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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晓戈教授以其丰富的文学素养和社会实践经历,对江永女书、妇女/社会性别学民间学术团体的组织与发展、金融危机下的大学生就业、中国文化对妇女的影响进行了理论上深入的讲解和分析,使参会者在妇女/社会性别学研究方面拓展了新视野,对性别文化有了更理性的认识。
骆晓戈教授1981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获得汉语言文学学士学位。
历任湖南省总工会《主人翁》、《湖南文学》杂志编辑、《小溪流》杂志社编辑、中国少儿报刊协会儿童文学委员会副主任、湖南女性文化交流协会会长、北京大学中外妇女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现为湖南商学院中文系教授、女性研究中心主任,同时兼任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湖南省作家协会诗歌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理事、湖南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长沙市家庭教育学会副会长、湖南省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学术研究方向为女性学、当代文学。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女性人才研究会上海女性人才研究中心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社性别与发展研究中心
2008年11月20日附件(3)
《社会性别与女性人才发展》
上海(2009)国际论坛征文题目
1,社会性别与构建男女平等的和谐社会
2,社会性别与女性人才的社会开发和自我开发
3,社会性别与女性成才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4,社会性别与中国(包括国别)各层次,各年龄段的女性人才开发
5,社会性别与女性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及参与决策的研究
6,媒体中的社会性别意识与女性人才发展
7,社会性别意识与女性平等参与经济发展
8,社会性别意识与女性的创业和就业
9,社会性别意识与女性生理和心理健康
10,婚姻·
家庭·
生育中的社会性别意识与女性人才发展
11,社会性别意识与女性的受教育的权利和途径
12,社会性别意识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
13,中国(包括国别)女性人才资源的构成和开发利用的状况分析及对策
14,在制定人才政策和人才战略中的社会性别意识
15,以社会性别的视角剖析中国与有关国家女性人才发展的比较与对策
16,社会性别意识在中国举办奥运会和世博会中的具体体现
17,有关社会性别学与女性人才学的学科建设
http:
//www.chinagender.org/
后危机时代,女性能否“弯道超车”
来源:
其它作者:
佟吉清发布时间:
2009/10/2518:
32:
45浏览次数:
6
资料来源:
中国妇女报2009-10-25
//www.china-
美国正迎来“性别革命”——《时代》杂志与洛克菲勒基金会近日联合公布的一项调查,如此乐观地评价女性的现实处境。
调查结果发现,无论男女,大多数人都认为事情已经发生变化,在男性主导模式遭重创后,女性终于开始崛起。
就家庭而言,夫妻双方开始共同承受生活压力。
预计到今年年底,美国历史上将首次出现女性职工占大多数的情况。
同过去相比,女性的地位确实发生了巨大改变。
在购买生活用品时,她们不必等待丈夫付钱,选票的投向无须看男人的脸色,家中的女孩也有机会接受教育。
危机当前,更具责任感的妇女,纷纷“走出家门”,挑起供养家庭的重担。
此时,惯以“当家人”自居的男性,迫于生活的压力,不得不卸掉“养家糊口”的伪装,成全妻子经济独立的愿望。
在职场上,女性占优势的教育、卫生、服务等行业,受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较小,女性职位和薪酬普遍偏低,所带来的躲过裁员的“运气”,亦无形中推动她们在职场拥有一席之地。
在我们为危机令女性的社会角色凸显而欣慰的同时,商业高端职位、立法决策机构、高科技领域男性占优势,依然是个不容忽视的现实。
英国平等与人权委员会对英国50家金融机构的男女员工开展的最新调查显示,男性比女性基础薪酬高出39%。
在计入绩效收入的总收入方面,男性则比女性高出47%。
该平等与人权委员会主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金融行业具备在英国经济复苏中扮演中心角色的潜力。
不过,它必须先处置令人震惊的(男女)收入差距。
”
鉴于上述种种,刚刚结束的第五届“世界女性经济与社会论坛”传递的信息非常审慎。
组委会的负责人表示,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前,女性在公司企业中的地位就不容乐观;
而当前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更可谓“雪上加霜”。
因此,“一些有实际效果的改变就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女性对于社会、经济等问题也有着自己独立的思考和认知,这对于全球摆脱危机的影响无疑也是十分重要的。
论坛创始人欧德天女士相信,中国及中国女性能在“后危机时代”的国际舞台上发挥重要作用。
全球经济衰退正接近尾声,但复苏过程亦将是个缓慢的过程。
经济危机如同F1赛场上的弯道,女性崛起仿佛飞驰的赛车,风险和机遇并存,既有可能操作不慎而滑离跑道,同样也有机会在弯道实现超越,缩小两性间的距离。
这其中的关键,在于全社会必须认识到,雄性激素驱动的“赢者得到一切”的方式,无法兼顾所有相关利益;
在于政府在制定应对危机的方案时,充分考虑性别因素,为妇女发挥更大的作用创造条件.
