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范本完整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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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费用
本合同双方同意被许可人可以无偿使用本合同项下之许可商标,但被许可人须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向许可人支付该年度许可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系该等商标的有效性而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
但是,被许可人不需向许可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被许可人已经停止使用的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的维系费用。
第6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许可人的权利:
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商标。
有权要求被许可人依本合同约定支付许可商标维系费用。
6.2许可人的义务:
除非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许可商标。
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商标许可的合法性。
如果因本合同导致第三人的索赔、诉讼或给被许可人造成任何损失,许可人保证使被许可人免受该类索赔、诉讼和损失的侵害,并就此向被许可人进行赔偿。
许可人保证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商标有效性的费用;
负责保持许可商标的注册状况,不放弃续展注册,不申请注销;
并依据被许可人的要求,在被许可人要求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登记该商标。
本合同签订后,许可人负责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商标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
根据被许可人要求或许可商标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商标申请保护。
6.3被许可人的权利:
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使用许可商标。
有权就许可使用商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被许可人所有。
6.4被许可人的义务:
非经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与第三人就许可商标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如发生许可商标侵权事宜,许可人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被许可人应当协助查明事实。
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许可人支付许可商标的维系费用。
第7条双方进一步的保证
本合同双方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本合同宗旨和规定内容的实现。
第8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8.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8.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本合同期限后满,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__________。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8.3无论
8.1和
8.2条如何规定,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被许可人有权按其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终止使用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并须在该日之前书面通知许可人该等终止。
一俟被许可人按前款规定终止使用该等商标,则被许可人从下一个年度起对该等商标不再支付本合同第5条所规定之费用。
第9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10条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0.1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
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许可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
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10.2被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
被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被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被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被许可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被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
被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11条不可抗力
1
1.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囚受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
8.2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2条其他规定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2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3条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后第7天被视为有效。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
传真:
邮编: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4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4.1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4.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5条附则
5.1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5.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
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_________被许可人:
_________
授权代表:
_______授权代表: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送:
商标国际注册证明
马德里协定简介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
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
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
《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同时作如下声明:
“
1、关于第三条之二:
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
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
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
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
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
该协定规定:
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是协定的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没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
如果申请得到核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
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要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
凡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1
可以视为已同意了商标注册。
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有效期,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
协定便利了其成员国国民在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
此外,根据该协定,如果取得了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其取得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本国商标主管机关撤销了其本国注册或宣告本国注册无效,则该商标在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也将随之被撤销。
只有当取得国际商标注册届满5年之后,该商标在协定各其他成员国的注册才能独立于其本国注册。
《马德里协定》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部分的一个补充,根据协定规定,须先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越性:
●手续更简便---省事
目前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达70多个,其中包含了除加拿大以外的所有西方工业大国。
通过一份简单的申请书,就可以指定所有这些国家,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申请书式的填写大大方便。
在申请方面的简便还表现在规费的支付上,申请人可以一次性以人民币向原属局的主管机关或以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直接支付,省去了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时需向不同国家分别支付外币的繁琐。
●费用更划算---省钱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
一是基础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
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
