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的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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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部委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件指出:
要重视监督,落实相关责任和风险底线,为合法经营提供相应保障;
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
股权融资和网上基金销售,中国证监会应当履行相应职责。
对于网上金融消费和信托业务,银监会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目前政府对此监管的力度如需加强,还需要加强和完善立法监管。
在“清华五道口互联网金融全球论坛”上,中央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银监会法规机构副主任均出席了此次会议。
他们都阐明了自己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未来发展趋势的观点,不过,两人都是基于所在的职能领域提出的见解和看法,即便如此,从本质上来看,均脱离不了“严管”这个词语。
中央银行副司长樊爽文指出:
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来说,从属于金融业,所以无论其发展如何,都需要遵守行业规定,并且需要重视风险的管控。
基于此,互联网和传统金融当属一脉相承,在网络上,互联网金融难以捉摸。
在相关专家学者看来,银行服务和互联网的结合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对于此,探索与防范,并辅之以严格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2.研究意义
对于互联网金融,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工作,推进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保证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
在此基础上,依托互联网金融力量促进实体经济增长。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网络金融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对其内容和产品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注。
他认为,这个行业要想实现长远发展,就必须坚守底线,以实体经济为服务对象。
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有三个:
一是市场监督;
二是公共产品和服务;
三是宏观调控。
只有加强监管,才能确保我国金融业稳定发展,实现我国经济繁荣发展,造福人民。
除了上述好处,还可以优化政府形象,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人民更加幸福。
理论上,在国内许多专家学者看来,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优化升级是一样的。
在本文中,作者将两者区分开来。
就互联网金融而言,它属于一个新兴产业。
在此基础上,本文论证了其优越性。
同时,对中国金融业的劣势和可能出现的危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希望为中国金融业创新发展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奠定基础。
从实践层面看,融资问题日益突出,网络金融可以解决这类问题,为其解决问题。
不仅如此,它还可以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推动金融机构朝着创新的方向发展,也可以促进金融的普及。
就创业项目而言,只要参与互联网金融,就可以争取融资。
因此,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网络金融将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融资形式,能够降低成本,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1.国外文献综述
2.国内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研究思路
2.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通过查阅网络和图书馆获取相关资料,并获取信息资料,对我国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和报告进行详细分析,为做好课题研究做好准备,奠定坚实的基础;
并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实现写作思路的拓宽。
此外,梳理学者的观点,建立合适的框架结构,并提出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体系的措施。
(2)比较分析法
本文从金融模式的定义、经营机制、运作方式、风险特征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与原有金融模式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阐明了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脉络。
并借鉴西方先进成熟的网络经济监管体系,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案例分析法
本文提供了三个典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例,旨在找出相关的风险监管漏洞,并结合案例进行详细研究,以引起政府部门和公众对行业风险监管问题的关注,促进监管体系的完善。
(四)创新点
这个题目的讨论是非常实际和实用的。
由于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还没有很好的认识和掌握。
此外,我国政府对金融业采取分业监管的形式,不能完全满足这种金融模式的监管要求。
本文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共同金融发展的实践经验,对具有多重网络金融风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金融衍生品平台进行了统计研究。
同时,结合网络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政府监管职能的改进方向,使本文更具实践性。
第二章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
(一)相关概念
1.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中西方学者对网络金融的定义和解释都有自己的看法。
就像邹传伟等人在2012年发表的文章中一样,他率先指出了自己的观点。
此外,他还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基于互联网的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新技术将越来越成熟,这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还有很大的机会产生第三种新的金融模式,即所谓的“互联网”互联网金融。
2013年,中国学者唐颖等人在相关文章中指出,基于网络技术或移动通信的交易活动,即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
