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kV钢芯铝绞线标准技术标书通用部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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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验7
6、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11
1、总则
1.1本招标技术文件适用于广西电网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的架空送电线路35kV钢芯铝绞线的使用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投标者必须具有3年以上35kV钢芯铝绞线实施经验,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或相当的认证。
提供的35kV钢芯铝绞线必须具备质检部门的认可文件以及国家电力部门鉴定证书和生产许可证,且必须提供在电力系统商业运行的良好记录。
1.3本招标技术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提供符合本招标技术文件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4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招标技术文件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方提供的设备(或系统)完全符合本招标技术文件的要求。
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报价书中以“对招标技术文件的意见和同招标技术文件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5本招标技术文件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6本招标技术文件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投标方在应标技术文件中应如实反映应标产品与本招标技术文件的技术差异。
如果投标方没有提出技术差异,而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招标方发现投标方提供的产品与其应标技术文件的条文存在差异,招标方有权利要求退货,并将对下一年度的评标工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1.8投标方应在应标技术部分按本招标技术文件的要求如实详细的填写应标设备的标准配置表,并在应标商务部分按此标准配置进行报价,如发现二者有矛盾之处,将对评标工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1.9投标方应充分理解本招标技术文件并按本招标技术文件的具体条款、格式要求填写应标的技术文件,如发现应标的技术文件条款、格式不符合本招标技术文件的要求,则认为应标不严肃,在评标时将有不同程度的扣分。
1.10本招标技术文件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2、应遵循的主要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招标技术文件中引用而构成本招标技术文件的基本条文。
在本招标技术文件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招标技术文件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按标准号顺序排列标准,如果各标准要求有所不同,满足更高的标准要求。
GB/T1179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GB/T3048.2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第2部分:
金属材料电阻率试验
GB/T4909.2裸电线试验方法第2部分:
尺寸测量
GB/T3428架空绞线用镀锌钢线
GB/T17048架空绞线用硬铝线
JB/T8137电线电缆交货盘
YB/T180钢芯铝绞线用锌-5%铝-稀土合金镀层钢丝
YB/T184钢芯铝绞线用稀土锌铝合金镀层钢丝
3、使用条件
3.1正常工作环境条件