要求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均只需缴纳一份基础注册费,因此,指定的国家越多越合算。
如果以目前的瑞士法郎汇率计算,一标一类指定所有70多个国家所需要的费用还不到10万元人民币,然比国内注册费用还要低些。
整体费用计算下来,比通过国家渠道申请注册的费用估算要少11倍~12倍。
●时间更节省---省时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其上载明商标的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
当然,该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
该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
比如意大利,如果到该国单独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正常情况下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约为3年~4年,而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从申请到取得商标国际注册证书,再到意大利按规定能够花费的审查期限,全部时间加起来最长不超过20个月,比单独申请注册的时间短很多。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不足:
●国家的局限性
截止到目前,马德里联盟共有79个成员国。
也就是说国际商标注册只能在这79个缔约国内受到保护,而在缔约国之外的国家,则无法通过该方式去那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
例如,香港、澳门、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就不是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需要前置条件
通过'
马德里'
商标国际注册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来说,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其原属国获得注册或已经提出申请。
●如果目标国是协定国,则无法享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马德里协定要求以基础注册为前提,而要完成基础注册,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更不用说在六个月完成了。
如果等基础注册完成,就早已超出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了。
●'
中心打击'
原则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则国际注册所受到的保护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产生权利,而不管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被转让,这项规定被称为'
。
第二篇: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国际联盟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制订)的原则,一些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建立一个国际联盟成员组织。
通过这个组织,建立一个商标国际局,使成员国的商标所有人,通过向一个中央主管机关,使用一种语言,提出一次商标注册申请,在多个国家得到注册和法律保护,以减少分别到各国注册的麻烦。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约78个成员国申请注册。
此手续简单方便、省钱。
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上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好处
1、省钱: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瑞士法郎),二是指定国家的费用(瑞士法郎),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人民币)。
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要求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均只需缴纳一份基础注册费,因此,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指定的国家越多,越合算。
2、省时:
中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从向中国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po)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其上载明商标的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
当然,该国际商标注册证明,不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申请的国际注册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并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
该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
国际局颁发的国际商标注册证明的意义在于,该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是其后申请人进行商标的后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等一系列活动的基础。
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
比如意大利,如果到该国单独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正常情况下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约为3-4年,而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从申请到取得国际注册证书,再到意大利按规定能够花费的审查期限,全部时间加起来最长不超过20个月,比单独申请注册的3-4年短了很多。
3、省事:
国际注册申请人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无须委托国内外的代理人办理;
申请人可用中文与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首先,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自行或者通过本国代理组织向本国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即可指定众多国家进行申请保护,手续简便。
其次,申请人不需要委托国外的律师代理人在各国逐一办理。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仅需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官费和本国商标局的手续费,而不需要到每个指定国分别单独缴纳费用。
最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规避一些国家对于单独申请商标的严格要求。
比如伊朗,要求所有直接去伊朗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须委托伊朗本国的代理人代办商标注册申请,而且申请人给予代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申请人本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和伊朗驻该国的使馆的认证方为有效,手续相对较麻烦,而
如果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指定伊朗要求注册,则不存在如上手续问题。
马德里国际注册具有申请人在指定国家逐一单独提出注册申请同样的效力。
如在规定的12或18个月内,对该商标的保护未被某一被指定的协定国或议定国驳回,该商标就在该协定国或者议定国得到了保护,并且此种保护与单独注册获得的保护相同,因而申请人不必费心面对各国各不相同的注册要求和审查期限。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后期变更如后期指定、转让、变更名称地址、续展等手续,均可以通过简单的单一程序得以实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仅凭一个国际注册证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办理前述各种变更事项。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加拿大、东南亚和南美一些国家都还不是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取得这些国家的商标注册。
2、要求以国内申请或注册为基础。
申请人在申请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之前,其商标必须首先在原属国取得本国的国家注册或国家注册申请。
就是说,如果您是我们国家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您要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必须要在我们国家已经拿到商标局的注册证。
如果指定马德里议定国家,可以在我们国家拿到受理通知书后就可以申请。
而单一国家注册不受国内注册情况影响,即使在国内没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在国外申请注册。
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根据“中心打击原则”,如果在5年内,其在原属国的商标基础注册被撤销、或宣布无效,或其在原属国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被指定的缔约方的保护因此也不再具有效力。
因此,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还是有相当的风险性的。
当然,“中心打击”发生的情况并不多,一方面,商标注册人要提高警惕,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商标注册人应积极应对,采取一切措施让国际注册转变为逐一国家的注册申请,并获得在相关国家的注册,但必须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篇:
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变更核准通知书只是证明已经向商标局提交了申请,变更证明是商标变更申请各种文件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确定了所有权
商标注册途径:
一是,直接提交向北京国家商标总局提交申请申请规费1000
二是,委托代理机构帮你办理申请规费1000+代理费600
注册商标所需资料:
个人注册,提供个体执照跟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注册,提供公司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年半左右可以拿到注册证,使用期限是10年
1、如果你的营业执照已经变更好了,就带着你的营业执照原件去就行了。
如果不方便带原件,就带上一张盖有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就行了。
2、你需要带上《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和办理人的身份证。
3、格式大概如下,但最好你自己上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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