在2014年中国政府公布的相关文件中,可以发现,网络金融应该从狭义和广义上进行分析。
从广义上讲,还需要进一步分为两部分。
一是传统机构利用网络进行经济活动,二是基于互联网建立的网络公司。
从狭义上讲,网络金融是指网络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是支撑其业务的相关产品、服务和技术的统一,可以替代原有的金融模式,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随后,中国政府在2015年发布的相关文件指出,无论是原来的金融机构还是网络公司,都是利用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开展正常的业余活动,即“互联网金融”,网络金融通常具有以下功能:
辅助信息中介、便于投资等。
本文总结了网络金融是目前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其内容包括:
创新、金融产业和网络技术。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现有的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等技术进行运作的。
利用网络改变原有的财务模式,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财务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的快速进行,并可以有针对性地供人们使用。
到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有七种类型,即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和在线小额贷款。
2.互联网金融常见风险类型
(1)政策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内容:
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前者主要来源于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变革所带来的风险。
后者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刑事行政法带来的隐患,包括违法经营管理等行为;
二是民法带来的隐患,即相应的民事风险在经营活动中引发诉讼。
(2)监管主体风险
监管主体的风险在于分业监管不能满足混业经营模式的需要,这使得监管存在问题。
互联网金融下的各种活动密切相关,可能涉及不同的行业组织。
此外,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分为以下三类:
保险、银行和证券。
通过这三个行业的运作,整个业务紧密相连。
目前,我国采用的主要监管方式是分业监管,暴露出类似监管真空的缺陷。
但由于混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完善监管体系,防范风险。
比如合理增加风险准备金,降低坏账发生的概率等,有效分散风险。
(3)交易风险
从交易风险的角度来看,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网络系统的风险,即网络交易中普遍存在的病毒或假冒行为给交易者带来的损失。
它是交易风险的特征,它来自于交易参与者的决策。
由于这些经济主体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在获取信息时也会存在相应的风险。
(4)技术风险
互联网技术具有一定的技术风险,包括黑客的恶意攻击、账号丢失、技术能力和安全性。
考虑到交易人群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难以核实,而且伴随着各种风险因素,如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遭受欺诈等。
与银行相对封闭的业务系统相比,网络风险更大,特别是在个人财产安全和用户敏感信息安全两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风险转移往往是由结算和支付风险引起的。
(5)认知风险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核心要素是新的业务技术和交易模式,其功能并未受到影响,仍具备结算、定价和融资能力。
例如,金融业的关键因素是资本和风险。
因为互联网将金融交易的主动权延伸,对于一些无法进行金融融资的人来说,他们进入了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
如果不能正确区分风险的存在并加以防范和控制,风险发生后将无法处理,损失将自行承担。
(6)信用违约风险
如果互联网金融产品不能正确兑换公布的收益率,就有信用违约的风险。
以阿里巴巴的余额宝为例。
其7天年化收益率在2.8%-3%之间波动,与货币市场基金基本一致。
众筹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约为8%。
总之,由于经济形式的不景气,信用违约风险将长期存在。
(7)市场风险
由于信息获取渠道的不同,风险也随之产生。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相关机构更难找到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信息,导致交易双方信用评估数据丢失,导致一定风险的发生,这使得相关机构无法识别交易双方,导致贷款人遭受一定损失。
从本质上讲,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导致了市场风险的存在。
综上所述,网络银行风险概念的初始模型是传统的银行风险。
网络金融风险是互联网与金融业融合的产物。
不利因素可能是由利益引起的。
网络金融风险可分为八个方面:
模型风险、新犯罪风险、法律制度风险、安全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和操作风险。
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对于广义的网络金融监管而言,政府在网络金融监管和企业设立中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践中,政府扮演着核心监管机构的角色,而辅助角色往往是行业组织和企业。
网络监管是狭义的网络金融监管,具有与政府监管相同的功能。
在我国,监管主体已由原来的“一党三会”逐步转变为目前的“一委一行两会”监管模式。
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监管,政府扮演着核心监管机构的角色,而辅助角色往往是行业组织和企业。
4.政府监管职能
市场监管即为政府对于市场流程的监管,包括了四个方面,分别为:
市场客体、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市场本身。
市场监督可分为经济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
它限制了行业主体行为的权力,重新规划了信息发布和定价策略,极大地避免了过度竞争和消极竞争行为的问题,防止了资源浪费和社会生产效率低下。
这就是经济监管,包括信息监管、出入境监管、价格监管等方面。
对于社会监督而言,其关键因素是外部不经济行为和内部监督。
前者是买卖双方在具体交易过程中对社会环境的影响,如环境污染和资源滥用等问题。
因此,政府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更重要的是要从准入、收费、担保设置三个方面进行重点监管。
后者是信息不平等现象,这意味着政府需要对交易条款中未涉及的部分承担责任,因此政府也应注重对准入、标准和信息披露的监管。
换句话说,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迫使市场交易的行为就是市场调节。
同时,市场监管也不完善,也会导致相应的负面影响,因此政府要明确市场监管职能,为服务型政府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文所涉及的网络金融监管职能,实际上是政府为保障网络金融市场的顺利发展,实施保护合法市场竞争和企业权益所必须具备的监管职能。