a)海拔高度:
<
1000m;
b)最高环境温度:
+40º
C;
c)最低环境温度:
-10º
d)年平均气温:
10~20º
e)最大日温差:
30º
f)日照强度:
0.1W/cm2(风速0.5m/s,大跨越采用0.6m/s);
g)覆冰厚度:
0~50mm;
h)基本风速:
42.3m/s
i)环境相对湿度:
日平均值:
95%;
月平均值:
90%;
j)污秽等级:
Ⅰ~Ⅳ级;
k)最大年降雨量:
2400mm;
最大日降雨量:
375mm;
l)最大雷暴日:
110日/年。
3.2工程条件
3.2.1系统概况
1)系统额定电压:
35kV;
2)系统最高电压:
40.5kV
3)系统额定频率:
50Hz;
4)系统接地方式:
直接接地系统或不直接接地系统。
3.2.2耐震能力
水平分量:
0.25g;
垂直分量:
0.125g。
本设备应能承受用三周正弦波的0.25g水平加速度和0.125g垂直加速度同时施加于支持结构最低部分时,在共振条件下所发生的动态地震应力,并且安全系数应大于1.67。
3.2.3设计寿命
工程使用35kV钢芯铝绞线必须是全新的、耐用的,满足作为一个完整产品一般所能满足的全部要求,应保证35kV钢芯铝绞线设计寿命30年。
3.2.4特殊使用条件
凡不满足3.1条正常使用条件之外的特殊条件,如环境温度、海拔、污秽等级等条件项目单位应在表3.1中明确,且应在招标书的相应技术条款及广西电网设备标准技术标书-35kV钢芯铝绞线专用部分中对有关技术参数及要求加以修正、说明,并在提交需求计划及招标书时向物资部门特别明确。
要求投标方按实际使用条件供货。
下列为特殊使用条件:
1)海拔高度超过1000m;
2)最高环境温度超过40℃;
3)最大覆冰厚度超过50mm;
4)可能使导线产生腐蚀的烟气或蒸汽;
5)因烟气、灰尘、盐雾或其它导电物质引起的严重污染;
6)设备靠近热源;
7)其它特殊使用条件
设备在其它特殊使用条件下使用时,应参照GB/T4796、GB/T4797、GB/T4798的规定提出其环境参数要求。
4、技术要求
4.135kV钢芯铝绞线主要技术参数
1)名称、型号;
2)结构(钢比、绞线直径、截面积、单丝根数、单丝直径)、绞向;
3)单位长度质量;
4)额定抗拉力;
5)综合弹性模量;
6)线膨胀系数;
7)直流电阻(20℃);
8)额定载流量;
9)最大允许短路电流(仅包括地线);
10)最小弯曲半径;
11)最高允许运行温度曲线。
4.2材料
35kV钢芯铝绞线应由圆硬铝线、圆镀锌钢线单线(或圆稀土锌铝合金镀层钢线单线)绞制而成,绞合前的所有单线应具有按本规范相应要求的性能。
稀土锌铝合金镀层钢丝参照GB/T20492或YB/T184标准。
4.3结构尺寸
35kV钢芯铝绞线结构应满足GB/T1179及相关标准要求,导线尺寸可从GB/T1179及相关标准推荐的导线尺寸中选择。
现有的或已设计好的架空线路用导线及本标准未包括的尺寸和结构,可以根据供需双方的协议进行设计和提供,并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4.4表面
35kV钢芯铝绞线面不应有目力可见的缺陷,例如明显的划痕、压痕等等,并不得有与良好的商品不相称的任何缺陷。
成品绞线表面应光洁,绞合应均匀、紧密。
所有绞线均应满足张力架线施工的要求,在架线过程中,线股表面不得出现松股、灯笼等现象。
4.5绞制
导线的所有单线应同心绞合。
相邻层的绞向应相反,除非招标方在订货时有特别说明,最外层绞向应为“右向”。
每层单线应均匀紧密地绞合在下层中心线芯或内绞层上。
导线的绞合节径比应符合表5.1的规定。
一旦绞合开始,对于所有运到相同目的地的整批导线都应保持相同的绞合参数。
所提供的导线应为一次绞合而成的产品。
表5.1导线绞合节径比
结构元件
绞层
节径比
钢芯
6根层
16~26
12根层
14~22
铝绞层
外层
10~12
内层
10~16
对于有多层的绞线,任何层的节径比应不大于紧邻内层的节径比。
绞合后所有钢线应自然地处于各自位置,当切断时,各线端应保持在原位或容易用手复位,此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导线的外层铝绞线。
绞制前,构成绞线的所有单线的温度应基本一致。
每根导线中,负公差铝线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铝线根数的50%。
绞线交货长度的允许偏差为
%。
4.6接头
4.6.1绞制过程中,单根或多根镀锌钢线均不应有任何接头。
4.6.2每根制造长度的导线不应使用多于1根有接头的成品铝线。
4.6.3绞制过程中不应有为了要达到要求的导线长度而制作的铝线接头。
4.6.4在绞制过程中,导线外层不允许有接头,内层铝线若意外断裂,只要这种断裂既不是由单线内在缺陷,也不是因为使用短长度铝线所致,则铝线允许有接头。
