨行为的人贴上标签,会使被贴上标签的人,其越轨行为更加恶化。
在学校的教学过程中,教师给学生“贴标签”的现象时有发生,日常教学中,由于学生成绩的原因,教师将学生分成不同的层次,成绩好的学生会贴上“好学生”的标签,而成绩差的学生会贴上“差学生”或“坏学生”的标签。
根据标签理论,如果学校的老师随意对学生加上坏的标签,这样往往会成为日后促成这些学生陷入严重偏差行为的推动因素。
当学生被贴上坏的标签以后,可能会不知不觉地将自己归属于这些被标签化的角色。
孤残儿童的成绩一般较差,有时会被贴上“差学生”的标签。
孤残儿童对自身的生理缺陷和标签化的“孤儿”身份十分敏感,任何有意、无意的歧视、嘲笑的口吻,都会深深地刺痛幼小的心灵,他们希望能被他人“一视同仁的对待”。
(2)优秀教师的短缺
师资问题是阻碍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孤残儿童成长背景较为复杂,他们在日常护理、康复训练、医疗保健、心理辅导等方面的需求高于正常的孩子,这就需要儿童福利院有一支包含护理、康复、医疗、心理咨询等多学科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由于孤残儿童需要接受特殊教育,从某种程度来说,工作具有特殊性和艰苦性,对孤残儿童教师所具有的心理素质和教学能力的要求远远高于同等级普通学校的教师。
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岗位存在社会地位不高,工资待遇相对较低、个人职业发展前景不理想等问题,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入到孤残儿童服务的行列,致使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难以满足孩子的成长需求。
3、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
儿童福利院的工作人员之中,孤残儿童最长时间接触的就是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孤残儿童进行日常护理和照看,同时辅助专业医疗人员帮助孤残儿童进行保健和康复训练,他们日常的工作内容比较繁多和重要。
因此,他们在工作人员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通过笔者的访谈了解到,由于儿童福利院对护理人员的需求很大,而护理人员的工作量又较大,因此,护理人员岗位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临时护理人员占有很大比重。
临时护理人员在上岗之前,由原儿童福利院比较有经验的护理人员进行简单的学习培训,学习的知识比较零散,不够系统,由于人手短缺和经费等原因,护理人员缺少正规的岗前培训和考核方案。
4、儿童福利院环境的封闭性不利于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
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地接受新鲜事物的刺激会有助于提高孩子对社会的认知与思考能力。
在普通家庭里成长的孩子,父母会经常带孩子到家庭以外的地方,让孩子感受外面的世界,让孩子认识和了解更多的人和事。
然而,笔者通过访谈了解到,儿童福利院基本实行的是封闭式的管理模式,孤残儿童多数时间以儿童福利院院内的活动为主,活动空间较为固定和狭小,学习主要是通过老师传授的方式,孩子严重缺乏对社会的了解,这样的养育方式限制了孩子对社会的认知和认同感,同时也会制约孩子未来对社会的适应能力。
社会环境影响个人行为,各年龄段人士所处的生活环境不同,他们所受到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也不同,一般而言,人格未充分定型,社会化未完成者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较大,环境所导致的幼年期行为偏差会影响其良好人格的形成,即使成年后社会环境较好,其情绪和行为的偏差依然存在。
送往儿童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年龄多集中在0-6岁,人格未充分定型,社会化未完成,因此,受环境的影响较大,对于父母双亡的孤儿或被父母遗弃的弃儿来说,从家庭到儿童福利院封闭的环境,生活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儿童的心理社工服务为孤残儿童进行特殊教育的意义。
四、社工服务为孤残儿童进行特殊教育的意义
埃里克森提出心理社会发展论,他把个人一生的发展分为八个阶段,并认为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克服一个主要的矛盾和危机,只有在本人与外界环境的作用下合理地解决每一个矛盾和危机,才能完善人格。
而社工服务为孤残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存在着这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补充孤残儿童对家庭关爱与家庭教育的缺失
孤残儿童对爱的需求。
孤残儿童最长接触的是儿童福利院的护理人员和特殊教育老师,长时间的相处,慢慢有了感情,形成了亲密的关系,但是这种感情与血缘关系相比,亲密性还有一定的差距,并且,儿童福利院的护理人员流动性很大,日常工作比较繁重,对孩子的照顾不能面面俱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孩子对某位护理人员有了依恋关系,当护理人员因为某种原因离开了儿童福利院,对儿童的内心又是一次伤害。
埃里克森的心理社会发展论认为:
人从出生到1岁,婴儿所面临的危机是信任或不信任。
如果父母给予婴儿适当的照顾,关心他,爱抚他,则婴儿与父母产生真挚的感情,他会感到世界是一个安全、可信任的地方,并因而发展对他人信任的人格。
反之,如果父母照顾不周,环境多变,那么婴儿就会形成对周围世界的不信任感,并发展为不信任他人的人格。
出生就被遗弃的孤残儿童,多数会形成不信任人格,因此更加需求家庭的关爱。
儿童阶段是人生的初始阶段,儿童时期的社会化是人生的重要环节,将对儿童的一生产生深远的影响,家庭是将一个人从自然人培养成社会人的摇篮,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一生具有深远的影响,因为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
