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复习资料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1523260
- 上传时间:2023-01-31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7.20KB
民事诉讼复习资料Word格式.docx
《民事诉讼复习资料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复习资料Word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诉可指一种制度,即民事之诉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有关诉的要件(起诉要件,诉讼要件等)诉讼标的、诉的识别、诉的类型、诉的合并与变更等程序规范。
诉的要素:
1.诉的主体:
原告与被告
2.诉的客体: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3.诉的原因(诉的原因事实):
权利发生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如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和民事纠纷事实(如被告违约),支持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并使诉特定化或具体化(“诉的识别”)
二、反诉的要件
1.主体方面:
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时间方面: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
3程序方面: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三、当事人平等原则
含义:
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内容:
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2.人民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四、辩论原则
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2.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内容
3.辩论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4.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五、处分原则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1.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2.处分权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4.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即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六、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2.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3.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
七、合议庭的组成
普通程序:
①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②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程序: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再审程序:
另行组成合议庭(注意:
按一审再审的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
特别程序:
所有的选民资格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特别案件实行合议制的,且合议庭只由审判员组成。
注意:
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八、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1.审判主体应当公开
2.公开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个方面
3.从公开的程序阶段来说,公开审判不仅是指法庭审判的公开,也包括其他程序阶段的公开,即公开审判是指除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之外的审判全过程的公开
4.公开审判不仅是指形式上的公开,要贯彻实质上的公开
例外:
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
九、审级监督制度
概念:
方式:
是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的
模式:
上诉制、撤销制、更审制,形成了三级审判的司法结构。
其优点有:
塔底很宽,由众多的一审法院组成,对初审案件进行全面的事实审查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
相对宽阔的塔腰由多个中级上诉法院构成,以审查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方式监督一审司法权,同时受终审法院监督;
位于金字塔顶部的是独一无二的最高法院,对部分上诉案件中的法律事实行使许可上诉管辖权,以此实现制约下级司法权并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功能。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其缺陷有:
1.不利于法律的统一2.一些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第一审不当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审得到纠正3.不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法官当事人之间的人情关系的影响
我国对两审终审制的完善:
实行多元化的审级,即以两审终审为基础,有条件地实行三审终审;
第三审仅限于法律审;
最高人民法院仅承担第三审职能;
第一审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
完善再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十、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原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一)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是对“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补充。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下列特殊情况,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迫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十一、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为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住所地所确定的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达到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达到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专属管辖制度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的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属于专屑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只能就合同纠纷案件达成管辖协议。
2.协议管辖只能协议改变第一审的法定地域管辖,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也不能协议改变专属管辖。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
4.管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十四、移送管辖制度
㈠三个条件: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㈡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一经移送,受移送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并且不能再自行移送。
㈢禁止移送的三种情形⑴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
⑵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能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而移送管辖⑶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十五、管辖权转移有两种情形:
1.上调性转移2.下放性转移
十六、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十七、程序当事人的构成要件
1.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
2.必须是向法院请求确定私权或其他民事权益的一方及其相对方
3.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示
十八、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的条件:
1..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
4.争议的事项具有可诉性
5.具有诉的利益
十九、诉讼担当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
一.法定诉讼担当:
1.实体权利义务人的近亲属2.财产管理权人3.部分实体权利义务归属主体4.实体权利义务利害关系主体5.公益诉讼中社会公共利益的担当主体二.任意诉讼担当
二十、普通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相同种类,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系由两个以上的诉组成,而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诉。
(2)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
(3)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二)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区别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原则上要看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上是否存在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
存在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的一般是必要共同诉讼,反之,则是普通共同诉讼。
同样,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虽产生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也并非一定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地位的独立性
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具有其独立性。
二十一、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须具备两个特点:
(1)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以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权利义务共同性必要共同诉讼和原因共同性必要共同诉讼。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我国民事诉讼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确立的是强制追加制度。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就应当依法凭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对不符合要求的追加申请则应依法裁定驳回。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