接头应与原单线的几何形状一致,例如接头应修光,使其直径等于原单线的直径,而且不应弯折。
铝线的接头应不超过表5.2的规定值。
在同一根单线上或整根导线中,任何两个接头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m。
接头应用电阻对焊、冷镦焊或冷压焊及其他认可的方法制作,这些接头与良好的生产工艺一致。
电阻对焊的接头应进行退火,接头两侧退火距离约为250mm。
如果生产过程中铝线有接头,卖方应记录接头数量及其位置,并在批次供货单中提供。
表5.2铝导线允许的接头数
铝绞层数目
制造长度允许接头数
3
2
4
4.6.5接头不要求符合未焊接单线的要求时,退火后的电阻对焊接头抗拉强度应不小于75MPa,冷压焊接头和电阻冷镦焊接头抗拉强度应不小于130MPa,投标方应证明上述焊接方法能达到规定的抗拉强度要求。
(注:
绞合导线中单线接头的性能与抗拉强度和伸长率有关,对于抗拉强度较低的退火电阻对焊接头,由于其较大的伸长率,其总的性能与冷压接头或电阻冷镦焊接头相似)。
4.7线密度——单位长度质量
4.7.1各种尺寸和绞合结构的导线单位长度质量规定应满足GB/T1179的要求,并按GB/T1179的要求的铝线和钢线密度、绞合增量及以理论非圆直径为基础的铝和钢线截面积进行计算。
4.7.2按照平均节径比绞制而引起的质量和电阻增量(百分数)应满足GB/T1179的要求。
4.7.3当导线有涂料时,涂料的标称重量应按GB/T1179的要求进行计算。
4.7.4导线应无过量的拉模用润滑油、金属颗粒及粉末,且应无任何与工业产品及本工程工艺质量要求不相符合的缺陷。
出厂的产品应不再要求有限制电晕和无线电干扰发生的设计措施。
4.8导线拉断力
4.8.1钢芯铝绞线的额定拉断力应为铝部分的拉断力与对应铝部分在断裂负荷下钢部分伸长时的拉力的总和。
为规范及实用起见,钢部分的拉断力偏安全地规定为:
按250mm标距,1%伸长时的应力来确定。
4.8.2任何单线的拉断力为其标称截面积与对应标准规定的单线最小抗拉强度的乘积。
4.9直流电阻
铝与钢线的组合导线的直流电阻计算,忽略钢线的电导率。
绞线直流电阻应满足GB/T1179要求,镀锌钢绞线的直流电阻按平均电导率9%IACS计算。
5、试验
5.1试验分类
5.1.1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用于检验导线的主要性能,其性能主要取决于导线的设计。
对于新设计的导线或用新的生产工艺生产的导线,试验只做一次,并且仅当其设计或生产工艺改变之后试验才重做。
型式试验只在符合所有有关抽样试验要求的导线上进行。
型式试验包括单线性能、绞线额定抗拉力、弹性模量、直流电阻、节径比、单位长度质量、应力—应变曲线、蠕变曲线、线膨胀系数、载流量、振动疲劳性能、紧密度、平整度、电晕及无线电干扰试验等项目。
5.1.2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用于保证导线质量及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抽样试验项目包括单丝及绞线外观检查、结构尺寸、材料及性能及其它特殊试验等。
5.2试样数量
抽样试验试样应从10%成盘导线的外端随机选取,若同批次产品数量少于10盘,则至少抽取1盘进行试验,且在包装之前应检查每成盘导线的表面情况。
5.3试样长度
5.3.1试验用的所有单线试样,应在绞制前选取,并按本规范要求进行试验。
5.3.2当要求进行绞制后单线的试验时,应从成盘或成圈绞线的外端切取1.5m长。
5.3.3导线拉断力试验和应力-应变试验要求的试样长度应为导线直径的400倍,且不少于10m。
5.3.4本条规定的试样长度是为了保证应力-应变曲线具有良好的精确度而要求的最小长度,假如投标方能证明使用一较短长度试样也能得出相同的精确结果,并且提供有效的相当的试验结果使招标方满意,则允许较短长度的试样。
5.4型式试验
5.4.1结构尺寸
绞线中各类金属线的根数、直径、绞合节径比等的尺寸测量。
试验方法按GB/T4909.2规定。
5.4.2材料和性能
钢芯铝绞线用的电工圆铝线应符合GB/T17048规定,铝线电阻率的试验方法按GB/T3048.2进行。
钢芯铝绞线用镀锌钢线应符合GB/T3428的规定。
钢芯铝绞线用稀土锌铝合金镀层钢线应符合GB/T20492或YB/T184的规定。
5.4.3绞制工艺
钢芯铝绞线的绞合、焊接等工艺质量应满足GB/T1179的规定,绞线不允许接头。
5.4.4应力应变试验
生产厂家需向招标方提供绞线的应力—应变曲线,应力应变试验按GB/T1179的规定进行。
5.4.5抗拉力试验
绞线的抗拉力试验按GB/T1179的规定进行。
钢芯铝绞线最小拉断力应不小于计算拉断力的95%。
导线的拉断力应通过拉伸固定在合适的精确度至少为±
1%的拉力试验机上的导线的方法进行测量。
为便于试验,导线试样的两端应制作适当的端头。