儿童阶段,父母的职责和功能是管教和培养,父母在日常生活中要鼓励孩子与外界社会进行接触,孩子在家庭环境中,潜移默化地学习作为未来社会的一分子所需的各种基本常识和道德规范。
父母还要鼓励儿童向父母及他人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积孤残儿童处于人生的初始时期,此阶段处理好矛盾和危机,才能为日后人格的发展奠定基础。
孤残儿童由于缺乏来自父母的关爱,因此更加渴求父母的爱,当看到与自己同龄的孩子有父母的陪伴,自己却孤单一人,有的孩子会怨恨自己的出身、嫉妒他人,甚至怀疑他人对自己的善意,内心失去平衡。
家庭教育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起点和基点,是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域,孤残儿童生活在缺失普通家庭结构的儿童福利院,没有体验家庭生活的机会,早期家庭教育的缺失,他们没有父母角色可以模仿,亲情教育缺位,对家庭概念的理解匮乏,使孤残儿童在塑造正常人格和行为方面缺失了必要条件。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为其社会化提供了最初和最根本的场所。
而家庭氛围的缺失,成为他们社会化的巨大障碍,在他们的生命里缺少“最重要引路人”的引导和影响。
积极帮助孤残儿童寻找家庭这个避风港,有利于孩子在生理、心理上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化进程。
(二)满足孤残儿童日常教学中得到教师认可的需要
埃里克森认为6-11岁的儿童,他们追求各种活动成就及由此得到的认可与赞扬。
他们所面临的危机是勤奋上进或是失败自卑。
如果成年人对儿童的努力给予鼓励,儿童也从教师那里学会学习的技巧,并经常获得成功,受到赞扬、鼓励,则有助于培养儿童进取与奋发的人格。
反之,如果对儿童教育不当,或是儿童在生活中屡遭失败,或其努力之后受到成年人过多的指责,或其成就受到冷漠的对待,则不可避免地使儿童自视不如他人,发展成自卑的人格。
老师不同的语言会对孤残儿童的心理产生不同的影响,老师不经意的一句话,可能对孩子的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老师一句表扬的话,会在孩子的心中产生很大的鼓励作用,会影响到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甚至会对孩子的一生产生重大影响。
应该对孤残儿童进行赏识教育,老师给予正确的导向,多给孩子肯定和支持,让孩子知道自己的思想被认同,能力被认可。
在孩子心中,得到老师的认可是最幸福的事情之一。
儿童福利院的老师与普通学校的老师有一些差别,他们所教的孩子成长背景比较特殊,不像普通家庭里的孩子有父母及亲人的疼爱和呵护。
所以,需要老师用更多的爱心去指引孩子的成长之路,老师应教育孤残儿童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
例如:
引导孤残儿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主动帮助老师擦黑板、扫地等。
同学在学习或休息时不去打扰,学会尊重他人。
小伙伴身体不舒服时,主动去安慰,学会关心他人。
每次孩子有了进步,老师应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
三、社工服务为孤残儿童进行特殊教育的国内外现状
(一)国外的发展历程和模式
1、发展历程
自从1601年英国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以来,传统上,欧洲各国对于孤残儿童的救助大多采用设置育幼院的方式以收容安置。
1951年,英国精神病学家鲍尔贝提出了“儿童依恋理论”,在西方世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以此为标志,其他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发现,在孤儿村内对儿童进行教育会给被养护的儿童造成很大的伤害,儿童的年龄越小,在孤儿院生活的时间越长,他们的身心发展受到的伤害越大。
因此,在一些西方国家,从20世纪50年代初以来,形成了一股“反院舍照顾”的潮流,欧洲各国的一些学者、家庭、政府以及关心儿童福利发展的人士,认为机构养育使儿童失去了母爱,纷纷主张将儿童移出福利机构,走向家庭寄养,导致了孤残儿童特殊教育的新变化。
在欧洲一些国家,大量的儿童特殊教育院关闭,如挪威、荷兰等国将大部分儿童特殊教育机构解散。
许多大型的儿童特殊教育机构被分散为“机构形态的家庭养护”——把大的“集中供养”化作小的“家庭式养护”,也有的化为较小的家庭式单元。
每个家庭6-8个孩子,由1-2名管理人员负责养护。
儿童特殊教育机构规模大大缩小的同时,其形式和功能也在发生改变,如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爱尔兰、澳大利亚等国的儿童特殊教育机构,有的改为社区养护服务机构,有的改为托儿所、家庭活动中心等;
有的向着医疗专业化方向发展;
还有的集医疗、康复、娱乐、服务、学习为一体,向多功能方向发展。
研究发现,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特殊教育机构已经不复存在。
此时,对孤残儿童的福利已经形成“正常化”的服务理念,旨在尽可能地将特殊儿童融入其所在的社区和当地的主要教育机构中,将儿童安置在类似家庭的环境之中。
而且,社会特殊教育机构也应该建立在社区中,以便于提供专业化服务。
通过孤残儿童特殊教育机构来实现对家庭教育功能的替代显然不再是理想的选择,甚至已成为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
2、主要模式
鉴于学者对世界儿童福利制度变迁历史的梳理,按照发展顺序、覆盖范围、服务对象等多维度划分标准,形成了广泛认可的国际儿童特殊教育制度模式的三种主要类型:
(1)教养取向发展型。
教养取向发展是指以所有儿童为服务对象,以儿童的启蒙教养和发展为目标的儿童特殊教育体系,普遍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2)社会保护型,是教养取向发展型儿童福利的发展与提高。