(二)基本理论
1.公共行政职能理论
政府的三项职能是确保国家的长期稳定,减少战争和恐怖行为的发生。
二是要实现人民幸福,给予人民法律保护。
三是完善公共设施,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在我国,政府职能也可以通过合理调整总体职能、转变政府职能完成方式和优化职能配置三个方面来改变政府职能的定义。
不仅如此,这三项措施还可以使政府、市场、企业、社会三者区别开来。
合理的矫正功能总量主要是厘清各要素的类别和具体功能。
转变政府职能完成方式,就是政府要积极合理地运用自身职能,通过宏观调控确保政府职能的有效落实,促进社会发展。
优化职能分配,是指政府对各部门任务的合理分配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
政府职能理论中的政府是指政府致力于提供相关的社会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2.市场资源配置失衡理论
传统的自由经济理论指出,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
然而,市场经济一方面会受到自身缺陷的影响,只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部分,不可能统制一切。
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无法保证功能的有效利用,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
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市场经济存在问题,需要改进。
工业革命后,生产关系未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与消费矛盾严重,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市场垄断开始出现。
这一现象从根本上说明,市场不能充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确保稳定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非法集资,消费者因知情权受到限制而利益下降。
从中可以看出,市场失灵与网络金融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运用市场失灵理论来帮助完善网络金融监管是非常合理的。
第三章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概述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历史沿革
“财务信息匹配”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本质的具体表现,将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不同组织联系起来。
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网络金融立法显得尤为重要。
据《互联网金融》报道,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北京、上海、杭州等地也开始在互联网上出台地方性法规。
虽然我国互联网进程缓慢,但各部门都迫切希望关注互联网金融,努力从专业层面消除阻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障碍。
2000年以来,北京市建立了一批互联网金融企业孵化产业园,在鼓励金融企业创新创业的环境下,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
响应中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号召,各地纷纷调整互联网金融政策,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
温州市建立了信息对称服务平台,方便金融信息查询,加强互联网金融发展,在私营部门设立专门的信息登记机构,加强融资检测体系建设,让会计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进入平台,让企业快速获得服务。
互联网金融行业近年有重大发展,得益于互联网在各方面得到的充分应用,社会各层对互联网的认可普遍提高。
互联网金融健康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表明了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
在2015年对银监会进行了内部的调整,改善惠普银行内部工作机制。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截至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在稳步发展,相关监管体系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及对应职能
1.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职能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设立的宗旨是为了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确保金融安全与稳定发展。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
金融稳定委员会高度重视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重点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从宏观上看,要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责任。
同时,致力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健全金融法律体系。
2.中国人民银行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的主要职能是从宏观层面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网络支付是一种基于网络的货币支付形式,通常通过手机网络、第三方支付系统、网上银行等媒体来实现。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网上支付过程中,要随时注意发现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并调查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采取合作方式时,应明确划分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建立与客户的权益保护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本项目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中国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前身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将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职能整合,它主要负责对银行业和保险业作出统一的监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规严格予以控制来维系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稳定性和合法性,这样就可以对金融风险有所预测和防御。
网络贷款分为网络小额贷款和个人网络贷款。