试验期间,导线的拉断力按当绞线的一根或多根单线发生断裂时的负荷来确定。
如果单线的断裂发生在距离端头1cm以内,并且拉断力小于规定的拉断力要求时,则可重新试验,最多可试验3次。
5.4.6振动疲劳试验
绞线振动疲劳性能试验考核绞线的耐振性能。
试件一组三根绞线,试验张力为绞线计算拉断力的25%,振动角为25ˊ~35ˊ,振动频率为40Hz±
10Hz,要求试件累计振动3x107次后将悬垂线夹出口处的绞线剥开检查,线股应无断股。
每1000万次振动后应检查导线是否已产生疲劳破坏。
5.4.7蠕变试验
导线的蠕变试验按GB/T22077的规定进行。
5.4.8紧密度测试
紧密度测试中,导线在承受30%额定拉断力时与不受张力时,其周长的允许减少值不超过2%。
5.4.9平整度测试
平整度测试中,导线在承受50%额定拉断力时,应用刀口尺,使刀口平行地靠在导线上,再以塞尺测量导线与刀口之间的空隙,其空隙不应超过0.5mm。
刀口尺的长度至少应为导线外层节距的2倍。
5.4.10载流量
载流量的计算公式和计算参数取值参照GB50545的规定进行。
5.4.11其他试验
其他试验应按GB/T1179的规定进行。
5.5抽样试验
货到现场后如招标方认为有需要,则有权对到货产品进行抽样试验。
5.5.1截面积
1)导线的铝部分截面积应为组成导线的所有铝单线截面积的总和;
任一试样的截面积偏差应不大于标称值的±
2%,也不应大于任何4个测量值的平均值的±
1.5%,这4个测量值是在试样上随意选取的最小间距为20cm的位置上测量。
2)钢芯的截面积应是组成钢芯所有单线的截面积的总和。
3)单线的直径应包括金属镀层或包覆层,使用分度为微米的千分尺测量。
直径d应为三次直径测量值的平均值,测量方法按GB/T4909.2的规定测量,测量到小数第三位,修约到二位小数。
5.5.2导线直径
导线直径应在绞线机上的并线模和牵引轮之间测量。
测量应使用可读到0.01mm的量具。
直径应取在同一圆周上互成直角的位置上的两个读数的平均值,修约到mm的二位小数。
导线直径的偏差为:
直径10mm及以上,±
1%d;
直径10mm以下,±
0.1mm。
5.5.3线密度――单位长度质量
导线的单位长度质量应使用精确度为±
0.1%的仪器测量。
导线单位长度质量(不包括涂料)应分别不大于标称值的
。
导线中的涂料质量应是有涂料时的导线质量与去掉所有涂料后的导线质量的差值。
5.5.4单线的断裂强度
单线断裂强度试验应从绞线上选取的单线上进行,试样应校直,操作时不得拉伸或碰伤试样。
单线截面积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直径测量方法测定,然后将校直的单线装在合适的拉力试验机上,逐渐施加负荷。
夹头移动速度应不小于25mm/min,也不大于100mm/min。
断裂负荷除以单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相应的绞前抗拉强度的95%(5%的损失量是由于绞制过程中单线的加工和扭绞造成的)。
5.5.5振动疲劳试验
5.5.6单线的电阻率
如有需要,电阻率应从绞线上选取的单线上测量,试样应用手工校直,按GB/T3048.2规定进行测量,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单线标准要求。
5.5.7表面情况
绞线表面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5.5.8节径比和绞向
绞线每一层的节径比应为测得的绞合节距与该层外径的比值。
实测值和每层绞向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5.6检验
5.6.1除非供需双方在订货时达成协议,所有试验和检验均应在装运前在投标方里进行,而且不应干扰投标方的正常工作。
投标方应向代表招标方的检验人员提供所有必要的和足够的试验条件和方便,表明交付的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6.2装运前,当招标方要求检查时,投标方应在收到招标方通知后的十天内完成所有试验,并在投标方里接受或拒收产品,如果当时投标方里没有招标方代表在为期十天的时间内进行试验,则投标方自己完成本标准规定的试验,将试验结果提交招标方,若要求,应提供试验结果的正式文本。
然后招标方根据这些试验结果接受或拒收产品。
或者,如果这些试验已在生产过程中完成,投标方应提供有关的试验结果。
5.7接收或拒收
试样不符合本标准的任一要求均应认为以该试样为代表的这批产品不合格,可拒收。
如果任何一批产品被如此拒收,投标方有权对该批导线每一盘导线仅进行一次试验,并对其中合格产品提交使用。
6、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
6.1包装