二十二、代表人诉讼制度
【一】诉讼代表人概述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理论上是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有机结合
(1)代表人本身是本案的当事人,他与被代表人之间有着同样的利益,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不仅是为了被代表人,同时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他不仅是以自己名义,同时,也是以被代表人的名义进行诉讼。
(3)代表人代表他人进行诉讼的根据是全体当事人的共同授权,他所代表的也是全体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是某一个当事人个人的意思。
(4)代表人诉讼的裁判在实体上不仅要拘束被代表的当事人,也要拘束代表人本人,而诉讼代理人因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因而在实体上不受裁判的拘束。
(二)代表人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代表人诉讼,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的诉讼。
代表人诉讼的特点是: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不可能每个人都参加诉讼;
2.众多当事人处于相同情况,有相同的利害关系;
3.由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4.人民法院的裁判对众多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诉讼,人民法院以公告通知权利人进行登记。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是指诉讼标的相同的当事人为多数时,为了简化和方便诉讼,由多数的一方当事人从中选出一人或数人代表自己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其裁判效力及于自己和所代表的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种制度。
(二)推选代表人的条件
推选必要共同诉讼的代表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推选的代表人必须与所代表的当事人具有共同的利益。
2.起诉或应诉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人数众多。
3.须就特定的诉讼案件推选代表人。
【三】代表人的推选方法及代表人的权限
代表人应当是由全体共同诉讼人推选出来的,并以书面形式向受诉人民法院说明所推选的代表人。
代表人在获得诉讼代表权后,就可以代表其他共同利益人起诉或应诉,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
【四】普通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对普通共同诉讼制度的扩张,以适应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特殊需要,、其特点是:
1.普通共同诉讼是建立这种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础;
2.起诉或应诉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难以用普通共同诉讼审理的;
3.由共同诉讼人一方共同推定代表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法院后,代表人才代表被代表人进行诉讼。
4.对代表人、被代表人实体权利、义务应当分别判决,不能合一确定。
【五】当事人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一)当事人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当事人不确定的案件要采用代表人诉讼须符合以下要件:
1.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并且是基于相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发生的纠纷。
2.当事人人数众多,并且在起诉时人数没有确定的。
3.众多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抗辩属于同一类型。
4.诉讼代表人合格。
(二)当事人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则
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更换以及诉讼权利义务。
2.诉讼案件的管辖与诉讼费用。
3.代表人诉讼的通知与当事人的退出。
二十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
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本诉讼的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二十四、证据的法定种类
1.七种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既是证据种类又是保全的方式)。
(1)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
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的特点:
第一,书证以其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第二、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第三,书证在形式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
(3)物证:
指以自己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害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特点:
第一,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三、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4)视听资料:
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一、信息量大、形象逼真;
第二、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证明力;
第三、视听资料的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
第四、容易被伪造和变造。
(5)电子数据:
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6)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第一,证人与案件事实所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因此不可代替;
第二、证人证言只能是证人就其所知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第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7)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第一、鉴定意见是针对诉讼中有待查明的事实问题作出的;
第二、鉴定意见是对某个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分析、判断意见
(8)勘验笔录:
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制作的笔录。
2.法定证据种类的判定
证据法定种类的判断,一定要根据具体的待征事实来进行分析。
二十五、诉的种类
给付之诉:
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报告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
确认之诉:
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是合法有效之诉。
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婚姻无效、收养无效等。
形成之诉:
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的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如撤销或解除婚姻之诉、撤销或解除收养之诉。
二十六、支付令的申请及支付令异议成立条件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符合督促程序适用的范围;
符合关于债务和送达的要件(债务已到履行期,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
(3)符合有关管辖和申请形式的要件;
(4)符合有关诉讼费用的要件,比照争讼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缴纳申请费。
支付令异议:
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书面提出不同意见。
成立条件:
(1)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异议;
(2)债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3)债务人应当针对其债务本身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
二十七、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的对称,亦称待证事实。
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欲论证、说明的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意义的事实。
证明对象有广狭两义:
狭义上的证明对象仅指需要证明的实体性要件事实;
狭义上的证明对象还包括需要证明的程序性要件事实、证据事实及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特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民事实体法律事实。
(2)程序法律事实。
(3)证据事实。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三)免证事实
免证事实也称为无需证明的事实。
具体有: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科学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法院的确定裁判预决的事实。
(5)仲裁裁决预决的事实。
(6)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二十八、证明责任分类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存在主张证明责任
2.反驳法律关系存在当事人不需要就法律关系不存在主张证明责任
3.主张对方权利受到制约的就需要权利收到制约的事实主张证明责任
4.承认法律关系存在但法律关系消灭了应就法律关系消灭负法律证明
二十九、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的要求
1.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指证
2.所有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来支持
3.证据之间的案件事实不能有矛盾
4.案件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条
三十、法院调节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3.合法原则
三十一、起诉的要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十二、诉讼终结与中止
诉讼终结:
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受诉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裁定终结的法定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讼中止:
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应当中止的法定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三十三、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法院和审级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第一次审理,第一审程序。
2.适用案件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复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