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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转成本,确定销售收入并写分录.
6.确定理索赔并写分录.
解答:
1.向银行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存入保证金时:
借:
其它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60000×
8.28=496800元
贷:
银行存款496800元
2.接到银行转来全套单证,审核无误后:
商品采购----进口商品(甲)200000×
8.28=1656000元
其它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496800元
银行存款1159200
3.支付境外运、保费:
借:
商品采购----进口商品(甲)331200
银行存款331200
4.收到日本公司汇来佣金时,冲减采购成本:
银行存款82800
商品采购----进口商品(甲)82800
5.进口关税:
(货价200000﹢运30000﹢保10000)×
8.28×
5%=99360元
商品采购----进口商品(甲)99360元
银行存款99360元
6.进口消费税:
[(货价200000﹢运30000﹢保10000)×
8.28﹢关税99360]/(1-8%)×
8%=181440元
商品采购----进口商品(甲)181440元
银行存款181440元
7.进口增值税:
(价款﹢运﹢保﹢关税﹢消费税)×
17%=38556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85560元
银行存款385560元
8.商品验收入库:
库存商品----进口商品(甲)2185200元
商品采购----进口商品(甲)2185200元
9.出售进口的甲商品给国内N公司:
应收账款(N公司)2808000元
主营业务收入----自营进口销售收入24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00元
10.向国内客户理赔(冲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自营进口销售收入82800元
银行存款82800元
11.向外商索赔:
应收账款(日本B公司)82800元
成本----自营进口成本82800元
银行存款 82800元
12.如果对国内N公司理赔,但对外商B公司无索赔权时:
营业外支出82800元
对外进出口:
※进口入账价值
→
CIF
※出口入账价值
FOB
出口运行程序图
出口业务会计处理
一、商贸企业:
●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税发[1991]003号文规定的贵重货物,包括有出口经营权和无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2.有出口经营权的:
商业企业
物资企业
供销企业
外贸、工贸企业
●委托方在办理退税时,须提供的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5.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其出口业务和内销业务必须分别核算。
(一)、商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核算:
1.购进货物:
借:
商品采购
经营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商品
贷:
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
2.商品入库:
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3.托运出口
待运和发出出口商品
应收外汇账款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4.结转成本: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5.收到外汇:
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6.申报退税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消费税
不予退税部分作以下分录: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7.收到退税:
8.出口销售退货:
同时:
库存出口商品
9.缴回退税款: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消费税)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征退税税率之差)
银行存款
(二)、商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
1.报关进口
商品采购----进料加工
应付外汇账款/银行存款
2.交纳进口税金
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材料入库
原材料----进料加工
4.作价加工
1、作价销售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5.收回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委托加工
1、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商品----出口商品
2、支付加工费
3、收回成品
7.货物出口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出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额)
8.收汇
9.运保佣冲减
1、暂不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根据运保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贸易
2、在冲减销售收入的同时,按冲减金额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
主营业务成本----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10.申报退税
应收出口退税----应退增值税
----应退消费税
11.从申报退税额中扣减作价加工免税额
1、准予免税部分:
应收出口退税
2、不准予免税部分,
当:
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
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出口(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口料件征、退税率差额)(红字)
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对补开部分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
对多开的部分,通过核销冲回,以蓝字登记以上会计分录。
12.收到退税款:
(三)、商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
原材料----来料加工
应付外汇账款
2.加工来料
1、作价加工
其他业务收入----作价加工销售
(开具普通销售发票,不计算来料加工的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其他销售成本----作价加工销售
原材料
2、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物资----出口商品
3.收回成品
应付账款----加工费
委托加工物资----出口商品
(四)、代理出口业务
1.收到代管商品
受托代管商品
应付账款
2.代办托运
代运和发出商品
3.报关出口
代购代销收入
待运和发出商品
4.出口收汇
应付账款(银行费用)
应付帐款(汇兑损益)
5.清算货款
(五)、出口转内销
1.根据财税字[1995]92号规定
外贸企业库存出口货物按照规定要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当发生已计入出口库存账的货物内销或已计入内销存货的货物出口的,经核实无误可开具“出口(内销)转内销(出口)证明单”。
外贸企业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否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
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征税机关可凭该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2.对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口转内销手续并调账后,按内销规定申报纳税。
二、生产企业
(一)、免、抵、退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格为准,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当期免税进口原材料的组成计税价格有两种确定方式:
一种是按购进法处理;
另一种是按实耗法处理,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
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进口原材料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100%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
(二)、增设科目
1.增设“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准予免抵退税收入”科目。
借方:
反映结转至“本年利润”的金额和按规定不予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贷方:
反映暂准予“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增设“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不予免抵退税收入”科目。
结转至“本年利润”的金额;
反映按规定不予“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3.增设“应交税费----出口货物单证不齐或退运应补交增值税”
反映因出口货物单证不齐或退运等原因实际补交的增值税款;
反映因出口货物单证不齐或退运等原因应补交的增值税款
4.增设“应收出口退税”
反映当期应退税款;
反映实际收到退税款。
5.国产原材料与进口原材料应分别记帐核算。
(三)、一般贸易出口
1.发生出口销售
应收帐款
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准予免抵退税收入