所有对成品绞线的包装应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推荐标准的要求,应提供有加固钢骨架的结实的钢木制线盘,采用木板等对绞线进行全封闭包装,具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盗等保护措施,木制品应有植物检疫证及其它相关证明,线盘应使得成品绞线在运输、贮存、装卸以及在现场放线操作免于一切损伤,否则卖方将承担导线损坏、丢失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每层导线间用牛皮纸垫隔,线盘应适合于轮架并应适合于最小控制张力之下的放线。
导线应成盘交货,最外一层与线盘侧板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30mm,并妥善包装,绞盘上最内层导线端头应有防水护套,并在缆盘上有保护措施,在外保护层的内面和外层成品绞线之间应提供70mm的最小间隔。
每盘成品绞线的端头必需牢固固定,不能因张力放线而拉脱。
线盘的轮轴应表面光滑,能满足施工放线要求。
导线盘外包装应采用新的优质木板,对线盘的两侧盘板轴孔的强度应进行加固处理(必须在两侧盘板轴孔间加焊支撑的钢管或圆钢),导线盘外层包装应有能防止导线磨损、碰撞等的措施。
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具有化学稳定性,在任何时候均不应伤害导线。
线盘在户外存放时,线盘及导线的内或外所用的材料均不应粘附在导线上,也不应腐蚀导线。
交货线盘应符合JB/T8137的规定。
卷绕成品绞线的线盘具体尺寸由供货商在供货前向施工方提请确认,但尺寸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每个线盘的外侧宽度不应超过1500mm。
每个线盘的外径2500mm。
每个线盘的线盘轴径不应小于成品绞线直径的30倍。
轴孔应为100~110mm(在生产前应与施工单位协商)。
每个线盘加上卷绕在其上的成品绞线的最大重量不应超过:
7000kg。
6.2标志
以下标志应在线盘外侧显示:
1)工程名称;
2)产品型号规格号(包含标准号);
3)产品长度;
4)运输时线盘不能平放的标记;
5)皮重、毛重和净重;
6)编号或批号;
7)制造日期;
8)买方的名称;
9)制造厂(商)名;
10)目的地(到货站及标段名称);
11)合同号;
12)表示放线方向的箭头;
13)其他必要的说明。
6.3运输
投标方应负责将导、地线运到合同指定的目的地,并保证导、地线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在每个线盘的外侧轮缘上,均有标记,以标明在装运期间线盘滚动方向,同时可防止线盘上的缆松散。
除合同条款的规定外,货物在装运后24h内,将装运通知单一式五份空邮给招标方。
6.4安装指导
投标方在安装和启动时应安排技术人员提供现场安装指导服务,提出技术建议。
6.5质量保证
1)全部设备必须是全新的,持久耐用的,应满足作为一个完整产品所能满足的全部要求。
投标方应保证设备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运行、并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维护、预期寿命应不少于30年。
2)投标方应对其整组设备在到货后提供不少于三年的“三包”质量保证。
之后如发生产品损坏,投标方应及时为本组装置提供维修部件,并按最近的投标价提供。
3)订购的新型产品除应满足本标准外,投标方还应提供该产品的鉴定证书。
4)投标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试验等(包括投标方的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若招标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投标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投标方应积极配合。
5)附属及配套设备必须满足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提供试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6)投标方应有遵守本标准中各条款和工作项目的ISO9000-GB/T19000质量保证体系,该质量保证体系已经通过国家认证并在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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