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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玳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宜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十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C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讣方案审査时.应为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总:
见。
建设"
I位在中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十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十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十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xRih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尚未划分或者需耍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管埋部门应片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结合片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十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半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建设矗位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许可于•续时,应、“I向房管办爭处提交下列资料:
(-)竣工总平面图.収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匸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匸程竣匸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虽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讯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于•续时,应十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
业主可以向房管办爭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查询木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孚有《中华人民XX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石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
I履行《中华人民XX国物权法》、国务院g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业主应十直接或者通过建设爪位.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而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吿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十日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但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枚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帝•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应十成虽业主大会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血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
(二)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配宜证明:
(三)业主清册和物业建筑面积:
(四)物业岀售并交付使用时间:
(五)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C
建设爪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而要求。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半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贰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爭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人数应弘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十符合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所占比例应出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爭处代表担任。
溥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茅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爭处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日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十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日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除履行《中华人民XX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匸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总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应'
“I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血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I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而枳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总。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屈设施的,应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I持业主书而委托书并依据委托人对所议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爭规则,应十就业主大会的议爭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补选等爭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取数组成,任期为三年到五年。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y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n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XX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XX出租房屋等悄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姿员会成员:
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石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賦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业主姿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提出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
(三)按照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
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履行。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爭处备案:
(-)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和基本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爭处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萃O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半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
“I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石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十爭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題和议程书面通知所在地房管办爭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邀请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听取房管办爭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业主姿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爭处应、“I骨促其限期召开:
邂期不石开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要求组织石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1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X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爭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T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
接受业主査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第二十I丿U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丿]前,应出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爭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爭处应半在八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石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爭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换届改选小组人数应半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出符合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所占比例应、耳不低于换届改选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换届改选小组组长由乡、锁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爭处代表担任。
自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爭项作出决定:
(-)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除管理规约规定悄形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X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淸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苹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物业所在地房管办爭处应十及时提供。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十在三十日内向乡、锁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爭处办理换届备案手续,并由物业所在地房管办爭处在备案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述物品移交新一屈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第一款所述物品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爭处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片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不再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半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出现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或者其他无法正常运作情形的.业主大会应当作出决定启动补选或者提前换届改选程序。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的名称、所梏区域XFFK成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讦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爭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I大I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或者其他原I刘致使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业主委员会应、"
|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爭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o
第二十九条按照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乡、锁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爭处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片在二十日内完成备案于•续•并将备案资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由该幢、的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木小组业主的总愿:
(二)决定木小组x用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决定本小组x圉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爭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
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木地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肖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实施监替检査。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应当取得相应的XX书。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承接物业管理区域数址和建筑而积的规x,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库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
第三十五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灸员会应十拟定选聘方案。
选聘方案应半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眼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I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十通过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但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选聘等其他方式的除外。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建设的位在申请房屋预皆许可前,应十参照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X文木.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
“I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十承担的责任等爭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草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使用说明书应、y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屈设备.注明房屋承重结构的房屋结构图,不得占用、移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总事项。
I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十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浙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敢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讥独转让。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半在物业管理区域地面上配宜独用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而积的千分之二配置.但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
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
在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敢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无偿移交给业主大会。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1在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部位。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侦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勺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
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宜.也不得分削、转让、抵押。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爪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休业主所有的物业:
(A)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中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十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中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X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共有绿化的维护:
(三)共有区域的保洁:
(四)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A)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爭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逍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木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X:
(二)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爭项:
(三)定期听収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x工作。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丿J前.业主委员会应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十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半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脈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C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检测报告:
(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五)业主清册:
(六)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取位与相关公用事业収位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淸运、电信覆盖等书面协议:
(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片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木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前款规定的档案和资料.以及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抬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比丿J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十丿]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总位承担。
业主应T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十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淸物业服务费;
未结淸的,买卖双方应、“I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茯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
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四十七条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而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逝.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电梯、消防.技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管理,应、*1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进行财务管埋•根据委托财务管理合同开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应、向业主每季度公布-次自行管理账目。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具体X困和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半对移交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检査验收,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
物业服务企业应沿自承接验收之日起七日内签署验收确认书。
第四十九条建设做位应勺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X圉,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爪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的.应嗎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建设单•位应X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物业保修金交存至描定专户,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的保障。
保修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浪位应匀补足:
保修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余额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
物业保修金监管实行统一交存.资金归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勺逍守国家和木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XX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帀.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靑.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半逍守国家和木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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