提倡女性权利应注重弹性协调机制——专访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郑丹丹
任正英发布时间:
2009/10/122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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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网络2009-10-9
记者:
在学术界,衡量婚姻家庭中妇女地位的指标大致有哪些?
郑丹丹:
粗略归纳,关于婚姻家庭中妇女地位的研究大体有两种思路。
其一是把婚姻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并列,认为这是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对妇女地位的测量;
其二是把妇女的社会地位作为一个综合指标,分别从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法律地位、经济地位、教育地位等方面来衡量,即认为家庭地位只是衡量社会地位的一个方面。
具体而言,家庭权利方面的具体指标有:
婚姻自主权、基本受教育权、个体的人身权利、性权利等。
家庭权利着重考察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各项决策权、家庭中个人事务决策权以及性生活有关权利。
对家庭责任则从家务劳动、家庭沟通和关系网络等方面来考察,具体说来包括具体家务的承担、对家务分工的主观判断和满意度、家庭的支持网络等。
另外,对家庭实权的主观评价也被部分学者认为是妇女家庭地位的重要考察指标之一。
从您的研究经历看,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
得益于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进行的妇女地位调查,我们得以有比较确切的数据来描述1990年~2000年10年间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
从总的趋势上看,我国家庭地位模式正在逐渐走向性别平等,城乡差别也在日渐缩小。
具体说来,我们考察的各个群体平均上学年数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农村、女性及少数民族上学年数均值分别比城镇、男性、汉族被访者增长要快。
家庭决策10年对比的主要发现是:
和购物有关的两项(“家庭日常开支”和“购买高档商品”)出现分权趋势。
这意味着,中国妇女在家庭事务决策的参与能力方面比10年前有所提高。
在与经济有关的个人事务方面(买高档商品和资助自己父母),不论城乡和男女,被调查者认为自己可以做主的比例都达到了90%以上,而且城乡男女差异都不大。
从宏观背景看,我国应如何进一步提升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促进家庭中的性别平等?
