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医院工作制度修订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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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临时事假累计6小时为一天,科主任及时记录,否则扣罚科主任100元。
6、事假期间停发工资及一切补助。
(二)、病假
1、凡病假除急病外均要有本院医师或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由科主任批准后逐级上报,因某些慢性病确需在家休养者,须有市级以上两名医师会诊签字报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2、凡属有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明确肇事的交通事故等意外需住院者不作病假论处,一律按事假对待。
3、如需急症在院外诊治者,必须尽快将诊断证明送达院办公室,院办公室自接到证明起按病假处理,否则按事假处理。
4、病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
(三)、其他假期只享受固定工资(套改工资人员执行套改工资的60%,其他人员由院委会研究决定),不享受绩效工资,包括如下:
1、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男女双方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增加婚假14天。
2、丧假(直系亲属)5天。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90天(其中预产假15天,产后假75天),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
二胎以上只享受产假90天。
4、女职工怀孕8个月后和在哺乳期内(哺乳期为一年)的原则上不安排夜班;
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每天上、下午分别给予30分钟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后,需值夜班的科室必须安排值夜班并取消哺乳时间。
5、放环3天,计划外(内)怀孕(避孕失败)流产7天。
三、销假
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向院考勤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之前三日内向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以上规定办理。
四、工作纪律
(一)、职工上班应服从医院的统一指挥,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工作调配,认真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配者,分管负责人有权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职工上班期间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拉帮结派,聚众闲谈,不得吃东西,玩手机或上网聊天、看电影、购物、洗衣服等,违反者每次罚款200元。
(三)、工作期间禁止饮酒,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两次以上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给予解聘。
(四)、职工不准擅自请人代班或换班,特殊情况须征得分管负责人同意。
否则,对当事人按旷工处理,对代班者每次罚款100元。
(五)、职工上班应穿工作服、佩带胸牌,不穿工作服、不佩戴胸牌者发现每次给予100元处罚。
(六)、两人以上临床一线科室不论任何理由,都不得关门停诊,否则每发现一次扣罚科主任100元,相关人员200元。
五、凡在本年度内出现违反本制度者,均不得参加年终评先树优。
投诉处理制度
为切实提高医院职业道德水准和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自觉维护病人的权利和利益,特制定病人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对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各项任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卫生院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行为。
第二条向社会公布我院投诉电话:
6556031;
医院门诊大厅设有意见箱,定期开箱。
第三条对住院病人及出院病人进行满意度测评,对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整改。
第四条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任何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投诉人。
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应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卫生院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对投诉的问题一般三日内给予答复处理结果,如系复杂问题一周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受理投诉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第七条职工投诉处罚办法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给予警告、扣发当事人200元,在全院通报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处理:
(一)服务态度不好,出现生、冷、硬、顶、推现象的;
(二)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抽烟,语言不文明,对病人恶语相向的;
(三)职工之间吵架或与患者及其家属吵架,对卫生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一年累计三次以上被投诉且屡教不改者直接给予解聘处理;
(五)凡受到投诉处理的,取消当事人本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
奖惩制度
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为医院赢得荣誉者给予奖励,功大重奖。
如病员及其亲属或所在单位给本院个人或单位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匾等一次分别给有关人员200元的奖励。
年终对医院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重奖。
2、争病人或推诿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和个人一次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并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从重从严处理。
3、在科室之间、医患之间破坏团结、制造矛盾,对科室和个人分别处以200元和400元的罚款。
4、对工作不认真,道德败坏,品德恶劣、打架骂人、酗酒闹事、干扰正常工作的,一次罚款40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责令检查承认错误,两次以上进行解聘。
5、无论何种理由训斥病人扣100元,与病人吵架者扣200元。
当事人必须公开检查并向病人赔礼道歉。
6、当事人明显违犯本制定有关规定,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责令其待岗,待岗期间停止发放一切工资、补助,无悔改者报请上级机关予以解聘。
7、不能进行越级上访,发现一次扣罚500元,二次以上者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开除。
赔偿制度
1、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医院财产受损失,根据情节轻重,本人一贯表现,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2、凡属使用时间久从而致使在抢救病员时造成器械损坏现象,经有关人员证明可免予赔偿,但要填写报损单。
3、遇有大批财务遗失或霉烂、药品失效、虫蛀时除及时向领导汇报外,应检查原因并追究责任。
4、凡属各科室所用器械、仪器及办公设施,由于不负责或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者,以及在医院已经安装防盗设施情况下,因自身原因而失盗,按原器械、仪器及办公设施价格的80%赔偿损失。
5、凡属本科所用物品,以旧换新,丢失者无充分理由按原价赔偿,(属科所用,由科赔偿,属个人保管的由当事者赔偿,属专人保管的物资,由当事者本人赔偿)。
卫生工作制度
1、全院职工都必须树立人人讲卫生、人人爱清洁、事事处处关心爱护集体的良好风气,互相监督,互相促进。
2、严格卫生责任制,环境卫生划片包干,各科每日对室内外卫生进行扫除,每星期一大扫除,下午三点检查卫生,室内经常保持窗明净,无灰尘、蜘蛛网,物品放置有序,室内环境经常保持干净卫生无垃圾。
