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不成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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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让或者转借的。
2.乙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赁费或者水电费等其他费用达30天的。
4.乙方将该房屋作为其他活动的担保、抵押物的。
乙方租赁期满且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是乙方必须在合同期到期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合同到期日甲方另租他人,乙方不得无礼纠缠。
第三条租金租金缴纳及其它
1.该房屋年租金,平均月租金
2.该房屋租金在签订合同日一次交清,续签合同时乙方以实际使用日延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的继续履行,且甲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令乙方支付所欠房租为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乙方在承租期间中途违约、毁约或者未经甲方同意将房屋转租他人,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租金不退
4.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工商、税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负责。
5.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四条房屋的修缮与管理
1.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2.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3.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其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时向乙方交付本合同所指房屋的使用权,否则逾期向乙方按租房金额缴纳20%的日违约金。
2.乙方必须按时交纳房租、电水费、物业费等费用。
否则逾期按房租金额交20%的日违约金。
第六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乙方受损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事项
1.合同执行完毕,乙方如续租,必须重新办理合同,同时该合同终止效力。
2.甲方在乙方租用期间如出售此房需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搬迁,如不通知乙方,甲方无权收回此房。
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的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6.甲、乙双方完成下列事宜本合同生效
甲方:
乙方(签章):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章):
电话:
身份证:
合约签约地点:
年月日
篇二:
房屋租赁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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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风险与防范核心内容:
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经营用房的租赁。
由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房屋租赁日益兴盛,房屋租赁经营方式日益普遍。
但是,我国法律规范过于原则,人们法律意识淡薄,纠纷此起彼伏。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了房屋租赁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这意味着,如果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租赁期限则视为不成立,只能认为不定期租赁。
此外,缺少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易确定,容易发生纠纷。
因此,无论租赁
期限长短,哪怕只有一个月,最好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般来说,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如何确定租赁期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但是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只能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实践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不一,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房屋租赁解释》限定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
同时,允许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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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终结前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合同效力。
此外,即使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承租人仍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一般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在违法建筑物范围的认定上,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因此,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承租人应当严格审查出租人是否为建筑物的合法权利人,建筑物是否为合法建筑。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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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超实用的房屋租赁法律知识
房屋租赁法律知识
1、租赁期限
2、租赁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租赁期限则视为不成立,只能认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租房最好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房屋装修
《房屋租赁解释》根据房屋的装饰装修是否经出租人同意、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装饰装修是否形成附合,适用完全不同的处理规则: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
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房屋扩建
《房屋租赁解释》在对待房屋扩建问题上同样依据房屋扩建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办理合法建设手续适用不同的规则: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因此,承租人如需对房屋进行扩建,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合法建设手续,同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扩建费用由谁承担。
5、租金诉讼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其租金的诉讼时效是按每一个支付周期分别计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因此,如果承租人未能在上述支付期限内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及时催告或者提起诉讼,以免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6、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房屋租赁解释》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限制,明确下列情形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房屋: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如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如何寻求救济?
《房屋租赁解释》明确规定,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事实上,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否,与承租人能否优先购买房屋无关。
即使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要第三人并非善意购买出租房屋或者尚未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承租人均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房屋。
否则,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
简单来说,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与维权,首先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
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违法与合同无效时,则需要按法律、法规、传统惯例、公平原则以及大众认可的公序良俗来推定与评判是非与责任后果。
为了避免纠纷,建议租赁双方订立详细的租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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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 合同 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