首先,我们应关注一致性与差异性的问题。
作为一种策略,要关注妇女群体作为一个整体和男性的比较,强调妇女群体的整体性和一致性,强调与男性相比妇女的一致利益诉求。
同时,研究者要清醒地看到妇女群体内部存在的差异。
不同的女性群体,她们的家庭地位也是不相同的。
某些特定群体,比如高知女性或女管理者,她们的家庭利益诉求和其他群体,比如下岗女性或农村女性的利益诉求应该说存在非常大的差异。
为此,政策制定部门、有关单位乃至妇女工作者应该有针对性地制定行动策略。
一方面,将妇女作为一个整体,争取男女平等的促进和实现;
另一方面,在妇女群体内部,充分认识到差异化的妇女地位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真正的弱势群体实行倾斜,切实为促进性别平等贡献力量。
其次,要认识到家庭地位的广阔背景。
妇女婚姻家庭地位并不是一个与社会其他领域隔离的独立体,妇女婚姻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尤其是职业地位有着不可分割的交织作用。
因此,我们不能把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仅仅当做个人私事,而要看到它和广阔的社会背景的紧密联系。
换言之,从宏观政策层面改变整个社会的性别不平等状况,可以说是提高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一个关键环节和前提条件。
目前中国妇女工作的重点应考虑:
切实保障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资源占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妇女对教育资源的获得。
因为只有保障她们较好地占有家庭中的教育资源,保障她们在包括高等教育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并达到同等的实际水平,她们的性别意识、收入水平、社会声望和地位才能真正提高并可以长期维持,她们也才有可能在家庭、社会中和男性站在平等的地位,争取自己的权利和权力。
从个体层面看,妇女应如何发挥主动作用,以进一步提高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从个体层面来说,妇女作为主体,既要积极争取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也要协调好两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要充分认识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关系。
妇女婚姻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尤其是职业地位有着不可分割的交织作用,因此,过于强调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有可能束缚女性形成新的意识形态,再生产并强化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从根本上不利于妇女的解放和地位的提高。
第二,要协调夫妻之间的关系。
家庭的复杂在于情感和心理因素的大量介入。
尽管很多女权主义者把家庭看做是一个“性别之战”的寄寓之所,但爱和关切毕竟是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
呼吁男女平等、提倡女性权利并不是要把家庭搞成一个算计和斗争的领域,而是更注重一种弹性协调的机制。
既不能由于性别因素就制度化地决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当然也不是要制度化地压抑男性。
建立协调、协商的夫妻和家庭关系,才是维护女性权利的根本出发点。
解读社会性别主流化——访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刘伯红
陈本建发布时间: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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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性网2009-9-30
因为长期从事社会性别问题研究,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刘伯红经常被“圈内人”谑称为“老革命”。
刘伯红在’95世妇会期间担任过非政府论坛组织部副部长,从此,她的学术生涯与社会性别研究结下了不解之缘。
近年来,她致力于社会性别的普及培训工作,参与编写了多部有关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教材论著。
社会性别主流化作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它经历了怎样的一个形成发展过程?
刘伯红:
“社会性别主流化”这一提法,最早出现在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上。
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社会性别主流化被联合国正式确定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
事实上,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性别问题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1990年召开的“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从社会性别视角提出了女童的发展问题;
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妇女参与环境发展和决策的问题;
1993年召开的“联合国人权大会”,提出了妇女权利就是人权的理念;
1994年召开的“联合国人口与发展大会”,提出提高妇女地位和赋予妇女权力是解决人口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1995年召开的“联合国社会发展首脑会议”,在消除贫困、促进就业和社会融合三个议题中提出性别平等问题。
直到’95世妇会上,提出了“赋予妇女权力和男女平等是各国人民实现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保障的先决条件”,把性别平等提到了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
社会性别主流化具有哪些特点?
社会性别主流化是人类社会对争取男女平等长期奋斗和经验的总结与共识。
人们最初是在同男性的比较中,发现妇女与男性的社会差异,感受到社会对妇女的歧视,进而提出男女平等的要求,争取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因此可以说,争取男女平等是人类社会争取性别平等的历史和逻辑起点。
我国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就是人类社会争取男女平等的一种理论和实践。
人类社会争取男女平等的进程从没有停顿,人们不断地反思和探讨性别歧视存在的根源,总结各种不同的发展模式的经验和教训,寻找争取性别平等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战略和机制,进而提出了社会性别平等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理念。
社会性别主流化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基本人权框架为基础,以消除性别歧视、实现性别平等为目的,重视社会性别角色分工和社会性别机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人们观念与行为的影响和作用,注重通过改革制度、法律、政策消除性别歧视,把妇女赋权作为实现性别平等的中心,强调男女共同参与和受益。
性别平等的标准应该如何确定?
社会性别平等包含着这样的含义:
所有人,不论男女,都可以在不受各种成见、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工观念,以及各种歧视的限制下,自由发展个人能力和自由做出选择。
社会性别平等意味着男性和女性的不同行为、期望和需求均能得到同等考虑、评价和照顾。
社会性别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和男性必须变得一模一样,而是说他们的权利、责任和机遇,并不由他们生来是男是女来决定。
性别平等并不抹杀个体之间的差异。
谁是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责任主体?