结转销售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2.结转不予抵扣部分
3.当期发生退税
应收账款----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出口退税
4.收到退税款
例:
(1)作为注册税务师,根据下述资料,代为计算该企业2008年4~6月“免、抵、退”及应纳增值税税额,并作相关会计核算分录。
(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阐述企业按申报数和审批数计算退税的差异。
资料: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全部为加工贸易出口,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5%,2004年1月开始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并按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金额核算免抵退税,运保佣金核算采用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
2008年4~6月有关财务资料和发生的业务如下:
①、2008年4月,外购原材料—辅料1000万元,验收入库,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70万元;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折合人民币400万元验收入库,款项均未支付;
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10万元。
②、2008年4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销售FOB价折合人民币600万元(其中运保佣共计50万);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收入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上述款项均未收到。
③、2008年5月16日,收到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注明按购进法批准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40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万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万元;
2008年2月,未发生其他涉税业务。
④、2008年6月15日,将退税单证及信息已齐全的600万元6月份的出口货物向退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并于当月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数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申报数一致。
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550万元款项全部收到。
【答案】
(1)2008年4月
①、购进货物的处理
原材料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
应付账款1170万元
进口料件
原材料----进口料件400万元
应付账款400万元
②、内销货物的处理
应收账款234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
③、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应收账款6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600万元
④、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
(17%—15%)=12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万元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应收账款1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贸易出口100万元
⑤、按出口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内料件进项税额=[100÷
(200+600+100)]×
170=18.89(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18.89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89万元
⑥、运保佣金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50万元
应收账款 50万元
冲减不得抵扣税额=50×
(17%—15%)=1(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万元
⑦、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34-[170-(12-1)-18.89]-10=-116.11(万元)
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16.11万元
⑧、2008年5月
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万元[400万元×
(17%-15%)],作如下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成本-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8=-8万元<0,则,2008年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其绝对值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⑨、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0+(-8)-116.11=-124.11(万元)
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24.11万元。
⑩、2008年6月
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根据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进行免抵退税额核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600-50)×
15%-60=22.5(万元),
因6月免抵退税额22.5万元<2008年6月末留抵税额30.61万元(550×
17%-124.11=-30.61),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22.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万元)
留抵下期抵扣税额=30.61-22.5=8.11(万元)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22.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2.5万元
内销货物
银行存款643.5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5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万元
本月应纳税额=0(万元)(550×
17%-124.11=-30.61)万元
(2)、对于按申报数处理的,在外销收入发生当期,可将免抵退税的全部流程计算完毕并做相应分录。
对于按审批数处理的,只有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时才能分别作,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免抵退税的分录。
即,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注明的"
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
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
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在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才能根据批准的应退税、应免抵税作: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发生视同内销征税货物
1.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人民币销售额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人民币销售额×
增值税征税率后的余额
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金额,经字
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2.手续齐备,视同内销征税后
现行规定:
视同内销征税后,后补手续齐备也不再准予免抵退税。
按照已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人民币销售额
按照已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人民币销售额×
增值税征税率后的金额,红字
销售费用(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按规定计算当期已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三、申报数据调整
国税发[2002]11号文规定: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
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
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
也可以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定进行调整。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应补缴免抵退税款=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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