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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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掌握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解释
第二节
税法的分类:
重点掌握税收实体法要素:
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减免税。
税收程序法中:
重点掌握税款征收;
税务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
重点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四节国际税法:
重点掌握税收管辖权:
包括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分类、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第五节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一般了解即可。
本章考试均以单选题、多选题出现,平均分值在30分左右。
四、本章内容讲解
第一节税法概述
学习本节内容要求:
掌握税法的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与税法适用原则;
掌握税法的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一、税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
(一)税法的概念
1、税收的概念与特点:
税法与税收两者具有共存性,关系十分密切。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无偿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这一高度抽象的概念,包含着丰富的内涵。
税收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
第二,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
第三,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
第四,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不能课及C和V部分;
第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2、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掌握)
税法概念的具体含义:
(1)“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另外最高权利机关还可授权行政机关立法。
(2)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
(3)税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
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从立法层次上看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狭义:
经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税收以法的形式存在,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1)从税收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应用举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
A.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关系 B.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活动 C.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D.社会产品的分配活动
答案:
A
(2)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3)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主要方面。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其结构大致有:
宪法加税收法典;
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等不同类型。
二、税法原则(容易出现多选题)(掌握)
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一)税法基本原则(法、公、合、实4项原则)
具体原则
主要内容
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
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
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为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有所不同,表现在3个方面。
(了解即可)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征纳双方的关系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适用该原则应作一定的限制:
(1)税务机关的合作信赖表示应是正式的,纳税人不能根据税务人员个人私下作出的表示,而认为是税务机关的决定,要求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少缴税;
(2)对纳税人的信赖必须是值得保护的;
(3)纳税人必须信赖税务机关的错误表示并据此已作出某种纳税行为。
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应用举例】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A.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B.税收公平主义原则C.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 D.实质课税原则
D
【应用举例】税收法律主义的具体原则有()。
A.实质课税原则B.课税要素法定C.依法稽征收D.课税要素明确
BCD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6项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
不过这种排斥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即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完全发生。
【应用举例】2003年4月税务机关对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企业在2000年生产卷烟少计算消费税50万元。
在进行查补税款时适用2001年6月1日前规定的从价征收的办法,而不是2001年6月1日后的复合计税办法;
而在征收管理中计算滞纳金和罚款则适用2001年5月1日颁布的税收征管法而不是2001年5月1日以前的税收征管法。
上述税务处理中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B.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C.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D.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答案:
【应用举例】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程序优于实体原则D.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C
【应用举例】根据税法的适用原则,下列说法存在错误的有()。
A.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法不具有约束力
B.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相同
C.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法实体法适用
D.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便废止
ABD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效力范围
基本内容
税法的空间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香港、澳门、台湾和保税区可以除外。
(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一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其管辖区域内有效;
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特别法性质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特定地区有效。
税法的时间效力
(1)税法的生效
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如增值税
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主要是一些小税种
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如城建税
(2)税法的失效
一是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
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税法对人的效力
一是属人主义原则,凡是本国的公民或居民,不管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都要受本法的管辖
二是属地主义原则,凡是本国领域内的法人和个人,不管其身份如何,都适用本国税法
三是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税法即采用这一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掌握)
划分标准
类别
含义
按解释权限划分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税收法律作出的解释,有关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对相应税收法规做出的解释等。
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
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税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具体解释或正式规定。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的解释,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也称税法执法解释,是指国家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
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同的效力,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按解释尺度划分
字面解释
严格按照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所做的解释,不扩大也不缩小。
限制解释
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大解释
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宽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除了上述解释方法之外,还有系统解释法、历史解释法与合宪性解释法等。
【应用举例】下列可以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的税法解释有()。
A.行政解释 B.立法解释 C.司法解释 D.各级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
BC
四、税法的作用(了解即可)
税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税法的经济作用
1、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
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3、税法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
4、税法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了解)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