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责任主体首先是政府,特别是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者。
如果把妇女组织当成首要责任主体,就会不利于政府充分履行对性别平等的承诺,降低政府中提高妇女地位机制的权威性、影响力和效率,也是社会性别问题边缘化的一种表现。
社会性别与经济发展应是什么关系?
经济发展不能简单替代性别平等,即性别平等并不完全取决于社会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它需要坚定的政治承诺和可持续的政策机制。
如果仅仅依赖巨大的财富,认为生产力的发展自然而然带来妇女地位的提高,或把经济发展和性别平等对立起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求得经济发展,这种片面发展观和经济决定论不但会导致性别平等事业的停滞和倒退,而且也不会真正推动经济的发展。
如何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能力?
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是一个比较好的工具。
在一定的社会性别机制下,所有的政策、法律、计划、项目对男性和女性的影响是不同的。
如果仅仅用妇女的今天和妇女的过去进行纵向比较的方法,展示妇女取得的社会进步,或用简单描述的方法,把妇女本身当做问题,就容易把社会性别问题简单化,难以发现解决社会性别问题的有效办法。
性别的,恰是文化与社会的
张敬婕发布时间:
2009/9/1419: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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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性网2009-8-12
栏目主持人:
刘利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女性教席主持人)
笔者曾以《受难的为何总是母亲》为题,经验性地讨论传媒文化中对“母亲”符号化的误解与滥用。
“母亲”话题的讨论,既有基于性别的问题,也体现着中国传统伦理中特殊的孝悌规则。
作为长辈的母亲,和身为女性的母亲,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力量,它们各有其表述原则,同时,也在与其他社会话语和文化传统之间不断交锋与融合。
传媒时代,母亲既是传统道德文化需要借用的崇拜符码,也是被假托批判社会中种种落后、愚昧的祭台上的羔羊。
而一旦商业需要,母亲又成了各种包装噱头不加区别百试不爽的卖点。
令笔者感到疑惑的是,尽管“父亲”也是商业化的利用资源之一,但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意识观念,都绝少见到“父亲”被指证为传统文化乃至当代社会“问题”的代表。
很多时候,遇到体现社会问题的个案,一个已婚女人的事件总会被升格成“女人”或者“母亲”的问题。
而一个已婚男人的事件却总是止步于这个个别的男人而已。
有时,女性任何个人的不成熟都会归结为女人整体的病灶。
“一等于所有”,这是什么概念?
又是何等的压力?
不过,如果某个女性在能力、智力方面表现得出类拔萃,或者对社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却极少被当成是对整个女性群体的能力认可的证据。
在这样的情况下,突出的成绩或者优秀的素质,往往被当做纯粹的个案来看待,或被当做“异于常态”。
这时,“一就仅等于一”了。
我们也看到,往往有一些家庭事件的归咎,总会毫无悬念地指向女人、母亲。
笔者当然为这种显而易见的性别歧视而感到愤怒,同时也为男人们、父亲们被想当然地在文化理念中,在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位置上被忽略掉而感到遗憾和可怜。
一个民族和这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常常把问题推向女人和母亲,难道不需要反省吗?
女性学者刘岩在其著作《西方现代戏剧中的母亲身份研究》一书中表明,在西方男性剧作家的笔下,几乎一致沿袭了这样的思路:
在商品化的婚姻中,女性被降低到仅仅担负了妻子/母亲的传统角色,而在婚姻以外,她们又沦为男性的性对象。
女性的独立身份被掩蔽在男权和父权制以及相应的文化传统之中。
对照男性作家在剧作中对母亲形象与身份的建构,以及身为女性的15位女性研究者和作家对母亲和自己身为母亲的经验式的反哺,便可一目了然文学与生活是多么的不同,同时也可体会出,男性对女性的刻板成见,与女性自身的经验与感受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天渊之别。
一个亘古难解的谜题是,为何男性艺术家总是倾向于以女性作为表现的客体?
而他们所描述出来的女性,是他们对女性经验的替代性理解?
还是他们根本无视女性经验,只是将他们头脑中虚无缥缈的意象进行写真?