网络小额信贷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设立小额信贷企业,在网络平台上寻找符合小额信贷条件的形式。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需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
在个人网上借贷过程中,作为双方的中介,平台需要提供一定的服务。
投资者和融资方可以在平台上进行沟通和评估。
个人网贷机构应积极履行中介义务,为双方提供信息互动服务,信用增级服务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确保双方不能进行一些非法融资活动。
这项业务由银监会监管。
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拓展业务,需要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
他们需要根据要求仔细评估客户的身份、风险和容忍度。
上述业务由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
网络保险业务的发展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例如:
稳定性原则、保密性原则和安全性原则。
为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成功,需要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通过专业分析,互联网保险公司应该意识到系统防火墙水平的不足,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这项业务由中国保监会监管。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众筹的含义是以互联网的形式开展股权融资活动。
小微企业是主要的融资方。
在股权众筹中介机构的建设过程中,可以披露企业的信息,体现在资金的使用、经营管理和经营模式等方面。
对于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充分考虑众筹活动的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该项业务由中国证监会监管。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
1.优化安全运行体系,保障交易安全
互联网的金融运行环境必须保证其安全运行,强化人与金融两个方面,以维护环境为核心,构建和谐的互联网安全金融环境。
在技术方面,我们应该引进高科技,避免一些病毒的入侵,加强防御水平,最重要的是,在防火墙的安全方面,我们应该设置它们的权限,允许通过认证的人员进入。
此外,对政府监管功能的分析和研究也可以降低网络金融风险,提高网络金融的安全性能。
同时,要加强数据管理,建立一定的技术标准,优化互联网系统集成,降低风险,建立安全环境。
2.完善对应监管体系,规避交易风险
要更好地发展网络金融,必须重视金融风险,并对其进行监管,降低风险,这更有利于网络金融的发展。
网络金融风险管理是网络金融的核心管理,必须建立和完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要研究和研究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加大网络金融内部控制机制的风险防范力度和水平,同时,每个岗位都不能忽视风险的影响。
在同一控制下,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和谐的业务流程。
网络风险管理系统需要团队的配合,这样才能更好的规避。
此外,要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和挑战,优化国内信用体系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大大降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风险。
3.提高平台安全系数,保护用户信息
互联网与网络信用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融资与保险平台的特殊合作,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风险。
因此,应加强网络信用平台风险防范和数据库建设,采用多元化技术保护用户信息。
比如,在转账时,要高度重视银湖的信息和身份保护,引进一些先进技术,使用户的个人信息得到充分保护。
4.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实现良好管控
互联网具有跨区域性,可以跨越不同地区和国家,不受时间限制。
现在,在互联网环境下,全球各个地区可以相互连接。
因为金融也可以跨越国界,与互联网的特点有相似之处,两者的结合可以使世界互联网产品有一个跨越式的突破和发展。
与国外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
因此,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经验相对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从中汲取国外先进互联网金融技术的精华,并根据我国的现状进行改进。
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实现具有地方特色的进一步发展。
如今,互联网的普及,金融信息的快速发展,拉开了新时代的序幕,在全球范围内,我国金融业具有良好的地位,并能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和利用。
新时期以来,我国实行浮动汇率制度,金融监管在金融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影响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金融业虽然有很大的竞争压力,但也有其优势。
最突出的代表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模仿和完善。
由于我国进入互联网金融时代较晚,如果没有良好的金融管理机制和风险防控技术,就无法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就无法实现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现阶段,政府监管部门应不断吸收和学习如何整合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经验和技术。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P2P网络贷款模式。
考虑到平台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善,整合和吸收国际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1.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分析
网络借贷的含义是在网络平台上,资金的出借人向资金的借款人提供资金的借贷服务。
未来,这种金融服务模式将得到广泛发展。
我国P2P平台起步于2013年,经历了5年的快速发展,平台交易量逐年增加。
2018年,中国P2P行业交易总额接近19123.34亿元,同比增长107.58%。
交易量越大,平台的交易规模越大,但交易规模不能与安全挂钩。
下表统计了2017-2018年各季度P2P平台的交易量。
时间
成交额
综合利率
累计贷款余额
资金净流入
2017年第1季度
578.23
9.86
11195.99
2680.58
2017年第2季度
3527.99
10.73
15854.69
3072.59
2017年第3季度
6569.4
11.24
20875.43
1163.19
2017年第4季度
6590.18
11.6
25964.84
779.2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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