税法从总体上来讲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宪法第5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此项规定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调整方法具有平等、等价和有偿的特点;
而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进行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
但两者之间又有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当涉及到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联系:
主要表现在税法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
区别:
调整的对象不同;
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
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
税法与社会再生产密切相连;
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
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调整对象不同;
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解决争议的程序不同。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有本质区别。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
但应该指出的是,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
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税法与国际法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
第二节税法的分类
掌握按税法内容所做的分类:
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了解按税法效力所做的分类:
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务规章。
一、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掌握)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法的核心。
税收实体法的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包括:
1、纳税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的概念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两种:
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等。
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主要解决的是“对谁征税”或者“由谁纳税”的问题。
(2)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
名 称
含 义
负税人
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嫁造成的。
代扣代缴义务人
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规定应该协助税务机关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可以从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代收代缴义务人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只能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代征代缴义务人
是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单位
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重点掌握代扣代缴义务人与代征代缴义务人的区别。
2、课税对象
又称征税对象、课税客体。
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
它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1)课税对象:
是构成税收实体法的基础性要素。
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2)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
(3)纳税人同课税对象相比,课税对象是第一性的;
(4)纳税环节、减税免税等,也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2)计税依据:
是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表现形态
与计税依据的关系
例如
价值形态
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
所得税
实物形态
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
车船税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
1、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2、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应用举例】下列税种中,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致的是()。
A.房产税
B.车船税
C.消费税
D.企业所得税
【应用举例】下列关于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关系的叙述,正确的有()。
A.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B.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C.计税依据是从质的方面对课税作出的规定,课税对象是从量的方面对课税作出的规定
D.我国车船税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不一致的
(3)税源(了解)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当某些税种以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为课税对象时,税源和课税对象就是一致的,如对各种所得课税。
而对于大多数税种来说两者并不一致,如营业税、消费税等。
(4)税目(掌握)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优缺点
分类
列举税目
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分别规定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划分若干细目
优点:
界限明确,便于征管人员掌握;
缺点:
税目过多,不便于查找,不利于征管
细列举
粗列举
概括税目
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
税目较少,查找方便;
税目过粗,不便于贯彻合理负担政策
小概括
大概括
3、税率(重点掌握)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代表课税的深度。
税率的基本形式: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
(2)累进税率:
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
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
重点掌握:
现行营业税采用行业比例税率;
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税征税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此,我们以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九级累进税率为例说明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具体运用及其区别:
【应用举例】2008年3月份居民A与B应税工资收入分别为3999元和4001元,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则减除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后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999元和2001元。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其定义计算,则有:
A应纳税额=500×
5%+(1999-500)×
10%=174.9(元)
B应纳税额=500×
5%+(2000-500)×
10%+(2001-2000)×
15%=175.15(元)
假定上述征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则有:
A应纳税额=1999×
10%=199.9(元)
B应纳税额=2001×
15%=300.15(元)
由此可见,B工资收入只比A多出2元(4001-3999),采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B却要比A多纳税100.25元(300.15-199.9);
而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B只比A多纳税0.25元(175.15-174.9)。
显然,超额累进比全额累进更为科学、合理,也能为纳税人所接受。
由此得出两者的区别如下:
①在名义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实际税收负担不同,全额累进负担重,超额累进负担轻。
②在累进程度上,全额累进税负变化急剧,超额累进税负变化平缓。
③在累进级距临界点附近,全额累进计税,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长,税负会呈“跳跃式”增长,极不合理;
相反,超额累进计税,则可避免这个缺点。
④在计算方法上,全额累进计算简便,它实际上是把多级累进税率分解为多个差别比例税率,分别计税。
超额累进计算则比较复杂。
累进税率在具体运用上,一般采用超额累进形式,而超额累进按照定义法计税所引起的计算复杂问题,实则只是一个计税的技术问题。
实际运用中,通过引进速算扣除数,采用速算扣除法即可简化计算过程。
所谓速算扣除数,是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减去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后的差额,具体可用下列简化公式计算:
确定了速算扣除数,超额累进计税的计算过程即可简化了,具体简化的方法是先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然后再减去速算扣除数。
前述B应纳税额,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过程即可简化为:
2001×
15%-125=175.15(元),与分步计算的结果完全相同。
超率累进税率:
其设计原理与超额累进税率相似。
两者区别在于:
超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的绝对额累进计算,而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相对量作为累进计算的依据,即把征税对象的相对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规定一个税率,在征税对象比率增加,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仅对增加的部分按规定的等级税率计征。
超率累进也可通过引进速算扣除率,采用速算扣除法对计算过程加以简化。
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在税率设计时即采用了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应用举例】某企业某年度取得应税利润600万元,销售收入1600万元,如果以应税利润为征税对象,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形式(税率表如下),则该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为()万元。
级数
销售利润率
税率
1
5%以下
2
5%~10%(含)
5%
3
10%~20%(含)
10%
4
20%~35%(含)
20%
5
35%以上
35%
A.210B.560C.162D.82
解析:
本题考核超率累进税率的运用。
销售利润率=600÷
1600=37.5%;
应纳税额=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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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税法 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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