3、严格奖惩制度:
(1)发现科室有蜘蛛网罚款20元;
(2)走廊及室内外、地面、墙壁不洁净处,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
(3)玻璃门窗不清洁,有灰尘,罚款20元;
(4)观察床及病房床不整洁每发现一床位罚款20元;
(5)一个月内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责令有关人员大会做检查。
4、连续三次检查卫生不合格,三次被罚者,年度不能评优,且在三次以上者加罚200元。
5、以上罚款由科主任承担,科主任根据不合格原由对责任人处罚,直接报财务科,以工资扣除。
6、连续三个月每月处罚两次者,对科主任进行撤职,调离工作岗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环境卫生,提高我院整体形象,特制定环境卫生考核办法:
一、设立考核小组。
各科室主任为检查小组成员。
二、各科室主任轮流担任考核小组组长,组长负责考核周期为一周。
三、考核组长责任和权限:
1、组长为任期周期内全院环境卫生第一负责人。
2、考核组长应及时组织和带领小组成员进行检查。
3、考核组长在本周内不定期对全院环境卫生督导检查,并至少一次带领检查小组全体成员进行全面检查,办公室应按照考核组长的要求对考核小组全体成员下发通知按时集合。
4、考核组长在检查后要集中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进行汇总。
5、考核组长对考核结果及时进行点评,并指出存在和需整改的问题。
6、考核组长在本周负责期限内有权对不合格的科室进行批评指正和处罚,处罚额度按《卫生工作制度》的规定直接报财务科,从本月工资中扣除。
7、考核组长在下周一将其在任期内对环境卫生检查形成书面材料(包括总结、建议等)。
四、院委会成员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价考核组长及各科室主任的重要依据。
24小时值班制度
卫生院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患者安全工作是卫生院的首要工作,是卫生院其他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应切实把患者安全时刻记在心上,抓在手上,体现在行动上,以确保患者在卫生院期间的人身安全,为严格执行安全轮流值班,特制定24小时值班制度如下:
第一条实行24小时值班制,24小时值班电话应对外公开公示,并保证值班电话畅通。
第二条值班人员一般不准请假,无论公事、私事都必须找其他医务人员代替值班,并报告分管领导,任何情况下值班人员不准空岗;
第三条值班人员要坚持按时到岗,对整个卫生院内环境和安全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立即上报带班领导;
第四条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一旦发现患者情况异常,应立即通知带班领导全力救治患者。
排班、值班、休班制度
1、为明确各科室正常运转,各科必须排班明确,建立排班表,每星期一下午交院办公室。
2、一般情况不能攒班,特殊情况攒班必须经科主任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
3、凡午间、夜间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班,坚定工作岗位,确保24小时接诊制度。
4、法定假日,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值班期间的管理按照正常上班执行。
5、非临床医生及无处方权者不准替班,不熟悉本科业务的人员不得为本班替班,发现违犯规定者两人同时500元内罚款,如发生医疗事故,由二人同时承担全部责任。
6、每周一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休班。
7、每周休班一天半,超班按旷工处理。
进修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医院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完善人才梯队建设,合理、有序的安排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外出进修学习,促进医院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院需要,经院委会研究决定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学习人员。
二、进修人员必须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按时返回单位上班。
不得随意更改进修专业、不得随意提前终止或延期进修,如确因医院或科室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专业或提前终止、延期进修者,须经科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上报院长逐级批准。
三、经医院批准的进修学习人员外出前,须到院人事负责部门签订《外出进修学习协议》。
进修学习期间套改工资人员只发放套改工资的80%(其他人员进修期间工资补助由院委会商议决定),其他费用自理。
四、进修学习期间,因违反进修医院的规章制度或医疗行为过失被进修医院退回我院者,进修费用由进修者全额承担,3年内不得提出各种形式的进修申请。
五、进修人员进修期满回卫生院后为卫生院工作服务的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否则本人应按五倍退回卫生院全部进修费用。
六、进修者进修回院后在临床工作中应积极开展并推行新技术、新业务。
医院对进修回院后1-2年内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为保障我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加强医疗保险监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参保人员就诊时,经治医师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等信息,审核人证是否相符,病种是否在支付范围。
患者住院时要认真核对人、证是否相符,审核病种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是否符合住院条件,及时将患者的住院信息网上备案,严禁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
二、经治医师应根据规定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用药目录以及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就医的参保人员。
三、要尊重参保人员对就医费用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或自费诊疗服务项目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四、门诊处方量控制:
急性病3天量以内、中草药3剂以内;
慢性病7天量以内、中草药6剂以内。
五、参保患者出院时只能带与病情有关的继续治疗的口服剂型药品,按照急性病不超过5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0天量、中草药不超过6剂的数量开药。
出院时未服用的剩余药物,视为出院带药,与出院带药一并计算出院带药量。
六、门诊中草药每剂不得超过50元,住院中草药每剂不得超过60元,因病情需要超过限额的,由经治医师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七、住院患者住院天数一般不得超过10日,住院全月次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2500元,超出部分全部由经治医师负责,因病情需要确需超过住院天数及限额的,由经治医师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护理收费项目应按卫生院收费标准执行,如有超出由护理负责。
八、各县市区职工、居民需提供的处方、费用清单、收费票据等资料,按照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经治医师要按照因病施治原则,认真按照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病历规范书写处方、病历等医疗文书。
精神、毒、麻药品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四)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五)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药品名称应当按规定准确规范使用,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六)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药典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七)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住院病历应当符合有关病历书写的有关规定。
应合理使用各项检查手段,合理用药。
参保患者住院期间检查、治疗记录应详细规范对,患者治疗用药的医嘱应详细填写。
超出本科室治疗范围需要其他科室配合诊治的,应请相关科室会诊,并有会诊记录。
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办理转诊转院:
(一)危、重、急病人有必要转院抢救的;
(二)经院内会诊检查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
(三)本院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四)患者本人或家属要求转诊转院的。
十一、门诊一般诊疗费政策。
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根据患者就诊项目的不同,将一般诊疗费区分为中医和西医、注射型和非注射型,中医和西医执行同一标准。
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每疗程9元,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每疗程6元。
一般诊疗费为一个治疗疗程(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的服务费用,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十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急诊费用,治疗结束后,由社区(村)或学校出具伤害经过详细说明,经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取证后,15日内由本人或学校提交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有效报销凭证等有关材料,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报销。
十三、参保患者在本院或其他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各种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销:
(一)非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门诊、急诊费用除外);
(三)因美容、矫形、斜视、近视等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六)各种健康体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各种不孕不育和性功能障碍以及性病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因工(公)负伤或工(公)伤旧病复发,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爆发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其他不符合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五、有关中草药报销的特殊规定: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报销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二)单味使用不报销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
注:
所列药品均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药材及饮片
十三、具有以下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诊治时未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将非参保对象或其他人的医疗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二)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凭证,弄虚作假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规变造、更改医疗文书和各种病情证明材料的;
(四)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或以物代药纳入支付范围的;
(五)开与治疗病情无关的自备药、点名药、营养药的;
(六)不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对参保人员提高收费价格或额外收取附加费用的;
(七)将保健药品及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出售给参保人员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提供相应医疗服务,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患者的。
(九)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收归住院治疗的。
(十)受到患者或家属投诉,经调查确有过错的。
十四、门诊处方用药量超出规定的,超出部分按经治医师60%、收款员20%、药房调剂人员20%的比例处罚,上级医保部门拒绝支付医保费用的,损失按照上述比例处罚。
住院患者出院带药量超出规定的,超出部分按经治医师60%、护士40%的比例处罚,上级医保部门拒绝支付医保费用的,损失按照上述比例处罚。
十五、由于处方、病历等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字迹潦草书写不清等,导致上级医保部门拒绝支付医保费用的,门诊按照经治医师60%、收款员20%、药房调剂员20%的比例处罚,住院按照经治医师60%、护士40%的比例处罚。
十六、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医保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务工作制度
1、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2、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法规,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财务人员以身作则。
奉公执法,对一切贪污盗窃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搞好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执行院长签字制度,未经院长批准,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从财务取款(包括公事),否则,从财务科人员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4、搞好各项会计事务的处理,做到科目准确、数字真实、凭证完整、装订整齐、记载清晰、日清月结、报账及时。
5、及时正确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账目对口,并认真分析,有情况、有说明,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
6、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及时清理债权、债务,防止拖欠,减少呆账。
7、财会人员定期对房屋设备、药品、器械等集体财产进行经常检查,及时清查仓库,防止浪费积压。
8、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有关规定。
9、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管好会计档案。
10、合理组织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范围、项目标准收费,坚持不超收、不漏收、不乱收的原则。
各项收入必须由财务收取,任何个人和科室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
11、严格控制支出。
卫生院各项支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开支标准等财经法规、纪律。
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报院长批准后方可支出。
12、加强现金管理,医院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13、现金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凡超出现金支出限额的,一律通过银行划转。
14、财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管理人员,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会计、出纳、实物保管岗位要严格分设。
收款室工作制度
一、收款室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收款员必须细心负责、坚守岗位、态度和蔼,准确掌握各种收费标准,简化手续,减少排队,方便病人。
二、收付现金、刷卡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
三、开具收费票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必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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