社会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机构针对受虐待、疏忽、剥夺、剥削或处于不健康或不道德情境中儿童提供特殊教育的社会福利体系,主要发生在已经工业化和城市化,特别是家庭功能结构和社会经济结构变迁的欧美国家社会中。
(3)社会参与式整合型,是最高层次的儿童特殊教育典范,是儿童福利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趋势,是儿童特殊教育事业的理想模式。
社会参与式整合型儿童福利是指儿童是儿童福利事业的主体和中心,儿童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救助、教养、发展和社会保护,而是积极主动和广泛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儿童特殊教育体系。
社会参与式整合型儿童特殊教育事业是欧美发达国家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产物。
(二)我国发展的现状
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英国救助儿童会首先在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中引入家庭特殊教育的理念和模式,家庭照顾优于院舍集中供养的理念和社会效果开始扩散开来,引起轰动和争议。
到2000年以后,英国救助儿童会关于儿童集中供养立场的政策声明似乎已经获得我国决策者认可和大众的一致认同。
自民政2003年开始倡导开展家庭寄养工作以来,全国224所专门儿童福利机构90%以上相继开展起了家庭寄养和特殊教育,至2007年,生活在寄养家庭中的孤残弃(婴)儿童已占到相当大的比例。
从我国孤残儿童特殊教育服务对象来看,传统上,主要是“三无”(即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实际工作中主要是福利机构中的孤儿(弃婴)和农村纳入“五保”供养的孤儿,儿童福利的服务对象覆盖范围有限。
20世纪以来,服务对象确实开始逐步拓展为“困境儿童”的目标取向,实行由传统“三无”未成年人向所有孤儿乃至虽有家庭抚养但面临困境的儿童转变。
但是在儿童福利院中,由于残疾儿童比重绝对偏高,如武汉市儿童福利院常年驻养儿童中90%以上为残疾儿童,新增入院儿童中95%以上为残疾儿童,且每年数量和比率稳中有升。
因此,儿童特殊教育机构中面向残疾儿童的服务仍然占据绝对地位。
从孤残儿童特殊教育政策发展的角度来看,当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
内容大致可以分为4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第二部分是由国务院出台和相关部委颁发的各项行政法规,如《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等;
第三部分是国际公约和国家规划纲要,如《儿童权利公约》、《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等;
第四部分是孤残儿童保护行动计划,是对前面论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化,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不仅孤残儿童特殊教育制度趋于完善、养护理念更加先进,儿童特殊教育也开始覆盖更广泛的群体。
我国儿童特殊教育制度已经开始并正在完成与世界先进模式的过渡、接轨。
总结
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孤残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这需要我国在孤残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方面进行全面的努力。
推动儿童福利立法,健全行政管理体制,整合儿童福利资源,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重视并继续推广家庭寄养、收养的孤残儿童特殊教育服务模式;
,巩固儿童福利机构在我国孤残儿童特殊教育制度中的基础作用,发挥其专业功能,推进综合性发展,增强“类家庭”功能。
致谢
论文的完成意味着三年学习生涯就要告一段落了。
在论文的准备和完善过程中,我要特别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XXX教授。
他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超的学术水平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XXX细致耐心的指出我论文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我一遍一遍的修改。
此外,我还要感谢四年来教授过我的老师,没有你们辛勤的劳动,就没有我今天的成绩。
最后,还要感谢一起学习生活三年的同学们,在三年的时间里,大家互帮互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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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凡林,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制定的基础[J],社会福利,2002年07期
[3]吴鲁平、韩小雷、刘文斌,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效果的实证研究——对北京大兴区礼贤镇的调查分析[J],青年研究,2005年06期
[4]马晓琴,寄养儿童社会技能特点和影响因素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6年
[5]何彩平,寄养儿童幸福感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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