不知是刻意还是巧合,一些伟大艺术家最经典的作品,往往是他们的母亲肖像。
最近,《40位伟大艺术家为母亲所绘肖像》在英国出版,它独树一帜地将梵·
高、塞尚、毕加索等40位伟大艺术家为其母亲所绘的肖像画巧妙编排在一起,讲述了诸多艺术创作的有趣故事。
比如高更将母亲的长相改得具有异域情调,梵·
高凭记忆给母亲画上绿眸子。
其实,在重大社会事件发生时,母亲也往往成为艺术家们着力表现的对象。
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特大地震,举世震惊。
随后,“阳光母亲”成都艺术家慈善作品展应时举办。
朱成的《母爱》、严永明的《母与子》、吴兵先的《母亲》、朱明的《子母房》等艺术品的义卖所得,全部义捐给了在灾难中失去孩子或失去丈夫的母亲或妻子,希望帮助她们走出巨大悲痛,重拾生活的信心。
语行至此,男人与女人在社会文化中的差异,以及男女之间基于生理性别而导致的不同社会认同,都逐渐明晰起来。
那么,应如何调节差异以达至和谐呢?
笔者以为,首先要尊重生理差异,特别不能将生理差异作为社会分层的武断证据。
简单地说,不能因为她是女人、母亲,就忽略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担责任,而把问题都归咎在她身上。
所谓的《美国高中“中国妈妈”为何成了贬义词?
》这类报道的背后,隐藏着武断归咎的问题。
其次,平等是建立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的。
在大众媒体盲目迎合商业利益而制造的铺天盖地的刻板塑造之下,人们也热切地盼望更多超越传统性别成规定型的作品、话语和日常生活方式的出现。
最后,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在有条件实现性别平等的社会里,男女两性在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界限与禁忌已近消除。
如果说在社会权力分层的初期,起决定作用的力量之一是由性别差异带来的抵触、敌视与排斥制度的建立,那么在社会发展的当代语境中,由个体差异带来的多元资源,都是不可或缺的社会推动力量。
正视和善用这些资源,早已体现在很多学者、艺术家、甚至是普通百姓的行动中了。
我们可以说,被尊重、平等与均衡发展为每个人所享受,更多资源与力量为社会所用,本就是性别平等事业的题中之意吧。
我国为何少见职场性别歧视诉讼
刘明辉发布时间: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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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性网200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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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d=47976
戴尔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不仅出巨资补偿受害者,还将聘请心理学家评估其招聘活动,聘请专家对某些岗位女性员工薪酬的调整提出建议。
这种加强源头管理,预防性别歧视案件发生的积极态度和措施值得推广。
2009年7月24日,戴尔公司表示其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以910万美元和解一起由前员工提起的性别歧视集体诉讼案。
尽管这与美国同类案件相比,赔偿规模不是很大,但是,对于我国此类案件来说,仍然是一个天文数字。
职场中的性别歧视不分国界而普遍存在,我国在薪酬、晋升、福利等方面女性受到不公正区别对待的实例比比皆是。
加之制度中存在歧视导致性别歧视更加明显而受害者众多,集体诉讼应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然而诉讼之少令国外同仁大惑不解,其根源值得深思。
笔者从学术研究和办案实践中发现主要障碍如下:
将政策因素导致的性别歧视案排除在司法管辖之外
因为男女法定退休年龄不同,造成同学历、同年龄的男女职工,在退休后的养老金上存在较大差距。
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职业生涯相对缩短,女性比男性早退休影响了晋升,女性职业发展的空间受到了不合理的限制。
在实践中,一般提前5年就不再考虑提升或者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使女性难以进入决策层,从而影响了女性政治权利的实现。
而法院民庭对于此类案件或者“不予受理”,或者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
本来法院民庭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最后一道门,这扇门关闭了,在客观上无异于扼杀了受害人的反性别歧视诉求。
因此,即使某些政策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因素,受害人也失去了抗争的动力。
例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
离退休费‘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按照这项规定,女知识分子、女公务员等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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